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1949年间国民党政府国营生产事业的民营化

来源:《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03

 赵兴胜

国营生产事业的民营化是国民党政府在1947-1949年间推行的经济改革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当时曾被视为“经济界的大事”而受到广泛地社会关注。但鉴于种种原因,该问题长期被经济史学界所忽视。近年来问世的部分著作如孔经伟先生的《中国资本主义史纲要》(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287页)、许涤新、吴承明先生的《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21页、682页)等,虽也曾涉及该问题,但均寥寥数语,缺乏详细论述。拙作《战后国民政府国营事业民营化问题研究》(《江海学刊》2002年第3期)曾对此作过较为系统的研究,但受资料的限制,当时的研究侧重于对该问题前因后果的分析,而对其发生发展过程只是进行了阶段性的概括。至于其间发生的具体问题如出售企业的范围、估价过程等,也大多语焉不详。诚如一些前辈学者所言,搞清问题是什么,一定程度上要比分析其是为什么更重要。有鉴于此,笔者在前文基础上,重点利用近两年来掌握的档案资料,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梳理。

    一

    进入1947年后,随着军事形势的逆转,国统区经济危机逐步升级,并开始动摇国民党统治的社会政治基础。迫不得已,国民党政府做出经济改革的决定。21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经济紧急措施方案》,该方案除规定禁止黄金买卖,禁止外汇在国内市场流通外,还特别规定:“凡国营生产事业,除属于重工业范围及确有显著特殊情形必须政府经营者外,应即分别缓急,以发行股票方式公开出卖或售与民营。”[1]随后,国民党政府指令行政院副院长翁文灏召集财政部长俞鸿钧、经济部长王云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委会)委员长钱昌照、财政部国库局长刘攻芸、经济部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纺公司)总经理束云章及金融界、实业界代表陈光甫、李馥林、秦润卿等人组织专门委员会,研讨实施办法。同时,蒋介石致函国民党中央经济政策委员会,要求其根据经济紧急措施方案提出新的国营工业政策。324日,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又通过《经济改革方案》,全面检讨其战后经济政策,认为政府政策重点不明,“国营民营,畸轻畸重”,“缺乏明确之划分与坚定之决策”,是影响生产建设,导致经济危机的主要因素之一,提出此后经济建设“当以国家资本为中心,领导私人资本之活跃,以国营事业任其难,扶助民营事业任其易。”提出要重新订立工业建设的全盘计划,确定国营、地方营、民营范围,分类分区明细规定,“其不需由政府经营之国营事业,并应以发行股票或其他方式让售民营。”[2](第1043-1046页)由此,民营化问题正式提上了国民党政府的议事日程。

    47日,由蒋介石亲自审核批准的《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办法》正式公布实施。该办法规定:将经济部、农林部、粮食部、财政部、资委会、中央信托局(以下简称中信局)等部门所属17个生产企业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以标售或发行股票的方式出让民众(详情参见表1);各单位出售价格以法币计算(亦可酌收美金),由其主管机构组织专门委员会依照市场价格及营业状况估订,6个月内有效,出售所得均拨缴国库;所发股票公开招募,并可在交易所开招,国立各行局不得收购,公司中官股与民股平等。[3]

    1 出售国营生产事业相关情况简表

   

    资料来源:1.《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办法》,《金圆券今起发行》,《申报》194748日,1948823日;2.《全国经济委员会临时会汉记录》(194762日),《全国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记录》(19471127日),《全国经济委员会秘书处代电》(1947128日),《全国经济委员会秘书处代电》(194815日),《全国经济委员会工作报告:19481-5月》,《中国盐业公司资产初步估价单》,《行政院秘书处通知》(1947721日),《资源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记录》(1947926日),《行政院秘书处公函》(19471113日),《行政院秘书处公函》(19471114日),《函复本部对于华品烟公司承购中华烟草公司第二厂一案意见请提出重行审核意见》(1948621日),《国营生产事业出售监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议事日程》(1947729日),《中央银行国库局呈文》(194891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会档案44/25012504,370,250615514/2/20534206,中央银行档案396/2/414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五)],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版,第273页;4.《翁文灏工矿现况报告》,《中国建设》1948年第4期;5.许涤新等著《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20页:6.孔经伟著《中国资本主义史纲要》,吉林文史出版社1998年版,第287页。

    说明:表中第四、五列之1234分别代表四个阶段,没有标注数码者,系指在各个阶段其资产出售范围及出售方式没有变化;第六列之◇系指没有明确记载者,据估计大多为不了了之。

    依据上述决策与办法,国民党政府相关单位分头准备实施民营化的各项工作。中国盐业公司于330日成立了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并由政府指派该公司总经理姚远伦等10人为官股发起人,交通银行董事长钱新之等人为商股发起人,并决定以其接收之华北、东北、台湾三区敌伪盐田工厂作价700亿元,加上所需流动资金300亿元作为其资本总额,发行股票,官商各半;商股公开发行,官股以前述敌伪资产作价抵缴,由财政部盐务总局代表政府认购,其现值超过所认股份部分,从新收商股股款中提交国库。[4](注:按照《国营生产事业酌售民营办法》规定,中国盐业公司应该以资产现值为基础核定其资本总额,发行股票,并将新收商股股款全部收归国库。)中国蚕丝公司决定将其带有农业推广性之业务如桑苗、制种等仍归国营,其余如绢纺、制丝等有关工业生产的设备资产,50%继续由国家经营,50%发行股票,让售民营。中纺公司也成立了由经济部等12个部门或团体代表组成的估价委员会(参见表2),并确定其所有建筑机器及动力设备等估价以1937年价格为标准,地产则以19474月价格为标准。[5]此外,中纺公司还聘请了英商信昌洋行等行号担任估价委员会的专家顾问(参见表2),负责估价审查工作。随后,各项估价工作在公司陆续展开。

