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宣怀与轮船招商局的创设

来源:《中国社会经济史学论文集》

 陈振汉  《中国社会经济史学论文集》2005-06-17

轮船招商局的创办人多数记载都说是李鸿章②,不过也有把这创办人的头衔加在别人身上的③。

1939年盛宣怀的一部份遗稿(盛尚书《愚斋存稿》初刊一百卷)印行,其中自然有好些盛氏生前友好幕客所作的序跋,以颂扬”功德”或湔洗垢污,中间有一篇序是盛宣怀的旧日幕客美国人福开森写的,即明明说盛宣怀创办了招商局:

“公(案即指盛宣怀)于政治工商慈善事业举办颇多,余每与其列。尝为公言:使后世不忘公者,当为设立南洋公学一事,他如创办招商局、电报局、铁路、银行、纱厂等或被误会,而于兴办南洋公学一事,则后代唯有颂公功德而已。”(《愚斋存稿》初刊一百卷卷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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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手稿(1951).

②如《清史稿》(《穆宗本纪()》,《交通志()》,《轮船志》及《列传》198,《李鸿章传》),《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六一,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本,页号11043),《申报》(同治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交通史航政编》(第一册页139142),及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编(第一分册,1949年再版页262)所述都是如此.至于李鸿章与轮船招商局创立的具体关系参阅本书《轮船招商局的创立与中国近代官僚资本》一文。

③如《清史稿·朱其昂传》(列传239)云:”北洋大臣李鸿章……奏改(案:原文为改疑系设字之误)商船,其昂与其弟其诏创议官商合办,请设轮船招商局”。朱其昂亦以创办人自命,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国用考十五(页号8359)同治十二年记事下录朱着《海河并运论》云:”职道滥竽飞挽二十二年,比来创办招商局务,初观成效。”

福开森可能因为是在颂扬盛某,遂掉以轻心,把招商局和电报局、铁路、银行、纱厂等并为一谈,都算作是盛某创办的事业。可是,也有别的作者并无颂扬必要,而也把创办招商局之”功绩”归之于盛宣怀的。如吴承禧在他的《中国的银行》(商务1933初版)述及中国通商银行的历史,曾说:”这个银行乃是由招商局与汉冶萍铁厂的创办人盛宣怀氏向度支部借银一百万两……创办的”(45)便是一个例子。

一种企业或事业的所谓创办人,可以有几种不同的意义:像清代同治光绪时期的所谓”洋务”建设事业,多半首倡在官,同时这类事业以性质的特殊,每须先得朝廷的许可,因此凡能凭借政治地位奏准朝廷,或拨发官本,或优予特权的人,虽然自己并不实际经营甚至不出任何资本,可以数作是创办人。这种人我们可名为政治地位上的创办人。又这些事业在当时虽须得政府许可,却非完全是官办;甚至有完全是商办的,多半则是所谓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因此差不多都有商人资本在内。这种出资本的资本家,即使并不参与管理,然而不怕风险,愿意出所需资本的全部或一大部,也可算作创办人,即是出资本的创办人。另有一类可以叫作实际经营的创办人,即是本人所投资本虽然不多,或甚至完全没有,然而掌握经营,任劳任怨,把这一件事业作为他一生或当时的主要任务来实现的。最后一类,与一般所谓创办人的意义相差最远,然而未始不可以算作创办人的,即是确具远见,能够真灼的预料这一事业对国计民生的重大关系或对私人资本的优厚利润,因而大声疾呼,百折不回的去说服当政者或劝导朋友亲戚去从事此一事业,因而获得成功的人。

所以,比较具体的说,同光时期的所谓”洋务”经济事业的创办人可以有四类:(1)政治地位上的创办人;(2)出资本的创办人;(3)实际经营的创办人;(4)贡献意见的创办人。福开森和吴承禧推崇盛宣怀为招商局的创办人究竟是哪一类的呢?

