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国资本对洋务企业的贷款

来源:《历史研究》198204

 

张国辉

  近年来,有关洋务运动的讨论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对于洋务企业与外国资本的关系,其中如外国资本在实业贷款的名义下所起的作用,讨论还不够充分。本文准备就这个方面提出一点粗浅的意见。

    一

  中国资本主义近代企业是在国家陷于半殖民地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了它与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既有联系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

  历史的进程表明,中国资本主义近代企业在产生的初期是以官督商办企业居于主要地位的。这一类型企业体现着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特殊结合。它们在创建和初步发展过程中曾获得清政府的某些优惠和特权。如轮船招商局、电报局、上海机器织布局、开平煤矿,以及汉冶萍公司等,是当时规模最大、资力最强的企业。本文考察的主要对象,就是这种类型的洋务企业。

  从中国近代企业发展的历程来看,体现为官商结合的官督商办制度并不能为中国近代企业提供顺利发展的途径。为官督商办制度所固有的封建关系严重地干扰了资本主义企业的正常活动。尽管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商人在这一类型的企业里投有相当数量的资本,但投资者却不能决定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方向,而决定企业发展方向、掌握经营管理大权的是为数不多的洋务派官僚和他们的亲信。这种官有权而商无权的实际,以及由此导致的洋务企业中种种腐败景况,严重地挫伤了私人资本的积极性。所谓昔年各局厂所集公司股份有名无实,入股者无不付之东流(注:《申报》一八八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及本集自商,而利散于官(注:汤震:《危言》,开矿篇,卷二,第一六页。)等舆论,都是反映了这一时期民族资本家的愤懑。所以,到了八十年代后半期,发售股票招徕资本,不能不遭到私人资本的抵制。洋务派官僚面临商股难招的景况时,所考虑的不是经营组织方式的改弦易辙,以争取私人资本的到来,而是不计利害,转向外国金融势力乞求援助。 各大型洋务企业到八十年代后期几乎都与外国资本发生了借贷关系。应该怎样看待这种以实业贷款形式出现的外国资本?它们的意图究竟是什么?它们给洋务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什么影响?人们在考察官督商办企业发展情况时总是要遇到这些问题的。而这些问题又只能通过对甲午前后外国实业贷款活动(有的贷款虽未最后成立,但其活动内容很有代表性)的具体分析,才能找到切合实际的答案。

  由于历史资料的散失和湮没,洋务企业究竟在甲午战争之前向外国资本进行过多少次借款,迄今还是一个不容易说清楚的问题。根据目前尽可能接触到的不完全的历史资料,截至洋务运动宣告破产的一八九四年止,洋务企业与外国在华银行和洋行成立的实业借款计有十三笔,它们的基本状况如下:

  

  为了比较全面地理解上述统计的内容,有必要稍作几点补充说明:

  第一,应该着重指出,上表所列的外国实业贷款次数和贷款数额都不能视为甲午以前实业贷款的全部数字,在这里肯定还有遗漏。例如,立约于一九○○年的《开平卖约》中载明,该矿务局欠德华银行四十五万两。迄今我们只追查到其中二十万两是在一八九一年举借,其余二十五万两却难以确定其借款时期是在甲午之前或其后。同时,据英商怡和洋行档案透露,一八八七年,在美国辛迪加代表米建威和李鸿章洽商电报局借款的同时,德国财团参加竞争,曾以年息4%贷给中国电报局二百五十万两(注:《怡和洋行档案》,转见勒费沃尔:《清末西人在华企业》(Le Fevour EWestern Enterprisin in Late Ch'ing ChinaA Selective Survey of JardineMatheson and Company's Operations1842—1895),第一一三页。)。但此项记载却不见于国内官方文书或其他文献,尚难以判断其成立与否,只好暂时存疑。而与此相类似的情况以及不见于记载的外国洋行的垫款,在上列统计中都未得到反映。这些只有依靠今后发现更多的档案和文献资料陆续补充,使贷款数额接近于实际。因此,有的同志认为甲午战前,洋务派用于企业借款仅五笔,总计仅有三百二十六万五千六百四十两,数额不大。(注:参见《光明日报》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这个论断是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第二,上列统计表明,外国实业贷款索取的利息率一般在5%到8%,它高于外国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也高于在华洋商之间通融资金时的利率水平,但低于外国资本贷予清政府的政治贷款的利率水平,也低于同时期中国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根据有关记载:伦敦金融市场从一八七三——一八八七年,十四年间,英格兰银行平均贴现率长期维持在3%的水平上(注:克拉潘:《现代英国经济史》中卷,姚曾译,第四八八页。)。在资本主义国家,贴现率一般相当于当时的市场利息率。所以,上海怡和洋行有见于上海、伦敦两地利息率的较大差异,一直盘算必要时从伦敦金融市场借进款项,贷放给中国企业(注:《怡和档案》,《致米琪(To AMichie)》一八八七年六月九日,转见勒费沃尔,前引书,第一一三页。)。至于外国在华银行对洋商垫支或贷款的利率,一般不超过5%(注: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第二页。),而外国资本给予清政府的政治贷款索息常在8%至10%(注: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第一九页。);国内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虽无系统的统计,一般总在10%左右。试看李鸿章把一八八七年怡和、华泰两洋行对津通铁路贷款索息五厘,称为轻息(注:李鸿章:《详陈创修铁路本末》(光绪十五年四月二十日),《李集》,海军函稿,卷三。);张之洞在一八九三年为湖北织布局向国外赊购机器需付七厘年息时称:岁息七厘,并不为多(注:张之洞:《致薛福成电》(光绪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张文襄公全集》,卷一三八,电牍十七。)。这些都间接反映了国内利息率较外国实业贷款的利率更高的现象。在这里,应该指出,利率的高低并不决定贷款的性质。因之,把甲午以前的外国实业贷款因其惊人盘剥而称为高利贷性质的金融贷款并不恰当。金融资本家把他的货币资本按一定期限贷给产业资本家,实际上就是把货币这种作为资本的使用价值,让渡给产业资本家。从这一意义上说,这一时期的外国实业贷款不能视为高利贷性质的金融贷款,而是属于借贷资本的一种形式。联系我们在前面所搜集的资料来看,甲午以前,外国实业贷款中的一部分,如一八八五年平度金矿、一八八七年中国铁路公司,以及一八八九年湖北织布局等企业所举借的贷款,迄今未曾发现它们的要求有逾越一般经济贷款之外的苛刻内容,可视为外国金融资本家为取得一定的利息而暂时贷给中国产业资本家的借贷资本;而另一部分,如对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电报局(包括其中某些最后未曾订立的贷款)等便不是资本主义国家通常的经济贷款,而是怀有特定目的、带有资本输出性质的贷款。为了说明这一点,有必要就甲午以前,外国资本对轮船、煤矿、电报各企业的贷款活动进行具体的分析。

