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 陈俊仁
国民政府在抗战胜利后整体的接收工作失误频频,贪污舞弊,数见不鲜,学者认为接收变成劫收是国民党在大陆失去政权的主因之一。然而,经整理及分析接收敌伪船舶的相关史料,我们看到国民政府在这方面的表现远胜于其它资产的接收,而此现象与招商局在战后的努力及贡献有莫大关系。
1945年9月23日,重庆《大公报》社论谓:“半个月以前,没有料到胜利即刻来临,战争即刻结束,一两年来政府对复员设计与讨论,面对突如其来的胜利,日本无条件投降,使得以前所制定的复员计划,如军事的逐步推进,金融、政治等人机构逐渐完成,一并打消,几年来的计划准备,到头来有些凑不上来”。[1]可说是非常生动地描述接收筹备计划与胜利初期实际工作的落差。
另一个落差则是来自人民的期望。同年11月18日,《新华日报》形容战后人民对国府中央大员抱着渴望,等这些大员到达后,渴望就变成希望,再等国军到达后,希望就变为失望,等到国民党的接收工作开始后,由失望变为怨望,随着怨望变成仇恨。[2]蒋介石对接收人员不法之事,早有指示。1945年9月25日,他要求负责接收工作的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严加督饬,务须恪守纪律,以维令誉”,又要求钱大钧转汤恩伯:“凡我中央及市府在沪任职各员务须提倡新生活,躬行俭约,力戒游宴,以树楷模”。[3]
当日任北平行营主任的李宗仁日后忆述:“当时在北平的所谓接收,确如民间报纸所讥讽的,实在是劫收”。[4]曾任职天津市党政接收委员会及平津区敌伪产业处理局的李绍泌谓:“各部门派出之接收大员亦均想乘此混乱之机发笔横财,有如恶狗扑食,你抱我夺。霎时接收大员成为风云一时的人物,官商勾结,盗卖物资,中饱私囊,当时称之为五子登科人物(即掠夺金子、房子、票子、车子、女子)”。[5]
国民党迁台后,根据台国防部总政治部的检讨,胜利后整体接收工作的失误可简述如下:[6]
(1)准备方面:各机关对于接收,旣无经验,又乏成规可循。当时固接收工作急于进行,不得不临时规划,分头赶拟接收法令。既不明白日伪机构产业的布署,又欠认识收复地区的实际情况,所拟办法多与事实脱节。
(2)处理方面:各部门对于所接收的机关或产业,其处理方法,各有不同。有接收人员的册报过迟,甚至有的就没有册报,使上级不能及时处理,以致使所接收的工厂,生产部门,不能迅速复工,影响国家经济。原有接收之物资粮食原料等等,则因封存过久,霉烂变质。
(3)人员方面:负责实际接收的工作人员,多系临时凑集,事先没有经过训练,其学识素养,亦未详加考查,以致接收时错误百出。至于接收人员的心理,多以胜利者自居,目空一切,生活上则群趋享受,,纪纲荡然。初期中央远在重庆,无法监督,因而从中舞弊,数见不鲜。
上述三类失误,某程度上在航运接收方面亦有出现。准备方面,交通部在胜利初期,出现接收法规不周全的情况。例如,1945年8月16日,日本宣布投降翌日,交通部颁布四项有关水运接收的训令,赋予招商局权力,处置敌伪及外国公司的产业及设备,[7]但交通部不久后,于8月27日发出另一训令,[8]表示关于码头仓库等之支配指定事项,在复员期间暂归军委会战时运输管理局成立的长江区复员航运管理委员会统筹办理,以致徐学禹于8月30日函电由向俞飞鹏查询,结果交通部于9月8日澄清,码头仓库等之支配暂归委员会,而敌伪在沿海以及其他各各轮埠设备的接收使用仍归招商局。[9]
此外,接收机关的反复设置亦见规划混乱。交通部早命令刘鸿生为主任委员,成立京沪区航业整理委员会,杨志雄(代理主任委员)、沈士华、李孤帆、杜月笙、盛升颐、张树霖、徐学禹、丁贵堂、秘书蒋炜祖、钟山道。委员会在招商局大楼办工,于10月2日召开第一次会议,积极展开工作。可是,全国性产业接收委员会不久成立,下设上海敌伪产业处理局,职务与刘鸿生的委员会相同。结果,刘鸿生的委员会于11月1日第四次会议后,函请交通部自行结束,工作交由产业处理局负责。[10]
各种接收失误中,当以贪污舞弊一项对国民政府的声誉影响最大。为打击贪污舞弊情况,行政院于1945年11月5日通过《奖励密报敌伪产业办法》,11月27日核定《密报案件处理办法》,而12月4日再核定《奖励密报敌伪产业补充办法》,[11]交通部特于1946年6月24日颁布《奖励密报敌伪船舶办法》。[12]
1946年5月5日,蒋介石迫于内外压力,宣布由国民参政会(2-5人)、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1-2人)和国民政府监察院(1-2人)三单位联合组成清查团。1946 年6 月,检察院组织了“接收处理敌伪物资清查团”,共分18个小组,分赴苏浙皖、湘鄂赣、东北、粤桂、冀察热绥、鲁豫、闽台7个区,负责清查接收工作中的不法行为,清查期限为50天。[13]
往各地的清查团到埗后积极开展工作,[14]亦曾办理一定数量的弊案,例如清查团逗留平津地区50日内,接获密告的案件多达1,000余件。经清查后,大部分证据不足,但及后送法院査办者,初步估计有30余件,涉案约50人。[15]然而,一般舆论认为清查团未能彻底对付权贵及地方势力,又属短期机关,清查团离开后,弊案容易不了了之,所以成效不彰,未孚众望。[16]当时确有不少弊案令舆论高度关注。例如平津方面,曾有李宗仁、王翼臣、孙越崎、石志仁、熊斌、杜建时等的贪污传闻而无实据,但天津公用局长王锡钧、华北海军专员办事处主任刘乃沂、上海宪兵队长姜公美、山东省敌伪产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高传珠及下属等,[17]为涉及接收舞弊案而被提公诉中层级较高者,而北平经济接收特派员张果为则被监察院弹劾。[18]