从招商局的成立经过来说,第一类的创办人毫无疑问的是李鸿章.李鸿章在同治十一年(1872)十一月底奏请设立招商局,同时函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①,算是替招商局打下了政治基础。对于这一点连盛宣怀自己也是承认的。李鸿章死后,盛宣怀为李鸿章奏请在上海设立专祠的时候,明白地说过:

“同治十年始议轮船招商局,众情惶惑谓夺沙船生计。李鸿章则谓洋轮攘利已久,当筹抵制。今倡办华轮,实为国体、商情、财政、兵力拓展基局,若不破群议为之,必致盛举中辍,振兴无日,因奏借官本,督率兴办”(李鸿章:《李文忠公全书》卷一,页50;盛宣怀《愚斋存稿》卷七,页2526)

至于第二类的创办人,在招商局的历史上并不存在,因为招商局在创始之初,主要资本还是官本,由李鸿章奏请拨借。所以实收商本在最初成立的时候,只有6万两,其中5万两是李鸿章的私股。一年半以后,实收股本增加为476万两,招徕之功’也以广东帮的买办商人唐廷枢和徐润为多②所以从这一点上说比较有关系的人物还是李鸿章和唐、徐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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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论试办轮船招商折》(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李文忠公《李全书·奏稿》卷二十,页32--34;《论试办轮船招商折》(同日),《李全书·译署函稿》卷一,页3840)

②《交通史航政编》第一册,页269。徐润:《徐愚斋自叙年谱》,页19。李鸿章在同治十一年闰六月六日复沈葆桢的信中说:”华商诡寄洋行者多方忌祖,股分过少,恐致决裂,又招致精习船务生意之粤人唐廷枢为坐局商总。两月间入股近百万,此局似可恢张”(《李全书·朋僚函稿》卷十三)。信中所说唐廷枢招徕股数固然夸大,李氏欣感之情于兹可见。

从创设期间的实际擘划经营来论,盛宣怀始于招商局成立后半年(同治十二年,即1873718),奉李鸿章委派为该局总办之一。同治十一年九月,招商局尚未正式成立,李鸿章已先委朱其昂为总办。十二年六月又委唐廷枢为总办;七月中徐润、盛宜怀同时加入,虽然职掌略有不同,名义俱为总办。所以盛宣怀在创办后第二年始加入招商局,而且只是四个总办之一,并非专管业务①。到任之后,又因和其余总办积不相能,时生齮龁,被李鸿章调往鄂皖赣一带办矿去了②。所以无论在招商局的筹备时期和成立后的最初几年里面,与招商局的擘画经营较有关系的是朱其昂、唐廷枢、徐润几个人,而盛宣怀则在局外。③

现在留下来的就是第四类,即贡献意见的创办人。我们这里所谓意见是指一种拟议,根据这一拟议,才有一种事业的实际创设。就招商局而论,这种意见就是一种直接④促使李鸿章在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提出他的《试办招商轮船折》的.

福开森和吴承禧送给盛宣怀一个广泛的招商局创办人的头衔,盛宣怀的子孙倒比较虚心,不敢就让盛宣怀居于创办人的地位,而只是说李鸿章创办招商局是根据盛宣怀的建议。

盛宣怀死于1917年,在1919年他的子孙刊了一厚册的《行述》⑤,替他宣扬”功德”。《行述》里面有这样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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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徐润:同上书页18,盛宜怀《行述》记为六月实误,盖六月为唐廷枢奉委之期。(同上徐润书,《航政编》I142)

②盛宜怀于光绪元年(1875)秋,即又奉李鸿章及江督刘坤一鄂督李翰章扎委督办皖鄂赣等省煤铁矿务,见《行述》页6;航政编1170;及李鸿章:”复翁玉甫中丞(光绪元年十月二十三日),复盛杏荪(案;盛宜怀字杏荪)观察(光绪二年一月九日),《李全书·朋僚函稿》XVXNI”自此以后,以至光绪九年(1883)即不常与闻局务,是以光绪三年(1878)十月李鸿章致沈葆桢函中有云,”局(案指招商局)中如唐徐朱近均和衷,惟杏荪多亦久不与闻局务矣。”(同上书Ⅻ)十一月底一函又云:”挂名只盛杏荪、朱毅甫(案即朱其昂弟其诏)倘再求退。可否听其自去?免致意见歧出,风潮暗生。”(光绪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同上书页42)

