买办新论

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301

 

贺水金

  买办一直被斥为帝国主义豢养的忠实工具,是为帝国主义侵略服务的反动的阶级,与汉奸、卖国贼几为同义语。这种论点未免以偏盖全、本人以为有必要在史学界重新加以探讨。随着对买办具体人物和具体经济活动微观考察的深入,这种论点已暴露出不可克服的片面性。本文将考察有关买办宏旨的几个层面,以祈对买办的阶级属性和历史作用,在理论上和宏观上有一个新的认识。

    一、近代买办的产生:中外贸易居间人

  买办,中国古已有之,但近代买办产生于鸦片战争之后,较之战前有很大的变迁。

  买办之词,最早见载于《明史》,初指专司宫廷供应的商人(注:《明史》卷82,《食货》6。),以后推及官府从事采购的人员。清代运用范围更广,举凡官宦家族的采购人员也沿用此名(注:《红楼梦》。)。十六世纪,初奠近代国基的欧西诸国,怀图巨利之念,竞相渡海东来,要求互市通商。开中外通商端绪者为葡萄牙商人,他们占澳门而据,因其骚扰东南海隅,引起民众鄙憎,加之夷夏大防观念的作用,华商中正直而有体面者,皆不乐晋接之(葡商),但他们既寄迹于中土,其日用所需之糗等,势不得不取给于中国,不得已,乃雇华人为之居间,以洋货携赴内地,易粮食而回(注: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二册第1005页(以下简称姚编《资料》)。),这些居间华人,西班牙文称comprar,英语为comprardor,译音糠摆渡,中译买办。买办在携洋货赴内地”“易粮食而回的过程中,不自觉地充当了具有雏形的中外贸易中间人,与中国固有买办相比,名存而实异了。这是买办变迁史上第一次跳跃。十六至十七世纪中叶,继葡萄牙以后,西班牙、荷兰、英国等各抱通商目的,络绎东渡,迫使闭关锁国的清政府允准广州一口通商。1702年,清政府正式批准特许商人公行,与外商贸易。各国商民先后云集广州,利用买办开展商务活动。买办有商船买办、商馆买办二种。商船买办承办伙食,雇佣苦力,码头伕;商馆买办包办商货驳运,管理馆内事务诸如伙食供应,现银出纳,登记帐目,代雇、管理仆役并对他们的品行负责。一言以蔽之,买办是外商利用的中国籍杂务管事。商馆买办有微量薪金,一般年收入为三、四百元,还可从他们经手收付的现金和贷款以及散商和货主的交易中收取相当于后来佣金的规费,规费率约0.02%(注:陈诗启《论鸦片战争前的买办和近代买办资产阶级的产生》,见宁靖编《鸦片战争史论文专集续编》)。商船买办属临时招用,无薪但每船须付给买办费,一般高过400港脚船另付50元,其他船只付费颇不一致,由船长视该买办的行为是否良好,为该船服务多少而定(注:约翰·菲列普斯《中国条约与东方贸易》第142—143页。)。由于买办与外商接触最直接、最频繁,因而为清政府特别关注,专著条文,规定承充买办,必须选择土著殷实之人取具族长保邻切结,并向澳门同知领取腰牌印照(注:《粤海关志》卷28。)。可见,斯时买办是本国法令管辖下的籍民。买办之上有通事、行商。买办、通事、行商构筑成清政府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公行贸易管理制度。1835防范夷人章程规定买办责成通事保充,通事责成洋商(行商)保充,层递箝制,如有勾串不法,惟代雇保充之人是问(注:《粤海关志》卷28。),在这种层递箝制中,买办不过是层递的一个底层环节,他们地位卑下,也不为社会所齿,操此业者往往为不得志或贫而无赖之徒,既无可托之枝栖,则亦姑妄为之(注:姚编《资料》第二册第1005页。)。但他们为外商所依重,不仅是洋行的总管、帐房和银库保管员,而且还是大班(老板)的机要秘书,被外商视力最重要的中国人(注:聂宝璋《中国买办资产阶级的发生》第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公行贸易这种有限制的贸易于资本主义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市场十分不合,外国侵略者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门户,以武力胁迫清政府裁撤公行制度。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第五款规定,凡有英商等赴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六款认为雇佣买办等人,应各听其便中国地方官勿庸经理。自此以降,废止特许商人,承认外商自由贸易,外人利用买办范围扩大。以此为界标,条约制度取代公行垄断,行商退出对外贸易,近代买办崛起,成为中外贸易的居间人。这是买办变迁史上第二次跳跃。

