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新式企业中的股份制分析——以轮船招商局为中心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陆兴龙

晩清新式民用企业开办时,采用政府和商人共同出资的形式。按理来讲,这种形式称为“官商合办”更为确切。但是因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的支配、经营、分配等产权利益并不是按照股权的数量按比例享有,而是即便在官股远少于商股情况下,仍由政府委派的官员对企业“总揽其纲”,进行总管监督,形成了“官权”与“股权”的共同治理,甚至“官权”远大于“股权”的“官督商办”体制。轮船招商局即是近代第一家“官督商办”体制下的股份制企业,本文就这种体制对企业的影响进行分析。

1872年轮船招商局(以下简称招商局)开办时,以招股方式筹集资本,成为中国近代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尽管招股过程并不算顺利,但最终还是通过招股、官款和借贷三种方式筹集了开办资金。1873年招商局开办初,资本总额约60万两,其中47.6来自商股,12.3万两拨借直隶官款,商股占到近八成。招商局能够仿效西方企业以招股方式筹集开办资本,与当时中国的国情是有相当联系的。

1835年英商宝顺洋行在澳门开设的于仁洋面保安行(即保险公司)是近代洋商在华开设的第一家股份制企业。不过这家洋商保险行的资本,并非完全由洋商投资,而是由“广东省城商人联合西商纠合本银”共同开设的527F[1],其中买办的投资占了很重要部分。洋行把这些中国商人称为他们在华业务的合股人,学界则把这种中国商人参与外商企业的投资活动称为华商在外商企业的“附股”。

鸦片战争以后,外商企业中的华商附股现象是很多的。据估计,1970年前后,有华商投资的外商企业超过60家,这些外商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华商资本占半数以上,尤其买办的投资更在华商投资中占多数。528F[2]其中不少外商公司中的华股占40­­-80%。如琼记洋行、旗昌和东海轮船公司、金利源仓栈和上海自来水公司等,这些外商企业中的华股都占半数以上。烟台、怡和等丝厂和华兴玻璃厂的华股占60%以上,大东惠通银行和中国玻璃公司中的华股更是高达80%。如按平均占50%的比例计算,附股外商企业的华商资本共有2 000 万两之多,其中买办的附股估计有1 200 万两[1]。因此,也有人把这些企业称为中国最早的中外合资企业。

可以这么说,在19 世纪在外商企业中投资最多的乃是买办商人。美国旗昌洋行创办的旗昌轮船公司是大规模利用中国商人资本最成功的典型。1861年大班金能亨在筹备旗昌轮船公司时集资45万两,主要依靠华商的投资;529F[3]1861年至18623月间, 旗昌轮船公司增资到100万两, 中国商人又是“最大的股东”,买办商人总投资达60 万两530F[4]。此外,外商设立的公正、北清、华海、扬子4家轮船公司共约98.9 万两资本, 全部或大部分是在上海商人中募集的。

附股经营是前近代中国社会早已存在的一种合伙经营的形式。明代徽商中就有一种所谓的“附本”经营,即投资者将一定数量的合伙资本交与投资发起人或主要投资人,由其出面组织经营。“附本”的出资人通常不参与具体的经营活动,也不对企业的经营方式发表意见,只是按期分享企业的经营利润,因此可以把“附本”看作一种较特殊的借贷活动。但是合股则不同,出资者的投入以资本入伙的形式存在,不仅享有对外商企业资本经营红利的分配权,而且还直接在外商企业中参与经营活动,尤其是在外商企业合股的买办,他们在外商企业中还通常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怡和洋行买办唐廷枢,从1869年起,他就开始对英商轮船公司投入资金,成为公正、北清两家轮船公司的股东,并且成为这两家轮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531F[5] 1870年他以30 000两白银投资怡和洋行的“南浔号”,并对另外两条由怡和经营的轮船也拥有股权,当怡和将该行旗下的航行事业合并成立华海轮船公司时,他也顺理成章地当上了华海轮船公司的董事。532F[6]他担任怡和洋行买办期间,不仅掌管洋行的金库推销洋行的产品,还负责替洋行开展福州航运业务,甚至一度全面主持怡和洋行的船舶代理业务533F[7]另一位宝顺洋行买办徐润,也同样在洋行中有数量庞大的投资,不仅担任董事会成员,还经常受大班指派远赴各口岸开拓局面,多年来一直在洋行中主持船务。所以,这些买办商人不仅熟悉西方企业制度,而且往往还是其附股企业的身体力行的执行者,履行西方股份制企业中因股权而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可见, 在为外商代理商务、附股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买办商人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外商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在外资企业先进的管理制度、西方商业精神的熏陶下,从而他们了解和掌握了资本主义的企业制度和管理方式, 催生了一批懂行的企业管理人才。他们不仅通过附股活动积累了资本, 而且学到了企业管理的实际知识,为其在以后投资近代实业的实践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为后来投资和管理本国企业打下了基础。招商局创办时的首任总办唐廷枢、首任会办徐润都是如此走上经营近代新式企业之路的。徐润是招商局开办时最大的股东,在招商局两期共200万两资本总额中,徐氏不仅一人独占48万两,还出面“招徕各亲友之入股者不下五六十万两”。唐氏个人入股不少于8万两,并“随带资本并‘南浔’轮船入局经营”,据说他亦“凑集商股数十万两”。534F[8]并在1873年制订了《轮船招商章程》和《轮船招商局规》。他们对于推进西方先进企业制度在近代中国传播所发挥的作用,相比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文字宣传来讲,不仅在时间上要更早一些,而且通过具体的实践操作,作用更直观,效果也更明显。

