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变化对企业制度的影响——浅析中国第一个股份制公司轮船招商局

来源:《内蒙古社会科学》200201

 张洁

    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产品的使用的权利。[1](P166)它与所有权不同,是权力与义务的共同体现,包括在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权利,即使用权。在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从事物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即用益权;改变事物的形状和内容,即决策权;通过出租可以把用益权转让别人或把所有权出售给别人,即让渡权。[2](P26)

    产权经济学强调制度和合约的安排,因为这两者直接决定着企业这种组织的效率及其与市场的比较。公司就是建立在明确产权基础上的一种高级的企业形式。企业产权的具体安排是企业运行效率借以发挥的内在要求。协调和监督是保证潜在效率发挥的必不可少的手段,而产权的结构和安排正是建立这种监督和协调机制的有效装置。[2](P30)从企业的产权结构分析,股份公司不同于企业和合伙制企业,首先是产权结构的一大调整,即剩余索取权与经营(资源)决策权的分离。股份公司的产权结构已经不再具有单一持有者的私人性,是典型的“集体产权结构”。第二步的“剩余索取权”与“监督其他要素权力”的分离(如图1[2](P153)。只有在产权明确的企业中股东、管理者的责权利关系才能理顺,使各方利益与企业本身利益趋于一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公司制度的发展加快了资本所有和管理职能的分离,改变了社会上人们的思维方式,促进了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了现代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形成,从根本上确立了现代产权制度在经济生活中的决定作用。马克思曾将公司制度视为“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3](P496)并承认公司制度“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过渡点”[3](P688)

    以国人创办的第一个股份制公司制企业即轮船招商局的产权演变为线索,分析其经营上的成败得失,从而发掘影响其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的演变影响企业中的资源配置的效率,企业组织结构如何受到产权设定的影响,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标。

一、制度需求——轮船招商局产生的背景分析

    了解中国近代经济史的人都知道,中国的近代经济不是从中国传统社会内部自发产生的,而是由外国引入的,股份制公司作为近代中国经济的一部分也不例外。

    1.外国轮船公司的示范效应。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之前,外国商人在中国是没有设立企业的权利的。但是1861年,上海洋商中已有人开始进行组织专业轮船公司的活动,并认为组织公司是开发长江水道贸易最有效的办法。[4](P4)首先提出了建立股份制公司的要求,冲破清政府的制度约束。1861年,法国火轮船公司照会清政府:“欲在上海租地一块,改造房屋,为煤货及各色船料等栈。”[5](P308)此后,大法国火轮船公司相继在天津、上海和芝罘(现烟台)等地成立。

    1867年垄断了长江流域的旗昌轮船公司净利达810023两,利润率高达64.8%。到1870年,旗昌公司已拥有轮船17艘,总吨位25827吨,资产额接近240万两,成为“东亚最大的一支商业船队”[5](P7)。展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魅力。

    2.民间商人对股份制度的需求。“洋商轮船日增、中国民船日减获利之后,……逾进逾深……是彼即能夺我利源,并能制我要害也。”[6](P9)利益的驱动和为了抵御外商轮船公司的入侵,中国商人提出建立新式轮运公司的要求。但1865年,总理衙门咨沿海各省:“中国欲购买洋船或雇洋船均由官经理,不得任凭民间私相授受。”[7](P750)由于华商的产权得不到政府保护,只得以附股的形式依附在外国轮运公司或洋行名下,搭上制度的“便车”,经营近代轮运业。如北清轮船公司的1/3资本是“和北方贸易有关的中国商人认购”的。旗昌也重视华商资本的招徕,1868年使资本增到1875000两,1872年达到2250000两。“进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华商购置轮船挂洋旗行驶的现象更加普遍。”他们“冒充洋商,拒不交税纳厘,并于买土货后沿途销售,任意偷漏税饷”[4](P17)。给清政府造成巨大税收损失。186710月,颁行《华商买用洋商火轮夹板等项船只章程》,承认华商对船只的所有权,但在经营范围上仍有限制,规定华商不得“私赴”非通商口岸贸易,并规定华商买用洋船的一切事宜由总理衙门“随时酌拟核定”。从经营轮运业以来,清政府就对它保持着高度的警惕,试图控制轮运业。