  买办在鸦片战争以后不仅可为外商自由雇佣,而且其职能范围和活动权限不再局限于战前外商商馆、商船的杂务管事,而有很大的扩展。鸦片战争后买办有银行买办、轮船公司买办、保险公司买办和普通商店买办众多业务上之区分。他们的权限范围与责任限度虽因营业种类不同而有别,但就其主要而言有以下几方面:(一)搜集以经济为主(包括信用调查)兼及各方面的情报;(二)攫取货源;(三)倾销产品;(四)报关纳税。银行买办还承担出纳、保管货币,买卖金银、外汇,吸收存款、清算票据。(五)雇佣和管理华员等等,职能几达无所不包,成为外商在华洋行、企业的代理人(注:王韬《瀛壖杂志》卷1。)。外商对华业务多赖买办居间,因而买办被美国研究人士喻之为东西间桥梁

  自买办职能渐次扩大,外商便要求买办提供更可靠的保证。买办必须对所经手的交易,往来的银钱(包括银行票据),保管的物品以及他所雇佣的员工都一一保证,最主要的是买办必须首先确保自己信用可靠,资产雄厚,足资担保。买办必须向洋行提供的任职保证,一般包括三类:(一)现金保证,初在规元二万至五万两,后加至三万至十万两;(二)财产保证,提供诸如房地产之类道契并完过户手续;(三)信用保证,一人担保或几人合保,有的甚至还须铺保。这些保证关系到五十年代,一般都以契约固定下来,除另有规定外,买办一般无权退保(注:严独鹤《上海商事惯例》第149—150页。)。不难发现,较诸战前,买办的保证对象、管理权限发生全面转移,由隶属于中国政府转而与外商发生关系。清政府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层递箝制的贸易体制被摧毁。

  与买办职能扩大相适应的是薪金在买办的职业收入中日渐次要甚至微不足道。有些小洋行买办,月薪仅25元(注:转见汪敬虞《唐廷枢研究》第11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但即使低薪如此,有的洋行老板还剋扣,如旗昌老板以买办刘森私下收入丰厚为借口,取消其买办薪金。作为买办,也并不视薪金为主要收入,佣金成为他们收入的重要来源。佣金是买办居间媒介、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名目繁多,比率不一,一般进出口佣金率1—5%,银行金银买卖率为0.125—0.0625%,有些因所担风险较大,招揽业务花费较多,佣金相对较高,如鸦片,佣金率达10%(注:黄逸峰《旧中国的买办阶级》第1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有的学者根据买办收取佣金而把他们界定为帝国主义所豢养的,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买办佣金不但得之于外商,有时也向中国商人收取同样的手续费(注:姚编《资料》第二册第1513页。)。佣金收入相当可观,一般年额有三万两(注:《日上海的外商与买办》第308218页、上海文史资料第56辑。),个别人高至几十万两,如郑伯昭年佣金收入达50万两左右(注:《日上海的外商与买办》第308218页、上海文史资料第56辑。)。

  佣金优厚,而且,买办可托庇外国商权,利用洋行资金、名号自做营生(后面将详细论述),因而买办成为人们企求的肥缺,至六十年代末达一万余人。各等人物竞相列身于买办,改变了战前及至战后初期买办卑微的地位。

  至此,近代买办的性质和内容可以界定为:根据与外商互订之契约,居于外商与华商之间,以外商名义,与华商交易。对于交易,既对雇主负有无限之责任(以保证金或保人确立其责任),亦从雇主处获取佣金。分而言之,在组织机构上,买办是外商的进出口或出纳部门;就担负的责任而言,类似一个保人;从业务经营来说,是外资活动的中介人和代理人。显然,买办是中外贸易不发达的历史情境下的中外贸易居间人。

