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四十年代后期招商局股份制改造后的政企关系
在近代中国,国有或国营企业吸收商股改变单一资本组织方式的事例,曾经发生过不止一次,典型的如清末汉冶萍公司吸收商股改变为汉冶萍有限公司,20世纪30年代原直属南京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的首都及戚墅堰两电厂,改组为扬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淮南煤矿及矿区铁路改组为淮南矿路股份有限公司等都是这种类型。但是,将国有企业划分类型,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一类厂矿准备将其整体标售,另一类厂矿将其部分股份向民间公开出售,在报纸上公开宣传,引起企业界、学术界和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例,却是抗战胜利后扰攘了几年,最后以改组出售五家国营企业的部分股份,却又弄得虎头蛇尾,几成闹剧的事件。
这五家被改组和减持股份的企业包括国营招商局。国营招商局计划改组成总股本600万股,减持出售300万股。但是,这五家企业在对外公开出售的时候,却受到相当的冷落。表l是5家国有大公司向社会减持出售股份的情况统计。
表11948年9月10日至11月初5家国有大公司减持出售股份情况表
单位:金圆券万元,%
公司名称 |
总股本金额 |
计划减持金额 |
实际减持金额 |
||
数额 |
占总股本 |
数额 |
占计划减持 |
||
中国纺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80000 60000 2000 48000 6000 |
20000 30000 400 4800 1200 |
25.0 50.0 20.0 10.0 20.0 |
363.45 5.4 0.4 377.0 38.18 |
1.817 0.018 0.100 7.854 3.182 |
合计 |
196000 |
56400 |
28.8 |
784.43 |
1.391 |
说明:表中百分比为笔者计算。
资料来源:《五大公司股票发售数额增加》,天津《大公报》1948年11月8日,第6版。
从统计表l看,从1948年9月10日到ll月初将近两个月的时间里,这5家被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股票出售情况,相当不理想。总共售出的数额是784.43万元,不到向社会计划出售总数的2%。其中,最多的台湾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了377万金圆券,但不到计划向市场出售总数的8%。被列入股份制改造的轮船招商局的股票,仅仅出售出去5.4万金圆券,还不到计划出售总数的0.02%。而天津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供出售的股票甚至只卖出了4千元。这还是在11月8日《大公报》刊出“五大公司股票发售数额增加”之后的数字,l o月26日,天津纸业公司的股票仅仅售出了几乎可以略而不计的40元。这些国营公司向社会减持出售股份不受欢迎的情况,由此可见一斑。
1948年9月27日上海商报发表社论“国营事业股票为何不受欢迎?”对国营企业股票出售不受欢迎的状况和原因进行了分析,该文以招商局为例,指出这种类型国家资本股份制企业的共同特点就是政府出尔反尔,没有信用:“招商局创设的时候本是国营的,后来改为官商合办,最后又收回国营。而现在又要改回官民合营了。”该文一针见血的点出这种变化的关键地方在于,“每次改变都是政府所主动而民股不能参加意见”。
除招商局外,该文还指出这种现象是普遍而非个别:“通商、四明、中实、国货所谓小四行也者,本来都是民营银行,政府参加后改为官商合营,现在要把官股收回再改为民营”,该文质问,“如此一再更张,投资者觉得毫无保障”,怎么可能“踊跃参加?”
这篇社论针对“国营事业的股票既有十足的资产,又有股利与红利可派,股票持有人还得享受股东的权利,原应比较公债短期库券来得响亮,而为投资者所欢迎,可是发售以来,不但成绩并不见佳,而且景象颇为凄惨”的现象分析,这种状况“在政府当局似乎出于意料之外,而在发售机关觉得这是发售技术的不尽妥善”,其实,“这原因不关发售的技术,而在事业组织的本身”,“不是意料之外,而在意料之中”。因为,“国营事业既把一部分让给人民”,就“决非名义上改为公司组织就可引起人民对于投资的兴趣,人民所愿投资的对象,是一有前途有利益的事业”,也就是说,其中的关键,是“参加投资者可以切实行使股东的权利,换句话说,投资者要这一事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指挥者是股东,负责执行者是股东所信任的经理,监督者是股东所推选的代表,那投资者才有兴味”。但是“现在中纺招商局等国营事业虽已改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民股的参加要待股额售出十分之一以后,中纺就需售出八千万金元,招商局则需售出六千万金元,以现在发售的成绩,民股的参加实觉遥遥无期”。该文指出民众普遍的担心是,“即使民股售得十分之一的比额,而依照组织规定,公司还是由政府支配,那股东又何能积极的参加呢?”
这一点,在招商局改组为“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后的成立大会上,总经理徐学禹在“告全体同人”的发言中,对“公司还是由政府支配”这一点,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在国营时期,我们的责任,只有发展航业、便利交通一项,现在改为公司,我们的责任,除了发展航业,便利交通而外,又加了保障发行一项。”在其后的总经理就职演说上,他又公开表示:“招商局的股份,现在已经有一部分是属于民有的,但是大部分的股份还是国有的。因此我们今后在彻底商业化的原则之下,还得尽力执行政府给予我们的任务。”显然,从他的发言来看,“彻底商业化”只不过是外在的幌子,“尽力执行政府给与我们的任务”才是本质所在。这种改组后的股份制企业与原来的国营企业相比,性质上是换汤不换药,也就是可以想象的了。
也就是说,通过改组国营企业,出售减持股票后产生的股份制企业,除了在资本组织方面通过出售股票吸收到部分民间资金以外,在股权控制、组织和管理方面,大权仍然被政府把持,民间股东不仅没有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反而要承担改制后可能出现的企业效率低下和遭受赔累等等后果。显然,这种类型的股份制企业,本身并非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所致,而是政府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控制和改造所造成,是人为的结果。因此,其与社会经济自然运行的规律相比,必然有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难以获得社会的认可也就是不奇怪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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