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近代公司史研究述评

来源:《江西社会科学》200407

 杨在军

    本文先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近代公司史研究现状进行了简单描述,然后分门别类地对近代中国公司制度史中“公司性”问题研究进行了述评,主要内容包括近代公司发展阶段及特点、公司法规、公司类型、数量分布、资本等集、公司治理与管理等。

    [中图分类号]F129.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407-0242    丁长清荐

    一、概述

    20世纪90年代以前,近代中国公司研究的主要学术成果是近代公司史料集、企业史料集,以及一些有关近代公司制企业的专著和论文。不过,这些研究更多的是偏重公司作为近代企业的一般性和史实收集整理,没有突出其“公司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没有对近代公司制度进行深入专题研究的文献。

    真正对我国近代公司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这主要是由于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开始了股份制(股份有限公司)改革,以及随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内的一系列法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公司实践和公司理论研究。

    由于股份公司与传统企业区别最为明显,又是近现代公司的基本形式,因此近代股份公司成为学术研究的重点也就顺理成章。实际上,学术界对中国近代公司制的研究也是从股份公司入手的。1992年胡显中和周晓晶以轮船招商局为例,对其招商集股、股息分配、商董、总董产生方式、财务信息披露等近现代股份公司的特征和官督商办机制在其产生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进行了专题研究,”。同年,卢文莹电以轮船招商局为例,对其招商集股,官督商办的运作机制进行了研究,但其广度和深度都不如胡显中、周晓晶。这是较早对近代公司进行专题研究的成果。

    1994年彭久松、陈然在《中国契约股份制》一书和《中国契约股份制概论》一文中提出18世纪前期到20世纪上半期自贡井盐业普遍存在类似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契约股份制”的观点。虽然学术界对这一观点颇有微词,但二人较早将这种制度与现代公司制进行比较研究的做法显然是值得肯定的。1996年档案出版社出版了上海市档案馆的集体结晶《旧中国的股份制(1868-1949)》,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近代公司史料专辑,它将上海市档案馆保存的一些有关近代中国股份公司的历史资料展现在读者面前,为学术研究提供了方便。

    不过,1997年前的研究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相对有限,李玉、熊秋良在1997年还称其为“史学领域的一块处女地”。1997年十五大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目标是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后,公司实践热和理论热互相呼应,中国近代公司制度史的研究迅速升温。由于近代公司制度涉及面广,研究难度大,早期学者又缺乏相关积累,因此,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学术论文,专著较少,而且研究成果较多的是以李玉、张忠民等为代表的中青年学者。

    从研究清末《公司律》开始,李玉对近代公司意识、类型、制度建设,以及与公司制度关系密切的“官利”制度、股票市场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有相当论著。特别是《晚清公司制度建设研究》一书,不仅研究了近代公司制在晚清洋务民用企业的最初实践,还就晚清公司“官督”与“商办”的互动过程进行了探讨。该书还注意到《公司律》在公司制度建设中的实际作用,以及晚清政府的各种劝业手段在公司建设方面的实际效果。李玉在近代公司制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果集中在清末民初阶段。

    张忠民从传统的合伙制人手,利用丰富资料,对我国近代公司起源、相关法规、公司形态(经营角度)出现的逻辑顺序、公司类型(资本组织形式)、公司数量、行业和产业分布、地域分布、公司资本筹集和官利制度、公司制与近代企业扩张,以及我国近代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的演进等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2002年上海社科院出版的《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一书,可以说是对张忠民此前研究成果的总结。就对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而言,张忠民显然是首屈一指的。

    与李玉、张忠民等偏重近代公司实践研究不同,豆建民专注于近代公司思想,他较为系统地研究了近代公司思想。豆建民先对洋务运动到清末的股份公司思想进行了专题分析,1999年他又在《中国公司制思想研究》一书的前三章对近代公司思想的产生与官督商办问题;公司法人准则与近代中国公司思想的演进;公司思想与国家、官僚资本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不过,宫玉松、王成早在1995年就对近代公司思想进行了初步探讨。另外,施正康从投资角度对近代公司理念与实践进行了探讨。王处辉还从企业组织形态变迁的角度对中国近代股份公司制度进行了考察。

    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近代公司制度研究已有相当广度和深度,下文分专题就近年近代中国公司制度史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归纳。由于公司作为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概念,其中有许多属性于其它经济组织形式所共有,下文原则上只考虑与公司特有属性相关的问题。

    二、近代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及特点

    近年来,学术界对彭久松、陈然“契约股份制”思想进行了否定,认为“契约股份制”属于典型的前近代股份合伙范畴,其代表人物是张忠民。近代公司发展阶段方面,一般以公司形态演进划分,但具体阶段有所差异:一般在研究公司发展过程时都会涉及其发展阶段,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张忠民的观点。