    二

  轮船招商局是洋务企业中资本力量最为雄厚的单位。一八七七年三月,它在官款支持下,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以规银二百二十二万两买下美商旗昌轮船公司的全部财产。从此以后,便面对英国资本太古、怡和轮船公司发动的削减运价的竞争。招商局既要按时偿付旗昌公司第二期船价一百二十二万两,又要为在局官款一百八十万两筹付利息(注:《轮船招商局第五年、第六年账略》,《申报》一八七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一八七八年十月三日。)。仅在公私借款利息上,招商局每年必须支付二十万两以上。这自然影响企业运营资本的周转。旗昌洋行在侦知招商局资本周转有一定的困难后,曾企图通过贷款,向招商局渗透力量。

  一八七九年十月,旗昌洋行上海分行负责人福士(Frank Forbes)亲自去天津,几次走访北洋总督衙门。他通过北洋官员向李鸿章转达:鉴于轮船招商局资本困难,旗昌洋行愿意提供贷款二百万两,作为对该企业的支援,而交换条件是:除以招商局财产作抵押外,旗昌洋行还要过问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注:《怡和洋行档案》,《怡和洋行私人函件》,上海——香港,《致机昔》(To WKeswick),一八七九年十月十四日,转引自勒费沃尔:前引书,第六八——六九页。)。在这里,旗昌洋行所追求的不在于贷款利息率的高低,而着重于对企业管理权限的参预。这表明贷款以及由此形成的经济关系将作为旗昌向招商局渗透势力的手段。也许是由于旗昌贷款的动机和目的过于露骨,同时招商局的资金周转在当时还不存在严重的困难,因此,外国资本在这一次活动中未能实现引鱼上钩的愿望。

  进入八十年代,中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一八八二——一八八三年上海金融市场对近代企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几年中,不论是新创或旧设的近代企业(其中以官督商办企业为主)都在上海招徕资本。它们所发售的股票成为私人资本热烈追逐的对象,其价格往往超过票面额的规定,有的甚至升水达两倍以上(注:参见拙著:《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第二九五——一页。)。

  在购买股票的热潮中,轮船招商局主要负责人唐廷枢、徐润等都是积极参与者。他们挪用招商局流动资金,从事股票投机。这便引起外国资本代理人的注意,特别是与航业利益密切相关的怡和洋行,更是留意招商局及其主持人的活动。一八八三年八月初,这家洋行根据收集到的情报,发现招商局运营资金在近期内很可能出现短绌的兆头。于是,它的经理巴德逊(Patterson)急忙向香港总行发去报告:就我最近所知,轮船招商局目前非常缺乏现款。它已向钱庄借入一百七十五万两,而唐廷枢还需另外预借三十至四十万两。我知道他握有开平煤矿股票三千股。为此,他已经向钱庄借进大量款项。……我深信他现在必须筹划一笔现款以保持他对钱庄的信用(注:《怡和洋行档案》,《巴德逊致约翰逊(188381日)》(Patterson to Johnson188381),转见刘广京:《中英航业竞争》,柯文编:《中日经济之发展》(CDCowan: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hina and Japan),伦敦,一九六四年版,第十二页。)。不言而喻,怡和洋行这样认真地注意上海金融市场的变动,详尽地收集轮船招商局资本运动的情况,当然是为它的特定目的服务的。果然,到十一月间,上海金融市场由于外国金融势力的干扰,酿成一场严重的货币危机。挪用招商局公款的徐润因地产和股票投机失败,宣告破产,导致招商局运营资本周转失灵。依靠唐廷枢旧日充当过洋行买办的关系,招商局从英国资本怡和、天祥两洋行贷借到七十四万七千余两,期限两年,而以码头、仓库作为抵押,勉强渡过危机(注:徐润:《徐愚斋自叙年谱》,第八九页;孙慎钦:《招商局史稿》,第四页。)。在这一笔贷款成立过程中,怡和尽管没有象旗昌那样公然要求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是,以企业的部分财产作为抵押这一事实的本身,也意味着企业主权在一定程度内受到损害。对于招商局来说,这一次抵押借款实为后来多次举借外债度日开了一个先例。紧接着在一八八五年,它向汇丰银行所进行的抵押借款,严重地损害了它的独立地位。