招商局是由政府倡办的一家大型近代企业,与前些时期清政府开办近代军工企业时相比,此时清政府在开办新式企业投资方面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不得不由官办而转为商办,让出了政府垄断航运资源的部分份额。从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史来看,后发展国家大多采用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方式,即政府投资成为国家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以获得投资起点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发展速度相对较快的优势,有利于缩短中国近代化发展中的资本积累过程。马克思在论述原始积累的各种方式时指出:“所有这些方法都是利用国家权力、也就是利用有组织的社会暴力,以大力促进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过程,缩短过渡时间。”535F[9]因此,从这方面来讲,招商局的设立无论是官办或是商办,都是一种社会进步现象。但是,从西方股份制企业的运行原则的角度来看成,在招商局内部明显存在着官权对商权的侵占,所产生的弊端是很严重的。

清政府的本意是企图通过实施行政力量来维护其对航运资源的垄断权,所以曾国藩、李鸿章最初均有阻止华商仿照西法自办轮船公司的意图。1865年沿海商民提出建立新式轮运公司的要求, 总理衙门立即咨文沿海各省说:“中国欲购买洋船或雇洋船均由官经理, 不得任凭民间私相授受。”536F[10]1867年容闳提出《联办新轮船公司章程》时,他揣摩曾、李的意图,提出不准“洋人及买办在内”,并主张“物色众商所深信之人,而勿绳以官法。”537F[11]尽管此前曾国藩曾向各海关明确宣布“华商造买洋船,或租或雇,无论火轮夹板,装运出进江海各关,悉听自便”“既不绳以章程,亦不强令济运”。538F[12]这次真提到日程上了,他却断然拒绝。至于不批准的原因,一说是担心轮船冲击沙船,引起失业船民动乱,一说是怕洋人乘机插手期间,或暗中唆使,“于官亦未为得计”。其实,真实的原因还是希望官办。李鸿章则认为轮船公司即使允许商办,也必须要在官府控制之下。即便如此,这份章程呈报总理衙门后就遭搁置,然后便无音信了。之后,虽有不少商人和官员给曾、李两人和总理衙门上书。但都遭到严辞拒绝或婉言推诿。

