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大学学报》199903
李严成/何宗军
“轮船之有商局,犹外国人之有公司也”(注: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下册),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83,第771页。)。轮船招商局是中国人自己创立的第一家股份制公司企业,是清政府洋务派对西方制度有意识的模仿学习和付诸实践的结果。
在中国,出现最早的公司是19世纪50年代外国列强在通商口岸设立的洋行。为适应不断扩大对华经济掠夺的需要,外国资本家向华人发售股票,“以华人资本剥削华人”,买办和各通商口岸的富商便成为在华外资企业最先招股的对象,成为最早的中国股东。在他们的传播和引导下,国人“渐开公司股票之风”,股份公司概念也逐渐浸入中国社会。洋务派官员在经营实践中逐步认识到,采用西方公司形式,“可收众擎易举之功”,且是他们洋务活动实践由“求强”向“求富”策略转变的有效手段。这样,他们一方面认识到“公司”可有“开利源”的“好处”,另一方面又要实现对新式企业的控制。于是便设计了一种“仿西国公司之例”又融合清初在办理铜政、盐政方面早已试行过的官督商办企业制度,创设官督股份制商办企业制度。由于中国缺少股份制企业营运的市场经济环境,这种企业制度与西方公司制度或现代企业制度相比较,内部存在着种种矛盾,其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官督与法
企业法人是股份公司制的基本特征之一,被视为公司的“灵魂”,它是指公司企业依法成立,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法制经济,是股份制企业运作的前提。股份制企业行为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不受任何行政权力干涉,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轮船招商局成立时,清政府根本不允许近代民营企业的存在,更不用说受法律的保护,直到1898年,清政府才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首次承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性。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因此,19世纪70年代,在封建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中国,实行法治社会经济组织形式——股份企业制度,要使其像西方或现代股份公司规范化运作是不可能的。因而,轮船招商局虽以股份制企业形式运作,实质上处处打上深深的封建烙印。企业缺乏法律保护,必然求助于官府支持,“全恃官力则巨费难筹,兼集商资则众擎易举。然全归商办则土棍或至阻挠,兼倚官威则吏役又多需索,必官督商办,各有责成”(注:郑观应:《盛世危言·纺织篇》,转引自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轮船招商局依赖于官府支持,其在运营过程中,必然采取官督商办体制。招商局总办督办对李鸿章负责,李鸿章便成为法源,他们唯李鸿章意志是从。而李鸿章举办洋务运动目的,在于维持清朝统治,分洋人之利,挽回利权,堵塞漏洞,其注重社会效益远大于经济效益。这就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相矛盾。所以,当甲午战后,清政府统治岌岌可危时,清政府便加大对招商局勒索,使其处于破产的边缘。因此,官督与法的矛盾使招商局最终不能受到政府真正的保护,其腐败、发展缓慢的状况便成为必然。
2.官利与风险
招商局创办之初,李鸿章规定,“亏盈在商,与官无涉”(注:《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 表面上认可了招商局自负盈亏的经营方针。在实际操作中却发放固定官利,出现了亏盈在官与商无涉的局面。自负盈亏与自主经营是孪生兄弟,招商局因官督而不能自主经营,必然造成在实际运作中不能自负盈亏。官利是中国近代企业股票固定股息俗称,即公司均自股东入股之日起,即行给息,以资激励,而广招徕。(注:《申报》,1909-12-25。)招商局每届发放股息1分,除第二届余利5厘外,几乎很少再发放盈余,仅仅发放官利。从1886年起, 改为官利6厘,余利4厘,仍为1分,成为固定程式。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股东的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红利的凭证。从筹资的角度看,股份制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制度,即通过信用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有效地使用。没有信用,就难有大规模的集资,也不会有股票的发行与交易,股份制度就难以确立。当时,中国根本不存在信用制度,招商局为了在落后的国内资金市场上购买股票筹集资金,只好用固定股息刺激国人购买股票来吸收游资,于是这种发放固定股息——官利的做法便成为“惯例”,股份公司的信用职能就为官利所取代。这是近代中国企业官利存在的根本原因。官利与公司企业自负盈亏的风险意识相矛盾,且淡化了股东参与监督和管理公司股权的意识。在他们看来,公司投资无异于高利放款,他们手中的股票“不啻一张借贷字据”,导致他们“真正关心的只是如何吸收股息,……只考虑股息越大越好”(注: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料》第二辑(下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第1012页。),毫不关心企业的经营。官利的发放,使得招商局用股本或借款去支付官利便不足为奇,这极大地增加了公司的经营负担,削弱了招商局自我发展的能力。
3.督办与商总
公司法规定,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由于股份分散,股东众多,为提高营运效率,股东大会选出代表其意旨的董事,组成董事会,推荐董事长。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是其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聘请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聘请经理以下公司管理人员。以上可看出,股份制企业权力路线源于资本。近代招商局虽为股份制企业,但其权力路线却源于官权和资本两个方面,且官权在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这种权力路线的双重性决定了招商局权力机构组织的双重性,一是官委督办(1873—1885年为总办)、会办、邦办,一是资本所有者股东推选出的商总商董。前者是招商局权力机构中心,决策系统,它决定着招商局营运方向和方式。
督办是招商局权力主宰,其权力源于官府,具体讲源于李鸿章。由于招商局成立时,晚清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制规范运作的法律保障,官督就起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规范的作用。督办成为官府在招商局的代表,权力的化身。“招商局由李鸿章奏设,局务应由李鸿章主政专辖”(注:《洋务运动》(六),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第68页。),但北洋大臣李鸿章“只当握其大纲,岂能亲躬细故?”因此,“应奏派大员一人认真督办,用人理财悉听调度,专其责成,课其成效”(注:《海关贸易报告》1873年(天津),转引自张后铨:《招商局史》,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88,第135页。)。