    近年来,理论界已经形成共识,中国最早出现的公司是五口通商前后外国人在华开办和经营的公司。由于当时清政府没有相应法律规范,因此这些外国公司大多在本国或香港注册。这些公司基本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有相当一部分由中国买办“附股”提供,因此多属“中外合资公司”。外国早期在华公司分布在贸易、保险、航运、租界公用事业及少量加工制造业,从行业特征来看多数是新兴行业,而非中国传统行业。对这些早期公司的研究较为零散,尚没有发现专题研究,多分布在研究近代公司起源的文献中。

    中国自己的公司以1872年官督商办轮船招商局的创办为起点,故学术界在研究中国近代公司产生时一般以轮船招商局为例。一般认为,股份公司在中国的起源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必然性是社会化生产发展的趋势所在,偶然性是这一制度并非自发形成,而是国门洞开,西风东渐的结果:也就是说,中国公司制产生之时,我国生产力水平、市场发育、信用经济都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在此情况下,早期买办“附股”于外国公司起了传播西方公司文化的媒介作用,外国在华公司在买办、洋务运动中的示范作用对中国公司的产生起了催生作用。清政府在中国自身公司产生过程中被动地成为牵头人。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早期公司以“官督商办”为主,同时体现出股息官利制、无限责任、享有“专利”特权、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等特点。朱荫贵对早期有代表性的36家股份公司研究表明,早期公司虽与西方典型公司形态有所差异,但与传统企业相比是大大进步了。

    一般认为,19世纪70年代到甲午战争,是中国近代公司官督商办时期,官督商办在早期公司中的普遍性引起了理论界高度重视。在经济史学界掀起近代公司热后,理论界对以轮船招商局为代表的晚清官督商办公司制产生了极大兴趣。其实,美国学者陈锦江早在1977年就官督商办制度对近代公司起源的积极作用进行了较为客观的评价。早年,国内学者更多的是对官督商办公司制度采取一种批判的态度,即使是后来对官督商办进行客观评价的李玉也概莫能外。近年来,理论界对官督商办制度的认识趋向于利弊共生,认识到其对早期公司产生的积极作用。学者们主要从实证的角度对官督商办制度进行了较为客观的评价。研究表明,官督商办是早期中国公司的必然选择,它是对西方典型股份公司形式的一种制度创新,但它作为一种过渡形式是符合一般规律的。不过,王处辉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官督商办中的“官督”是中国特色,官督是一种制度创新。近年来,对早期公司官督商办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李玉等对早期公司“官督”与“商办”互动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罗肇前曾对李鸿章和张之洞这两位不同阶段官督商办的倡导者和推行者实施的官督商办异同进行了比较;周建波则对股份公司中官督商办制度的起源、发展、衰亡的过程进行了考察。

    正如上文所述,官督商办是一种过渡公司形态,随其逐步走向没落,以家族为核心的商办公司得以蓬勃发展。一般认为,由于传统家族观念和以及上文提到的近代公司产生条件的不成熟,致使中国近代企业家把社会信任范围限制在同乡和家族范围内,从而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和高层管理人员安排方面,都体现出浓厚的家族色彩。由于近代家族公司的普遍性、存在时间长,资料相对丰富等特点,相关研究颇多。但学术界对家族公司的研究基本限于实证研究,豆建民虽对近代家族公司思想进行了的探讨,实际上还只是列举了荣家企业的家族性。近代中国公司家族问题还引起了西方学者的注意,白吉尔从中国资产阶级的角度入手,研究了荣家企业、永安公司、恒丰纱厂等公司的家族结构,并对家族公司发展的利弊进行了分析。

    近年研究表明,包括战前通海实业公司、荣家茂新、福新、申新总公司,以及刘鸿生创办的中国企业经营公司等都不是真正意义的持股公司。朱以青在1994年首先对此进行了区分,认为这些企业集团“是这样一种经济组织:以拥有一定地位和资金的人物为核心,建立起一系列以资金为主要联系纽带,在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互相联系,进行某种行业或多种行业生产或经营的企业”。早期的企业公司投资者往往以自然人的名义进行投资,而不是法人,因此与现代意义上的控股公司相去甚远。黄汉民1994年对抗战时期上海的企业公司进行了研究,并认为抗战前上海企业公司名不副实,抗战爆发后真正意义的企业公司在上海出现,太平洋战争后出现反常的迅速增加,但企业公司业务性质随之发生蜕变,体现出较大投机性。近年研究表明:由于直到1929年《公司法》才明确规定了法人持股,且有严格限制,因此抗战前企业公司虽然出现,但基本局限于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渗透。战时上海与内地企业公司有明显差异,上海企业公司投机性明显;内地企业公司主要由各地方政府或地方与中央共同创办,官僚性更强。但从公司制度演变的角度来说,这些企业公司,特别是上海企业公司,与战前的一般性公司相比,已具有投资、控股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行业和经营方式的多元化,以及充分利用资本证券市场筹资功能的三大制度创新特点,已经是现代意义上的控股公司了。