    民营化政策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不少人对此表示赞扬,并寄予很高的期望。[6]但联系当时的经济情势及其相关规定可以发现,这不过是国民党政府一个治标的权宜之计,其目的在“诱致游资,平衡预算”,解决现实的财政困难。因此,该问题一经提出,即被放在紧急措施方案平衡预算事项下,《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办法》也要求各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民营准备工作。而且列入出售范围的企业无论从数量看还是从资产总额看,都在整个国家资本中占很小的比例。据当时的经济部次长刘泗英估计,列入出售计划之单位资产可值法币10万亿元,相当于1937年币值3.34亿元。[7](注:根据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第207页之表4-25推算,19476月之法币购买力大约是19371-6月的0.00003。)这与笔者所做粗略统计比较接近(列入第一阶段出售名单的企业,除未完成估价的企业外,约值1937年法币值300189072元)。有人估计,战后工矿交通运输业中的国民党政府资产约值战前法币508118万元。[8]两者比较,前者仅相当于后者的6.57%,如果考虑到其中部分企业只出售部分资产,这一比例肯定更低。因此,就此断定国民党政府经济政策发生了根本性转折,显然有些勉强,其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即使如此,出售国营生产事业仍然遭到广泛地怀疑和批评。[6]

    2 经济部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估价委员会委员及所聘专家顾问名单

    资料来源:《经济部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估价委员会委员名单》、《经济部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估价委员会委员所聘专家及顾问名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208

    上述担心虽存在着不少的主观成份,但也并不是没有道理的罔言。证诸事实,的确存在大量的客观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是资产评估问题。以中纺公司为例,该公司是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在接收日伪在上海、青岛、天津、东北等地的纺织业基础上成立的,拥有61厂,涉及机械、印染、毛纺、制麻、绢纺、针织、棉纺等众多行业,其纱锭数占全国总数的2/5,布机数约占全国总数56%,[9]可谓地域辽阔,性质复杂,资产庞大。除此之外,还存在着战争干扰、企业产权不明、隶属关系不清等诸多问题。根本不可能用同一个标准,在一个月内就完成各项评估工作。列入出售名单的其他企业也大多面临着同样问题。同时,因战争而不断恶化的通货膨胀,使民间资本持续萎缩,承购能力日益衰落。故该政策公布不久,即有人表示商界无力承担这些企业。

    鉴于上述情况,民营工作一开始即陷入步履维艰之中,“只听的扶梯声,不见人下楼”。在此情况下,国民党政府不得不重新回到增发钞票的旧路上。通货膨胀重新加剧,如上海物价指数4月增加25%,5月增加70%。这表明,国民党政府执行了两个月的财政经济紧急措施方案已经失败,也表明其出售国营事业这一应急的治标计划的失败,因此,到5月底,尽管中纺公司等单位仍在进行着价格评估工作,但许多人已经对其不抱希望了,认为“国营工业出让民营之说已息”。[10]

    二

    19474月,国民党政府改组,张群出任行政院长。在意识到《经济紧急措施方案》无力挽救经济危机后,张群内阁开始寻找新的对策,并在6月初推出了《经济改革方案》。该方案以国民党三中全会通过的《经济改革方案》为蓝本,目的在“就整个经济的有机机构,加以长期的全面的改革”。该方案经过国民党政府国务会议、全国经济委员会多次讨论修正后,于8月初发交行政院执行。

    以此为转机,民营化工作再次受到重视。69日,全国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全经会)决议加速办理出售国营事业工作,有关机关要在最短期内详细开具可以出售之事业名单及价格,并成立专门机构办理此事。25日,全经会又决议加紧出售事业的估价工作,限定各单位在7月底前要完成一切估价手续,同时决定成立国营生产事业出售监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理会),专责审核出售事业之估价标准、出售价格、方法、出售资产范围及先后次序、承购人资格及优先承购次序等事项。81日,监理会成立。[2][1035](注:在此前后,行政院也曾计划成立“国营生产事业出售审议委员会”,后因与全国经济委员会有冲突而不得不打消此意。)88日,行政院又颁布了《国营生产事业酌售民营办法补充规定》。

    与此前相比,《经济改革方案》及其相关政策扩大了出售事业的范围。《国营生产事业酌售民营办法》规定,原则上凡“属于重工业范围及确有显著特殊情形必须政府经营者”之外的所有国营事业都可出售,而新办法则规定“凡能出售者尽快予以售出”,[11]“凡与国防及重工业无关之事业,以让售民营为原则”,[12][财政经济(一)]删去了“确有显著特殊情形必须政府经营”的规定。而有关部门提出的实施办法,范围更加广泛,如财政部提出的“经济改革方案实施办法草案”主张将中纺公司等国营事业全部让售民营;[13]资委会拟定的《国营事业利用民资办法草案》、《资源委员会各事业招收民股办法》将大量重化工业、电力事业列入民营范围,如它计划将云南钢铁厂、资蜀钢铁厂、威远铁厂、中央机器公司上海柴油机制造厂、葫芦岛硫酸厂、甘肃化工材料厂、遵义酒精厂、甘肃水泥公司、甘肃煤矿局、天河煤矿、湘永煤矿公司、万县电厂等15个单位全部出售;此外,将中央电工器材厂、资中酒精厂、华北水泥有限公司、台湾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糖公司)、台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纸公司)、贵州煤矿公司、永邵煤矿局、东北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川西电力公司等10家“营业成绩优良,确有盈余把握”之厂矿改组为公司,发行优先股,[14]以容纳民股、扶助民营。[15]

    大量重化工业、电力事业列入民营计划,说明国民党政府推动民营化的目的不再是单纯地解决财政问题,更主要的是为了吸引民间投资,推动经济恢复与发展,是一种“作根本之图”[16]的治本的政策。

    但这并不是说它彻底放弃了以此来增加财政收入的计划,事实恰恰相反,《经济改革方案》仍然把出售国营事业当作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之一,而且正是由于对这一点的极度渴望,使它在理论上视其为“治本”政策的同时,在实践中却更重视其“治标”的功能。这也使得国民党政府的民营化工作陷入无休止的争吵和一连串无法解决的矛盾之中。