招商局商总商董从其选举程式来看,是符合股份制的组织章程的。朱其昂在招商局条规中规定:“有能代本局招商至三百股者,准充局董。”(注: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下册),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83,第775-776页。)在唐廷枢拟定的14条局规中规定的商董、商总的选举方式较为具体,也较有代表性。“选举董事,每百股举一商董,于众董之中推一总董,分派总局各局办事,以三年为期,期满之日,公认或请留或另举,仍由总局将各董职衔姓名、年岁、籍贯开单禀请关宪转详大宪存查”。“商董若不称职,许商总禀请大宪裁撤,另行选举,商总若不胜任,亦应由商董联名禀请更换。”(注:《交通史航政篇》第1册,第143~144页。 )盛宣怀就任督办后仍继承了其前任的商总商董由股东选定的规定。
招商局商总商董虽在组织选举形式上符合股份制运作,但商总商董不能起着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作用,仅起着总经理作用,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和聘任中下层管理人员。“总局分局栈房司事人等,由商总商董挑选精明强干朴实老诚之人,查明来历,取其保结,方可任用;设有差池,惟该董原保是问,其轮船之主,大伙、铁匠、司事、水手人等,归总局选用,仍须查明来历,取其保结,毋得徇情”(注:《交通史航政篇》第1册,第143~144页。),“各分局负责人, 皆称董事”。这种产权与经营权相统一是符合中国传统小生产经营习惯的。所有者终极产权受到官府的横加干涉,并被剥夺,这在封建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也是能够接受的。
在招商局这种双重权力机构中,督办最终起着决定作用。在盛宣怀就任督办时,李鸿章曾委托商总严潆、唐德熙“认真办事,仍遇事禀商该局督办,主持一切,勿稍妄为举动”(注: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下册),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83,第872—873页。)。
股东选出的商总商董有时也参与招商局领导决策,但由于商总商董本人也是由督办决定的,那么代表股东意志的商总商董的决策权就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他们只能唯官府意志是从,股东权力无法得到保障。唐廷枢总办招商局时制定的《局规十四条》规定“商董若不称职,许商总禀请大宪裁撤,另行选举”。“商总若不胜任,亦应由各商董联名禀请更换”。按其规定,股东只有选举权,而无任免权。股东权力从逻辑上讲毫无保障可言。如果商总商董不代表股东意志,为了自己升迁或为维护李鸿章私利而损害股东利益,即使股东有意更换,倘若大宪不准,也只能望洋兴叹。因此,股东选出的商总最终也不能对股东真正负责。
招商局督办由官府决定任免,他当然不会对股东负责,但执掌着相当于现代股份制企业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股东选出的商董商总仅起着现代股份制企业中经理的作用。在这种双重权力运行路线中,督办这一权力路线,源于官府,源于政治强权,起着法制社会中法律的作用,随着封建政权解体,法治社会建立,这一权力为法律规范所取代,政府不能直接干涉企业经营,企业自主权得以实现,股份制经济得以步入正轨;商总这一权力路线源于资本,由股东享有经营权,随着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资本这一权力渊源,其所有者就充分行使权力主体作用,企业制剩余索取权也就由股东分享,督办商总的权力便合二为一。
4.官款与商股
轮船招商局资产形成一定数量的货币资本,除了股东出资外,还有大量的官款。以1873年—1884年招商局资本构成为例(见表1), 可以很清楚地看出。
(表1) 1873~1884年招商局资本构成 单位:银两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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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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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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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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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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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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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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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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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4—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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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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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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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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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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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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