除了清查团,各相关机构亦查处不少舞弊案。例如,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查缉组于1945年11月11日成立,至1946年6月30日结束,为时七月有余,受理密报案件2,496案,查获物资最低估值约176亿元。[19]1946年度,军务局经办的贪污不法案件有554宗,[20]当中明确分类为接收舞弊者40宗,而因各种贪污舞弊而被军法处判刑的有274人(其中56人判死刑)。政府人员方面,1945年中至1947年中,全国各地法院审结的贪污案有16,974宗,涉案公务人员17,454人,已判刑者6,285人(占被告总数37.5%)。[21]
接收变劫收,被认为是国民党走向败亡的第一步。然而上述舞弊检举、办理以至判刑为数似亦不少,究竟在当时只是冰山一角,还是舆论有所偏颇,或是其他原因,导致国人认为接收舞弊极为严重,这问题值得详细探讨。可是,单就航业接收而言,我们却观察到不同的情况。
经检视当时曝光的舞弊大案后,似乎发现不到舆论曾揭发涉及航产接收的大弊案。再者,在经查办的弊案中,亦发现不到很多涉及航产接收的弊案。虽然其中可能由于舞弊案件没有按资产种类出作仔细统计,故不易翻查,但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查缉组于1945年11月11日成立,至1946年6月30日结束,为时七月有余,受理密报案件2,496案,查获各类隐匿物资数量非常庞大,最低估值约176亿元,但涉及航运的却很少,只查获机帆船23艘。[22]苏浙皖区接收敌伪船舶占全国约四成半,[23]应可作为一个典型的例子。
假如上述观察准确,我们相信,相对于其它类别的敌伪资产而言,敌伪船舶的接收情况应较为理想及顺利,故涉及的舞弊情况亦较少。
有关航运接收的舞弊情况,可参考一篇成于1963年的回忆文章。作者笔名“宗于”,从作者在文中自述的生平推断,他应是招商局秘书室主任秘书陈仲瑜。作者因认识徐学禹的父亲,徐便邀请他到招商局,他们同日入职,陈为主任秘书,到徐学禹在1949年升为董事长,陈跟随转为董事会主任秘书。[24]
陈仲瑜忆述,招商局接收了大批船只,除了留归自用及有些军政机关领用外,或发还私人原主,或标卖价让,或租给私营航商修复使用等。在这中间就潜伏着各种生财之道。除了徐学禹、刘攻芸外,招商局的副总经理兼业务处长胡时渊也参预其事。胜利后,私人原主若有机会取回被敌伪没收的航产,自然喜出望外,少不免钻门路送谢礼。至于标卖价让或承租修用,那便容易上下其手,徐学禹、胡时渊亦趁此机会多方获利。有些军阀,如顾祝同、上官云相、汤恩伯等,都各由部属或副官出面接头,创办公司,领购船舶。闻人方面主要是杜月笙,他的大徒弟骆清华(中国通商银行经理)主持的大通大达公司,另一徒弟杨管北主持的怡太公司,杨志雄主办的益祥公司,特务头子徐恩曾的远东打捞公司,胡时渊为背景的志新公司,胡兄时灏和浚泉的公益实业公司,徐学禹为背景的通安公司,钱永铭的兴中公司,魏文瀚的海鹰公司,屠起伯的拖驳公司等,都或多或少从中得到便宜的船舶。[25]胡时渊亦曾忆述,大达公司、益祥公司的有关人员与杜月笙的亲信、亲属一起成立江浙内河轮船联营公司承租了一批小轮和木驳,后来再向敌伪产业处理局申请折价购进这批船只。[26]
总结上面的忆述,当日的航产接收舞弊有两种形式。第一、航产原主通过提供利益予负责接收的人员,希望取回被敌伪没收的产业;或取回自己的产业后,向负责接收的人员提供利益,以为答谢。第二、政府内外有权势者开设公司,通过向接收机关廉价承租或承购敌伪船舶,从中得利。
就第一种舞弊形式而言,曾任交通部参事及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的项雄霄曾忆述,在招商局接收的船只中,有的是战前属于民营被日本人抢去的,原业主蒙受了极大损失。[27]项氏所述的情况应是原拥有人因各种原因,难以在战后提交产权证明,他们的航产不获政府发还。若当日航产接收机关贿赂舞弊大行其道,原物主大可通过贿赂方式,取回私产,减低损失,不致大量出现如项氏所说的苦况。
即使陈氏所述情况普遍,招商局作为接收航产的其中一个经办机关,是否容易从中渔利呢?招商局于1946年1月1日公布,“本局奉命接收敌伪船舶中,有属民营公司或盟商公司所有,每来函请求发还,但本局立场对于接收之航产,并无审议处理之权责。特为公告,航商对于上项航产之所有权,应向上海区敌伪产业处理局申请,本局俟接到处理局通知后,始可照办、惟在接管期内所有本局对于该项航产垫付费用,应由声请人清偿。”[28]有关规条程序相当明确,权既在敌产处理局,又已公告周知,招商局中人想亦未必能予取予携。以前述苏浙皖区为例,产权有疑问的案件,需经由敌伪产业处理局会同航政局、招商局及江海关审核验认。经审议会通过发还者,盟国商民船舶319艘,本国人民船舶182艘。[29]