  事实是:轮船招商局为躲避中法战争的破坏,在一八八四年将全部财产以五百二十五万两代价售与旗昌洋行,约定在战争状态结束后照原价赎回(注:详见《李集》,电稿,卷三,第四——十页。)。到了一八八五年,招商局既要偿还怡和、天祥两洋行欠款,又须赎回抵押旗昌的财产,但因无款可筹,便又以全局轮船、码头作为抵押品,向汇丰银行告贷,经律师将〔招商局〕各项地契、船照均缮押契,赴英领事衙门过立汇丰行名(注:张之洞:《查明招商局保借洋款扩充萍矿有益无碍折》(光绪二十五年六月十七日),《张集》,奏议,卷五,第六页。),然后贷得三十万镑,年息七厘。从后果看,这一次贷款与其说是外国资本的高利盘剥,毋宁说是蓄意侵蚀企业主权的行动。关于这一点,在一九六四年就曾有同志作过分析(注:参见邵循正:《关于洋务派民用企业的性质和道路》,《新建设》一九六四年第一期;拙作:《关于轮船招商局产生初期发展的几个问题》,《经济研究》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号。)。不过,当时由于借款经手人盛宣怀所遗留的档案未经整理,无从了解招商局和汇丰银行在一八八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订立借款合同的具体规定,因之也就无法对汇丰银行经理卡默伦(ECameron)在一八八七年八月指示该行天津分行的莱斯(Leith)要挟李鸿章履行合同这一要求的意义作进一步的分析,而只能间接地从马士(HBMorse)致德璀琳(GDetring)的函件中所透露的某些情节,说明招商局的独立地位在这次借款后遭到重大损害。近年来,有关盛宣怀档案次第问世,而一八八五年招商局和汇丰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虽然只有部分披露,但其主要内容足以证明,正是由于这笔贷款,汇丰银行得以在特定时期内攫取到监督和支配招商局几乎全部资本的权力。因为成立贷款的主要条件是:合同订立之后,汇丰派一监理之洋人。该洋人可以随时查看局中账簿,并验看各船产业。其人薪水由招商局给发每年有妥当者二人,估局中各产物轮船(产业价值),俟三十万镑金并利还清为止,此二人由汇丰派往,其薪费等项均由招商局付出招商局和汇丰往来银款均由汇丰经手如招商局不能照上所列各款依时办理,汇丰可以有权全行收取,或摘取局中船只各物业,可出卖,可出赁,可出典,听凭汇丰主意(注:《盛宣怀档案》,《招商局向汇丰银行借款合同》(一八八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转见夏东元、杨晓敏:《论清季招商局的性质》,《历史研究》一九八年第四期。)。

  显而易见,这样苛刻的合同是汇丰银行经过周密策划制订的。它很能帮助我们理解卡默伦指示莱斯向李鸿章施加压力时,必须强调合同的有关条款这话的具体意义。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汇丰银行之所以有权派代表驻局,随时查看企业运营资金的虚实,固定资产的增减,以及流动资金的状况,就是根据贷款所由此产生的经济关系而取得的。这种经济关系赋予汇丰驻局代表所拥有的权力几乎与总办、督办相侔。不仅止此,当汇丰银行认为招商局不能依时履行合同时,有权决定企业财产的最后命运,可出卖,可出赁,可出典。处在这种经济关系的束缚下,招商局还有什么独立地位可言。有的同志在论及一八八五年的借款时认为招商局没有因这些借款而危害它本身的独立地位。这很可能是忽略了借款合同的苛刻内容,以及汇丰银行代表在招商局的跋扈嚣张。

  八十年代中期以后,洋务企业对外资的依赖又有进一步的发展。一方面,外资借实业贷款形式给企业带来的危害还不曾引起当事者的重视;另方面,结合在洋务企业里的官商双方由于对企业发展方向产生了严重分歧,在一些重要的洋务企业里出现了人事上的重大改组。北洋官僚集团把原先依靠商人经营企业的方针转变为自身对企业的直接掌握。一八八四年以后,盛宣怀代表李鸿章充当招商局、电报局和上海织布局的主持人。表面上他虽然也以招集商股相号召,实际上一遇资本不足,便乞贷外资。所以,旗昌、怡和等洋行都以很大的注意力收集洋务企业的各种情报。它们在招商局之外,对办有成效的开平矿务局、电报局和上海织布局也都同样存在着渗透的企图。