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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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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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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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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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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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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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7—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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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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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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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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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8—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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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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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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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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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9—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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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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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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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7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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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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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867
|
1101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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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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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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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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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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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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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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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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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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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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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1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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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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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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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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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轮船招商局第1——11届帐略。 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第168-169页。
从表中可知,官借款在招商局资本构成中,经常占资本总额的1/4左右,最高年份1877~1878年占1/2弱。这些官款对招商局营运起着十分巨大的作用。在现代经济学中,股东出资被称为“风险资本”,正因为股东出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企业经营破产、资本难以收回的风险,所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掌握在资本所有者手中。而企业借款,贷款筹集的资本一般称作企业债券,以一定固定利息规定在一定时期偿还,即在经营成果形成以前以预付资本的形式偿还本息,即作为成本出现。这部分资本所有者虽然也存在企业破产,资不抵债的风险,但与股东出资相比,毕竟是次级风险。因而,他们不控制企业经营权,也不占有企业经营成果,即不享有剩余索取权。
招商局企业中的商股,以一定固定“官利”发放,资本损失的风险几乎不存在。即使企业发生亏损,官利也照常发放。相反地,若企业有盈余,还可分得余利。这就是官督商办的招商局企业股东不能控制经营决策权的深层次的原因,是符合现代股份企业中权利与利益关系一致性的规定的。招商局股东所拥有的股票在资本营运中充当企业债券的角色,无论亏盈,都有固定官利的发放,不同的是,它在一定程度上还占有一定的经营成果。因而,这些出资不称债券,叫股票。另一方面,官款明确规定只能以借款形式出现,在一定时期偿还本息,然而官款资本在运作中,其本息不仅不能按时归还,在招商局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还一而再地追加官借款。1877年,李鸿章见招商局在同外商激烈竞争中“无能自支”,便决定从当年起,缓缴三年利息。是年,招商局购并旗昌轮船公司需银222万两,盛宣怀建议商人筹集122万两,请两江总督奏拨官款100万两,免缴利息,10年归还。沈保桢“毅然许之”, 不过对招商局免缴官款利息并未应允。他规定“该局得若干之利,即酌取若干之息,息无定额,利害同之”(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海防档》购买船炮(四),第939页。)。 官款虽然没有以股票的形式出现却充当股票风险的角色。从这种角度上讲,官府是招商局最大股东。起初规定的“盈亏在商,与官无涉”因在具体营运中发生了变化,官府不仅卷入招商局营运,而且运用官府特权维护,从而导致招商局畸形发展。1885年,南北洋大臣允准招商局在10年之内先还清洋债30万镑,然后再分年在漕运费项下扣还各省官款,“以纾商力”。1886年2月, 李鸿章在《遵议维持商局折》中规定,允准招商局缓拨还官本,候洋债还清后再分年筹还(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56。)。官款以借款形式出现,承担着风险资本的营运,股东资本以“风险资本”形式参加营运,承担风险的责任却较小,这种责权利不能统一的状况,是招商局企业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特殊反映,它极大地制约了招商局的正常发展。
5.特权与腐败
官府不仅在融资方面给予招商局种种便利,而且给予漕运、税收、垄断等方面特权。这对招商局早期发展起到了保护和促进作用,但其消极作用在招商局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并对招商局发展渐渐产生阻滞和破坏作用。官府给予招商局种种特权,其主要动机在于避免招商局破产。因为清政府尤其是洋务派官员视轮船招商局为分洋人之利,挽回利权,发挥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
官权的庇护,使商股对之更加依赖,对于其经营控制权交给官府把持极为放心,股东对于参与其经营管理的动机大大减弱了。招商局对官府“特权”的回报,除了报效,支持赔款,军运等以外,更重要的是回报给官府代表——官委总办督办会办邦办。这部分人利用官府特权控制了招商局经营决策大权。他们在缺乏股东监督之下,损公肥私。在唐廷枢、徐润主持招商局时期,招商局雇佣人数约为外商企业的3倍, 但其中合格人才不多。各局栈主管,“向归总办分派,非唐即徐”,一些重要职务往往“委之庖代”,甚至“挂名分肥”,他们呼朋引类,一人“引用亲朋至二三十之多”(注:《洋务运动》(六),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第125页。),各级官吏争相插手招商局, “官场中皆视招商局为肥缺,为利薮,为消纳闲散之衙署”(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招商局档案:《招商局史略》。)。贪污舞弊案不断发生。在1883年上海金融危机期间,徐润挪欠局款16.2万两,各分局侵吞公款案屡屡发生。局董宋晋在天津指责局员“擅权营私,用人不公,帐目含混,靡费局款及船栈未提折旧”,一时闹得“人言藉藉,或谓唐、徐排除异己,或谓盛、朱避咎气退”(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招商局档案:《招商局史略》。),导致“唐廷枢、朱其昂之被参于前,徐润、张鸿禄之败露于后”(注:平步清:《霞外招屑》卷2《轮船招商局》。)。
营私舞弊成为招商局一种普遍现象,从督办盛宣怀到分局董事、总办以及轮船、仓栈主管及至办事人员,不少人有贪污劣迹。据当时美国天津领事估计,盛宣怀每年至少有20万两额外收入,会办马建忠“私自借出之款4.8万两”,各船买办徇私舞弊十分猖獗。 “船主知坐舱(买力)作弊,甚且船主大伙与坐舱通同舞弊者有之”(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招商局档案:《董事会第63次会议事录》宣统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李鸿章也认识到“各船买办侵蚀客位水脚,实为局中一大漏卮”(注:招商局档案:《轮船招商局船员薪水表》光绪三十四年。)。
招商局从初创之始便出现这种管理混乱、腐败的现象,除由官督外,主要是官府给予种种特权所造成的。招商局出现这种混乱腐败局面而没有破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官权维持,不计利润大小,只注重社会效益,维持清政府统治。
招商局“官督商办”股份企业制度中这种相互矛盾的状况,是清政府把西方先进企业体制嫁接在中国落后生产关系中的结果。这种企业制度矛盾的解决,只有靠消灭封建生产关系,建立与这种企业体制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市场经济环境。当清政府在辛亥革命的炮火中灭亡,孙中山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后,官督商办这种体制在招商局企业制度中得以废除,招商局改归商办,以上几种矛盾才得缓解。上一篇:论洋务运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