③下文页所述招商局归并旗昌一事,盛某之力独多,为一例外。

④间接的促使李鸿章奏设招商局的原委甚长,请参阅本书另文《轮船招商局的创立与中国近代官僚资本》。

⑤《行述》石印本页78,《愚斋存稿》卷首附录页45

“先是丁卯戊辰(按:即18671868年,清同治六一七年)间,曾文正公(按:即曾国藩)及丁雨生中丞日昌在江苏督抚任时,采道员许道身,同知容闳条陈,有劝谕华商置造轮船,分运漕米,兼揽客货之议,日久因循,未有成局。府君(按:即指盛宣怀)以为大利不可不兴,每欲有所陈说。至壬申(按:即1872年,同治十一年)五月,见文忠(按即李鸿章,李死后清廷予谥文忠)及沈文肃公(按即沈葆桢,谥文肃)议复闽厂(按即福州马尾船政局)造船未可停罢折内,皆以兼造商船为可行,遂献议二公,主张速举。大致谓各国通商以来,火轮夹板日益增多,驶行又极迅速,中国内江外海之利,几被洋人占尽,现在官造轮船内并无商船可领,各省在沪殷商或置轮船,或挟资本向各口装载贸易,俱依附洋商名下,如旗昌、金利源等行,华股居其大半,本利暗拆,官司不能过问,若正名定分,由官设局招徕,俾华商原附洋股,逐渐移于官局,实足以张国体,而弥隐患,拟请先行试办招商,为官局接洽地步,俟商船造成,随时添人,推广通行。又海运米石日增,江浙沙宁船不敷装运,有商局轮船补其不足,将来米数加多,亦可无缺船之虑。文忠深韪其言。乃命府君会同浙江海运委员朱云甫观察其昂等酌拟试办章程上之,江浙大吏交相赞成。于是南北合筹规模渐具。是为府君办理轮船招商局之始”。

从这一段话可以看出,他的子孙没有明白说盛宣怀是招商局的创办人,不过李鸿章奏请该局是基于他的建议,而且他是最初负主要责任”酌拟试办章程”的。换句话说,根据盛氏子孙所说,李鸿章奏请设招商局完全是根据盛宣怀的献议,也就是盛宣怀是招商局成立这一幕戏的剧本创作者。

本文的目的就是在说明盛氏子孙的这种虽然比较谦抑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也就是要说明直接使李鸿章决定试办轮船招商局的不是盛宣怀其人。

以下我们逐点驳斥上引《行述》关于此事的记载:

第一、《行述》说在18671868年间,盛宣怀就想对”华商置造轮船”一事有所陈说,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一则盛宣怀在当时年仅二十七,是一刚应童试的”县学生”,不知有什么可对人”陈说”?二则即令他才具非凡早年就有出人头地的见解,他又能向谁陈说呢?如果是向李鸿章,他的人李幕是在1870年,18671868年间无从直接陈说,间接的呢,他的父亲盛康虽与李鸿章是同科进士,然盛康一生所追随的是胡林翼,官亦只一道员①,和李鸿章并没有什么往来。盛宣怀的能人李幕,是由于他的亲戚杨宗濂的介绍,②盛康后来和李鸿章有些往来,犹在盛宣怀得了李鸿章的赏识之后③。况且就是能把意见传达给李鸿章,李鸿章当时正以湖广总督从事”剿捻”,事不干己,对他说又有什么用呢?如果是向曾国藩(时任两江总督)或丁日昌(时任江苏巡抚),据我们今日的了解,商办轮船一事之所以搁浅,关键在于曾国藩的态度冷淡。以盛宣怀当时的年事地位,即令具有生花妙笔或如簧之舌,能够有什么效果是不待问的。而且就是不问效果,盛家与曾、丁二人的渊源,犹不及与李鸿章,我们真不知”陈说”之道何从。