  有材料反映,就在招商局向汇丰洽借贷款的一八八五年秋冬之交,开平矿务局也曾向怡和洋行试探贷款。怡和主持人机昔(Wkeswiek)认为这是染指开平的良机。他满口答应,但要求贷款的交换条件必须是该洋行全面接管开平煤矿的经营管理(注:勒费沃尔:前引书,第七九页。《沪报》一八八五年十二月八日。)。一向在开平煤矿揽权的总工程师金达(Claude Kinder)和充当李鸿章洋顾问的德璀琳,为了使这种别有用心的贷款能够实现,从各方面为怡和洋行的阴谋游说奔走(注:勒费沃尔:前引书,第八页。)。但由于一部分投资开平矿的洋务官僚持异议,其中招商局天津分局总办黄建甚至向北京有关部门反映,而且舆论的反对也很强烈,北洋对此不能无所考虑,怡和的贷款活动因之搁浅。

  一八八七年,李鸿章在委派淮系官僚龚寿图等主持上海织布局的同时,又指示盛宣怀为该企业洽借外国贷款。外国资本代理人乘机提出的条件仍然是:(一)无条件地允许外国人在华设立工厂;(二)允许洋员充当中国企业的主要成员(注:《马士法文函件》,(一八八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三月三十一日,四月二十六日),转见费伟凯:《中国早期工业化》(AFeuerwerkerChina's Early Industrialization),一九五八年版,第二一四页。)。显然,这些条件既是为了实现外国势力多次提出而一直未获允许的在华设厂合法地位的要求,同时又是为外国资本对正在兴起的中国工业企业进行渗透准备条件。但是,这些条件明显地与洋务派集团经营近代企业的利益相抵触,自然遭到抵制。不过外国资本也未因此放弃任何可以利用的时机。一八九年,当上海织布局投产并显示了发展前景时,怡和洋行又主动向织布局表示,它愿意充当织布局的经理部(注:勒费沃尔:前引书,第四六页。)。紧接着上海汇丰银行在一八九一年春向织布局声言,它愿提供贷款一百万两(注:《北华捷报》一八九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第六一九页。)。同年六月德华银行也示意提供贷款十万两(注:《马道〔建忠〕来电》(光绪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见《李集》,电稿,卷十三。)。所有这些关注看来都是别有所图的。它们无非要乘中国棉纺织业进入发轫阶段,寻找渗透势力的时机。

  这一时期,美国资本的主要倾向虽然集中于应付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十九世纪八、九十年代乃是国际资本主义进入夺取殖民地高潮的时期。远东地区,特别是中国广大市场对美国资本无疑具有重大的吸引力。兼以八十年代后期,洋务派官僚重视铁路和电线的修建,视为图强手段,欧洲各资本主义国家的代理人云集京、津,各为本国资本输出进行激烈争夺。美国势力自也不甘完全置身事外。

  一八八四年底,美国使馆参赞何天爵(CHolcombe)以官方代表身份向总理衙门表示,美国商人愿意提供以二十年为期的长期贷款二千万两,年息五厘,但以经营中国所有铁路为交换条件(注:《美国使馆参赞何天爵致总理衙门函》(光绪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转见宓汝成编:《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一册,第六四页。)。翌年九月,美国财团又派遣工程师詹姆斯·威尔逊(James HWilson)来华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在中国如果修建铁路,是不是有利可图。是不是可以为美国资本家获得建路及管理的权利,是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为美国的技术和资本获致可观的利润(注:詹姆斯·威尔逊:《中国旅行调查记》,转见卿汝楫:《美国侵华史》第二卷,第四一六——四一七页。)。他得出的结论是:为建造铁路和开发这个神秘的国家中的其他工业资源而贷出资本,将使我们在实际事务上能对其加以控制,……同时为我们的技术和企业取得利益(注:贝雅特:《1885—1897年的外交政策》,纽约一九四年版,第四二四页。)。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任命一位深信应当不怕阻力地追求美国在华利益的时机已经到来(注: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纽约一九二二年版,第五九八页。)的陆军上校田贝(Charles Denby)为驻华公使,为美国资本输华积极准备条件。不久,便有由美国费城辛迪加支持设立的所谓华美银行的计划,声言对华提供贷款八千万两,作为修建铁路、开发矿山、敷设电讯等工程的费用,但须以极广泛的利权作为交换条件(注:《北华捷报》一八八七年十月十三日,第四六页。)。

  那末,华美银行所称极广泛的利权究竟是什么呢?不妨举两个实例来说明。其一,当上海电报局向它提出二百五十万两贷款的要求时,华美银行的条件是:一方面要以电报局的财产作为抵押;另方面还须由贷款者供给一切材料和器械,提供设计师、工程师,及对即将兴建的长途电线进行监督(注:《北华捷报》一八八七年八月五日,第一五四页。)。其二,华美银行规定,贷款如果用以修建铁路,则银行可以成为铁路的共同所有者(注:《北华捷报》一八八七年八月十二日,第一八六页。),等等。不言而喻,华美银行的贷款计划就是为了美国资本向中国近代企业伸展势力而设计的。李鸿章对之却甚感兴趣,特派马良赴美进行具体磋商。如果不是因为清政府内部反对激烈,总理衙门不敢批准合同(注:丹涅特:前引书,第五九九页。),铁路利权在甲午之前早就被李鸿章出卖得一干二净了。