    至于国有大公司,抗战前基本限于金融业。抗战爆发后,以资源委员会参股或控股为主的工矿业国有大公司迅速发展,以贸易委员会为核心的商业国有大公司也不少。抗战后,由于国民党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和接受敌伪资产组建公司制国有企业,因此迅速形成了一大批隶属于政府机构,在行业中占有明显优势的国有大公司。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张忠民对战后南京政府国有股减持的实践进行了专题研究。张忠民还对近代公司发展过程中国有公司及国有控股、参股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简单描述。

    三、公司法规

    近年来学术界主要对近代历次公司法的出台背景、产生过程,主要内容、相互关系,以及对公司发展的作用等进行了研究。一般认为,《公司律》之前,无论是外国在华公司、还是中国自己的公司都缺乏相应法律规范,而中国自身公司的成立需要经过政府特许,因此这一阶段又被称作近代中国公司发展的特许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早期公司运营不规范,与传统企业的区别仅仅体现在资本筹集和具备了名不副实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的专有结构。这一现象不仅为时人所垢病,也为当代学者所普遍批判。但近年来,张忠民、王处辉等学者已经客观认识到公司的出现先于公司法规,早期公司采取特许方式符合公司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

    近代中国先后颁行了4部公司法,虽然每次公司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但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是逐步趋于完善的。1904年的《公司律》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对公司作了正式的法律界定,标志着特许阶段结束,准则阶段的开始;1914年《公司条例》规定了公司的法人地位;1929年《公司法》使公司的定义更为明确,并首次规定了法人持股的合法性;1946年《公司法》增加了有限公司和外国公司的条款,张忠民还认为,1946年《公司法》力图与当时国际发展趋势接轨。

    近代中国公司法主要是制度引进的结果,早期基本上是参照欧洲大陆民商法,特别是德国公司法的具体内容,突出表现在公司类型中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颁行的两部公司法,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英、美法系公司法的内容,其突出表现是关于参与制内容的引进。近代中国公司法从整体上来看落后于公司企业的发展,虽然这些公司法规法理不尽完善,但其对我国近代公司制度发展的积极作用还是应该肯定。

    近年来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很多,除了张忠民研究外,还有一些比较深入的研究。李玉、熊秋良不仅对晚清公司法进行过专门研究,还就1914年《公司条例》颁布后荣家企业由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无限责任公司和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由股份无限公司改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作了实证分析。宋德会对近代中国先后颁布的四部公司法中的责任制进行了专门研究。曹成建专门就近代中国公司法规对外资及中外合资公司的规范问题进行了探讨。科大卫还对近代公司法与“商号”(即近代公司)产生的关系作了专题研究。

    不仅经济史学界对近代公司法的研究较为深入,李小宁、舜秋等法学者也对近代中国公司立法进行了研究。李小宁对近代中国公司立法过程中引进与中国国情结合问题:个别立法与成套法律、政策结合问题;具体改革与大环境整治等三方面对我国近代公司立法进行了分析。舜秋则从法学角度对近代中西公司法进行了比较研究。    四、公司类型、数量及时空、行业分布问题

    1.公司类型

    1904年前,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规范,对公司界定是很难,实际上多数学者将当时采取股份集股的企业均看作公司,因此股份制成了学术界对早期公司的代名词。

    1904年以后有了法律依据,相应的史料也较为丰富,为学术界深入研究创造了条件。由于有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公司类型基本上依据法律划分,《公司律》和后三次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相差较大,而后三次公司法中公司类型相对稳定,即都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1946年《公司法》除延续以前类型外增加了有限公司和外国公司。张忠民、豆建民还对这些基本的公司类型按照公司责任等进行了重新归类。