    首先是估价标准问题。

    估价问题是出售国营事业的关键,估价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购买者的积极性,影响着民营化工作的进度。从提倡民营、发展经济的角度来说,政府在数字上不必斤斤计较,估价宜低不易高,宜粗不易细。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尽快出手,丢掉包袱,而且能在短时间内达成部分财政目的。但它也极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同时也无法最大限度地簿集财政经费。这就使得国民党政府在估价标准问题上陷入两难之地,其中最为棘手的是时间标准和计价标准的确定。

    关于时间标准,《国营事业酌售民营办法》曾规定,出售事业之价格由主管机关依照“市场价格”即时价评估。[3]但各主管机关在估价过程中大多自定标准,有的以接收时为准,有的以194612月份为准,有的照购买时之价格约略乘以倍数,“办法分歧,标准各异”。尤为严重的是,在通货急剧膨胀的情况下,市场价格飞速上升。各单位无论如何加快估价工作,其估定的价格总要远远低于出售时的市场价。因此,1947918日,全经会重新规定,凡出售事业之估价“一律以民国二十六年之价值为基准”,出售时再依照物价指数予以升值。[17]据此,监理会责令各单位重新进行资产估价,报会审核。但各单位材料报上来后,监理会在审核过程中又碍于各种事实上的不便,违背前述规定,一方面默认个别单位采用两种时间标准估价,如中纺公司估价过程中,其房产建筑、机器设备等以1937年为准,而地产则以1947年为准。另一方面,在审核各单位资产升值办法时更是采用多种标准,如它规定,天津纸浆造纸公司第一、二厂的标售底价要以1937年之估价为基础,再照标售前一个月当地平均物价指数升值计算,[18]中华水产公司按主计处所编上海194712月份同类物价升值,限19483月以前完成公司改组,[19]而天水电厂则照标售前两个月之兰州物价总指数升值。[20]

    关于计价单位问题,《国营生产事业酌售民营办法》曾规定出售事业价格“以国币计算”,其中部分资产酌收美金。以国币为价格标准,无疑会减少市场上法币流通量,对平抑通货膨胀有积极影响。但不足之处是,在通货膨胀不断加剧的情况下,法币持续贬值,以其为单位计算出售事业之价格,其结果根本无法体现其资产实值。因此,有人主张以币值相对稳定的美元为计算单位,如监理会委员李铭提出“国营事业之出售宜规定以美金标价,并以美金给付价款,凡各该事业之估价亦迳按现实之美金价减除折旧数字,并酌量增减其性能数字,定其美金售价。”[21]也有的人主张以大部分资产照美金估价,实收美金,其余则照美金估价折合法币出售,认为这样“既可取得美汇,又可防止法币购买力衰弱”。[22]还有的人主张以1947年美金库券计算,而翁文灏、简贯三等人则“力主应以法币计算”。[21]

    各方之间争吵不断,计价标准也一变再变。以德孚洋行及拜耳药厂为例,其最初估价系以法币为单位照时价进行的。同年9月,国民党政府借口“适应事实需要”,做出一项“与政府有利”的修改,即将原估之法币折成美金,然后以此为基价出售,“价款实收美金”。但是在此之前,它已经明令禁止黄金外钞作为通货在国内市场使用,所以,有关部门立即对此修改提出疑问。事关原则,国民党政府又不得不将其修改为“以三十六年美金公债照市价折算缴付”。[23]但修改方案公布后,又有部门提出疑问,认为1947年度美金公债本身即以美金购买,到期偿付美金本息,如以美金为底价标售德孚、拜耳则与规定不符;若以国币为底价,需对得标人缴付的公债按市价(当指基汇价)予以折算,而“美金牌价递增之比率远逊于物价指数递增之比率”,势必使得标人遭受很大损失,并导致无人投标。[24]迫于事实,全经会又责令监理会重新制定办法。19483月,监理会根据全经会意见,决定“照中信局意见改照市面价格出售”。[25]这实际上又回到了以法币为计算标准的旧路上。

    其次,关于出售方式问题。

    出售方式的不同,对国家财政经济、对出售企业的未来产生的影响也会不同。从财政角度出发,分割标售是出售速度最快、筹集经费最多的方式,从适应工业发展趋势、推动经济恢复的目的出发,整体出让则是最佳的选择,而为了减轻政府负担、杜绝营私舞弊、防止资本集中,则最好由中介机构组织银团发行股票。然而现实问题是,国民党政府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一种将上述各种方式之优点兼容在一块儿的新方式。于是,各个方面从各自目的出发,提出了不同的方案。

    从总体上说,国民党政府尤其是民意机构、国营事业领导人及出售事业职工,倾向于将国营事业的部分资产由中介机构以分组发行股票方式出让民营。他们认为只有公开发行股票,才能真正“吸收游资,紧缩通货,增加国库收入”,才能符合“公平公开”原则,使民众“均有投资机会”,才有利于售后事业的健全发展。[26]根据这种思想,监理会拟定了《让售国营事业采用发行股票由银行组织银团经募办法》,并由全经会在194711月修正通过。该办法规定,政府选择国营事业若干单位,指定国家行局邀集银钱业、实业界及华侨,分别组织国营事业让售民营募股银团,其任务为根据政府规定价格,将这些国营事业规划为新股份公司,并以公开募股方式办理新公司股票的销售、股款的转拨及新公司的接办事宜。[27]

    当然,由于各个单位具体情况不同,在这一点上也不完全一致。例如,中纺公司主张将其资产保留30%自营,其余的由主管机关按其性质、规模调配成若干组,出售时以组为单位,由出售机关“邀请著有信誉之银行”组织银团,发售股票。[28]中华烟草公司员工则反对将其所属三厂分割标售,强烈要求维持三厂一体的完整性,建议通过发行股票来吸纳各界投资,组织“中华劳资合作卷烟工厂”。[29]即使同一单位,由于各自关切点不同,有关方面的态度也不一样。比如,关于中华水产公司的出售方法,其产权所有者农林部主张先招标,如两星期内有人全部收购则尽先让售,否则即按招股办法招股,但敌伪产业审议会认为招股方式旷日持久,主张最好是由各单位分别举行标售。[30]