至于权贵资本承租承购船舶方面,值得首先探讨的是政府出售出租接收资产的程序为何,当中又是否存在很多贪污舞弊的漏洞。
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报告谓,“自敌伪接收之产业物资,除发还原业主、拨交政府机关或委托营运出租外,概以变价售现为原则。变售方式,经本局先后采用者为(一)平卖,(二)委托代售,(三)标卖,(四)拍卖,(五)价让等。并为迅赴事功,节省开支,多委托有关机关及殷实商行办理。变售之前,先经本局缜密之估价,或委托估价后由本局核定。各次公开标售,或重要产业让售移交时,均由审计机关之指定代表莅场监标及监交”。[30]按此规定,变卖接收船舶的程序有一定规范。敌产处理局有估价及监察的权责,若非失职,招商局亦难上下其手,而且1945年12月27日,交通部训令招商局,奉命处分或出租敌伪产业物资得款,应存中央银行汇解国库,不得擅自动支。[31]
截至1946年12月,苏浙皖区所接收水运工具业已标卖的有133艘、让售340艘,[32]而委托招商局标售的船只分5批,共105艘。[33]招商局举行船舶投标,依产业局规定采用公开形式。例如,1945年11月29日,招商局曾于总局公开投标出租船舶,投标航商有50组,此期可供投标轮船只有25艘,分为5组,每组可租得轮船5艘,每艘由60至200吨不等,总计每组600吨。租期6个月,租金每吨每月2,000元,预缴保证金两个月,并交一千万元铺保两家。唯交通部命令200吨以上的船舶须保留公用运煤,故招商局决定此等船只投标后暂留局使用,任务完成后才拔归航商。[34]
从上述例子看到招商局办的投标不但公开,亦有一定竞争性。再者,航商通过招商局承租船舶亦承担一定风险。例如1946年2月底,招商局因政府还都期近,决定将所有出租的机帆船于全部收回,所有承租航商应如期交还,决不通融。[35]若投标程序明确,主理机关权责清晰,定会减少贪污舞弊的漏洞。
除了标卖和出租,上面提及苏浙皖区敌产局让售船舶为数亦不少。资料没有说明船舶让售对象为何,会否是权贵资本。然而,当时苏浙皖区敌伪工场的让售对象绝大部分为政府机关,[36]未知船舶让售是否相同。
官员经商,其私人公司与有关连的机关部门进行商业交易,从中取利,乃当日的常见舞弊现象之一。1946年度,军务局经办的贪污不法案件中,有22宗为经商营利,[37]而招商局总经理徐学禹早年亦曾因官员经商而被监察院弹劾。由于史料的缺乏,我们未能详细了解战后敌伪航产舞弊的具体操作过程现象。然而,翻查招商局一份造于1946年12月底的接收敌伪船舶清册(虽未确定是否完整,但约三百页),我们发现大达大通联营处曾向招商局承租江轮1艘、承购江轮3艘;公益实业公司承购小轮1艘、机帆船2艘、渔轮及铁驳各1艘;而江浙内河轮船联营公司则承租小轮1艘,承购小轮33艘及木驳20艘。[38]相对于近700艘(最高估计数字)可被出售的船舶,上述权贵资本公司承购船舶总计约60艘,所占比重并非很大。
根据1946年12月底的统计,上海各民营轮船公司拥有船舶共396艘,而陈仲瑜和胡时渊提及的权贵资本公司只拥有13艘,包括大通大达(2艘)、益祥(4艘)、公益实业(3艘)、通安(2艘)、兴中(1艘)、海鹰(1艘)。[39]虽然上述统计数字未必完整,但这些涉嫌舞弊的权贵公司似乎未能在接收敌伪船舶的过程中,取得明显的利益。考虑到当日的官场习气与社会氛围,人们所忆述的敌伪航产舞弊现象未必不可信,但是有关问题的严重性却未能实证。
1943年起朝野开始讨论航运复员的问题,而交通部亦于此时下令招商局在重庆恢复总局。1944年7月,国民党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属下中央设计局提出的《复员计划纲要》,[40]纲要中有关航运接收复员的重要原则,涵盖面颇为广泛,当中涉及原有交通设备及工具的利用及改善、交通工具的补充及修造能力、敌伪交通事业的接办、预定接收人选、收复区民营交通事业的维持,以及码头等设备的修整等。[41]交通接收复员的具体负责机关为交通部,但一直未见它提议由属下的招商局负责接收收复区船舶,而《复员计划纲要》亦没有提及此事。
相反,招商局显然早已预见敌伪船舶对战后航业的影响,并且考虑到他们可能在战后负责接收及暂管敌伪以及其它航业的资产。招商局管理层于1945年5月25日,召开特别会议商讨复员计划,已决定“各论陷区除友帮产业外,凡攸关公有及敌产船舶、码头、仓库均应临时代管”。[42]因此,招商局在6月7日呈交交通部核准的《国营招商局配合反攻军事进展收复各地资产筹备复航工作计划大纲》[43]中,建议敌人撤退时,他们尽量保全局方资产,兼及其他航业资产,以免不必要的损失,以便早日收复利用。敌人撤退后,尽力暂时接管敌伪航业资产。
1945年5月25日,招商局管理层召开特别会议,商讨复员计划,并就人事、临时机构的组织、财产的调查整理及保管作出议决。值得一提的是,招商局不但留心自已船舶产业的接收,当时甚至准备“各论陷区除友帮产业外,凡攸关公有及敌产船舶、码头、仓库均应临时代管”。[44]招商局于1945年6月7日呈交交通部核准《国营招商局配合反攻军事进展收复各地资产筹备复航工作计划大纲》。[45]
招商局鉴于福州刚收复,相信厦门收复为期不运,为保全局产,当时已派定王济贤为福州办事处主任,筹划福州复航事,又委任黄克立为专员,驻闽筹备接收厦门局产及复航。[46]
