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棠在朝鲜的商务领事活动与近代中朝关系

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0601

 权赫秀

  19世纪末晚清时期的中朝关系史,实际上就是具有数千年历史的传统朝贡关系向近代条约关系逐步发生根本性转变的过程,1882年朝鲜壬午军乱则成为清政府对朝政策转向积极干涉阶段的一个重要契机。当时,清政府不仅直接派兵渡朝镇压,公开劫持朝鲜国王高宗生父大院君李星应到中国并软禁于保定达三年之久,并且将出动朝鲜之淮军庆字营部队三千兵力留驻汉城,成为晚清大规模出兵国外并长期驻扎的唯一事例。至于当时中朝关系的相关制度层面也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变化,同年10月《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之签订以及188310月总办朝鲜各口商务委员之派驻朝鲜,便是其中两个重要的举措。

  陈树棠作为首任清政府总办朝鲜各口商务委员(后改称总办朝鲜各口交涉商务委员)驻扎朝鲜首都汉城整整两年,曾经主持办理许多中朝通商及外交事务。然而,国内外学界迄今对陈树棠及其在朝活动并无任何专门研究,甚至连陈树棠其人的具体情况亦无明确了解,与对袁世凯在朝活动之众多研究形成了鲜明对照,从而成为晚清对外关系乃至近代中朝关系史研究中的一段空白。拙稿拟根据清政府与朝鲜王朝高宗政府的史料文献,深入探讨清政府与李鸿章派遣陈树棠驻朝之背景与经过,进而具体考察其在朝两年间的主要活动乃至回国并免职的经过等史实,以期全面了解晚清对外关系史上唯一常驻周边属国之外交通商代表陈树棠及其主要活动,并揭示近代中国对外关系乃至近代中朝关系史上一段鲜为人知的内幕。

  一、总办朝鲜各口商务委员之派遣背景与经过

  188210月,清政府与朝鲜王朝高宗政府签订《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成为中朝两国之间第一个具有近代意义的通商条约。从此,中朝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开始由传统朝贡互市贸易转向近代意义的通商,而两国间海禁之开放、两国商民往来及贸易之许可与两国商务委员之互派等措施,则成为两国间近代通商贸易得以全面开展的制度性保障。《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第一条便是相互派遣商务委员的内容:嗣后由北洋大臣札派商务委员,前往驻扎朝鲜已开口岸,专为照料本国商民……朝鲜国王亦遣派大员驻扎天津,并分派他员至中国已开口岸,充当商务委员。该章程第二条中还有关于中国商务委员对本国商民所涉案件之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大体类似于领事裁判权。尽管该章程从形式到内容上不无拘于传统朝贡关系框架之不平等性,上述内容仍成为中朝两国互派商务委员驻扎对方国家以照料本国商民的法律依据。

  当时实际上主管清政府对朝事务的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先是应朝鲜高宗政府的邀请,推荐前德国驻津领事穆麟德(Mllendorff, Paul George)及自己的外交幕僚马建常(马相伯)赴朝担任外交通商领域的顾问,接着于1883724向清廷正式上奏,提出亟应派员前往察看地势,择要驻扎,以便照料华商,联络声气,并将应行查勘、购置、建造等事,与朝鲜商酌妥办,免为外人所占,致落后著。”[1]同时,李鸿章还提出了一份由天津海关道周馥与候选道马建忠等拟订的《派员办理朝鲜商务章程》,[2]实际上就是清政府派驻朝鲜商务委员的具体工作指针,大体包括驻朝商务委员(总办朝鲜各口商务委员)的名称及其属员编制、总办委员的职责及其与北洋大臣、分办委员的关系、在朝各通商口岸建造商务委员公馆、商务委员在朝地位与外交礼遇、商务委员及其随员之任期、考核、薪俸及有关经费支出等五项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这个总办朝鲜各口商务委员及下属各分办委员的职责并不仅仅局限于中朝之间的通商事务,还负有代表清政府办理对朝外交事务以及行使对本国商民之司法管辖权的任务,实际上是兼具商务与外交之双重使命。因此,有关驻朝商务委员的职责、外交地位及任期、考核、薪俸与相关经费等,也是全部按照清政府出使外洋章程所规定的派遣外交官程序与原则办理。之所以没有直接使用总领事等外交官称呼,在于清政府坚持对朝传统朝贡关系体制,不肯将对朝关系事务与对欧美列强之近代条约关系一律对待,详见李鸿章前引奏折语:查朝鲜为中国藩服,委员前往驻扎,与出使外洋各国,体制稍别而情事略同,自应参酌出使成案,量为变通。这种既部分接受近代条约关系体制的理念与形式以适应国际局势及中朝关系变化的现实,同时又顽固坚持传统朝贡关系体制的方针,成为1880年代以来清政府与李鸿章所谓一个外交两种体制之对朝鲜认识与政策的主要特征。驻朝商务委员派遣过程中的上述刻意变通举措,便是其中一个典型例证。