    民间工商业者几乎一致反对政府保留部分国营事业资产,主张超出规定范围的国营事业应该毫不犹豫毫无保留地出让。但是由于所处位置不同,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很大分歧。一般中小工商业者如上海织造业同业公会担心出售企业落入豪门,又苦于资金缺乏,因而主张先由民营工业分别承租经营拟出售事业。[12][财政经济(五)]一些大工商业者的代表则反对发行股票,倾向于标售,例如杜月笙、石凤翔等人认为发行股票计划是某些人在企图阻挠“有志经营者集中承购”,是阻挠国营事业民营化的“诡谋”[31],主张“发卖是又须分别标售,听任买主选择”。大工商业者虽然数量不多,但他们都和国民党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其决策有着极强的影响力。

    再次,关于优先承购权问题。

    由于大部分列入出售的企业尤其是轻纺工业,是在抗战胜利后以接收的敌产为基础成立的,而其中又有部分是战时日伪政府通过强购等暴力方式从民间取得的。根据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敌产处理办法规定,这些企业可以由原业主优先承购。民营化工作重新启动后,国民党政府出于种种考虑,也间接地承认了“优先承购权”的存在。[17]此举招致申请优先承购者“纷至沓来”。[23]例如,仅中纺公司上海各厂就有大华、裕华、大奥、普益、中国麻业、天津华新、宝成、宁夏省政府、湖北省政府、广东省参议会、天津市临时参议会、中纺公司从业员工、英商信昌公司、申新第四、九纺织厂、后方民营纺织厂复厂委员会、民康公司、侨务委员会等近20家单位和团体申请优先承购,[32]其中仅后方民营纺织厂复厂委员会一家申请优先承购的各厂,其纱锭总数达30多万枚。[33]为此,国民党政府财政部、经济部联合拟定了《优先承购之意义原则及撤销办法》,规定:一、凡后方民营纺织公司于战时供应军需受有损失,或原厂产是沦陷时期受敌伪暴力强占或胁迫勒逼出卖且能提供合法证明,并经监理会审核确实者,可申请优先承购,如系自愿售卖敌伪者则不得提出申请,地方政府之请求不符合民营化之主旨,不准申请;二、优先承购即许可厂商在同样价格同样遵守国营事业出售原则下,依所具事实理由,提出证明,经本会审核准予优先承购;三、获得优先承购权而逾期不能交足应交厂价者,撤销其优先权。[23]上述方法先后经监理会、全经会修正通过。

    此外,有关部门还援例承认了某些厂商的优先承购权。例如,同意民营华东、华品两卷烟厂以原业主的身份优先承购中华烟草公司第一、二两厂,承认民营纬成绢丝公司优先承购中国蚕丝公司所属嘉兴第一实验绢纺厂,[30]等等。

    有关部门的上述决定立即招致政府内外的严厉批评,许多人认为这是不肖商人内外勾结的结果,此举“殊属有违先总理节制资本之旨”[34],“不唯毫无法理依据,且足以摧败民心,违反国策,粉毁建国力量”[35]。中华烟草公司的职工组织产业公会也召开会员大会、组织进京请愿团,接二连三地致函全经会,指出抗战时期华东、华品两厂的产权移转是自动自愿的,且中间经过多次转让,早已失掉原业主的身份,要求撤销其优先承购权。[36]在此情况下,它又不得不改变政策。19483月,监理会对外宣称,出售国营生产事业“以公开标售或募股为原则,并无任何特权”。[25]在此前后,经济部也决定撤销华品烟厂的优先承购权,“以结束本案之纠纷”。[37]争论了半年之久的优先承购权问题,不了了之,徒然糜费了大量时间。

    与此同时,民营化也遭到了各国营事业的多方阻挠。国营事业系统内不少人认为以如此巨大规模渐具成效日趋发展之事业,突然解体,“至属可惜”。[38]因此,在估价过程中程度不同地采取了保留措施,其中中纺公司尤甚。按照有关规定,它只能保留资产总数的30%自营,但它提出的保留计划中,各单位设备相当于该公司纺纱锭总数的35.22%,纺毛绢麻等总锭数的82.5%,织布机总数的46.89%,绞毛绢麻等机总数的36.67%,其价值约为该公司总估价的44.34%。[39]尽管后来有所调整缩减,但也远远超过规定比例,例如194711月监理会批准的中纺上海分公司请求自营的12个单位之资产,是该公司资产总额的36%强,[40]而且这些保留单位大多是“机器设备情形足供示范之用”、其产品“供外销”或“专供军用及供应军公教人员之用”者。[41]对于出售部分,除了在估价方面有前述规定(估价时间、计价单位、折算比率等)外,还提出“中纺职工应有优先承购股票总额百分之二十之权”、“原有职工必须随厂转移,不得任意遣散”等要求,[28]并决定各厂所属空地、职员宿舍等应酌予保留。[5]其他单位大多也有类似之举,如资委会制订的招收民股办法规定,民股暂以各该事业股权30%为度,个人或法人认股额最高不得超过各该事业股额2%。中华烟草公司将其所有空地、各厂库及办公处所之一切家具、交通工具、原料、半制品、制成品、物料工具等均划出估价范围。[42]粮食部借口“留供军粮加工之用”,请准暂缓出售中国粮食工业公司。[22][财政经济(五)]中国纺织机器制造公司要求保留其在上海愚园路及峨眉山路的房地产,[43]德孚洋行制订的标售染料投标须知限定投标人必须是“本市颜料同业公会会员及需用本处染料已加入公会之工厂”。[44]天津维新染料厂则由行政院令按照时值让售国防部。[28]

    同时,对有关命令也多置若罔闻,消极抵制。监理会成立后,曾通令各主管机关必须在一月之内完成估价,上报估价表。但届时各单位函送的报表文件“大都短缺不齐,且资产估价标准亦未遵照全经会决议办理”。监理会又不得不责令其重估并于两周内呈送审核,蒋介石也于910月份连电全经会、行政院“督饬主管迅速办理贯彻政策而免因循”,[45]迭经函催,“但依限送会者寥寥”。[46]