招商局同时向交通部建议,聘请曾在该局任职的杨志雄为高等顾问,回上海秘密策划复员工作,一旦胜利后便可充任该局上海临时办事处主任,负责推行所呈的工作大纲。招商局的《国营招商局业务部份初步复员计划意见书》拟定更详细计划,列出复员初期各分局的裁撤与恢复、各船只的航线分配,各船只开航的次序、各轮开航前业务上的准备工作、人员的补充及复员经费预算。“为维持运输秩序,加强效率起见,由本局呈准最高当局,负通筹支配军公运输之责,不使临时紊乱”,又谓“宜昌以下港务设备均待整理,且为配合运量、加强运能起见,由本局呈准交通部,所有民营川江轮船暂一律至宜昌为止,不再开下,其宜汉间军公运输由本局负责接运”。[47]
招商局早于1943年在重庆恢复总局,便着手计划复员工作,并开始具体行动,包括购船、修船及调查局产等,为复员铺路。越接近胜利之日,它的复员计划越见仔细。它还没有等到抗战正式胜利,早在1945年6月已开始按实际情况,作出接收局产的人事安排,展开复航的筹备工作。到日本于1945年8月15日宣布投降后,招商局副总经理沈仲毅及总经理徐学禹分别于9月6日及11日回到上海,需时不过三周已在沪开始办公,安排接收局产及复航工作,而投降一月后,交通部京沪区航业接收委员会则于9月16日在招商局内开始办公,主任委员是沈仲毅。[48]鉴于招商局及早筹划和仔细部署复员工作,它的工作效率可算颇高。
有说徐学禹希望可以争取接收大量敌伪船舶,抗战胜利后,他通过好友尹仲容(宋子文的亲信、中国建设银公司总经理)的关系,常于宋家奔走。为取得宋子文的信任,徐接纳与宋关系密切的刘鸿生(宋刘为同学)、余仕荣及林旭如加入招商局理事会。[49]徐与行政院敌伪产业处理局局长刘攻芸合作,把原来交通部统一接收各地船舶航产的办法,改为凡系有关水运的产业和船舶均由招商局统一接收,再行商同敌产局处理。
我们不知以上说法是否完全准确,但招商局与国民政府高层负责接收任务的大员颇有连系。1945年11月1日行政院收复区全国性事业接收委员会在南京成立,委员之一的韦以黻于1928年至1946年为交通部技监,亦曾任交通部常务次长。他于1943年至1946年被交通部任命为招商局理事。另一委员杨继曾与徐学禹渊源甚深,他们是德国柏林工业大学的同学。1932年初淞沪战役时,他们与林继庸、包可永等制造化学武器,攻击停泊在黄浦江的日本战舰“出云号”。[50]既然徐学禹在公在私均可与接收大员有密切沟通,相信不难取得政府高层的信任。
1945年8月6日,美军在日本广岛投下第一枚原子弹,预示抗战胜利快将来临。8月9日,上海轮船业同业公会驻渝办事处召开临时会议,商讨胜利后复员、接管敌伪船只财产,以及索赔等问题,同意成立复员委员会,并决议因各会员公司过去均经营航业有年,而且敌伪航业财产中不免尚有部分是会员公司的原有财产,因此要求政府同意由同业公会委派代表参与接收工作,而接管敌伪航业财产中,其原来属于本国各轮船公司所有者,应尽快发还。接管敌伪航业中除发还本国各公司外, 其余财产应尽速分配补偿予各有损失的轮船公司。决议呈交交通部长备案,[51]而交通部亦同意民营航业公司与政府接收人员一同前往光复区,各自接收原有产业。
8月16日,日本宣布投降翌日,交通部训令:[52]
(一)自宜昌起至上海为止,各商轮公司在各轮埠所置之栈埠房屋及一切设备颇多,应由各商轮公司迅派人员随同前往各埠接收,并统由该(招商)局支配利用,以利复员。
(二)敌伪在各轮埠所置之上项设备,统由该(招商)局查明,接收使用。
(三)各轮埠外商公司之上项设备,统由该(招商)局接洽,暂行借用。
(四)各商轮航线,候另行规定。
上述训令率先明确指出招商局在航业接收工作上的任务及其关键角色。然而,训令只有四项,显然是急就章。1945年8月25日,招商局将草拟的《接管敌伪船只办法》上呈交通部。交通部修订后于9月12日呈报行政院,并向陆军总司令部备案,及分令各区特派员办理。[53]
《接管敌伪船只办法》共有12项,当中包括一些如何接收及管理敌伪船只的具体规定。有关招商局方面,办法订明所有敌伪在内河及沿海的商船,一律由交通部派员商请各地区接收军事长官派员协助接收管理,而交通部接收的敌伪船只暂交招商局负责营运。招商局应视实际需要,在沿江沿海适中地点设置供应站,大量储备燃料油料及其他航用物品,以及食米菜蔬油盐等膳食材料,以备各轮就近领用。新的接管办法比原来的训令具体及可行,但招商局对敌伪航产的处置权,却由接收使用变成暂时营运,当中转变未知是否由于民营航业的意见。
负责接收工作的陆军总司令何应钦认为,接收工作水运至关重要。他于1945年9月14日函电向蒋介石报告,已先派交通接收委员沈仲毅、杨成质、杨志雄、黄季弼、施复昌等接收上海及沿扬子江至芜湖与其附近各内河各埠各航业机构,及其所有各种轮船与码头仓库等一切运输设备。李孤帆接收上海航政局,并命令他们接收后继续维持业务,不得停顿,受水运主管机关调配运务。[54]
9月21日,何应钦又函电向蒋介石报告,华北、武汉各区交通事业已分派交通特派员陈伯庄、石志仁、夏光钦等分往接收,续派杜镇远接收广东区交通事业,并命令他们接收后继续维持业务,不得停顿,听候主管部门接管。[55]