    研究表明,近代公司类型,在制度安排上各有其优劣,公司数量亦有多寡。就无限公司而言,虽然其“人合”特点决定了它有较好的对外信用,但无限责任股东的狭隘范围却限制了公司扩张,其数量虽仅次于股份有限公司,但多适合于小型企业;资合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广泛社会公众性及资本证券化和有限责任等特点,具有资本筹集和企业扩张等优势,不但适合大中型企业,而且一经出现即成为公司组织中数量最多、最具生命力的公司类型;两合类公司介于人合与资合公司之间,虽然表面上兼顾了两种公司的特点,但其内在缺陷非常明显,故呈没落之势;至于有限公司(《公司律》中的合资有限公司实际为有限公司),虽然在1914年《公司条例》和1929年《公司法》中均失去了法律地位,但其有限责任、成立手续简单等特点,还是受到商界的欢迎。长期存在的外国在华公司长期享有法外治权,几乎不受中国法律约束,直到1946年《公司法》才从形式上将其纳入中国法律规范。

    2.公司数量及其分布

    由于《公司律》之前对公司没有统一界定,公司成立没有注册登记等基本手续,因此,到目前为止,对早期公司数量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公司律》之后,公司成立必须注册登记,这为研究近代公司数量提供了方便。李玉根据当时《商务官报》对1904年到1910年各年公司注册数量、各地公司总数,以及具体注册企业概况进行了整理(附表234)。张忠民的研究无论广度还是深度与李五相比都有所提高。他先将公司数量演进按历史阶段划分为,1912年前的晚清,1912年到1926年的北洋政府时期,以及1927年到1949年的国民政府时期三个时期。又以公司数量为标准将其划分为,每年基本在200家以下的1927年以前,200家到500家之间的1927年到1945年,公司没立的大量抗战以后三个阶段。从总体上看,1904年到解放前夕,注册的公司可能已经超过1万家,并认为,虽然《公司律》后公司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个别年份外),但在整个社会经济组织中所占比例一直是微乎其微的。

    近年来,对公司数量的行业分布,以及各行业的公司化程度进行了研究。虽然早期公司数量难于统计和估计,但利用一些相对零散的资料,学术界已经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早期的股份公司基本分布在通商口岸及其附近地区,主要分布在交通(轮运、铁路)、矿业、金融、纺织等行业。

    在准则阶段,就行业分布而论,现代制造业中公司数量最多,但公司制度最为发达的是银行业,特别是南京政府《银行法》之后,银行完全公司化了。研究结果还说明,公司数量的产业或行业分布,与该产业部门或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风险有很大相关性,公司组织集中的部门和行业多属近代新兴产业、规模较大或风险较大的行业。

    对准则阶段公司地区分布研究结果表明,20世纪上半期中国公司地区分布不均衡的特征较为明显。具体表现为,以上海为中心的工商业大城市始终集中了为数众多的公司组织;西南地区的公司组织随时间推移无论数量还是在全国所占比重都呈持续上升趋势,尤其抗战时期更为明显。从总体上看,地区分布不均衡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基本保持一致。

    五、公司资本筹集

    学术界普遍认为,近代中国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很不发达,银行并没有真正发挥对工商实业资金融通的功能,而外人对华直接投资非常有限,因此近代中国资金市场供需矛盾极为突出,资金严重短缺。一方面是资金短缺,另一方面是国人缺乏投资和风险意识,习惯投资于风险较小的传统产业和收益率高而相对稳定的土地。在此情况下,公司资金来源的最佳选择似乎应该是通过自身积累,然而近代中国民族资本发展时间不长,而且面临外国资本家的不公平竞争,因此资本积累亦有限,满足不了自身对资金的巨额需求。

    在上述背景下,如何解决公司筹建和发展中的资金问题,无疑成为近代公司史研究的热点,近代公司招股过程中普遍采用的“官利”制度自然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最早对官利制度进行较深入研究的有李玉和熊秋良、邹进文和姚会元。他们研究表明:官利制度是晚清乃至近代中国股份公司的普遍制度安排,官利制度使近代中国股份投资既有典型股票投资属性,又派生出特有的债券色彩,这就决定了官利的两面性。不利的一面:提高了企业筹资成本,“侵耗”了企业的资本积累;弱化了民众的投资风险意识和股权意识,扭曲了股份公司的管理机制。有利的一面,也是官利产生的重要原因:使国人克服了对股份公司投资心存疑虑、裹足不前的消极心态;缓解了国内资金市场供不应求的矛盾,使中国股份公司在与其它经济组织争夺资金的过程中得到喘息机会。张忠民等还认为,官利的长期存在与近代公司法律规定有关,这一制度在近代其它组织形态的企业中也普遍存在,在前近代的“企业”中也有类似情况。朱荫贵则从引进与创新的角度,对近代公司普遍存在的官利制度进行了剖析,对其产生的原因、特点、延续70多年状况进行了全面考察。其它学者的研究与上述观点相比并没有明显创新之处。