案李鸿章1872(同治十一年)《试办招商轮船折》内有这样一段话:”因思同治六七年间,曾国藩丁日昌在江苏督抚任内叠据道员许道身同知容闳创议华商置造洋船章程,分运漕米兼揽客货……日久因循,未有成局。”(《李全书·奏稿》卷二十,页32)。这段话和上引行述”府君以为大利不可不兴,每欲有所陈说”以前数语内容无二,就是文字亦多相同,”每欲有所陈说”的事情本身既不可能,行述这几句话当系抄袭李鸿章奏稿以点缀盛宣怀”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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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沃丘仲子:《近代名人小传》,中册,页143

②《行述》页6

③张佩纶:《涧于日记》庚辰,上,光绪六年三月六日

第二、《行述》谓”至壬申五月,见文忠及沈文肃公议覆闽厂造船未可裁撤折内,皆以兼造商船为可行,遂献议二公,主张速举。”查沈葆桢《议覆船政折》在同治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即见谕旨,并非五月,只有李鸿章具奏《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是在五月十五日①又沈葆桢此时以船政大臣在籍丁忧,纵然设局招商的事和船政不无关系,盛宣怀以一晚辈,在沈葆桢丧服未除的时候去谈并非急迫的事情也似乎不近情理。此外,行述既然在前面说了”献议二公”,到了后面,又只提”文忠深韪其言”,而遗漏了文肃(沈葆桢)。这些地方虽然不能就证明盛宣怀并未向李鸿章,至少可以证明他并没有向沈葆桢有所献议,因此《行述》这几句话是不确切的。

第三、《行述》说盛宣怀在看见李、沈二人议覆福建船政的奏议以后就”献议二公,主张速举”,接着就叙述盛宣怀主张的内容。不过这些主张,也完全见于李鸿章在奏请”试办招商轮船”时候的疏牍内,不特内容雷同,即字句亦毫无二致。首先《行述》”各国通商以来,火轮夹板日益增多,驶行又极迅速,中国内江外海之利几被洋人占尽”,这几句话,其内容固见于李鸿章1872年《论试办招商轮船折》和《试办轮船招商》,其文字竟和李鸿章1875(光绪元年)《轮船招商请奖折》②中的一段话如出一辙,当系抄自李折无疑。但李折中这几句话有没有本自盛宣怀或出于他的手笔的可能呢?我们的答复是否定的。招商局成立于同治十一年底,至光绪元年二月已历两年有余,且盛宣怀亦自同治十二年(1874)七月起就任招商局总办,是以如果李折中这几句话确实首见于光绪元年,可断定决非出于盛宣怀之口或手,因为这时候他巴显然没有说这类话的必要和代撰奏章的可能。然李折这几句话所说的是过去的事实,很可能是就以往有关设立招商局奏议略作文字上的更改而成。如果,这几句话的根源仍在于上述1872年底李鸿章奏请设局时的一疏一函。据下条所述,这两个文件中的这一类意见都是得诸朱其昂的,是以并无出自盛宣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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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穆宗实录》卷三百三十二,页5;《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八十六,页1632;《李全书·奏稿》十九,页4450

②《奏稿》卷二五,页4,光绪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发。

第四,《行述》接下去说”现在官造轮船内并无商船可领,各省在沪殷商或置轮船,或挟资本向各口装载贸易,俱依附洋商名下”。

案李鸿章《试办折》(32)有下面这样一段话:

“本年夏间臣于验收海运之暇,遵照总理衙门函示,商令浙局总办海运委员候补知府朱其昂等酌拟轮船招商章程,嗣又据称现在官造轮船内并无商船可领。该员等籍隶淞沪、穗知各省在沪殷商或置轮船或挟资本,向各口装载贸易,向俱依附洋商名下。若由官设局招徕,则各省所有轮船股本必渐归并官局,似足以顺商情而张国体。拟请先行试办招商为官商浃洽地步,俟机器局商船造成,即可随时添人推广通行。又江浙沙宁船只日少,海运米石日增,本届因沙船不敷,诸形棘手,应请以商局轮船分装海运米石,以补沙宁船之不足,将来虽米数愈增,亦可无缺船之患等情,臣饬据津海关道陈钦、天津道丁寿昌等复核,皆以该府所议为然。”(3233)