收到抗战胜利消息不久,招商局于8月21日及8月28日举行了临时紧急会议,作出多项决定,[56]又针对迁回上海办公,拟定《国营招商局复员迁沪办法大纲草案》,当中有12项要点,作为办理复员事宜的指引。6[57]徐学禹及沈仲毅先率领一部分员工东下,接收上海广东路20号日本邮船会社房屋,于10月1日成立国营招商局上海临时办公处,办理复员工作,并派员赴长江及沿海各地,筹备恢复各分支机构,与办理接收事宜。等到副总经理胡时渊率领留渝全部工作人员抵沪,总局便于10月23日正式在沪恢复办公。F[58]
在布置交通接收人员时,招商局早已抢占先机。何应钦派往上海从事水运接收的骨干成员,以招商局人员为主,包括招商局副总经理沈仲毅、招商局高等顾问杨志雄、抗战前招商局南京分局经理施复昌,而民营公司只有抗战前民生公司上海分公司襄理杨成质。
招商局派沈仲毅为先遣人员于9月6日到上海开始办公,所以徐学禹于9月11日在上海办公后,很快便掌握了接收航产及光复区航运的情况。徐于9月21日向交通部长俞飞鹏及经济部常务次长何廉呈文,报告除友安公司来往连云港及青岛运媒的华升轮外,尚无轮船适用于南北洋海运,东亚公司有江轮5艘短期勉强可用。江轮中已接收的只有东亚公司武陵丸,但须修理,方可行驶。另中华公司有江轮9艘在沪。经查明滞留长江各埠而拟进行接收的,有东亚公司10艘、中华公司7艘。中支公司各航线拖轮共58艘、铁驳170艘,足见招商局行事快速。胜利不足三个月,副总经理沈仲毅于11月10日向外公布,招商局在上海区接收敌伪船舶初步完成。该局所接收之船舶,除原为国人者得依照手续归还外,其余船舶的处理步骤为,第一、将各船舶的人事加以调整,第二、为运兵、运美方物资、运煤、运米;第三、始供给一般交通之用。接收船舶的第一期(即上海区)已经完竣。计有1,000吨以上汽船3艘(兴亚、兴平、兴国),小汽船及拖船21艘,机帆船7艘,铁驳111 艘,木驳78艘,共220艘,37,298吨。[59]
1945年11月23日《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颁布,[60]规定收复区敌伪产业的接收及处理,以全国性事业接收委员会为中心机关,并颁令招商局接收、保管、运用水上运输工具,直至完成处理有关产业。一个月后,即12月26日,报载行政院长宋子文接见徐学禹,徐向宋呈送接收敌伪船只及处理情形报告,[61]办事效率之高,足见招商局对此任务非常重视,应是预为部署,全力以赴。曾任交通部参事及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的项雄霄忆述[62],日本投降后,徐学禹就把原在广东路口的招商局大厦和沿黄浦江一带的码头仓库等设备,以及日伪控制下的一切大小轮船、机帆船、拖驳等一概接收下来。同时又派员至沿江、沿海各埠设立分局,分头接收。[63]
恢复各地分局对招商局的复员工作影响重大,分局早日办公,便可早日安排接收局产及船只复航。招商局收归国营后,它的业务网络全盛时(1933年)共有分局19个,办事处及代理处共10个。因广大地区沦陷及业务萎缩,招商局在抗战胜利前夕,只剩下宜宾分局、万县分局、泸县分局及巴东办事处。[64]然而,抗战胜利后,它全力恢复在各地的分局,速度惊人,至1945年12月,该局有23个分局或办事处已开始办公,抗战前的分局网络已回复旧观,并增设台湾分局。
鉴于招商局在短时间内便成功布置妥当分局网络,对它在各地的接收工作有极大帮助。在同一时期(即1945年9月至12月),招商局在各埠已接收到不少敌伪船舶,详细统计见表1。
表1招商局在各埠接收敌伪船舶数量(1945年9月至12月)
类别 |
海轮 |
江轮 |
拖轮小轮 |
机帆船 |
机动木船 |
铁驳 |
木驳民船 |
特种船只 |
合计 |
海军部交来 |
|
4 |
7 |
11 |
|
14 |
5 |
14 |
55 |
上海 |
1 |
12 |
95 |
66 |
|
96 |
165 |
23 |
458 |
南京 |
|
6 |
94 |
57 |
|
113 |
57 |
5 |
332 |
汉口 |
|
5 |
5 |
|
|
12 |
5 |
|
27 |
芜湖 |
|
2 |
16 |
|
|
22 |
15 |
|
55 |
镇江 |
|
|
64 |
|
|
4 |
124 |
2 |
194 |
广州 |
|
2 |
13 |
|
147 |
4 |
5 |
17 |
188 |
九江 |
|
|
2 |
|
|
2 |
|
|
4 |
天津 |
|
4 |
31 |
|
|
53 |
2 |
5 |
95 |
青岛 |
4 |
|
4 |
|
|
4 |
8 |
|
20 |
合计 |
5 |
35 |
331 |
134 |
147 |
324 |
386 |
66 |
1,428 |
资料来源:《国营招商局原有船舶及接收船舶统计表》,1945年12月,见《蛇口招档》,卷号B014-WS-20。
1946年8月26日,招商局将一份接收敌伪船舶统计资料发给中央社,似乎想向公众说明它并没有霸占垄断接收的船舶。该统计显示招商局由抗战胜利至1946年7月,共接收船舶2,158艘。可是,只有299艘拨归招商局使用(即百分之14的船只,百分之26的吨位),[65]详细统计见表2。
表2 由抗战胜利至1946年7月拨归招商局使用的船舶数目
类别 |
接收 |
留局运用 |
||
|
艘数 |
吨数 |
艘数 |
吨数 |
海轮 |
10 |
18,685 |
2 |
757 |
江轮 |
31 |
42,251 |
2 |
5,093 |
拖轮小轮 |