    此外,日益扩大的内战战火也不断地造成交通隔绝,通讯中段,给出售准备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上述各种因素使大多数单位的出售方案一变再变,久议不绝。例如,中华水产公司先后进行了三次估价,首先是19475月由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根据《国营事业酌售民营办法》,估定其时值为21900681304.60元。但其转账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监理会于11月中旬决定将其出售方式由“全部标售”改为“官商合办”,向全国渔民出让股权半数,以“求出售之便捷”,[47]并责令其重新估价。据此,中华水产公司将其资产以9月为截至期重估为117532949775元,并呈报候审。但1948年初,它又被责令照1937年价格重行办理估价升值。于是,它又遵照新规定估定其价值为267438096776元。然而,同年5月监理会又以其估价“与决议不符”,要求其重新清查。如此,公司资产估价办理逾年“而终未获致解决”。[48]其他单位也大多如此,中国纺织机器制造公司官股出售问题,全经会第十六次会议曾以“官股与商股有契约关系”,决议将其从出售名单中划出,但当该公司商股代表提出承购申请后,全经会第十八次会议又借口该公司“已届转让时期”,决定将其重新纳入出售计划,并由“商股接收”,[23]中华烟草公司所属第一、二两厂等资产最初被全经会第十六次会议从出售范围中划出,但该会第十七次会议又改变上述决议,重新列入出售计划。[49]

    在此反反复复之中,民营化工作进程受到极大影响。直到19483月,也就是民营化方案出台一年多之后,绝大多数企业还处于估价阶段或刚刚完成估价,一部分则因各种原因而“暂缓出售”。只有中国食油公司因行政院长张群的专案批示,才准由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购买,[50]中国盐业公司也因交行、农行、中信局、亚西实业银行、永业盐业公司、大业盐号等众多实力强劲的官商银行商号的参与,[51]并绕开了监理会才完成了先期招股工作。即使如此,这些为数极少的已完成出售或招股工作的单位,也均保持着官办或官商合办的形式,与真正的民营仍然有很大的距离。至于资委会等单位提出的那些新计划,更是无从谈起了。无论是从财政目的,还是从经济目的,远未实现其预定目标。有鉴于此,失去耐心的国民党政府决定改变政策。1948312日,国民党政府国务会议决定将资委会所属部分企业及中纺公司等单位价值4亿美元的资产,拨交中央银行作为法币准备金,以稳定币值,并责令行政院迅速拟具运用办法。[52]在此政策调整之际,民营化方案“应否继续进行”,各单位无所遵从,也致使中纺公司等主要企业的资产估价工作“暂告停顿”。[53]

    三

    抗战胜利后,面对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国民党政府内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案,以宋子文为代表的部分主要政府领导人依恃拥有大量的美援物资和数量可观的黄金外汇储备,主张通过抛售上述物资及外汇储备来平抑膨胀,另一部分人则倾向于以上述储备为基础实行币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由于前一个方案是当政者提出的,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政府的现时政策。但时过不久,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币制改革所必需的黄金外汇储备却耗费殆尽,币制改革短时间内无法进行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国营生产事业民营化方案的出台,既有平衡财政收支、促进民间投资的目的,也有抛售资产、平抑通货的潜在意图,是宋子文政策的延续。但民营化工作沸沸扬扬搞了一年多,并没有实质性进展,更谈不上有何具体效果。在此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呼吁政府进行币制改革:“当前之迫切需要,首在安定,在政治上应力求和平,在经济上应改革币值,否则三十七年之经济,大势所趋,恐亦不易转向进步繁荣也。”受此影响,国民党政府不得不调整政策,开始走上币制改革的道路。1948326日,国民党政府国务会议修正通过了由行政院拟定的《出售国营事业资产充实发行准备办法》。根据这个新办法及中央银行副总裁刘攻芸随后对其所做的解释,民营化方案与此前相比有了很大变化:从拟欲出售的单位来说,保留了原方案中的中纺公司及资委会所属部分企业,新增了交通部招商局,其中中纺公司资产30%、招商局资产50%及资委会企业资产5000万美元,保留作为法币发行准备,剩余全部出售;从估价方式看,主要由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就现有资产以美金为单位估价;从出售的方式来说,各单位所有资产首先移交国库,由国库转交中央银行,再由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公司,发行股票,在留出相当于应拨资金的股票数后,其余公开出售;所发股票将来都要在交易所上市,各国营行局不得收购,每一单位发行达到五成后,即召集股东大会,成立新公司,移交管理权。[54]

    方案变更之时,正值国民党推行“宪政”、改组政府之际,各个部门忙于权力的争夺,使民营化工作受到很大冲击。同时,方案的变更也打乱了旧的计划,已经形成的各项原则与方法失去作用,渐趋顺畅的各种关系也重新陷入纷争混乱之中。例如,对于出售招商局问题,交通部主张由该局自行组织公司,发行股票,除上缴中央银行者外,其余由该部保留。但行政院及财政部、中央银行却决议其股票发行由行政院策划进行、中央银行主办,其保留部分由中央银行保管。此举招致交通部及招商局的不满,因而对出售工作采取消极抵制态度:“经函招商局约期集会,准复以其系交通部主办,该局未便出席,及函交通部派员并转饬招商局派员出席,准部电复已饬该局迳与本行洽办,迨根据交部电复再定期函邀该局派员出席,迄未派员莅会,亦未函复。”[55]在处理中纺公司过程中也遇到了同样问题。这就使国民党政府不得不再次花费大量精力、时间用于各种程序、关系的修订、清理。在此纷攘之中,通货膨胀加速进行,到194878月间,国民党政府的金融体系已经崩溃,以国营事业资产充实法币发行准备、巩固法币信用的计划也宣告流产。