这一段话”穗知各省在沪殷商”云云和上引行述”现在官造轮船内”以下的几句话相差不过一二个字,然李鸿章这里明明是转述朱其昂而不是盛宣怀的意见。李鸿章这里第一次述及朱其昂时’在朱其昂名字之后还附有一个”等”字,然这是指”酌拟轮船招商章程”而言,下面的意见在”嗣后据称”之后,是单独为”该府朱其昂所议”的。所以这里明明是《行述》作者又一次抄袭李鸿章奏稿而冒朱其昂的意见为盛宣怀的献议了。

第五,行述在说到华商轮船资本”俱依附洋商名下”之后,接着就举例说:

“如旗昌金利源等行,华股居其大半,本利暗折,官司不能过问,若正名定分,由官设局招徕,俾华商原附洋股逐渐移于官局,实足以张国体而弥隐患”。

在李鸿章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论试办轮船招商》的信里,我们也发现了下面一段在字句上大致仿佛的话:

“近年华商殷实狡猾者多附洋商名下,如旗昌金利源等行,华人股份居其大半,闻本利不肯结算,暗受洋人盘折之亏,官司不能过问,若正名定分,立有华商轮船公局……使华商不至皆变为洋商,实足尊国体而弥隐患”。(《译署函稿》卷一,页39)

在这一封信里李鸿章虽没有明说这是朱其昂的意见,不过这一段话的内容只是上引《试办》折中同一意见的补充,因此我们也可以断定《行述》)这几句话仍是抄袭之作。

《行述》关于盛宣怀主张内容的其余几句话,情形亦复类似,不再条列。

第六,《行述》最后说江浙大吏对于盛宣怀与朱其昂的招商局计划无不赞同,于是”南北合筹规模渐具”。姑不论此一计划的作者为谁,此点亦非事实。在招商局创办期间,南北洋大僚中差不多只有李鸿章一人坚持定见,也只有他一人督率朱其昂等擘划经营。在沈葆桢任两江总督以前①,历任江苏督抚,几乎无不怀疑观望,甚至阴持异议,完全因为李鸿章拿政治势力和私人关系威迫势慑,遂不敢公然反对,自然没有什么援助,更谈不到”南北合筹”。所以招商局的创办几乎完全是北洋方面的事。南洋方面”合筹”是在该局成立了四年之后从沈葆桢开始的,然就是在沈葆桢任内,除了在光绪二年(1876)底曾贷予招商局官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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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沈葆桢任两江总督在光绪元年(1875)四月。同治十一年(1872)二月曾国藩死后以至沈葆桢上台,署任过两江总督的计有何璟、张树声、李宗羲及刘坤一4人。

百万两,以归并旗昌洋行轮船资产外,南洋方面,对于招商局仍旧恢复过去的不闻不问态度,①至于沈葆桢以后,除了查覆交议有关招商局的参劾案件以外,便不闻南洋方面对于该局再有什么举措了。

招商局的总局局址虽在上海,江浙漕米运输虽是招商局命脉所系②,终李鸿章、袁世凯在北洋大臣任内,也就是从创立以迄清末,招商局始终是北洋的禁区,为南洋势力所不及的。

从上面第一、二、六、三点,可知盛宣怀《行述》中关于招商局创立经过的记载,多非事实,至于盛宣怀究竟曾否向李鸿章作过设立招商局的建议,我们现在还不能有确定的结论。但从上述三、四、五各点,我们已可以断定,《行述》中的所谓盛宣怀的建议,完全是从李鸿章奏折中转抄过来的朱其昂的意见.