    3.官方的制度需求。为镇压太平天国革命,“不仅为剿办发逆而设,此诚思深虑远,开物成务之至计”[4](P733)。对轮船的需求使洋务派的代表人物李鸿章提出了以招商企业形式创办轮船招商局,由沙船商人世家出身,“习知洋船蹊径”,“熟悉南北各口岸情形”,“熟悉海运事宜、轮船生意”[4](P29)的官员朱其昂主持局务并拟定章程。一方面解决了政府资金不足的困难,另一方面官方可以继续控制轮船的使用。

    总之,无论外国资本、中国私人资本抑或清政府都对股份制企业产生了制度需求。同时,以股份制形成出现的轮船招商局实际是政府对私人产权的默认。

二、产权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效益分析

    1.招商局的产权变化。招商局1872年创立到1949年全国解放,77年间其产权变化大致经历了官督商办——商办——国营的历史过程。

    第一,筹建时期——由官商合办到官督商办。18728月,朱其昂拟定了招商局的第一个正式章程——《轮船招商节略并各项条程》,20条,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性质是“官商合办”[7](P779)。按照章程规定,户部拨借直隶练饷局存款制钱20万串,作为设局商本,“以示信于众商”,官方只取官利,不负盈亏责任,实际属于借款性质。但规定商局由官方管理,没有明确商股的权利与义务,更没有涉及股份公司的股权分配问题。商股招商不利。

    同年12月,轮船招商被迫进行第一次改组,并重新拟成《招商局条规》28条。在新条规中强调华商股份的权利:“有代表局招商至三百股者,准充局董,每月给薪水规银十五两。如自行赴局搭股者,能满三百股,该得薪水即归本人自领。”凡有股份者都享有分红。同时强调了官的绝对领导权以及政府的利益:“总局由总办派定执事一人,经理贸易事务。个口分局执事,均由总办商同执事派用。轮船执事仿此。”“局中栈中及轮船司事人等,均由各该管执事,分商办及总执事择用。”总办由李鸿章直接委派,控制了局中的人事权及管理权。但这个条规比第一个章程进步得多,它不仅规定了局中的财务要公开“一年细账,……刊征信录,以昭诚信”,对官方特权也做了限定:“(轮船)官长如有调用,亦需给予时值租价。设有碰坏之处,应由官为修理。或实系不堪修理,应按照船价归还本局银两”。体现了企业的性质为官督商办的股份制企业及各方产权在企业中的利益分配。

    第二,官督商办时期的招商局1873-1885招商局处于初创时期,主要依靠商人力量,被称作“商办”阶段。由入股的买办商人唐廷枢、徐润拟定的《招商局章程》和《轮船招商局规》明确规定:“轮船归商办理,……似宜俯照买卖常规,庶易遵守。”规定充分体现商总的权力:“每一百股举一商董,于众董之中推一总董,分派总局各局办事,……”,“商总为总局主政,以一商董副之”,“总局分局栈房司事人等,由商总商董挑选……”。明确商总的财务权:“总局银钱由总会同商董,选择殷实钱庄,存放生息”,股东权益也受到了明确的保护,“总局分局逐日应办事宜,……需邀在股众人集议”。形成了如图2所示的管理结构。此外,在利润分配上也做了详细规定:“有盈余,以八成摊归各股,作为溢利,以二成分与商总董事人等作为花红,以示鼓励。其分配花红之处,随时公同核议。”[7](P847)

    第三,商办时期的招商局。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统治。1912招商局股东大会通过了组织新公司的决定。由中国商人“以现银交易股票为主”,公司变为完全商办。招商层实现商办后进行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建立科层组织,对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董事会会长负责制即三科长工作职责制(如图3)。在董事会下设主船、营业、会计三科,作为招商局的职能机关。分别负责基础建设、处理与外国航业的有关船事宜及各种商务业务。基本上已具有M-型公司的管理结构特征。从公司结构可见商办时期的招商局完全脱离了官方的控制,已不再需要提取“官利”了。强调商人权利,赋予董事会以各种权利。