直到1870年后,为缓和朝臣指责福州船政局和江南制造局“糜费太重”的舆论,同时也给两局自造的轮船寻觅有收益的出路,此时曾、李两人都意识到开办新式轮船航运业乃是可用之计。但此时进行朝廷经历了太平天国之役后,财政元气大伤,虽然田赋、关税、厘金各项均有增加,并强行流通票钞和大钱,但开办洋务军工企业的开支数额十分巨大,加上塞防、海防、平捻军饷和对外赔款,清政府的财政根本上是入不敷出的,不得不依靠举债维持。除了外债,甚至钱庄票号向政府财政垫款亦成为常项。胡光墉曾称:“国库支转黜,有时常通有无,颇恃以为缓急之计”。539F[13]若招商局由政府官办,财政乏力,资本无处可觅。李鸿章也承认:“若官自办,恐有法无人且财力不逮,不可持久。”于是,只能建议朝廷仍采用传统的官办手工业招商承办的方法,即在官府控制下的商办的制度模式。曾国藩主张物色“熟悉商情,公廉明干之员,不必处以官位,绳之官法,但令与华商交接”。540F[14]李鸿章也提出“更宜物色为股商所深信之官,使之领袖,假以事权,……官为之倡,民可无顾虑”。541F[15]然而他们并不愿轻易放弃对航运资源的政府控制。所以在招商局筹办初,李鸿章提出筹办之三要义:除地方衙门提供部分官帑借款,“只取官利,不负盈亏”和赋予招商局独占华轮航运市场的特权外,还特别强调了“官为领袖,假以事权”的对招商局的人事控制权。他在《试办招商轮船折》中强调商为官用,由官方设立商局招徕, 则各商所有轮船、资本, 必渐归并官局,似足顺商情而张国体”。542F[16]后来上海商人叶澄衷呈报设立广运局时,即遭李鸿章批驳,以招商局享有50年的特许专利为由,以北洋大臣身份饬令其他华商均不准独树一帜。543F[17]

可以说在《公司律》颁布前,凡新式企业的设立,都是出于政府的特许,而不是依法律的登记注册。因此,政府对企业的控制也变得顺理成章了,而叶澄衷的碰壁也是必然的事情。

招商局最初还是定以“官商合办”的形式开办的,至于官府的合办资本,朝廷是用福州、江南两局自造轮船抵充的。187211月,总理衙门批准“间造轮船,华商领雇一节,李鸿章、沈葆祯俱以为可行,应由该督抚随时察看情形,妥筹办理”544F[18]。当时,李李鸿章委派有10多年经办海运经历的浙江候补知府朱其昂专司招商局开办事务。朱到任后发现,江南制造局没有可领用的现成轮船,也就是说以固定资产投资充作官股的“官商合办”做法根本无法落实。于是,在朱的建议下,李鸿章将“官商合办”改成“官督商办”,并从户部借给20万串饷银。

“官督商办”一词最早出现在李鸿章上奏的《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这份奏折是李鸿章为清政府策划控制民间开采煤铁等矿产政策而言的,时间是18726月,略早于招商局的开办。半年后招商局成立时,便明确地确立了官督商办方针,在以后开办开平矿务局、电报局、织布局、汉阳铁厂、通商银行等都沿袭了这种制度,官督商办成为清政府开办洋务民用企业的一种模式,545F[19]而招商局则是其中的首家。但实际上清政府对传统商事活动进行“官督”经营是早已存在的。清中期食盐运销中就有“官督商销”、“官运商销”的方式。鸦片战争前在云南贵州等地矿业中,政府招商开办铜铅矿山,往往对小型厂矿则由地方官员“就近兼管督察”; 凡属开采有年, 出产较丰的大厂, 则由政府派员“总理厂务”。林则徐任云贵总督时也曾上奏,要求对有各类经济纠纷“凡属易于纷争滋事的厂矿”改为“督办”,或“官为督办”。546F[20]可见招商局等民用企业官督商办制度是源于清政府对传统官办企业的管理模式,西方企业制度在植入中国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本土传统因素的影响。

最初,清政府对招商局只是在筹备初注入官款“钱二十万串”(实收18.8万串,合12.3万两,占资本总额的20%)。按李鸿章的说法,是“请照户部练饷制钱借给苏浙典商章程,准该商(即招商局)筹领二十万串,以作设局商本而示信于众商,仍预缴息钱助赈。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547F[21]这段话表明,李本意官款只是官府借给招商局的设局“商本”,只按本金数额收取利息,无论招商局经营是否成功,均不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同时,官府也不籍借款而干涉局务。但是,在产权概念还不规范的当时,无论商人还是官员,都对借贷还是投资之权责界限模糊不清的。况且,最终这笔贷款是偿还了政府,还是转化成资本用于招商局的经营,至今还有不同的说法。