向来所谓”行述”“行状”之类的文字,本是不可深信的谀墓之作,我们对于盛宣怀的《行述》原亦不必过事推敲。不过盛宣怀是近代通过所谓”洋务”建设起家的典型官僚资本家,而他的官僚资本积累起点是轮船招商局。我们知道盛宣怀在同治十二年(1873)一一招商局成立后一年一一始奉李鸿章委派为招商局四个总办之一,光绪六年(1880)一度正式离局,③九年(1883)再来,将该局改为督办制,由督办总揽一切,自任督办,以至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袁世凯任直隶总督北洋大臣时离职④为止,盛宣怀和招商局发生关系先后三十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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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两江拨借官款一百万两助招商局归并旗昌一事,各方记载不一,大致经过为光绪二年底招商局买并上海美商旗昌洋行(RusselandCompany)附设轮船公司全部资产,议定买价222万两,是时局中无款,李鸿章复”不谓然”(《复丁雨生中丞》,光绪三年九月初六日,《李全书·朋僚函稿》卷十七,页24)。总办徐润及邀唐廷枢、盛宣怀赴宁,以藩司梅启照等之介,往说沈葆桢。沈时卧病,竟为盛宜怀之巧言诡说所动。允以两江官款100万两,息借招商局。(徐润,上引书,页1819,《江督沈葆桢奏美国旗昌公司愿并归招商局折》,光绪二年十二月初五日,王希隐《清季外交史料》卷八页2630)。据王先谦引刘坤一光绪六年《查覆招商局参案》时所述,沈葆桢对于自己此举在事后深悔盂浪(见王先谦《招商局关系紧要宜加整顿折》,光绪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王祭酒自定年谱》,卷上,页4148)

②李鸿章:《海运官物统归商局片》(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里面说:”承运各省漕粮为商局命脉所系”(《李全书·奏稿》xxx23)

③李鸿章:《李全书·奏稿》卷四十三,页420

④《航政编》I:页153156157186

人盘踞把持也达二十年。而且就是在盛宣怀卸任督办之后,甚至在他死(1917)后,盛家依然是招商局的最大股东,他的子孙还在长期坐着该局董事长的交椅①,所以招商局的掌握是盛宣怀几千万两私人财产②的基础,而他运用招商局以积累私人财产的方式也成为当时和以后若干大大小小的官僚资本家的圭臬,以盛宣怀和招商局的关系既如是其久且远,盛氏一家在招商局的既得利益如是其深且厚,也无怪他自己和他的子孙虽不能和李鸿章攘夺创办人的”功勋”,也要冒认是这一事业的创议者或发轫者,来掩饰他的僭越篡夺的痕迹。也因为如此,我们研究近代官僚资本的发展,不可不注意揭发这种伪造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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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航政编》1196198216

②盛宜怀的富名宣传甚广。魏元旷《光宜佥载》云:”久任天津关道,富甲南省”(13)。其实盛宜怀之以富名,不始于亦不限于任天津关道时。关于盛宜怀之私产,刘声木《苌楚斋随笔》言之最详。然私人居积,虽至亲亦难知其底里。刘氏所述,自云得其六七,恐亦私测而已:”(盛宣怀)家贤究竟实数,据壬已年(民十八年,1929)报告,犹为禾尽,然已十得六七,因记之于此:尚书(按指盛,以其一度为邮传部尚书)继妻庄氏颐养费母财70万西,其革息涨价及藏书楼之全部图书尚不在内。常州城内周线巷住宅15进,房屋240余间;愚斋义庄田产3千余亩,济丰典股本;干丰木行4处;无锡典当3盘。江阴典当3盘,仪征典当1盘,每典确数资本未查明;苏州杭州两处地产;及嘉定济平典,常熟大正典,及财政部卷烟库卷70万元;招商局老股11000股,即新股22000(按全局总股数4万股),每股银200两,积余公司股份11000(按总股敷44000),每股(按原文缺,查为100);汉冶萍股份20267股。每股洋50元,仁济和股份4800(按全部共2万股),每股(按原文缺,查为50);上海租界内地皮产业,大约亦一二千万两,无确数,合计盛氏家产数千万两。”(卷五.910)。刘氏以盛妻养瞻之费达70万两,逾于逊清皇妃之所资供养,斥为槽妄骄横,然据卜芳济《上海简史》(Pott.F.C.H.AShortHistoryofShanghai1928.p214),盛宣怀死后丧葬所耗即达3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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