    二、买办与洋行:契约关系

  买办与行东关系素为研究者所关注,其中颇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是主奴关系。何谓主奴关系?主奴关系存在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以人身隶属他人,无选择职业之自由,更无选择主人之自主权为特征。买办与洋行是否主奴关系,不妨从二者缔结关系成因来探个究竟。

  外商初来中国,人地两生,首先遇到的是语言不通,风俗不晓,税制紊乱,度量衡不一等等,不用说没有固有的商业关系网,甚至必要的商业信用关系也未建立,开展业务,前途茫茫。第一批外国商人,尾随侵略者的大炮而来,使本存夷夏之防的中国人心理又添一分痛恨和敌视,从事贸易,道路坎坷。除外,外人在华贸易还受到内地权的限制。1876年《烟台条约》签订以前,外商不享有在中国内地开设行栈、租赁房屋、购置产业的内地权。国情差异引发的种种困难,把一连串不测的风险推到了洋行面前。洋行不得不求助于买办。土著的买办熟谙中国制度、地理、民情、民产、民需,更兼内联商贾,外通商情,因而是外商在华立足的凭藉,发迹的渊薮,不仅是名通译和经纪人……同时又是精通中国复杂货币的专家(注:姚编《资料》第二册、第1012页。),外商如行大雾中者,全恃此指南车以定方向(注:姚编《资料》第二册、第1015页。),苟不利用买办,则于中国商业界,决不可能充分活动以获取大利(注:姚编《资料》第二册、第1013页。)。买办与洋行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的现金保证、财产保证、人保等一套完整的保证责任制,迫使买办承担外商在企业谋取利润中原应由他们自行负担的风险。60年代,唐廷枢任买办时曾代怡和在上海定购棉花,在征得怡和行东同意并受其指令的情况下,交付定洋一万八千两,后因美国南北战事的影响及英印棉荒的刺激,上海棉价猛涨,怡和所付定洋因而坏帐损失,结果由买办林钦、唐廷枢分别负担这笔损失。唐廷枢即使抗辩也不可能,因他有六万二千两保证金掌握在怡和手中。买办保证责任制为外商发财筑起了一道防波堤。无怪有外商言我认为,假如售货的款子不由(买办)担保,那还不如不做生意好。因为总有一天,损失会把所赚的利润统统抵消掉(注:郝延平《十九世纪的中国买办:东西间桥梁》第81页,李荣昌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商业是一场冒险,从来没有常胜将军,但保证责任制保证了外商既发财又无风险,两全其美。买办使中国条约对外商的限制形同具文。买办作为中国臣民不受内地权限制,早期受洋行之托携带现款或鸦片至内地收购丝茶,继后发展为由洋行出资委托买办在产区设栈,就地收购。

  无疑,外商十分需要甚而依赖买办,但是在受到商品经济冲击的时代缔结的关系,不可能只是单方面的需要与给予,往往是双向的过程,事实上,买办也有需要、索取及对外商的依赖。承充买办不仅有丰厚而无风险的佣金收入,更有无数的利益,洋行的头寸可资利用,周转自营业务;还可托庇外国商权等等。

  互需互取,买办与洋行之间所从事的是一笔自愿交易,双方各有选择与被选择的自主权。披览史料,没有见到哪家洋行强行聘请的事例,《南京条约》规定洋行可以自由雇佣买办,这是在条文上对洋行有选择买办自主权的肯定。买办亦可按自己的意愿决定受聘与否,如1873年徐润进招商局,拒绝了旗昌洋行委以总买办的约请。买办还可根据规定辞留自由,买办合同明确规定如在未满期前,不论洋行或买办一方面另有原因或与此合同条款有不满意之处,而要提前终止合同之义务者,则任何一方可在前三个月前,提出书面声明,终止合同的有效期限(注:黄逸峰《旧中国的买办阶级》第27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当然,这种选择与被选择的自主权会因时间的不同,交易双方实力的差别而带倾向性,在鸦片战争后的初期,因洋行力薄,对买办依赖性甚强,而选择买办的条件较宽,甚而有找买办还是找救星之事。随着买办职业成为社会肥缺,洋行挑选买办条件也随之苛严;买办也会因本身实力的强弱而挑剔雇主。买办与洋行之间的交易多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例如宁通洋行与买办张松蒲签订的合同规定双方同意下列10条规定,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破坏这些规定将付出天津纹银2千两的罚款(注:《上海地方史资料·三》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这是交易双方在利益选择后执行的责任,强制权仅仅在这个环节上存在。因此,买办与洋行之间不具有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所存在的主奴关系,而是一种雇员与雇主间的新型的契约关系。