  从这些事实来看,甲午以前,外国实业贷款的目的并不完全在于高额利息的盘剥。对于这一点,洋务派官僚也是有所觉察的。八十年代初,李鸿章在支持刘铭传借洋债修铁路的建议时,提出了三项防范性的规定:为防止洋人把持铁路,一切招工、购料和经理铁路事宜,由我自主,借债人不得过问;防止洋人诡谋占据铁路,不准洋人附股不得将铁路抵交洋人;防止外国势力借铁路债款侵害中国财政,要事先议明借款由国家指定日后所收铁路之利陆续分还(注:《直隶总督李鸿章奏》(光绪六年十二月),转见《洋务运动》第六册,第一四五——一四六页。)。他明确表示,违反这三点要求,便拒绝借款,即所谓不如是则勿借也。在这里我们不厌其详地转述李鸿章所说的三项规定,不是为了评论洋务派举借外债的态度,而是从另一个侧面证明,甲午以前,外国实业贷款往往在追求利息之外,有的掺杂着对企业主权的控制,有的则规定拿一部分贷款来购买债权国的产品,……作为贷款的条件(注:《列宁选集》第二卷,第七八六页。)。这乃是列宁所说的资本输出的最普通的现象。联系我们在前面分析的各次实业贷款(包括最后未订立的某些借款活动),人们可以看到,一部分作为贷款的货币资本,尽管为数不多,但已经带有资本输出的性质。这种现象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即资本主义世界还处在帝国主义前夜的时期,已经在半殖民地中国不只一次地出现,说明它并非一定要迟至甲午以后才见之于实际的。

    三

  洋务企业向外国资本的贷借活动并非止于一八九四年。甲午以后,继续经营的洋务企业与外国资本的联系也从未间断。例如,一八九七年开平矿务局以局产作担保,向英商墨林公司举借贷款一百四十万两;一八九六年改为官督商办的汉阳铁厂所属的大冶铁矿在二十世纪初向日本资本所进行的借款等等,实际上都是甲午以前实业借款的继续。从这一意义上说,探讨洋务企业与外国资本关系时,自然还应对甲午以后的活动,选取典型,进行分析,比较全面地说明晚清实业借款的情况。

  甲午战后,国际国内情势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国际上,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特点,集中地反映为帝国主义国家在殖民地半殖民地争夺垄断权。这一时期,为攫取中国铁路修筑权和矿山开采权而划分势力范围的争夺,以及以贷款为工具控制中国近代企业的活动,都更深刻地体现了帝国主义资本输出的不同形式。就后者而言,帝国主义对汉阳铁厂(即后来的汉冶萍公司)所进行的贷款活动,很可以作为这一时期外国实业贷款的典型,以说明甲午以后帝国主义对华资本输出的特征。

  在国内,甲午战争宣告了洋务运动的破产。但是,官督商办企业并未因此停止自己的活动。这不仅表现在某些在甲午以后出现的新企业,如苏纶纱厂、大生纱厂都还是以官督商办名义发其端;而且旧有的官办企业,如汉阳铁厂,还在一八九六年改变为官督商办组织形式。所以不能把甲午战争的失败视为官督商办企业的结束。不过控制洋务企业的大官僚则因甲午战争而出现了某些变化。洋务派淮系势力在甲午之后一度消沉,湖广总督张之洞在华中崛起。一向为李鸿章作经纪而与英、德、美、日有广泛联系的盛宣怀转而与张之洞结合,接办汉阳铁厂,主持中国铁路公司。外国资本便借盛的招引,向华中扩张。这一时期,汉冶萍公司所举借的外债在外国实业贷款总额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非常引人注目。

  据徐义生同志整理的《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计算,从甲午至辛亥,十七年中,清政府向外国资本举借的全部外债计有一百十一笔,其中实业借款(包括铁路、工矿、电报等部门)共五十九笔。这五十九笔中属于工矿借款的为二十四笔,汉冶萍公司一家便占了二十二笔(注: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第二八——五二页。)。这个统计所依据的材料还不完全,却是目前唯一比较全面和可靠的统计,很能帮助我们了解汉冶萍公司外债在甲午以后的工矿企业借款中的重要地位。另据汪熙同志就《盛宣怀档案》中对汉冶萍公司外债的数额所作的整理和换算,从一八九八年到一九一一年,汉冶萍公司向英、德、日等国共举借外债达二千九百八十余万关两,其中以借自日本的债款为最多,计达一千九百四十余万关两,占借款总额65%(注:《汉冶萍公司外债总表及清单》,《盛宣怀档案》,转见汪熙:《从汉冶萍公司看旧中国引进外资的经验教训》,《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一九七九年第六期,第二六页。)。无疑,所有这些债款的贷予,在不同程度上都包含着债权国染指企业的企图,特别是日本的表现尤为突出。它和盛宣怀在一九——一九四年订立的兴业银行三百万日元的贷款,其过程之曲折,反映了外国资本的掠夺随着帝国主义时期的到来而变本加厉(注:应该指出,日本在当时也是一个负有外债的国家。它在一八九六年欠外债四十六万七千余日元(见洛克伍德:《日本经济的发展1868—1938》,一九五四年美国版,第二五四页)。一九四年增为四亿两千余万日元,一九五年更增至十四亿余日元,直到一九一一年,它的国外借款长期在十五亿日元上下(见长冈新吉、田中修、西川博史:《近代日本经济史》,一九八年日文版,第一七页)。它显然不是资本过剩的国家。但它利用甲午战后时机,尽力挤入争夺中国市场的斗争。)。因此,这一笔贷款对于进一步认识外国实业贷款的实质是很有意义的,值得作为典型来剖析。