    第四,收归官办。1927年国民党统一中国后,开始对招商局实行全面控制。1932年终于以国营名义把轮船招商局纳入了官僚资本体系。1933年交通部正式颁布《国营招商局组织章程》共65条,进一步体现了的权力。招商局成为国民党政治舞台的一角,各派纷争的场地,使局中形势更加动荡多变,结构形式也是多变。招商局收归国营之初,具体局务由著名实业家刘鸿生主持。建立了一套新式的管理机构,其特点是权力明确,职责划分清楚,机构简练(如图4),符合近代企业的管理特点,对招商局的管理有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政府的干涉,使之很难贯彻。虽采用雇用经理制,但是经理同时受到监事会、理事会双重监督挚肘,权利受到很大限制,很难发挥自主权。尤其是抗日战争胜利后,招商局通过接受敌伪资产而急剧膨胀,管理机构增加,在局中设立了直属区党部,通过总、分局机构的主管人员与工头等,强迫海员参加国民党。以加强防范为主职能的招商局警务稽核等部门,也成为处一级的常设机关,成为国民党官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至194910月,招商局由人民政府接管。

    2.不同产权分配下招商局的经济效益分析。招商局成立之时,股票的75%85%为中国商人所有。但官吏不断购买股票直至得到对该企业的控制权。[7](P883)19世纪8090年代,盛宣怀利用职权扩大股权,成为招商局的最大股东,到1897年,拥有招商局27.5%的股份。[4](P221)193211月,国民党政府颁布《招商局收归国营令》,将招商局作为国营企业,所有股票,由国家收回。招商局产权历经变更,官股、商股互为消长、反复。这无疑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

    官督商办前期以唐廷枢为主管理的1873-1884年,招商局的资本总额和股本额以及固定资产值都获得长足发展,轮船资产总值从489303两增至2715000两,增长了5.55倍。1885年,盛宣怀代表官方出任总办后,随之而来的是经营上的腐败,招商局发展缓慢。1885年至1894年轮运收入在200万两左右徘徊。轮船资产最高时也只有1907年的275万两,1911年则降至257.5万两。船吨年产值在每吨60两左右浮动,低于唐廷枢时期的水平。到1911年,招商局固定资产429.5万两,低于盛宣怀接管前1884年的435万两。[4](P89236)轮船资产值由1912年的286万两增至1926年的490.165万两,15年只增长了1.71倍,发展速度远不能与唐廷枢时期相比。招商局在国民党政府的“支持下”资产总额膨胀,固定资产总额由1933年的46494526元增至1948年的596261240.71元,15年增长了12.82倍。193410月,招商局负债总数高达35023160元。各种借款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由1934年的52.7%上升至1936年的68.09%[4](P432)业务畸形发展,军运逐年上升,1946年军运占2/3以上,1948年占3/5以上。[4](P426527)

    招商局的利润分配分析。1877年开始对固定资产进行提存,到1885年,折旧费合计达2455175两,占同一时期净收入4184124两的58.68%,这就是说,大部分净收入转化为折旧基金。[4](P87)这种采用近代企业制度的经营管理方式,为企业的长久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在竞争中战胜了老牌轮运公司——旗昌公司,与太古、怡和订立联劳协议,一改过去由外国轮船公司垄断中国航运业的历史。1885年盛宣怀接手招商局后,经营管理落后,折旧费不能保证。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招商局营业水平呈现下降的趋势,特别是1906年之后,船吨产值、船舶栈务净收入等均下降到了该局创办以来的最低水平。[4](P239)同时,盛宣怀私人权力在局中膨胀,是国营股份制企业在产权不确定的情况下,逐渐为所谓国家资产的代理人侵吞为私有资产的典型。1912年,盛宣怀通过商办的形式把招商局变为被盛宣怀乃至其家族操纵的私人企业。各科长的人选均为盛氏的亲信,管理上采用落后的家族式,各方权力纷争不断。采取涸泽而渔的分配方式,1912-1926年,股息占利润总额的109.94%15年提取折旧一次。加之军阀混战,招商局并没有因摆脱官方控制而走出繁荣之路。1912-1926年经营15年,不仅毫无积累,反亏112万余两。[4](P326327)

三、产权制度的特点分析

    招商局作为官督商办企业,国家、官僚、商人三者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缺乏法律保护的制度环境下,商股的利益很难保证。以唐廷枢为例,1873年至1884年,他以双重身份任总办,在公司内作为李鸿章直接委任管理轮船、揽载的官董身份“官派经理”,而在对外招股、揽载等业务经营上则发挥了他作为买办商人的身份。在局中,唐廷枢既是官员、经理,同时也是大股东,同时代表了官方和商人的利益。这种集官商于一身的企业产权结构在当时是很普遍的,而且也是最有效的。以产权经理理论分析,作为官员,企业经营的成绩可以算作政绩使之在官场中飞黄腾达,作为股东和经理人员,使企业的利益与个人利益趋于一致,因此,这种产权结构集制度供给者、投资者及企业管理人员于一体,避免了企业利益与股东或管理者利益的差别所带来的损失。但这种结构也增加了企业运作的成本。因为在没有近代制度环境的情况下,普通商人要创立近代的企业制度没有官方的靠山是不可能的,这也可以看做是制度创新的成本,即与官僚分享企业利润。于是,这两者之间的比较,前者小于后者,近代企业可获得长足发展,否则,被官手工工场取代,历史倒退。