    三、买办与独立商人、民族资本家:亦彼亦此

  鸦片战争后,外国商品、商人大量涌入,给中国固有的商业结构、商品种类以很大的冲击。不甘于被淘汰的传统中国商人纷纷谋求出路,但他们首先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中国政府之于工商,自汉至清,只有轻视之明文而无奖励之政策。只是到甲午战争才稍有改观,而正式从法律上肯定商人地位则在二十世纪初—1903年商律的颁布,终十九世纪,中国商人经商、办企业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与商业得不到法律保护相配的是捐税繁重,商民困苦不堪。除外,时局动荡,地方不靖,给商业发展带来种种不利,因而人们视商业为畏途。传统中国商人谋求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还受制于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长期的闭关锁国政策,使中国商人在已有的漩涡中打转转,对近代工商业务处于无知状态。以农立国,平均主义思想,贱商政策,使得中国资本原始积累很不充分,资本严重匮乏,无以与外商竞争。社会环境的束缚和自身弱点的障碍,使中国商人在发展需要的环节上陷入困境之中,为谋求解脱,不少传统商人通过利益比较,选择了买办职业,

  任职买办,可以得到外国商权的庇护,因而外商说买办拿名义工资是为了取得外商职员的保障。任职买办还能诡寄洋行或假借洋行名义活动,规避税厘。天津沙逊洋行买办胡梅平(译音)的一切生意都打着他老板牌号,他到内蒙收购羊毛,经常从他主人那里得到必需的子口税单。任职买办,既可得到一笔可观的薪俸、佣金等职业收入,还可获得或取自卖主,或取自买主的不正当额外收入,为数实多,不少买办因此积累了自营业务的部分资本。买办甚至还挪用洋行资金自做营生,将洋行结余或暂时不用的现款投入钱庄生息,以拆票方式赚取高额利润,如琼记洋行买办利用保管金库的机会,一方面把琼记的现金投入自己往来的钱庄生息,一方面又以生息的库款开出延期支付的庄票以应付琼记的开支。唐廷枢任买办期间,经常利用怡和库款及未到期庄票贴现,周转自营生意,其手法之严密,就连怡和老板也感到惊讶。有买办之职的商人,自营业务资本部分来源于洋行资本,这是他们较之一般商人能够做大生易,赚大钱的秘诀所在。买办一职成为他们发展业务发挥一种影响的护符(注:姚编《资料》第三册第1508页。),正因如此,多数商人承充买办。有人对上海200名洋行买办任职前的身分予以调查,发现除23人出身不详外,其余177人中,商人出身者占64.4%。如此高的比率,不是没有原因的。我们固然可以指责买办以任职之径摆脱困境,但历史研究不仅要看到历史人物应该怎样,更应看到历史人物能够怎样。

  实际上,买办一方面受雇、效力于外商,另一方面又利用承充买办获得的职务便利、资金优势、外商支持等有利条件,从事独立的业务活动。唐廷枢、徐润、郑观应等人在担任怡和、宝顺、太古洋行的买办时,都同时经营着自己的钱庄、当铺、茶栈、绸庄、布号等。洋行对买办自己的营业也并不禁止,面是采取放任、鼓励的态度。有些买办甚至利用买办间自营业务,买办间一方面是从属于外商的商业组织,另一方面又是属于买办自己的独立的商业组织,另外有自己的帐房,与洋行备立帐册,举凡财务、会计、出纳、收入、保管、仓储、报关、装船等都以自己的名义,按照自己的筹划及利害计算处理。上海法商永兴祥行的买办吴伟臣、郑钟汉、宣宝源等,都分别在买办间挂上永兴伟记永兴汉记永兴濂记的招牌,自营业务。天津华俄道胜银行王铭槐、横滨正金银行魏信臣的买办间也分别称铭记信记,独立开展信贷业务。买办与洋行还合伙经营,唐廷枢任怡和洋行买办时与怡和合伙从事航运、贩运大米。洋行与买办甚至签订有合伙契约,如怡和与怡记。这种合伙显然是基于共同的利益的相互利用和联合,买办的经济活动体现出鲜明的独立性,而不是洋行业务的一部分。正是由于独立性,买办与洋行往往成为交易的买卖双方。买办熟悉洋行业务,常常开设店铺字号,专门承接洋行的进出口生意。可见,买办同时也是一个独立的商人,而且是近代中国第一代从事外贸的新式商人。任职买办有力保障了其作为一个独立商人的存在。