  盛宣怀在一八九六年接办汉阳铁厂后,虽将企业的经营形式从官办改为官督商办企业,但并未因此争取到私人资本的支持。一八九八年,为汉阳铁厂准备可靠的燃料基地而开发萍乡煤矿,盛宣怀以招商局在上海洋泾浜的栈房作担保,向德国华泰银行代理商——礼和洋行(Carlowitz Co)借贷四百万马克(约合一百三十二万九千余两),议定萍乡煤矿一切机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均须从德国购买和聘请(注:徐义生编:前引书,第三二页。),因而德国资本首先侵入萍乡煤矿。

  除德国外,企图染指汉阳铁厂、萍乡煤矿的还有英、日、比利时各国。当时掌握华中实权的张之洞,在甲午以后的对外态度,先则主张联俄亲德,反对英、日;及至一八九七年,德国借曹州教案,公然攫夺山东路矿权益,全国震动。英、日势力便乘机以合保长江名义向张之洞等施加影响。于是他又转而倾向英、日(注:参见邵循正:《辛亥革命前五十年间外国侵略者和中国买办化军阀官僚势力的关系》,《历史研究》一九五四年第四期。)。所以,一八九八年,日本前首相伊藤博文访华时,特地到湖北与张之洞作政治、经济交易。嗣后便有盛宣怀与日本八幡制铁所在一八九九年二月签订煤焦铁矿互售合同。此项合同不仅在经济上对日本有利,而且为日本势力楔入华中打开了缺口(注:这项合同主要内容有:日本制铁所向湖北汉阳铁厂所属大冶铁矿购买矿石,每年定购头等矿石五万吨,每吨价日金三元;汉阳铁厂每年购买日本焦煤至少三、四万吨,价格按时价议定;〔大冶〕附近产铁山场,除汉阳铁厂按月先尽自用外,合同期内,亦必先尽日本每年五万吨之矿石,决无缺少,如日本要加买矿石,亦必照办;日本制铁所不得于大冶之外另与中国各处另立买铁之约,大冶亦不得将铁石卖与在中国地方另设洋人有股之铁厂;日本制铁所拣派要员二、三名,常驻大冶石灰窑、铁矿两处,以便经理购买矿石等一切事宜。合同有效期为十五年。详见《矿务档》第四册,第二三二二——二三二四页。)。

  当盛宣怀在一九二年和礼和洋行再次洽商新贷款,因条件悬殊延宕未决时,日本便以购运大冶矿石预借矿价的名义赶紧与盛联系。出面与盛接触的并非一般商人,而是日本驻上海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而小田切的一切行动则是严格遵循日本外务省的指示。这就是说,商洽中的贷款实际上是在日本政府直接指使下进行的。

  日本政府之所以急于向大冶铁矿伸手,是因为它在一八九七年在九州福冈县创建了八幡制铁所后,一直苦于国内铁矿资源贫乏。它根据一个曾任清政府实业顾问、后来改为专驻大冶铁矿代表西泽公雄的调查,深知大冶铁矿蕴藏丰饶,矿质优良,是一座很有希望的矿山。所以,当盛宣怀表示乞求日本贷款的愿望时,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立即指示小田切,必须注意日本以外的外国人对此〔大冶铁矿〕也有觊觎之意,因此,要在确定我方权利的情况下,满足盛宣怀的贷款要求(注:《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致驻沪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明治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日档》,76186。)。随后,他又在一九三年二月五日具体指示小田切在与盛磋商过程中,必须注意:1)借款定为日元两百万元,倘必须增加,则定为三百万元,利息长年六厘,以三十年为期;(2)以大冶矿山、铁路、房屋及一切机器等类作为该借款之担保。此项矿山、铁路、房屋及一切机器等在该期限内不得让与其他国家,亦不得再作为担保之用(注:《小村外务大臣致小田切总领事》(明治三十六年二月五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卷三六,第二册,第二五页。)。据此,小田切对盛宣怀一再强调大冶铁矿权益不得让与日本以外的其他国家,也不可以铁矿权益作为借用日本以外的其他国家贷款的担保,而归还贷款的手段规定为从出售给日本的铁矿价值中扣除,不还现款(注:《驻沪小田切总领事致小村外务大臣电》(明治三十六年二月六日),《日本外交文书》卷三六,第二册,第一九九页。)。