    于是,国民党政府又不得不开始寻找新的对策。1948819日,根据成立不久的翁文灏内阁的建议,蒋介石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在强调加强经济管制的同时,宣布实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以代替法币。为配合币制改革,决定将部分盈利较好的国营生产事业改组为股份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充作金圆券发行准备。具体办法是:一、划拨中纺公司、招商局、天津纸浆造纸公司(以下简称津纸公司)、台糖公司、台纸公司部分资产,作为金圆券发行准备(参见表1);二、上述各国营事业资产清册应于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成立后3日内,由中央银行移交该会保管;三、由财政部、中央银行会同其主管机关,将其分别改组为股份公司,并将前述各事业资产总值之美金数目折成金圆作为其资本额,发行股票。[56]这说明,民营化作为战后经济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被翁文灏内阁所继承。不过,与此前相比新方案又有所变化,其中较为明显的有两点:一是它在重申增加财政收入、“促进人民投资叫”[11][财政经济(五)]的同时,更多地强调为币制改革服务;二是出售资产范围有较大调整,中纺公司由“七成出让,三成自营”缩减为“三成出让,七成自营”,津纸公司也由全部出让改为部分保留,招商局保持原计划不变,新增台糖公司、台纸公司两单位。

    依据上述方案,国民党政府再次严令有关当局加快国营事业的出售准备工作。22日,行政院长翁文灏训令各单位“迅速办理,限于一个月内完成”。[57]28日,财政部又决定各主管部会必须在两周内将公司改组完毕,开始发行股票。29日,蒋介石又手谕有关当局务必在98日以前完全办妥准备工作,910日开始发行。他说:“目前金圆券数量可观,游资充斥,如不能在910日前解决问题,则915日即近中秋节,届时物价必更加上涨。”[58]

    在国民党政府的再三督促下,9月初,各单位先后改组为股份公司,并确定了各自的出售方案(见表3)。个别单位为了激发人们的购买兴趣,还采取了一些让利措施,如中纺公司规定其民股股息比官股高1倍,官股为5厘,民股为1分,“公司业务有盈余,民股股息将优先分派”。[59]此外,国民党政府还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复业以前,各单位股票由中央银行委托中国、交通、农业及台湾省银行代售,代售手续费不得超过1‰,各单位股票按票面十足发行,出售时间为每天下午三时前。

    3 中纺公司等五单位股票发行情况简表

   

    (资本金额单位:万金圆;股票单位:万股)

    资料来源:1.《中央银行国库局呈文》(1948911日),《总经理顾致工商部刘部长函》(194921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396/2/414,中国纺织建设公司档案475/41912.《国营事业股票奉令暂停出售》.《申报》19481111日;3.《纺建等五公司股票委托各行出售》,《公益工商通讯》(上海).1948年第11.

    ※ 相关记载不清楚,系根据台纸公司情况类推。

    910日,中国、交通、农民、中央信托局及台湾省银行在上海的营业网点开始销售国营事业股票。该项工作虽然酝酿已久,出售准备却做得并不充分。例如,由于招商局原则上届于国家资本经营范围,“事关重大”,主管当局很早即将其股票发行计划呈报蒋介石,请其“做最后核示”,但截至8日晚,蒋介石也没有做出批示,致使其股票未能及时印就。台糖公司、台纸公司、津纸公司也因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印制股票。当国营事业股票上市时,实际上只有中纺公司一家提供了正式股票,其它各公司提交的都是临时收据。这极大地影响了其信誉。因此,国营事业股票一上市即遭遇挫折。合计前两天仅售出20733股,其中以中纺公司、台糖公司股票最多,且“大半是外商所购进”,而招商局、津纸却“少人问津”。[60]919日,总共售出也不过35459股,“销售情形如此清淡”,大大出乎国民党政府之意料。[61]

    对于上述情况的出现,国民党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主要原因有四:一、证交所没有复业,外界对该项股票将来能否上市交易不清楚,因恐资金搁浅而大多抱观望态度;二、股票票面额过高(每股金圆100元),如中纺、台糖公司最低票面额为5股,普通市民买不起;三、没有做广泛宣传,民众不明真谛,也就不感兴趣;四、各小型报道以国营事业股票销路凄惨之词夸张渲染,大大削弱了工商界的购买信心。[11][财政经济(五)]在此基础上,它采取了一些改进措施。首先是不断扩张销售渠道。920日,中央银行国库局决定,自21日起增加平、津、京、穗四大都市的股票发售工作,并允许其它地区的民众通过当地国家行局,以汇款方式购买股票。但是,此举效果并不明显,例如,各公司股票在天津上市后,当天仅售出3股。此后虽有增加,但大多只购买三股五股。[62]因此,10月中旬,国库局又决定将发售工作扩大至青岛、汉口、重庆、福州、厦门、昆明、西安、成都、沈阳等地。此外,它还委托台湾省银行先后在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莲等地发行台糖公司、台纸公司股票。[63]其次是扩大宣传。中央银行在《申报》等知名媒体上连续刊登了出售股票的公告,媒体也刊载了一系列宣传各公司的文章,如《大公报》、《公益工商通讯》刊文赞扬中纺公司为“一具有民营精神之国营组织”,规模宏巨,设备完善,产力强大,原料充裕,出品精良,销路畅望,盈余丰富,“较任何投资均属可靠与合算”;招商局自复员以来,历年均有盈余,前途必将更加光明;台糖公司“增产前途极为乐观”,台纸公司、津纸公司产量也将有大增长。[64]媒体对出售情况的报道也逐渐改变了口径,宣称“售出数额连日益见加增”[65]。一些政府要员也极力为其鼓吹,财政部长王云五宣称购买股票是民众实现投资愿望的“良途”;天津市长杜建时专门于928日召集津市银行、银号两业及市商会等单位代表会议,解释发售国营事业股票问题,希望市民信赖政府,“踊跃购买股票”,尤其是资产阶级要“尽量购买各该国营事业股票,不但有利可图,并且得有正当保障”。[66]再次是增加优惠条件。10月初,工商部、交通部、资委会等部门联席会议决定,采取两项措施以刺激民众购买股票的积极性:一是在已有红利基础上,按照民股股息比官股高一倍的原则予以普遍调整提高;二是通过确认民股的优先分息权,提高民股管理权,增加民股在董监事会中的席位等方式,以确保民股享有优先权。[67]