  至于总办朝鲜各口商务委员的首任人选,李鸿章在前引奏折所附夹片中称:兹查有二品衔候选道陈树棠,经前出使美国大臣陈兰彬奏派金山总领事,在任三年,办理裕如,商民悦服。上年臣曾派往朝鲜游历,于该国地势民情,亦颇谙悉。该员朴诚端谨,明练老成,以之充派总办朝鲜商务委员,洵堪胜任。陈树棠曾于18801月至18824月间,经当时驻美公使陈兰彬奏派而担任驻旧金山首任总领事,实际在任时间并未满三年。[3]至于陈树棠个人资料,则不见于清季各种传记文献,包括清政府吏部官员履历档案文献,[4]其生平事迹亦无从查考,暂付阙疑。

  根据现有资料,陈树棠自18824月结束旧金山总领事任后,似即回国并成为李鸿章的幕僚。朝鲜高宗政府领选使金允植曾在同年年底于天津李鸿章幕下见到陈树棠,并留下相关记录谓:陈茇南,名树棠,二品道台,广东人,曾游美国十年,会说美国话,习于商务,致巨资。”[5]1882年底,陈树棠曾奉李鸿章之命随同招商局总办唐廷枢一起赴朝考察商务,还曾在汉城受到朝鲜国王高宗的接见。[6]当时李鸿章已经主持签订《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并得到清廷谕准,而该章程第一条即为派遣商务委员之内容,已如前述。因此,李鸿章于1882年底派遣既有外交经历又具商务经验的陈树棠赴朝考察商务,应是为一年之后推荐他出任驻朝商务委员而专门安排的一次预备性考察。

  李鸿章的上述奏折及其推荐,于一个多月后的188392得到清廷正式谕准,[7]这一天遂成为陈树棠正式获得清政府任命的日期。此后,陈树棠开始进行遴选随行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当时由他推荐并获得李鸿章批准的随行人员,实际上就是清政府首任总办朝鲜各口商务委员的工作班子。[8]接着,陈树棠直接向朝鲜高宗政府统理交涉通商事务衙门督办赵宁夏咨会自己即将渡朝抵任,并派随员李乃荣先行赴朝安排接洽。当时陈树棠在致朝鲜方面的文件中,称自己的正式官衔为钦命总办朝鲜商务二品衔分省遇缺即补道[9]188310月,陈树棠一行乘招商局永清轮船由上海东渡朝鲜西海岸仁川港,并于同年1020在朝鲜王朝首都汉城正式开始办公,其驻朝商务委员生涯随之正式开始。

  二、陈树棠在朝鲜的主要活动

  如前所述,清政府与李鸿章当初赋予陈树棠的使命即有通商与外交两个方面,因此他在朝鲜期间的活动也表现在通商与外交两个领域。此前中朝之间的经贸关系主要是朝贡互市贸易,而这种由两国政府直接控制与管理的传统经济关系开始向近代通商关系发生转变,便是始自陈树棠之赴朝。因此,作为首任总办朝鲜商务委员的陈树棠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通过签订相关章程与合同等文件,从而为近代中朝通商关系的全面开展提供一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据笔者调查,陈树棠驻朝三年期间代表清政府与朝鲜高宗政府直接签订的有关通商等章程计有三件,详见下表1