此后,招商局多次借贷官款,一度高达190余万两。无庸讳言,这些官款的注入对招商局在经营上确实有很大的益处,甚至使招商局在与外轮势力的竞争中得以有效地收购旗昌轮船公司,但是这些官款在相当长时间内只是对招商局的借款,每年不论招商局经营盈亏,均收取7-10%的官利,而不是作为官股充作企业资本,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相联系,共同承担市场风险。并且官款最终成为控制招商局的最重要途径,自企业创办到清政府垮台的近40年间,招商局的历任督办、总办、会办、帮办、总理、座办,计凡19位,他们无一不是由北洋大臣扎委或受邮传部委派,至于招商局的商董虽有《轮船招商局章程》规定,由“每百股举一商董”,实际操作中却无论是由股东公举,或是由督办任命,都必须禀请关宪转详大宪存查, 如有变动亦须禀请大宪(指李鸿章)裁定548F[22]因此, 招商局的经理人员也往往由对董事局负责转向对官方负责。1885年盛宣怀入局任督办主事后,官权对企业的控制更加严重,盛大权独揽,根据他提出的“用人十条”,招商局应归北洋大臣专辖, 权操在上, 由其握其大纲, 专派大员一人认真督办, 用人理财悉听调度, 专其责成549F[23]负责具体事宜的会办则由督办考察保荐, 并经北洋大臣扎委, 遇有重大公事必须向督办说明或通过督办向北洋大臣转禀请示;督办会办经北洋大臣批准均可以连任,等等。至此,西方股份公司制度的内涵已经大大走样了。尽管政府始终控制着企业最高人事权,还是不断有官员上奏要把招商局收为国有,改成纯粹官办。

对于官督商办制度,官府与商民两者各有侧重。在政府方面,不管是否投入资本,出资多少,政府倡办企业必须“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员董由官用舍,账由官稽查”。因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权就长期由官方控制。如《招商局条规》第5条为“总局由总办派定总执事一人,经理贸易业务,各分局执事,均由总办商同总执事派用,轮船执事仿此”。又第27条规定:“所有公牍事件,悉归总办主裁”。可见,官督商办的招商局实行的是政府指派总裁负责制。

商董对官督商办的态度则是不同的,最初他们冀希望李鸿章所言之官督商办停留在“商为承办,官为扶持”的层面上,对于“官督”,他们既表示出对政府以居高临下的姿态从纵向对企业各项权限干预的无奈,却又期待官权能从横向在外部环境上对企业给予支持和保护,如减免税收、承揽漕运、特许专利等。他们投资于招商局,是为当时轮船航运的高额利润所吸引,认为在“官为扶持”下,用4条轮船航行上海至武汉间,三个月至少可得20%红利,于是禁不住欢呼: 此事固当时创千古未有之局,亦为万世可行之利”550F[24]。他们更多地注重李鸿章所作的由“商自立条议”“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于官无涉”之承诺,因而对局务归官还是归商之争议,只是在拟订章程中作一番力所能及的努力。甚至在他们的思想中对“官督”还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如曾任招商局会办的郑观应就说:创办企业时若“全持官方,则巨费难筹:兼集商资,则众擎易举。然全归商办,则土棍或至阻挠;兼倚官威,则吏役又多需索,必官督商办,方能各有责成”。他还说:“商务之战,既应借官力为护持,而工艺之兴,尤必借官权为振作”,“用官权以助商力所不逮”551F[25],所以他把官督商办看成是“上下相维”,而“二弊俱去”的妙方。很显然,此时的郑观应和那些商董都还招商局源自官督商办企业普遍存在的官权与商权的失衡,贷款与资本划分界限不清,所有权与控制权的错位将带来的恶果没有认识。。

创办招商局的目的,按照李鸿章的说法,是借开办之机从被洋商侵占的中国沿海和内河航运中收回利权,并徐图自强之计,“冀为中土开此风气,渐收利权”,“庶使我内江外海之利不致为洋人尽占”552F[26]1873117日,招商局在上海南市永安街宣告成立,其宗旨刊登于各家报纸,称“当五口通商之初, 货物转徙, 多用外国帆船运输, 本国固有船业, 坐是日趋衰落。⋯⋯潮流如斯, 势难阻遏。中国惟有急起直追, 自行设局置轮, 以维航业而塞漏厄553F[27]1902招商内河轮船公司发行的股票上也赫然印着“唯通商以来,沿江濒海番舶奔驰,各洋商攘利侵权,赖有招商公局为之抵制”554F[28]。但实际上,从招商局成立伊始,官权对商权的侵占就表现出十分明显的迹象。