431 |
22,135 |
112 |
8,475 |
机帆船 |
235 |
19,039 |
4 |
644 |
铁驳 |
368 |
101,947 |
126 |
43,216 |
木驳 |
698 |
26,971 |
46 |
2,656 |
杂项特种船只 |
385 |
8,113 |
7 |
1,233 |
合计 |
2,158 |
239,140[66] |
299 |
62,074 |
资料来源:《国营招商局经手接收敌伪船舶统计》,1946年8月26日,见《蛇口招档》,卷号B015-WS-69。
余下百分之86的船只,大部份出租出售、发还原主或拨交各政府机关。处置办法分类统计见表3。
表3 由抗战胜利至1946年7月没有拨归招商局使用的艘数和吨数的处置情况
处置情况 |
艘数 |
吨数 |
决定标售或等候审核发还 |
578 |
18448 |
经敌产处理局审核通知发还原主 |
334 |
60238 |
出租与民营航公司业修复运用 |
301 |
26701 |
奉令拨交各政府机关使用 |
208 |
11145 |
因损毁太深,会同处理局标售或价让 |
161 |
4852 |
由军事机关商借或占用 |
164 |
40841 |
年久失修,尚待修理始能运用 |
81 |
13270 |
因破损或意外而致沉没 |
32 |
1113 |
合计 |
1,859 |
177066[67] |
资料来源:《国营招商局经手接收敌伪船舶统计》,1946年8月26日,见《蛇口招档》,卷号B015-WS-69。
在1946年度,招商局接收船舶2,358艘,留供自用的只有282艘(约65,000吨)(即百分之12的船只,百分之27的吨位),处置情况分类统计见表4。
表4 1946年度招商局接收船舶的处置情况
处置情况 |
艘数 |
发还原主 |
897 |
标售 |
656 |
出租与民营航业公司 |
160 |
被各政府机关征借 |
73 |
尚待处理 |
217 |
留供自用 |
282 |
待修理,留供自用 |
73 |
合计 |
2,358 |
资料来源:《国营招商局一九四六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见《蛇口招档》,卷号B015-WS-57。
1947年2月10日,招商局船务处曾编制《国营招商局留用敌伪船舶概况表》,累计留用敌伪船舶共325艘(另四川原有船舶24艘)。[68]1947年5月,招商局累计接收敌伪船舶共2,169艘,共246,568吨,该局留用的有297艘,69,888吨。[69]同年10月20日,留用315艘;1948年5月28日,则是286艘。697F[70]另有统计指1946年与1947年度,招商局留用的敌伪船舶分别为89,810总吨和81,297总吨,各占该年度招商局船舶总吨位的30%和24%。虽然招商局留用的只占接收船舶的较小部分,但已足以令该局的船队实力迅速增强。[71]
再者,招商局明言,“所经手接收者,实际仍仅系敌伪船只之一部分,尚有相当数量之船只被其他机关接收,径自处分”。[72]1946年8月,据交通部委派会计师玉书、陆庆黻结算,招商局经手接收的敌伪船舶,占国民政府接收敌伪船舶总数的82%。[73]
鉴于招商局在1943年于重庆恢复总局时,已开始筹划复员工作。经长时间们仔细部署,它的复员工作的效率颇高。1945年8月,招商局收到抗战胜利消息不久,徐学禹及沈仲毅先率领一部分员工东下,于10月1日成立上海临时办公处。等到副总经理胡时渊率领留渝全部工作人员抵沪,总局便于10月23日正式恢复办公。在布置交通接收人员时,招商局早已抢占先机,很快便掌握了接收航产及光复区航运的情况。抗战胜利后的首四个月,该局的分局网络已回复抗战前的旧观。胜利不足三个月,招商局于11月初步完成在上海区接收敌伪船舶的工作。虽然招商局接收的敌伪及光复区资产只属临时托管,但此项命令对招商局此后的发展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为它日后的高速发展迈出第一步。
国民政府在胜利后整体的接收工作失误频频,先是准备工夫不足,接着是处理接收工作欠佳,而且接收人员质素未如理想,最严重而又最令政府声誉受损的是贪污舞弊。虽然在航运接收方面亦出现相同问题,但是我们发现不到舆论曾揭发涉及航产接收的大弊案。在经查办的弊案中,涉及航产接收的亦不太多。史料显示处理敌伪航产程序明确,主理机关权责清晰,相信可减少贪污舞弊的漏洞。相对于其它类别的敌伪资产而言,敌伪船舶的接收情况较为理想及顺利,而涉及的隐报舞弊情况亦不算严重,招商局在此所作的贡献,实在不容忽视。[1] 重庆《大公报》,1945年9月23日。
[2] 《新华日报》,1945年11月18日,转引自陈益民编:《民国旧事--老新闻(1944-1946)》,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页。
[3] 台湾“国史馆”:《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1945年9月25日。
[4] 李宗仁:《李宗仁回忆录》下册,永莲清出版社1986年版,第828页。