  表1 陈树棠驻朝期间中朝两国签订章程与合同表

  附图

  上述三项章程都由陈树棠直接办理,其内容在近代中朝关系史上均具有重要意义。有关中朝轮船往来的两章程直接促成了近代中朝乃至中日朝国际航线的开通,而在仁川开辟华商专用地界的章程则造成近代朝鲜最早的中国人专用商居区域,自19世纪末以来朝鲜最大的仁川中国城(China Town)”,实即滥觞于此。[10]18848月,陈树棠同朝鲜政府议定在釜山再开辟一个华商地界,并直接适用了上述《仁川华商专用地界章程》,[11]中国商民遂在近代朝鲜获得第二个专用租界。似此中国人专用租界之开辟,不仅在整个中朝关系史上例属首创,在整个晚清对外关系史上也是绝无仅有。

  这些在中朝关系史上均属首次创举的章程,对于促进中朝两国之间的近代通商贸易,乃至推动中国商民及其经济势力进入近代朝鲜进而形成旅朝华侨,无疑起到了积极而又重要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与鼓励作用。直到20世纪下半叶,旅居朝鲜半岛的华侨们依然盛称陈树棠当年对于华侨商业活动的支援很大”[12]

  在渡朝不到5个月的18843月初,陈树棠便向李鸿章与总理衙门提出了有关中朝通商现状的一份报告,内称汉城、麻浦、仁川三口已有中国商民136人,并有店铺28家、洋行1家、船舶1只及雇工26人,而中国商民自光绪九年五月至十二月(18846月至12月)间向朝鲜海关缴纳出入口关税计3828.61英镑,中国商船向朝鲜海关缴纳船钞亦达346.25英镑。[13]至陈树棠回国辞任前的18855月,中国商民在汉城、仁川、元山及釜山等通商口岸的人数及其经济实力已有较大幅度增长。在不过一年多的时间里,仅常住和往来朝国进行贸易的中国商民人数就已经由136人增加到5.5倍有余的753人,[14]足见其增长之速。中国商民已经成为仅次于日本的在朝鲜外国人群体,中国在朝经济势力也开始直逼自1876年《朝日修好条规》(又称《江华条约》)以来早已进入朝鲜的日本经济势力,[15]并在仁川、釜山、元山等通商口岸也先后派遣了分办商务委员。[16]如果说陈树棠的总办朝鲜各口商务委员一职在代表清政府利益之外交层面相当于驻朝总领事的话,这些分别派驻朝鲜各通商口岸的分办商务委员便相当于该地领事,实际上成为近代中国第一批驻朝通商与外交官员。

  据笔者初步调查,韩国藏朝鲜王朝高宗政府统理交涉通商事务衙门档案中,就存有陈树棠与统理交涉通商事务衙门之间的往来文书计440余件。[17]其中既有进出口贸易、商务合同与纠纷等通商内容,也有护照申办、外交磋商、司法案件等外交、法律事务,充分反映了陈氏兼具通商与外交两种使命的工作状况。至于其中所反映的有关通商事务,大都是比较简单和琐碎的事件与内容,其结果便宜接体现为中国商民及其经济势力在朝鲜的上述急速增长。

  尽管清政府与李鸿章不肯将对朝传统朝贡关系与对欧美列强(包括日本)之近代条约关系一律看待,因而没有公开任命陈树棠为驻朝总领事,而其使命伊始就兼有外交内容。朝鲜高宗政府即将陈树棠视为清政府外交代表,如光绪十年,(朝鲜高宗二十一年)正月初一(1884128)国王高宗会见驻朝各国外交使节之际,陈树棠也在其中。[18]至于朝鲜高宗政府的对华外交事务,更是直接通过陈树棠而与清政府及李鸿章进行联络和磋商。根据当时中朝两国档案文献的记录,陈树棠驻朝期间直接参与办理的两国间外交事务至少可以列举如下:

 1884  4  应朝鲜高宗政府要求,修改《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第四条,允许两国商民分别持照进入对方国家内地贩卖本国货及洋货并采买土货
    4  陈树棠与朝鲜高宗政府交涉《汉城旬报》登载有关驻朝清军士兵杀人事件之错误消息事
    5  朝鲜高宗政府通过陈树棠向清政府通报《朝英条约》批准施行事
    5  陈树棠向朝鲜高宗政府通报《仁川口华商地界章程》已获李鸿章批准
    6  陈树棠审理驻朝中华商会人员与朝鲜官绅李范晋地产纠纷案
    8  陈树棠与朝鲜高宗政府议定釜山华商专用地界仍适用仁川章程
    12月 朝鲜高宗政府向陈树棠通报124-6日间发生之甲申政变情况
 1885  6  朝鲜高宗政府照会陈树棠,请求清政府出面调停英国舰队侵占朝鲜巨文岛事件
    7  朝鲜高宗政府秘密照会陈树棠,请求暂时停止对巨文岛事件之调停
    8  陈树棠与朝鲜统理交涉通商事务衙门议定,此后中朝两国间任何官商条约,均需送呈统理交涉通商事务衙门或各口监理衙门盖印方为有效