  更为重要的是,买办还向民族工业资本家转化。买办之职将买办推到与外商交往的最前台,随着买办活动的开展,买办深切地感受到民族不平等,民族意识在觉醒,起而投资于新式企业。唐廷枢曾因由沪返港航程,目睹船主限给每客水一铁壶,约重一磅,日中解渴洗面均在内,惟船中有羊百余头,则满桶水任其饮,待人不如羊,使他殊为恨,以此为契机,在港集股银十万元,先租两船往来港沪。次年在《汇报》著文论丝茶宜出洋自卖,陈述今火轮船往来中国者正多,获利亦巨,各国皆有轮船公司,在华人亦应会合公司,专造轮船运货出进,自取其利,无庸附搭他国,受此思想驱使,唐携其他买办总办中国第一家轮船公司——轮船招商局,他本人亦因此终止历时经年,公认为炙手可热的买办生涯,开始了惨淡经营民族工商业的历程。与唐廷枢有相同轨迹的大有人在,如徐润、何东等。无论是从事工商的经验,对新型企业巨额利润和重要意义的认识,还是资金的积累,都决定了买办于近代中国最先渴望、最先具有能力投资于新式工商业,从而成为最早的民族资本家之一。

  然而,去职买办一面获得解脱和民族尊重需要的满足,它同时也随之失去了已往的一切优势。仁记洋行买办徐荫之任职期间曾开设谦泰利炒茶栈,待他辞去买办之职,这家茶栈遂宣告停业(注:《上海新报》18641117。)。有鉴于此,有的去职买办又重操旧业,有些已有一定声势的民族资本家则跻身买办行列,有的则既就职买办又发展民族工商业务。买办与民族资本家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缠在洋务运动发韧后而初露端倪,到甲午战争后日趋明朗化,1903年以后更是大量涌现。根据汪熙先生对1872—1913年棉纺工业创办人出身统计,1872—1894年买办所占百分比为7.1%,1895—1913年则占33.3%(注:汪熙《关于买办和买办制度》,见《近代中国资产阶级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由于近代中国发展工商业环境一直不如意,外商享有在华特权始终没有消除,因而造成买办转化为独立商人、民族资本家呈现出反复性、多层次性,从而使买办与独立商人、民族资本家之间亦彼亦此的关系更加醒目。买办亦因而成为一个开放性的结构系统,本国发展工商环境不改观,买办之职不销迹,这一开放性的系统结构便不会关闭。

    四、一种行为,两种效益

  不可否认,在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中,买办确实充当了助纣为虐的角色。他们帮助外商拓展中国市场,使不少外国商品长期独霸中国市场,而在原料收购上反宾为主,置中国商人于不得不仰外商鼻息之地位。买办一面使外商获得巨额利润,另一面却严重影响了本国的资本积累,削弱了中国民族资本家的竞争能力。更为严重的是,不少买办还参与贩运鸦片、掠夺人口等非人性的暴力贸易,代外商行使内地权致使中国政府对外商内地权的限制形同虚文,破坏了国家主权。买办给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严重的负效益,是不容抹杀的。对此,史界已作了充分的揭露。