[5] 李绍泌:《国民党劫收平津敌伪产业概况》,《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五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3页。
[6] 台湾国防部总政治部:《战地接管工作》1954年版,转引自邵毓麟:《对于张兹闿先生「胜利后接收的经验」一文的几点答复》,《传记文学》,第10卷,第4期,第88页。
[7] 《交通部训令航字第11778号》,见蛇口招商局档案馆所藏档案(以下简称《蛇口招档》),卷号B015-WS-69。
[8] 《交通部训令航字第12450号》,见《蛇口招档》,卷号B015-WS-69。
[9] 《交通部训令航字第13159号》,见《蛇口招档》,卷号B015-WS-69。
[10] 《刘鸿生致交通部部长函电》1945年11月3日,见《蛇口招档》,卷号B015-WS-69。
[11]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编辑委员会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中国国民党党史委员会1988年版,第273页。
[12] 《交通部训令航字第2129号》,《国营招商局业务通讯》,第31号,1946年7月16日,
[13] 林桶法:《战后中国的变局:以国民党为中心的探讨(1945-1949年)》,台湾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4页。
[14] 有关鲁豫区清查团,《接收清查团第一炮,周自钦舞弊已扣押法办》,《交通部津浦区铁路管理局日报》1946年9月3日,第4页。
[15] 见前引《战后中国的变局:以国民党为中心的探讨(1945-1949年)》,第35页。
[16] 曹仲德:《舞弊特辑》,《国际新闻画报》1946年,第57期,第6页;《(广州)针报》,《清查团归京有日,接收舞弊者可出生天》1946年,第42期,第1页;《针针见血:假如承认接收有舞弊……》1946年,第33期,第14页。
[17] 有关鲁豫区清查团,《接收清查团第一炮,周自钦舞弊已扣押法办》,《交通部津浦区铁路管理局日报》1946年9月3日,第4页。
[18] 见前引《战后中国的变局:以国民党为中心的探讨(1945-1949年)》,第34页。
[19] 见前引《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第273页。
[20] 台湾“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特交档案》,第39册,转引自前引《战后中国的变局:以国民党为中心的探讨(1945-1949年)》,第42页。
[21] 南京《和平日报》1947年12月4日,转引自前引《战后中国的变局:以国民党为中心的探讨(1945-1949年)》,第42页。
[22] 见前引《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第279-280页。
[23] 见前引《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第495页。
[24] 宗于:《漫话末代招商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六十四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79年版,第238页。
[25] 见前引《漫话末代招商局》,第244-245页。
[26] 胡时渊:《我在招商局从事航运事业的回忆》(油印件),1984年3月31日,转引自前引《招商局史.近代部份》,第460页。
[27] 项雄霄:《我在陆总接收委员会了解的点滴情况》,见文闻编:《抗战胜利后受降与接收秘档》,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145页。
[28] 《指导发还航产》,《国营招商局业务通讯》,第18号,1946年1月1日。
[29] 见前引《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第192页。
[30] 见前引《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第198页。
[31] 《国营招商局业务通讯》,第19号,1946年1月16日。
[32] 见前引《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第256-257页。
[33] 见前引《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第257-258页。
[34] 《招商局接收船舶公开投标出租》,《金融周报》,1945年,第13卷,第9期,第26-27页。
[35] 《收回全部出租机帆船》,《国营招商局业务通讯》,第22号,1946年3月1日。
[36] 见前引《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第209-212页。