  陈树棠在外交领域的活动,并不仅限于中朝关系,有时甚至直接协助朝鲜高宗政府办理对欧美列强之关系事务。就在他渡朝后不久的188311月初,英国驻华公使巴夏礼(Parkes, Sir Harry Smith)与德国驻横滨总领事擦贝(Zappe Eduard,又译擦巴)同时到朝鲜进行修订通商建交条约的谈判,陈树棠成为当时朝鲜高宗政府在该谈判过程中的重要咨询顾问。朝鲜国王高宗咨清政府礼部文即称此次议办,每商质于陈总办(秀按:指陈树棠),多资襄助”[19]

  陈树棠对于朝鲜政府外交领域的这种顾问咨询作用,竟然在客观上冲击和淡化了马建常在朝鲜的地位与作用,则是陈树棠本人及清政府与李鸿章始料未及的一个后果。

  到18849月,陈树棠以原关防仅有商务委员字样,遇有交涉事件,只能听朝鲜商务代办,不能与各国公使诘驳,将来恐致贻误,因呈准李鸿章与总理衙门,将自己的职衔改作总办朝鲜各口交涉通商事务[20]从而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外交官身份与职责。接着,陈树棠于1013正式照会朝鲜政府统理交涉通商事务衙门以通报此事,并开始启用钦命二品衔总办朝鲜各口交涉通商事务分省遇缺即补道之衔。[21]同时,他还将对外介绍自己职务的英文译名,由原先只具商务委员含义之The Chinese Commissioner of Commerce,改作首先明确外交职责并兼具商务委员含义之The Chinese Commissioner for Diplomatic and Commercial Affairs[22]事实上,陈树棠在驻朝期间一直以清政府外交代表的资格与身份进行活动,每当清政府官方节日之际则举办宴会招待驻朝各国外交官,并通过这种外交性场合来公开宣扬中朝两国间的唇齿关系,以致当时驻朝外国人士俨然视之为中国公使”(The Chinese Minister)[23]

  然而,坚持近代条约关系体制的欧美各国却不满于清政府坚持传统朝贡关系的立场与做法,因而对陈树棠以商务委员身份兼办外交事务颇有微词。到陈树棠驻朝已逾一年的188411月,刚刚兼任驻朝公使的英国驻华公使巴夏礼就曾直接致函清政府总理衙门,追问陈树棠系属何等职衔,并指出陈之由北洋大臣(秀按:原文缺字)所委之衔与驻扎各国奉旨特派称为大臣者迥不相侔。对此,总理衙门于1122复函中作如下答复:查朝鲜系中国属邦,不得比照驻扎各国使臣之例。前因该处商务初开,经北洋大臣请派二品衔候选道陈树棠总办交涉通商事件,亦系奏明奉旨之员。其官阶既属道员,自与各国总领事分位相等。”[24]如此说法,与前引18837月李鸿章奏折所谓陈树棠驻扎中国藩服之朝鲜与出使外洋各国,体制稍别而情事略同之论,如出一辙,充分反映了晚清政府一个外交两种体制之对朝认识与政策。19世纪末清政府与欧美列强以及日本之间屡屡出现的这种纷争,并不仅仅是表面上的名称与仪礼之争,而是反映了坚持传统朝贡关系之对外认识与政策的清政府同坚持近代条约关系之对外认识与政策的欧美及日本之间不同世界观、国际体系及其政策的根本矛盾与冲突,实际上是19世纪末以来中、朝等传统东亚国家逐步进入近代国际关系体制之艰难历程的真实体现。(11)