    应该说,国民党政府的分析是有道理的,与舆论界的评论有不少共同之处(注:《申报》在1948917日刊文认为,造成国营事业股票销售不畅的原因有:国营事业内部办理情形和资产状况平常不公开,外界颇多隔膜;预备出售的部分,通扯起来仅占到全部资产的2/10,以后管理实权仍将操诸官股;中纺、招商等股票规定以5股为最小单位,每股金圆100元,折合法币达15亿元之巨,一般小户无力染指:出售地点仅限上海,经手单位也仅限当地五家行局,发行不够普遍;证券市场不开放,工商界担心脱手不易,大多不愿做长期投资。),它所采取的措施也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是,它在民众普遍关注的停战和平、开放证券市场、调整产权结构等关键问题上并未采取实质性动作,因而也就不可能调动起民众的购买兴趣。中纺公司员工曾极力坚持优先承购该公司股票,但该公司股票正式上市后,公司职员累计购买不过10股。[68]国营事业股票的销售状况没有取得大的改善,无论从平抑通货、增加财政收入来看,还是从促进民间投资来看,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113日,翁文灏在立法院会议上宣布其“所致力之财经改革业已失败”,并咎辞职。[69]6日,行政院下令暂停股票出售工作。在此前后,除了台糖公司因特殊的地理环境,其股票出售情形略好外,其他均极差(参见表3)。各地累计出售额不足其预计销售总额的2%,个别地区如南京,—个半月内仅售出601股,不足其计划销售额的1‰。[70]这表明,翁文灏内阁的民营化工作也以失败而告终。

    四

    但是,国民党政府并没有完全放弃以国营生产事业的民营来解决其财政经济危机的念头。在国民党政府垮台前的几个月内,它还先后进行过先两次尝试。第一次是在194811月。在停止出售国营事业股票后第4天,也就是在1110日,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通过《紧急稳定市场办法四项》,其中第一条即出售中纺公司所有毛纺织全部资产(连同厂房中之毛纺织设备在内),以吸收游资、增加财政收入、平抑通货膨胀。次日,翁文灏即训令工商部立即执行。[71]据当时估计,上述拟出售的资产售价可达20亿金圆,相当于金圆券发行办法规定之发行总额。[72]]如果能够成功出售,对平抑通货膨胀可能会发挥一些积极影响。但是,在这个方案出台之前,翁内阁已经向蒋介石提出总辞职,翁本人也很少再到行政院办公,“终日在家闭门读书,拒绝见客”,[73]国民党政府实际上处于一种瘫痪状态。26日,蒋介石接受了翁文灏的辞职。因此,翁内阁的新方案也就不了了之了。

    第二次是在19491-3月间。1949122日李宗仁接替蒋介石,出任国民党政府“代总统”。作为重振国民党政府士气,恢复其信用的基本政策之一,李氏政府于225日推出《财政金融改革案》。根据该方案的指导思想,国民党政府决定继续出售各国营事业股票。与此前不同的是,它试图通过证券交易所来完成这一任务。126日,行政院批准停业六个多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复业,允许政府债券、国营事业股票及民营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各种股票暂定先做前市,除假期日外,每日自上午九时半至中午十二时半止。为了促销,国民党政府还不顾常理,密谋在各国营事业股票上市后,先由国家行局大量收进,刺激股价上升,吸引投资者。221日,上海证交所正式复业,上市股票总计30种。国营公司中,台糖公司股票率先上市,其他各单位也赶办上市手续。但证券交易所重开时,正值国民党军队全面溃败。除了台糖公司、台纸公司两单位因地理环境特殊外,其他都受到直接地巨大冲击。如中纺天津分公司、津纸公司于天津解放后即被新政权接管,招商局之业务也逐步向南转移,资产不断萎缩。在此情况下,其旧的股票发行方式显然已经不适应了。同时,国统区经济危机日益严峻,致使市场业务停滞,“银根奇紧”。[74]这就使得刚刚复业的证券市场,立即出现不正常现象。一方面,台糖公司以其背景特殊,成交额不断增加,股价也接连上升。到33日,台糖公司股票每股价格涨至28520元。[75]另一方面,其它票券则持续转疲。此种形势既有违其“疏导游资、稳定市场”的初衷,同时也潜在地助长了金融投机活动,加剧了市场动荡。慑于此情,国民党政府不得不再次放弃计划,于38日通令各公司“暂缓上市”。[76]此后,随着国民党政权的迅速瓦解,它也无暇重提国营事业民营化问题了。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除个别企业的部分资产外,大部分单位的民营工作不了了之(参见表1)。

    战后中国的工业化问题,是抗战胜利前后国民党政府朝野各界普遍关注而争论不已的重要问题。从理论上说,许多人认为发达国家资本是孙中山民生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国营是实现中国工业化的基本途径。战后世界经济发展的普遍计划化又使他们的这种思想进一步得到强化。例如,翁文灏即曾说:“试观大战之后,世界各国如英法等,皆笃志实行社会主义,将重大而有关公用之实业,努力收归国营,以全民族之利益为前提,而不为少数私人权益而营业”,“可见民生主义之精神,已灌输于东西各国”。此外,作为一个比较传统的政权,国民党政府有意无意中也试图通过逐渐扩大对经济资源的控制范围,以解决财政问题,进而支撑其庞大的军政官僚体系,维护一党专政。但是,现实情况却让其大失所望。一方面,战后日益增长的军政开支及不断扩大的内战战火,使其面对规模庞大的国营企业,既感到力不从心,更感到无利可图,而且遭到舆论界的一致攻击,从而被上了沉重的政治、经济包袱。另一方面,对中国工业化问题,它也曾寄厚望于美国的经济援助。但战后美国政府的经济政策却与国民党政府截然相反而偏重于自由主义,对其一再扩大国营事业范围持怀疑、批评的态度,不断要求其进行经济改革,并以此作为提供援助的前提条件。在此背景下出台的民营化方案虽然象征着国民党经济政策的一个重大转折,但显然也是不得已之举。这就决定了该政策事前缺乏充分的酝酿与准备,决策仓促、轻率。执行过程中又思想不统一,指导思想不明确,内争不断,矛盾重重。加上外部环境的持续恶化,推行了两年多的民营化工作只能以失败而结束。如此结局,至今发人深省。

【参考文献】

    [1]吴兆洪密卷之一[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资源委员会档案28/2/3589.