唐廷枢完成招股接办局务后,招商局便完全依照官督商办的体制运作,他使用的招商局印章即为“总办轮船招商局关防”,名称、字迹、样式均与清政府派遣的职事官员的关防相同;招商局股票上加盖关防,标有“奏准设局招商, 置备轮船运漕揽载, 札饬商办”字样;招商局轮船同时悬挂清政府龙旗及双鱼局旗。这些无不说明官权对企业财产主体的控制,或者说表明了政府要达到的商股官用的意图。招商局最初的规条、章程虽无官员督办的明文,也未任命过专职的督办,但涉及局务的整套事项、决策均由李鸿章定夺,李在招商局内被尊称为“大宪”,形成了重大决策“大宪”独断,官督体制凌架于章程之上的局面。正如韦伯所说:体现出政府干预企业经济活动之目的是运用权力“在某一领域内获得合法使用物质力量的垄断权”。所以近代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就与“官督商办”制度联系在了一起,成为兼有官府职事衙门和商事机构的双重身份。

从招商局最初十年的经营情况来看,还是颇见实效的,不仅在与外商轮船公司竞争中不失先机,收购了美商旗昌轮船公司,而且1873-1879年间的赢利十分可观。据记载:1873年赢利6.7万两, 1874年赢利13.5万两, 1875年赢利15.1万两, 1876年赢利34.9万两, 1877年赢利41.9万两,1878年赢利76.6万两,1879年赢利67万两。555F[29]1881年李鸿章沾沾自喜地说:招商局现已“占江海生意之大半”,“统计九年来,华商运货水脚少入洋人之手者,约二三千万两”556F[30]。但是综观招商局在晚清近40年的经营状况来看,其风光的时期是很短暂的。自19世纪80年代后,它的账面利润常年不到10%,用于支付官利和报效朝廷后,实际是连年亏损的,不仅没有积累,而且时常连仅剩的折旧提成也屡被挪用,企业的扩展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况。1877年招商局的资产总额为457.7万余两,轮船29只,总吨位3万余吨;1893年企业资产总额下降到380.5万两,轮船26只,总吨位徘徊在3万吨557F[31]。这段时期招商局的经营是依赖享有减免厘税和独揽漕运等特权保护才勉强维持,自甲午战争后企业的经营状况更是每况愈下了。

导致招商局迅速由盈利走向亏损并不断衰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官督商办这种官商一体化的政企不分的经营模式所造成的危害显然是最重要的因素。除前面提到的由“官督”导致出现了国家对企业的许多控制条款,政府及洋务官员实际掌握着招商局的决策权监察权人事权执行权等经营管理权外,同时由“官督”带入企业的官场戾气和衙门恶习也吞噬了企业的活力,贪贿行为完全侵蚀了企业资产。企业内“假公济私,侵隐私吞而无人综核”,管理上“有账无实,公私混乱,挪欠自如,甚至有将局产私自抽换抵押出卖者”558F[32],如会办徐润挪用局款在上海做私人房地产投机,破产后亏欠局款16.2万两;督办杨士琦私分漕运余款10余万两等贪腐事件屡屡发生:盛宣怀更是有人指责其上下其手,侵吞豪夺,“挟官以凌商,挟商以蒙官”。诚如1910年招商局股东意见书中所说:“腐败至极,弊点极多。买煤有弊,买船有弊,揽载水脚短报有弊,轮船栈房出入客货有弊,分局上下浮升有弊,种种弊端不胜枚举”559F[33]

同时,政府以报效之名对招商局进行勒索,从而使企业盈利的很大部分落入政府的口袋,企业对此则无法拒绝而致不堪重负,特别在盛宣怀入局主事后,报效成为每年的定例。固然,在此之前报效制成定,且,并有漕运作为补贴,为主,1885-1895年间轮船招成为定规定该局“按年酌提盈余二成, 以尽报效之悃”,招商局为此被无大。如;1883年李鸿章强令招商局对朝鲜政府贷款25万两;1890年盛宣怀不顾办郑观应反对,亦不经与商董协商,指令招商局对上海机器织布局投资30万两;同年又有“江浙赈捐”2万两;1891年李鸿章奏准在公积内提出官款免利报效银10万两, 指定作为预备赈济之用;因创办北洋大学堂, 招商局每年捐款2万两, 又设立南洋公学及达成馆岁捐6万两;1894年慈祥万寿庆典, 报效银5.52万两;中日开战后又以筹措军费为名勒借41万两;1896年盛宣怀又从招商局提款80万两,转到他的新办的中国通商银行,等等。招商局几乎被视为官府银库,任意运用企业资金来弥补政府的财政亏空,或挪用作官办企业的开办资金。轮船招或五”。560F[34]之外又加上官运,把强加于企业的各类官运业务作为向政府的报效,并形成惯例。徐润对官方的种种侵权行径痛恨不已,指责官方“有强权而无公理,何以服人。余明知不合公理,但卵石之势,无可奈何,只可随众而已”561F[35]这也是当时官督商办企业中商人投资者的普遍感受。郑观应也是直到经历了主持局务失败,对官督商办彻底失望后,才终于明白“一经官督,枝节横生”,才喊出了“名为保商实剥商,官督商办势如虎”562F[36]的心声,他的经历和思想在当时商人和买办中间是有相当的代表性的。边左宗棠自己也曾经说过:各种洋务企业,只要“一经官办,则利少弊多”563F[37];郭嵩焘也对官督商办表示不满,说:“天地自然之利,百姓皆能经营,不必官为督率”564F[38];王韬更是直截了当地提出“官办不如商办”565F[39]。由此,也可以反映出一个呼吁“官退民进”舆论思潮产生和清末私有化浪潮发生的时代前景。