  三、1884甲申政变后的回国与免职

  到18845月,清政府将驻朝庆军之三营兵力撤回辽东地区驻防,遂使清政府驻朝兵力只留下三个营约1500名,[25]同年826日清政府被迫对法宣战,中法战争全面爆发。清政府内外局势的上述变化,在客观上无疑要造成清政府对朝鲜影响力明显减弱的印象,而清政府即将送还软禁于保定之大院君并大力加强对朝干涉的谣传,更是导致了朝鲜高宗政府的动摇与朝鲜王朝社会内部的反干涉情绪。于是,朝鲜王朝内部以金玉均为首的急进开化派势力得到日本公使竹添进一郎的支持,开始积极密谋发动宫廷政变,以消灭亲清保守势力并建立开化派政权。

  同年113日晚,驻朝日本公使馆举行庆祝明治天皇诞辰之天长节宴会,陈树棠与驻朝各国外交使节应邀出席。席间,日本公使馆官员外务三等浅山显藏用朝鲜语致祝酒词之际,竟然肆无忌惮地嘲笑清政府及其代表陈树棠为无骨之海参,在座的金玉均等开化派人士竟然为之欣欣然。(12)124晚,金玉均等开化派势力勾结日本公使竹添进一郎,在汉城突然发动了甲申政变,连续杀害6名守旧派大臣与王宫内官,并挟持国王高宗建立开化派政府,但终因袁世凯等迅速出动驻朝清军进行武装干涉而旋即告败,史称三日天下(13)当晚,开化派势力借庆祝汉城邮政总局落成之机举行宴会,邀请驻朝各国外交使节及朝鲜高宗政府军队指挥官赴宴,并趁机发动政变。陈树棠及帮办商务委员谭庚尧同在被邀之列,无意中成为直接目睹甲申政变发生现场的清政府官员。[26]另据当时在汉城的美国传教医生安连的记录,陈树棠还曾在政变后要求直接会见朝鲜国王高宗,以确认国王之生存与否及政变真相。[27]

  就在政变发生之后,吴兆有、袁世凯等驻朝清军将领仍在借用陈树棠的名义向驻朝各国外交使节发布有关清军行动的消息,陈树棠也曾陆续向李鸿章提出有关事态进展的现场报告。[28]然而,只有外交与商务经验的陈树棠在这场涉及中、朝、日三国的国际武装冲突事件中,显然无法做出如袁世凯等那样机敏果断的反应。李鸿章与清政府在处理这次重大国际事件的过程中所依赖的已不再是陈树棠,而主要是袁世凯以及随后专门派往汉城查办的吴大澂。(14)这样一种结果,无疑直接影响到李鸿章与清政府对陈树棠及其在朝工作的认识与评价。

  到中日《天津条约》签订后的18854月,陈树棠的家丁孙田又在汉城被日本公使馆护卫兵花冈梅次郎与田川德次郎杀害,陈树棠亦未能同日本驻朝代理公使近藤真锄直接进行强硬交涉,却向清政府驻日公使徐承祖函询日本之例之后进行处理。[29]而后,陈树棠先后奉命调查朝鲜与俄国缔结密约之事,还曾收到朝鲜统理交涉通商事务衙门要求帮助解决英国舰队占领巨文岛事件之公函,却答复以须先商诸奉命访朝的北洋水师提督丁汝昌后才能转禀李鸿章处理,[30]实际上已经放弃了代表清政府与李鸿章处理有关中朝外交事务的权限与责任。18856月至7月,日本外务大臣井上馨先后通过清政府驻日公使徐承祖及驻华公使櫌本武扬,向清政府与李鸿章提出有关对朝鲜政策的八项建议,其中就谈到陈树棠忠厚有余,才智不足,并建议清政府另派敏决之员驻朝。[31]恰值清政府内部出现朝鲜监国论甚至直接经营朝鲜等急进主张,[32]更换陈树棠的问题遂成为试图进一步加强对朝鲜控制与干涉的清政府与李鸿章的现实选择。

  当时,驻日公使徐承祖曾向总理衙门提出由自己来直接兼任驻朝公使,李鸿章却在同年96日致总理衙门函中表示明确反对,并正式提出由袁世凯取代陈树棠的建议。[33]当时,朝鲜高宗政府曾向李鸿章提出请求将袁世凯再派东来的咨文,李鸿章也在一个月后的10月初奏派袁世凯负责护送朝鲜大院君回国,并直接致函朝鲜国王高宗,力赞袁世凯之才识英敏,少年老成[34]至此,袁世凯即将取代陈树棠已经成为汉城外交界人所共知的消息,驻朝日本公使馆甚至直接派人向陈树棠询问袁世凯此来是否径直接办其职。[35]