  但是,把对中国社会经济的破坏和阻滞看作买办的全部历史作用,无疑也是对历史事实的歪曲。事实上,买办还有推动中国经济近代化的积极作用。近代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主要是以买办为中介实现的,这是买办主要的经济活动之一。而历史已经表明,进出口贸易对中国并非只有负效益。出口业务一定程度上起了平衡外贸逆差的作用,遏制了白银外流;促进了国内某些种植业的发展,带动了某些地区经济的繁荣。如茶叶收购造成家家蓄艾,户户当炉的局面;生丝出口形成湖州地区发达的蚕桑业,推动了湖州地区城镇经济的发展。南浔镇和湖州城创办和扩展了若干与丝绸出口有关的行业。由丝绸业的振兴,钱庄业应运而生,而众许商旅往来,致使茶馆、酒家以及娱乐场所兴隆。大商人从出口贸易中赚了钱,为投资民族工商业积累了大量的货币资本,南浔镇四象八牛以经营生丝而发迹,其中有的人转而创办丝经行、缫丝厂,有的人投资于杭州、上海等地工厂、铁路、电灯等企业,推动了民族资本主义工兴的兴起。进口贸易的发展还冲击了中国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洋布以其价廉物美逐渐为中国人民大众所接受,洋纱则更广为使用。自然经济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客观上松动了中国资本主义幼树根植的板结地。外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顺着进口业务这根导管输入中国,对中国资本主义的发生一定程度上起了先导的作用。在进口贸易的推动下,西方物质文化生活亦随之输入,由沿海沿江都市及于腹地边陲,日常用品如煤油,美孚老板不无自负地说虽穷乡僻壤,不知为何物者,今亦无不需用吾人之产品矣(注:《申报》191445。)。其他物品如油灯、电灯替代植物油照明,火柴替代火石以及皂为肥皂取代等等,虽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但历史却蹒跚地迈动着前进的脚步。

  如果我们对中国的进出口业务予以某种程度的肯定,那么对于进出口贸易的中介和助力——买办,在其中所起的正效益也宜实事求是的肯定,在由贸易而工业的连锁反应中,买办实是第一环节,由他们的行为,中国开始真正进入近代化的准备和发韧阶段。

  作为买办本人,一方面为外国资本家赚取高额利润,影响了本国资本的原始积累,另一方面,买办的行为又为中国部分商人资本积累提供了机会,买办自己也通过与外国资本家高额利润的分割,以及利用职业之便经商,蓄积了大量财富,成为中国资本原始积累的一个重要来源。他们从为外商赚得巨额利润中深切体会到经营工商业的重要性和利市百倍,因而在其他阶层尚未有此意识前,他们就投资于新式企业了,成为中国近代工业化活动的前驱和推动者。买办资本在中国近代早期工业企业中所占比重是令人注目的。据赫延平估计,在1862—1873年,买办为上海六家航运公司提供了30%的资金,1863—1886年,为开平煤矿提供了所需资金的62.7%,1890—1910年,为中国27家大棉纺厂提供323.23%的资金,同一时期,还为中国机器制造业提供了所需资本的30%(注:转引自费正清编《剑桥晚清史》下卷第61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2月第1版。)。买办不仅是中国近代工业的最有力投资者,而且负责新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由于与外国资本家长期密切的交往,买办逐步学会、掌握了兴办近代企业的新技术和新的经营方式,他们成功地创办、经营、管理了中国首批官督商办企业,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上海机器织布局早期之所以能够在与外商竞争中站稳脚跟并有所发展,即赖买办出身的商人唐景星、徐润及郑观应之功。后来,这些企业相继失败,除了别的原因,其中一点即是买办去职。八十年代以后,集投资者和管理者于一身的买办开始建立并成功地管理了自己的企业。据汪敬虞统计,在1878—1910年,105家行号是由13位最有名的买办发起、投资的(注: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091—1095页。)。祝大椿、吴懋鼎、虞洽卿及刘鸿生等买办成为近现代史上久负盛名的大企业家。如果说买办在进出口贸易中所呈现的正效益是客观上的话,那么投资、管理、创办本国工商业,推动中国经济近代化所体现的正效益则完全是自觉的。评估买办行为的社会效益,我们固然应该看到其阻碍中国社会发展的负效益,但历史在记载买办负面的同时,也记载着其正效益的一面。买办行为的社会效益时而体现为负,时而表现为正,时而正负纠结交缠。我们绝不可只见一面,而不及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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