  为了保证日本势力能长期控制大冶铁矿,日本外务大臣再次指示小田切在谈判中还必须注意:尽量巩固汉阳铁厂和八幡制铁所的关系;防止大冶铁矿落入他国之手,此实为保全我国制铁所发展的必要措施。为此目的,尽可能将借款期限延长,这就是目前定为三十年的理由所在无论如何,三十年的期限必须予以坚持(注:《小村外务大臣致小田切总领事》(明治三十六年三月十日),《日档》76/168。)。众所周知,历来提供贷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磋商过程中总是强调最高的利息率和最短的期限。而日本的要求恰好相反,它不斤斤计较利率,又坚持放宽贷款期限,是前此外国实业贷款中少见的现象。这恰好说明这一笔实业贷款的动机和目的不仅在于经济要求。

  值得指出的是,在磋商贷款的过程中,日本驻沪领事密切注意盛宣怀的活动。一九三年三月,盛因事赴京,日本外务省接到报告后,立即电示驻华特命全权公使内田,通知他:盛宣怀本月十四日将从上海启程赴北京,望利用会晤时机,向盛作一劝告〔指以大冶铁矿作为借款担保,以确立日本对该矿的权利〕,从中协助小田切总领事(注:《小村外务大臣致内田康哉全权公使》(明治三十六年三月十日),《日档》,76186,机密第十三号。)。到三月下旬,小田切又了解到盛在上海时,还曾与比利时、德国有过接触,但因盛宣怀已晋京,故万事不明。他唯恐盛宣怀与各方面竞行交涉,谋求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而与之订约。因此,他建议日本政府:目前需要特别注意,希望驻北京的帝国公使在此期间,监视此人的活动,见机与他及〔中国〕外务部进行交涉(注:《小田切总领事致外务大臣小村》(明治三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日档》,76/186,机密第四号。)。

  从一九三年三月小田切根据日本外务省指示提出第一次贷款方案后,他一直在进行紧张活动,到一九三年十一月九日,终于与盛宣怀在上海签订了借款临时草约十款。其中主要的条款有:第一款,督办湖北汉阳铁厂之大冶矿局,订借日本兴业银行日本金钱三百万元,以三十年为期,年息六厘。第二款,以大冶之得道湾矿山大冶矿局现有及将来接展之运矿铁路,及矿山吊车、车辆、房屋、下陆修理机器厂为该借款担保之项。此项担保在该期限内不得或让或卖或租于他国之官商,即欲另作第二次借款之担保,应先尽日本。第三款,聘请日本矿师。第四款,此次借款言明以制铁所按年所购矿石价值,给还本息,不还现款。第七款,借款合同期限既订明三十年,则每年还本以十万元为度。如某年制铁所收运矿石吨数,价值仅敷还息,则先尽还息。是年应还本项,便迟至下一年归还。又如制铁所收运矿石吨数价值,除抵还借款利息外尚有多余,大冶矿局即将此多余之数,尽数抵还本项,利随本减。倘本项逐渐减少,计算不到三十年便可还清,则大冶矿局暂停数年还本,以符合同三十年期限。此暂停还本数年内,矿价抵息外,多余之数,制铁所付交现款(注:《大冶铁矿购入借款关系杂纂》,《日档》,76186。)。

  上述合同的主要条款充分反映了日本的意图,这就是尽一切办法长期控制大冶铁矿。

  对于盛宣怀和小田切的多次磋商,张之洞全力支持。虽然他对草约中规定以矿山作保一款,一度犹豫,指示盛设法取消,但遭日方代表强烈反对。据盛称,日本的理由是:商家三、五万款项尚须的保,况什百倍蓰于此,……断难遵删,而且词意决绝(注:盛宣怀:《寄外务部张宫保、鄂端午帅》(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初六日),《愚斋存稿初刊》卷六二,第六页。)。张之洞随即表示妥协,自我解嘲地说什么三十年后本利全清,虽指山作保,似亦无妨(注:《张宫保来电》(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初九日),见《愚斋存稿初刊》卷六二,第十一页。)。于是大冶购运矿石预借矿价正合同遂于一九四年一月十五日签订(注:详见《矿务档》第四册,第二三三三——二三三七页。)。它除了在个别地方稍有变动外,基本上与草约内容相同。多年来日本梦寐以求控制大冶铁矿作为八幡制铁所原料基地的图谋终于全部实现。继一九四年之后,日本还在一九五年、一九八年、一九一年、一九一一年先后对汉冶萍公司提供计达一,二○○余万日元的贷款(注:按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第一二页插页所列数字计算。),其本息均以大冶矿石作为偿还手段,从而使汉冶萍公司长期无法摆脱日本势力的控制。而日本政府利用在表面上是商业关系的贷款,逐步取得萍乡煤矿、汉冶铁矿的采掘权,进而使企业管理权归于本邦之手(注:《日本农商务大臣、外务大臣、大藏大臣致内阁总理大臣请求阁议案》(明治三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日本外交文书》第三八卷第二册,第二七页。)。