  因此,陈树棠于1020突然以赴天津与北洋大臣面商要公为由回国,[36]显然是有意为袁世凯之赴任而做出的安排,此时距陈树棠于188310月奉派渡朝只有两年。至1028,李鸿章正式奏请清廷对积劳致疾的陈树棠给假调治,同时建议派袁世凯以驻扎朝鲜总理交涉通商事务之名常驻朝鲜,并得到清政府的谕准,[37]陈树棠遂正式免去了总办朝鲜各口交涉通商事务一职。至于其此后之经历,则因文献阙如而不详,而陈树棠与近代朝鲜之关系至此确已告终,因为此后有关中朝两国关系之公私文献中已不再出现关于陈树棠的任何记载。可以看出,陈树棠之回国与免职显然不是依三年任满之例而正常召还,主要也不是因为其个人能力的问题,而是清政府对朝鲜政策转向更加积极干涉阶段的反映与结果。[38]1884年初驻朝以来曾经多次接触陈树棠与袁世凯两人的美国传教医生安连,曾在一篇论文中明确指出清政府与李鸿章是出于进一步掌握对朝鲜控制权之目的而选择了袁世凯,[39]应该说基本符合当时史实。

  注释:

  参见林明德《袁世凯与朝鲜》,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0年;〔韩〕李阳子《袁世凯在朝鲜》,汉城:新知书苑,2002年。

  该章程全文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出版社,1957年,404-407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年,989-993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朝关系档案史料汇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年,135-138页等书。前引《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所收录该章程,间有字句讹误,引用时应注意参照上述各文献。

  参见〔韩〕高柄翊《穆麟德之雇聘及其背景》,《震檀学报》252627合辑,1964年;权赫秀《马相伯在朝鲜的顾问活动(188211—18844月)》,《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3期。

  参见权赫秀《19世纪末韩中关系史研究》,汉城:白山资料院,2000年;《关于近代中朝关系史的几点认识》,《中国朝鲜史研究》第1辑,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陈树棠总办朝鲜商务片》,《奏稿》(出自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书》本,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卷46,59页;《总署收军机处交出李鸿章抄片》,《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1176页。此处所谓金山即指美国西海岸著名港口城市旧金山(San Francisco,圣弗朗西斯科,又译三藩市)。

  《总署收署北洋大臣李鸿章文》,《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1314页;〔韩〕金源模编著:《近代韩国外交史年表》,汉城:檀大出版社,1984年,109页。按后者记载陈树棠于18821023抵任,误。

  详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1637-1894》,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8年;〔韩〕金钟圆《近世东亚细亚关系史研究以朝清交涉与东亚三国交易为中心》,汉城:图书出版慧眼,1999年。

  主要参考《高宗实录》(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影印本)、《清案》1(〔韩〕高丽大学校亚细亚问题研究所编,汉城:高丽大学校亚细亚问题研究所,1971年)、《旧韩末条约汇纂》下卷(国会图书馆立法调查局编印,汉城,1964年)等朝鲜王朝方面文献及金钟圆前揭《近世东亚细亚关系史研究》、权赫秀《19世纪末韩中关系史研究》等论著而编制。清政府方面文献及《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均未收录该三项章程。

  参见〔韩〕罗爱子《韩国近代海运业史研究》,汉城:国学资料院,1998年,49-51页;权赫秀《19世纪末韩中关系史研究》,134-135页。

  详见权赫秀《马相伯在朝鲜的顾问活动》。

  (11)参见M.Frederick Nelson, Korea and the Old Orders in East Asia, Louisiana: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46;陈伟芳《朝鲜问题与甲午战争》,三联书店,1959年;Kim Key-hiuk(金基赫),The Last Phase of the East Asia World Order: Korea, Japan and the Chinese Empire1860-1882,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1980;梁伯华《近代中国外交的巨变——外交制度与中外关系的研究》,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1年;〔韩〕金容九《世界观冲突之国际政治学:东洋之礼与西洋公法》,汉城:罗南出版,1997年等论著。

  (12)〔日〕田保桥洁:《近代日鲜关系の研究》上卷,京城:朝鲜总督府中枢院,1940年,927-928页;〔朝〕金玉均:《甲申日录》,韩国学文献研究所编:《金玉均全集》,汉城:亚细亚文化社,1979年,38-39页。按金玉均之记录既未明确指出当晚发言者之姓名,又称无骨之海参之发言系以朝鲜语译传,均误。