[37] 台湾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特交档案》,第39册,转引自前引《战后中国的变局:以国民党为中心的探讨(1945-1949年)》,第42页。
[38] 《国营招商局接收敌伪船舶概况表(截至1946年12月31日)》,见《蛇口招档》,卷号B014-WS-21。
[39] 《上海各轮船公司所有船舶统计表(三十五年十二月底止)》,见《蛇口招档》,卷号B014-WS-122。
[41] 见前引《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 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第367-369页。
[42] 胡政主编:《招商局与重庆:1943-1949档案史料汇编》,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9页。
[43] 见前引《招商局与重庆:1943-1949档案史料汇编》,第103-105页。
[44] 见前引《招商局与重庆:1943-1949档案史料汇编》,第28-29页。
[45] 见前引《招商局与重庆:1943-1949档案史料汇编》,第103-105页。
[46] 见前引《招商局与重庆:1943-1949档案史料汇编》,第104页。
[47] 见前引《招商局与重庆:1943-1949档案史料汇编》,第105-108页。
[48]《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国营招商局大事记》,见《蛇口招档》,档号B015-WS-116。
[49]见前引《漫话末代招商局》,第244页。
[50]刘绍唐:《民国人物小传》(林继庸),《传记文学》第47卷4期,第136页;及《民国人物小传》(杨继曾),《传记文学》第64卷1期,第133页。
[51]《上海轮船业同业公会会议记录》(1945年8月9日及14日),转引自郑会欣:《董浩云与中国远洋航运》,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87页。
[52]《交通部训令航字第11778号》,见《蛇口招档》,卷号B015-WS-69。
[53]《接管敌伪船只办法》,见《蛇口招档》,卷号B015-WS-69。
[54]见前引《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第20页。
[55]见前引《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第21页。
[56]《国营招商局有关复员问题的两次临时紧急会议记录》,见《蛇口招档》,卷号B014-WS-51。
[57]见前引《招商局与重庆:1943-1949档案史料汇编》,第29-30页。
[58]张恩骏编:《国营招商局七十五周年纪念刊》,1947年版,第11页。
[59] 《招商局上海区船舶接收业已竣事》,《金融周报》,1945年,第13卷,第6期,第15页。
[60] 见前引《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第45页。
[61] 《申报》1945年12月27日。
[62] 曾任战时运输管理局参事、陆军总司令部接收委员会副秘书长。有说他是陈仪女婿的长兄,参见张果为:《浮生的经历与见证》,台湾传记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63] 见前引《我在陆总接收委员会了解的点滴情况》,第145页。
[64] 邱树荣:《抗战时期招商局组织机构的沦陷、恢复与发展》,见胡政编:《招商局与中国企业史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12-317页。
[65] 《国营招商局经手接收敌伪船舶统计》,1946年8月26日,见《蛇口招档》,卷号B015-WS-69。
[66] 原资料合计吨数有舍入误差,照录原文。
[67] 原资料合计吨数有误差,照录原文。
[68]《国营招商局留用敌伪船舶概况表》,《蛇口招档》,卷号B015-WS-86。
[69]《国营招商局产业总录》,1947年5月编印,第311页。
[70]《国营招商局留用敌伪船舶概况表》,《蛇口招档》,卷号B015-WS-86。
[71]《招商局接收敌伪船舶报告书》,1946年8月,四六八/5292,《招档》,转引自张后铨:《招商局史.近代部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0页。
[72]《国营招商局经手接收敌伪船舶统计》,1946年8月26日,见《蛇口招档》,卷号B015-WS-69。
[73]《招商局接收敌伪船舶报告书》,1946年8月,四六八/5292,《招档》,转引自前引《招商局史.近代部份》,第4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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