综上所述,清季招商局的官督商办下的股份制企业制度,是西方企业制度与晚清官僚政治相结合的产物。专制政府在财政困窘的境况下无法实现对资源的全部垄断,以让渡垄断地位的方式吸引民间资金用“商办”形式参与资源的共同开发,而民间商人在力量不足以抵御外力压迫的情况下甘愿接受“官督”以期获得政府的扶持。这两者的结合产生了中国近代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可以说官督商办催生了近代股份制企业,对促进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改变近代落后的社会经济结构方面是起到了一些积极的作用。但是,招商局主导方面来自于官督而非商办,代表官权入主企业的清政府已经是一个吏治腐败、体制落后的专制政权,其本身的腐朽性最终又扼杀了代表新兴因素的招商局,表明了官督商办制度下的招商局只是具有股份制的躯壳而缺乏股份制的精神,更说明用封建专制体制来办西方股份制企业,其结果必然是官权压垮商权,在近代中国不进行政治变革,单纯寻求经济改革的道路是行不通的。



[1] 汪敬虞:《唐廷枢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38页。

[2] 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第179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

[3] 刘广京:《英美在华航运势力的竞争(18621874年)》,第18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

[4] 同上书,第2627页。

[5] 刘广京:《唐廷枢之买办时代》,第165页,。

[6] 郝延平:《十九世纪的中国买办:东西间的桥梁》,第149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

[7] 汪敬虞:《唐廷枢研究》,第15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

[8] 参见张后铨主编:《招商局史•近代部分》,第4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

[9]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819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

[10] 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1840-1895)》下册,第75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

[11] 《总署收曾国藩函,附沪商拟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载《海防档》第875页。

[12] 同上书,第131页。

[13]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第4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

[14] 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第139页,中国科学出版社1979年。

[15] 同上注。

[16] 李鸿章:《论试办轮船招商》1873年月21日;转引自胡政主编《我说招商局》第48页,招商局集团2004年。

[17] 李允俊:《晚清经济史事编年》, 45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

[18]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六,第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年。

[19] 苑书义等:《中国近代史新编》中册,第249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

[20] 王开玺:“论洋务泒官督商办企业的经营形式”,载《河北学刊》第29卷第3期,20095月。

[21]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第六册,第3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22] 交通部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编:《交通史航政编》(第一册), 143页,交通史编纂委员会1946年。

[23] 同上书,第156页。

[24] 同上书,第147页。

[25] 夏东元:《郑官应集》,上册,第69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

[26] 《李文忠公全集》函稿,第20卷第35页。

[27] 张后铨:《招商局史(近代部分)》,第3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

[28] 见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收藏轮船招商局内河轮船公司股票。

[29] 《盛宜怀档案》,《唐廷枢、徐润、张鸿禄呈李鸿章核招商局收入表》。

[30]《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6卷第60页,文海出版社1984年。

[31] 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1840-1894)》下册,第84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

[32]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六)第12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33] 陈旭麓等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郑官应致盛宣怀函》附件,第36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

[34] 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1840-1894)》下册,第82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

[35] 徐润:《徐愚斋自叙年谱》,第73页,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年。

[36] 郑观应:《待鹤山房诗集》。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下册,第34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

[37]《左宗棠全集》,第495页,长沙岳麓书社1996年。

[38]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第六册,第320页,。

[39] 王韬:《韬园文录外编》,第301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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