  (13)详见林明德《袁世凯与朝鲜》,36-83页;权赫秀《关于金玉均暗杀事件与清政府之关系》,〔韩〕《韩国学论集》第31辑,1997年,211-276页;〔韩〕李阳子《袁世凯在朝鲜》,39-48页。

  (14)详见权赫秀《从〈吴清清献策论〉来看清政府之对朝鲜干涉政策》,〔韩〕精神文化研究院《藏书阁》第4辑,2000年,203-234页;《近代中朝关系史的一段内幕——介绍在韩国发现的吴大澂佚文三篇》,《文献》2003年第1期。

【责任编辑】许丽梅

【参考文献】

  [1][7][8][13][20][24]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Z).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990;1181-1183;1206-1207;1337-1441;1477,1490;1493,1494.

  [2] 奏稿:卷46[Z].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书[M].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56-58;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Z].1172-1175.

  [3]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季中外使领年表[Z].中华书局,1985.84.

  [4] 秦国经主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Z].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5] 〔朝〕金允植.阴晴史[M].汉城:国史编纂委员会,1958.219.

  [6] 阴晴史[M].219-220;〔德〕穆麟德夫妇.穆麟德文书[Z].〔韩〕申福龙,金云卿译.汉城:平民社,1987.48-51;承政院日记:高宗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Z].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影印本;高宗实录:高宗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Z].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影印本;〔朝〕鱼允中.从政年表[Z].汉城:国史编纂委员会,1958.146;权赫秀.19世纪末韩中关系史研究[M].汉城:白山资料院,2000.121-122.

  [9][11][17][21] 〔韩〕高丽大学校亚细亚问题研究所编.清案1[Z].汉城:高丽大学校亚细亚问题研究所,1971.2-3,147-148,1-127,185.

  [10] 秦裕光.旅韩六十年见闻录——韩国华侨史话[M].台北:韩国研究学会,1983.13-16;权赫秀.19世纪末韩中关系史研究[M].135-136.

  [12] 秦裕光.旅韩六十年见闻录——韩国华侨史话[M].13.

  [14][29][30]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Z].1770-1821;1813-1822;1831-1835,1838-1839.

  [15] 〔俄〕大藏省编.韩国对外海上贸易交易额[Z].〔韩〕韩国精神文化研究院译.国译韩国志附录[Z].韩国精神文化研究院,1984.128-129;权赫秀.19世纪末韩中关系史研究[M].243-244.

  [16]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Z].1355-1357,1409,1478-1480,1482-1483;〔韩〕金源模编著.近代韩国外交史年表[Z].汉城:檀大出版社,1984.111.

  [18] 高宗实录:高宗二十一年一月一日[Z].

  [19] 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Z].北平:故宫博物院,1930.17.

  [22] 近代韩国外交史年表[Z].109.

  [23][27] 〔美〕安连.旧韩末激动期秘史安连之日记[Z].〔韩〕金源模译.汉城:檀国大学校出版部,1991.34,52,72;34.

  [25]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Z].1407-1409;高宗实录:高宗二十一年四月三十日[Z].权赫秀.19世纪末韩中关系史研究[M].139-141.

  [26] 金玉均.甲申日录[A].韩国学文献研究所编.金玉均全集[M].78-81.汉城:亚细亚文化社,1979.

  [28]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Z].1527-1528,1542-1545,1566-1567;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Z].1658-1660.

  [31] 〔日〕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明治年间追补:第1[Z].东京:日本联合国协会,1963.356,359-360;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Z].1845-1847;译署函稿:卷17[Z].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书[M].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27-30.

  [32][38] 权赫秀.19世纪末韩中关系史研究,[M].197-199,212-213.

  [33] 译署函稿:卷17[Z].57-59.

  [34]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Z].1945;译署函稿:卷17[Z].58-59.

  [35]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9[Z].3.

  [36] 清案1[Z].276;旧韩末激动期秘史 安连之日记[Z].37.

  [37] 奏稿:卷55[Z].7-8;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Z].1951-1952.

  [39] 〔美〕安连.袁世凯论[M];近代韩国外交史年表[Z].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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