  日本资本对汉冶萍煤铁资源的掠夺并非就此止步。一九八年十月,它利用盛宣怀东渡日本治病时机,由外务相和内阁大臣出面,侈谈中日推诚协和合资经营(注:盛宣怀:《愚斋东游日记》,第四六——四七页。)。内阁大臣桂太郎在接见盛宣怀时,迳以八幡制铁所的创办和生产为话题,毫不掩饰地表示敝国原料不多, 故有购运大冶矿石之举。鄙见最好两国合办,贵国富原料,敝国精制造,资本各半,利益均分,通力合作。桂太郎很了解汉冶萍公司的要害之一是资本短绌,便借题发挥:大凡办事总须资本大,方能获厚利。他怂恿盛宣怀到八幡制铁所时,详细阅看,或可商量一合办之法(注:《愚斋东游日记》,第五二页。)。十分明显,日本当权者在当时倡议的所谓中日合办,不过是为日本势力鲸吞汉冶萍公司开辟门径。但是,他给予盛宣怀的影响很深。据大冶铁矿监督西泽称,邮传部尚书盛宫保〔宣怀〕希望在五、六年以内组织一个大的托辣斯,大规模地开展中日两国的冶铁工业,盛极力主张日本人利用中国人的商业才能,在中国的广大市场上和他们合作(注:《北华捷报》一九一一年十月十四日,第一六页。)。这表明日本势力的引诱确实产生了作用。及至武昌起义,盛宣怀惶惶然,妄图以该铁厂和日本国具有利害关系为理由,热望日本出面设法予以保全。日本驻华公使顾虑时局动荡,不能草率从事,而要静观事态发展(注:《伊集院驻清公使致林外务大臣电》(一九一一年十月十二日),邹念之编译:《日本外交文书选译》,一九八年版,第四二页。)。嗣后盛又提出由汉冶萍公司〔向横滨正金银行〕借款六百万元,其目的全在于争取日本对保护汉阳铁政局做出确实保证。对于此项要求,日本公使伊集院的反应便很积极。他虽也认为这时贷款难保不承担若干风险,但就其最终结果来看,总会有助于我方对汉冶萍公司伸展势力和确保权益。因此,他向外务大臣内田建议,要不逸时机,设法促其实现(注:《伊集院驻清公使致内田外务大臣电》(一九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邹念之编译:《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四八页。)。不久,清政府慑于铁路风潮,撤去盛宣怀本兼各职,盛遂在惊惶失措中于一九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投身正金银行〔北京〕支店长寓邸;旋又在同年底,在英、美、德、法、日势力的庇护下,避居大连,逃亡日本,再次乞求正金银行代表小田切援手。小田切则利用盛进退失据的境遇,为吞并汉冶萍进一步施加压力。他表示:惟闻三井〔洋行〕曾有华日合办〔汉冶萍公司〕之说,弟一再筹思,除此实亦别无办法(注:《小田切万寿之助再复盛宣怀函》(一九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东京,转见陈旭麓、顾廷龙、汪熙主编:《辛亥革命前后——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九年版,第二三四页。)。不久便有消息透露,小田切和盛宣怀经仔细研究后,佥认为汉阳铁厂、大冶铁矿、萍乡煤矿这一项贵重资源应由一日中合办的机构来管理、经营(注:《北华捷报》,一九一二年二月十日,第三六一页。)。事实上这个报道不过是对一九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签订的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草约这一事实的反映。中日合办草约虽然最后在全国强烈反对下被迫废除,但是,历史的实际反复证明,帝国主义国家的实业贷款说到底是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进行掠夺的一个组成部分。

  综合以上所述,产生于半殖民地条件下的洋务企业,在它的发展历程中遭遇到外国势力多方面的干扰。外国资本的贷款,从实质上说,也是外来干扰的一种曲折的表现。它为外国势力的渗透所起的作用是其他手段难以比拟的。

  人所熟知,洋务企业中的轮船招商局在七十年代初创立时,立即遭到外国航业势力的倾轧。但是,竞争所导致的损失,竞争者双方毕竟都要承受。当时招商局固然因倾轧处境艰难;而经营航业的外国洋行也未能由此获利。美商旗昌轮船公司在一八七六年闭歇和出售,原因之一,未尝不是与当时中外航业剧烈竞争密切相关的。可是一当外国势力以贷款者的身份与洋务企业形成了债权者和债务者的关系时,它便可以利用这种君临于人的关系,片面获致重大利益。轮船招商局便因举借外债,从对等的独立地位,降落到受人束缚的境地。而与外国资本发生了借贷关系的其他洋务企业在经济地位上的变化,几乎都与招商局的境遇相同。这是中国近代企业与外国资本发生联系后所暴露的一个特点。

  历史地考察外资对洋务企业贷款作用时,我们看到,在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之交,外国贷款大抵是以通常的经济贷款进行活动的;但从八十年代中期以后,情况开始出现变化。外国实业贷款中已经有一部分转向带有资本输出的性质。甲午以后,这种变化迅速发展,成为实业贷款中的普遍现象。这种情况的变化,从根本上说,是与世界资本主义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这一特点相关联的。因此,在分析半殖民地国家外国实业贷款的作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取得合于实际的结论。

  作者附记:本文引用日本档案材料,除注明译者姓名者外,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简萍同志提供,特此志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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