    [2]中华年鉴编辑委员会.民国三十七年中华年鉴:下册[M].南京:中华年鉴社,1948.

    [3]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办法[N].申报,1947-4-82.

    [4]抄俞部长鸿钧签函一件(194762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1551.

    [5]经济部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估价委员会工作报告(19479月)[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208.

    [6]赵兴胜.战后国民政府国营事业民营化问题研究[J],江海学刊,2002,(3):142-149.

    [7]朱福奎.国营事业估价问题的检讨[J].财政评论(上海),1947,(1):9-12.

    [8]简锐.国民党官僚资本发展的概述[J].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3):97-118.

    [9]国营“中纺”之资产及其生产量[N].申报,1948-3-87.

    [10]资源委会紧缩[N].申报,1947-5-236.

    [11]出售国营事业原则已决定[N].申报,1947-6-101.

    [1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

    [13]经济改革方案财政部分实施办法草案(1947年)[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1405.

    [14]国营事业利用民资办法草案(194788日)、《资源委员会各事业招收民股办法》[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资源委员会档案28/2/9013589.

    [15]翁文灏致词[N].大公报(天津),1947-8-52.

    [16]国营事业估价限下月完成[N].大公报(天津),1947-6-273.

    [17]全国经济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记录(1947918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503.

    [18]行政院秘书处公函(19471113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37.

    [19]全国经济委员会秘书处代电(194815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370.

    [20]国营生产事业出售监理委员会公函(1948621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37.

    [21]全国经济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记录(1947616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1403.

    [22]全国经济委员会秘书处公函(1947826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207.

    [23]全国经济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记录(1947124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1405.

    [24]国营生产事业出售监理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记录(1948220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155.

    [25]国营生产事业出售监理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记录(1948326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154.

    [26]全国经济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记录(19471024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1405.

    [27]出售国营事业经委会通过募股办法[N].大公报(天津),1947-11-72.

    [28]国营生产事业出售监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议事日程(1947729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205.

    [29]上海市中华烟厂产业公会理事长程顺兴呈文(194797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204.

    [30]资源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记录(1947926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205.

    [31]石凤翔呈文、杜月笙呈文(1947112829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37.

    [32]各方申请优先承购中纺上海各厂简表(1947年)[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205.

    [33]中纺何时出售[N].大公报(天津),1948-5-62.

    [34]统一出售中纺[N].大公报(天津),1947-12-122.

    [35]冀临参会致电政院反对优先承购中纺[N].大公报(天津),1947-12-272.

    [36]上海市中华烟厂产业公会理事长程顺兴呈文(1947818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204.

    [37]函复本部对于华品烟公司承购中华烟草公司第二厂一案意见请提出重行审核意见(1948621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206

    [38]范澄川致束云章函(1947424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纺织建设公司档案475/4193.

    [39]中纺公司拟保留及出售厂资产设备情况表[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资源委员会档案28/14687.

    [40]中纺公司拟予保留之上海各厂一览表(19486月)[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36.

    [41]中纺公司上海各厂出售估价表册业经审查提请核议案(1947930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205.  [42]中华烟草公司资产估价说明(19479月)[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204.

    [43]全国经济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记录(1948226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1405.

    [44]德孚洋行清理处标售染料投标须知(19483月)[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153.

    [45]行政院代电(1947916][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35.

    [46]全国经济委员会国营生产事业出售监理委员会重要工作简报:19478-19482[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1441.

    [47]全国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记录(19471127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504.

    [48]农林部公函(1948521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370.

    [49]各项应行出售之国营生产事业核办情形一览(194711月)[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205.[50]行政院秘书处公函(19471114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34.

    [51]中盐公司改组竣事[N].大公报(天津),1947-12-85.

    [52]政府亟谋稳定币值拨资产四亿美元充基金[N].大公报(天津),1948-3-152.

    [53]全国经济委员会工作报告:19481-5[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44/2506.

    [54]出售国营事业资产充实发行准备办法、出售国营事业一个月内可实现[N].大公报(天津),1948-3-272)、1948-4-22.

    [55]办理出售国营事业经过(1948821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央银行档案396/2/414.

    [56]金圆券今起发行[N].申报,1948-8-231.

    [57]行政院训令(1948822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央银行档案396/2414.

    [58]财政部代电(1948830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央银行档案396/2/414.

    [59]中纺股票十日后发行[N].申报,1948-9-76.

    [60]国营事业股票昨日出售情形[N].大公报(天津),1948-9-122.

    [61]出售国营事业销路清淡不畅[N].申报,1948-9-206.

    [62]五大公司股票昨销出268[N].大公报(天津),1948-9-236.

    [63]国行在青汉渝榕厦昆镐推销国营事业股票[N].申报,1948-10-175.

    [64]国营五大公司概况[N].大公报(天津),1948-9-216)、226)、236.

    [65]五大公司股票发售数额增加[N].大公报(天津),1948-11-86.

    [66]导游资入正途[N].大公报(天津),1948-9-305.

    [67]国营事业股票决提高红利[N].申报,1948-10-72.

    [68]总经理顾致工商部刘部长函(1949216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纺织建设公司档案475/4191.

    [69]翁氏出席立院报告[N].申报,1948-11-31.

    [70]行局经售国营事业股票清单[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央银行档案396/2/2286.

    [71]行政院训令(19481111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资源委员会档案28/14687.

    [72]政务会通过四项办法收缩通货稳定市场[N].申报,1948-11-111.

    [73]李学通.翁文灏[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6269.

    [74]中纺连日配布买者冷落[N].大公报(天津),1948-11-202.

    [75]华股市势转疲台糖再见新价[N].申报,1949-3-46.

    [76]总经理顾致工商部刘部长函(194938日)[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纺织建设公司档案475/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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