    证券市场在近代公司发展中的作用虽然有限,但还是引起了学者的注意,其中对19世纪80年代初的股票交易研究较多。李春梅较早对1883年股市风潮与股份公司发展关系进行了研究。李玉对上海股票市场在股市风潮前的空前兴盛原因和股市风潮对洋务民用公司发展的负效应进行了分析。朱荫贵认为从19世纪80年代前期的股票交易高潮不仅与当时股份公司经营状况较好,投资者有利可图有关,还与外国在华公司的收益率高有关。股票交易高潮的出现,“纠股集资”功能的发挥,必然促进股份公司发展,股票交易高潮也说明民众对股份公司认识的提高。在准则阶段,虽然我国股票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一度对民初公司发展起了推动作用。但是1921年“信交风潮”直至抗战前,中国的证券市场蜕变为以公债为主的“财政市场”,其对公司发展的积极作用微乎其微。战时证券交易所主要业务虽然恢复成股票交易,但对公司发展的作用无疑是有限的。战后初期,证券市场一度发挥过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积极作用,但随战争范围的扩大,顿成过眼云烟。马俊亚还从近代资金市场状况出发考察了荣家企业、刘鸿生企业、南洋兄弟烟草公司、永安公司集团的优势。此外,白丽健还对20世纪30年代公司债特征和效果进行探讨。周建波对洋务运动期间规范证券股票市场的思想进行了专题研究。张忠民还对《公司律》前后的公司股本筹集概况、早期铁路公司股本筹集、股本筹集中额定资本与实收资本问题,股票面值演变、包括彩票股在内的集股奖励、股票记名等问题进行了较为翔实的研究。

    六、公司治理与管理问题

    我国学者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掀起公司治理研究热,其重点是使西方理论本土化,以期解决我国当代公司治理问题。事实上,我国当代公司和近代公司的生存环境有诸多相似之处,比如相同的儒家文化氛围、社会经济所处阶段的特殊性等,因此以史为鉴,研究近代公司治理对当代公司治理应有借鉴意义。为此,笔者将近代公司治理研究的现有几例作较为详细的介绍。

    豆建民早在1999年《中国公司制思想研究》一书中就多次提到“公司治理”一词,并有专门一节“公司治理中的特色问题”,就准则阶段股权限制思想、法人控股与控股公司思想、家族公司思想进行了研究。但非常遗憾的是,豆建民对于公司治理这一复杂的概念却避而不谈。而梁华虽然提到了公司治理这一概念,但其将公司治理简单界定为控制权问题,显然是值得商榷的,而其仅对轮船招商局官督商办治理问题进行研究,对公司治理的探讨仅限于商人对公司的控制,而对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洋务派抑或清政府视而不见,显然有失偏颇。而高明华虽然详细地阐明了多种公司治理概念,但其对近代公司治理适用概念没有界定,而最为关键的是其对近代中国公司治理并未进行研究,不过是引用了豆建民对近代公司思想研究成果的一部分。

    张忠民对近代公司治理结构演进进行了研究。他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仅限于狭义公司治理,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对早期公司官督商办治理结构的研究与梁华相反,认为官府势力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将当时公司治理缺陷均归因于官府权力的干预,忽视了政府在当时的积极作用,并将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等归结为缺乏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并认为当时大股东担任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做法是不妥的。对《公司律》之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张忠民将其分为股东与股东会制度、董事会与董事会制度、委托代理制下职业经理阶层三个方面单独进行研究,对狭义公司治理中的三方在公司治理中地位的演变作了描述。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公司治理问题,但这与其本人将公司治理定义为上述三种主体间委托、代理和契约关系并且相互制衡来看,似乎应该将上述三者整合研究。不过,到目前为止张忠民对近代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最为深入。

    关于近代公司内部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用工制度、财务制度、销售制度、公司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一些实证研究,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往往不是公司制企业所独有,具有一般性,因此笔者这里不再赘述。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学者在研究公司内部管理过程中,注意到了与公司特有属性结合。除上文提到的张忠民将早期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归为缺乏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外,陈争平在研究大生系统时已将其一般管理与股份公司特点结合起来,注意到其经营权大于所有权,按资本和经营劳动相结合利润分配制度。

    除了上述几方面与公司制度密切相关方面的研究外,对近代公司思想进行研究的学者颇多,除早期宫玉松和王成的研究、李玉和熊秋良、施正康和周建波等的研究外,实际上大凡论及近代公司,几乎都要直接或间接的或多或少涉及近代公司思想。但到目前为止,豆建民是唯一对近代公司制思想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研究的学者,关于其基本思想上文已经提到,而且其文献相对集中,笔者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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