    同时,由于这种“官派经理”集众权力于一身,因此,这一人选的才能,“商人”倾向或“官员”倾向都会从根本上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式及其效益、成败。1884年以前之所以称招商局为商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买办商人出身的唐廷枢、徐润等“官派经理”的作用。1885年后由“官方”倾向的盛宣怀主持局务,招商局又恢复了官督商办。实质上,招商局从创立之初到1913年一直由清政府控制,没有脱离其官督商办的基本性质,只是在历任总办的商人色彩或官员色彩变化中略有不同,这是由招商局的产权结构决定了总办对企业的决定性作用。

    从股份制企业的公司结构上看,招商局采用U-型结构(如图2所示),即由总经理(总办)集中控制实现了分工的每个部门(包括经营、财务、人事等)。一个全新的经理阶层正在形成,他们管理和协调其控制下的各个单位的工作,具有现代企业的特点。产权结构的这一变化对企业的决策和目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或经理使得企业不再具有新古典经济学上所描述的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函数,相反,经理层的目标取代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但这种结构有两个致命性的缺陷和漏洞,即集中型结构会因管理跨度过大而造成管理的累积性失控,加大行政管理费用,另外,由此会造成各个部门在目标上偏离利润最大化而追逐各自的小目标。[2](P161)这是早期经理式企业的典型特点,在近代的招商局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如招商局实行船长负责制、运费提成制、承包制等落后的管理方式,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

四、结论

    轮船招商局的产权结构颇具中国近代股份制企业的典型特征,并能够贯穿中国近代77年的历史,体现了股份公司的生命力,说明其产权结构是适应当时中国的社会政治环境,具有其合理性。

    采用官督商办的企业制度为近代股份制企业在封建传统社会中立足提供了制度保障。在中国没有保护私有财产权的立法,缺乏制度保护的情况下,以官督商办的形式使近代企业能够名正言顺的存在,并且受到官方的呵护,大大减轻了企业的创办成本,也为近代股份制企业的普遍化开辟了道路,在思想意识形态方面也使传统的卫道士们看到近代企业制度的先进之处,从而为近代股份制企业的民间化扫清了障碍。就企业本身的发展来看,官方在操纵招商局并从中获得剩余索取权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如授予50年设局专利权、加拨漕粮、惟一同洋商一样享有半税权的中国航运企业……。[4](P56-57)招商局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使之在与美英轮船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招商局的试办成功并不能抹煞它由于其不健全的产权制度而导致的一些致命的缺点。官督商办是一把双刃剑,官方提供保护的同时,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使之凌驾于其他商股之上,使局中充斥衙门作风,官场上的腐败被运用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导致亏损的例子不胜枚举。最终造成官侵商权,国有资产及商人资本落入官僚手中的厄运,相继沦为盛宣怀、袁世凯乃至蒋介石的私人资本,成为其个人角逐政治势力的经济基础。

    近代企业之所以先进不在于它拥有先进的技术,也不在于它表现的组织机构,而是它具有更先进的理念所支撑下的产权分割与利用,这是决定股份制企业成败的关键所在。尤其是对于有官方入股的企业,如何分配产权,合理、平等地体现股权,国家是以投资者的身份还是为了垄断利益的目的参加到企业中来,是解决这种股份制企业的出路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招商局的失败反映了中国近代自清廷以来不断更迭的政府没有一个是真正的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它们一方面通过强权为了自身的利益掠夺近代企业的资产,另一方面近代企业作为其政治斗争中的砝码,只是利用,而不是从根本上解决近代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近代企业生存缺乏发展的制度基础,官僚股份的存在及其对产权制度的强权决定了封建的管理模式,这是轮船招商局也是中国近代企业经营不利的主要原因。

    [收稿日期]200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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