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船招商局国有问题(1878-1881)
一 导言
学术界对中国现代化是否延误的问题,曾展开过热烈讨论。其中一个中心问题是:为什么中国工业化比较迟缓?有些学者强调中国的传统思想是经济现代化过程中一个主要障碍。另有学者注重帝国主义对中国经济入侵的后果。也有学者透过人口压力的角度来讨论宋朝(960-1279年)以后科学技术衰落的原因,提出了所谓"高水准平衡陷阱"(The High-level Equilibrium Trap)之说。根据该学说,宋以后中国的经济发展,只有量方面的增加而没有质的改变。更有学者从中国小农经济生产结构之凝同性来论述。此外还有很多其他学说和观点,例如中国各地受自然区域的限制而没有一个完整的全国性市场;或谓中国太早产生统一帝国,而不能进入世界经济体系;或谓中国没有关税自主、税厘太重,没有健全的金融和信贷制度,煤矿资源也未能及时大量开采。更有学者从企业经营方面来探讨。但是,无论如何,中国经济发展延缓的原因中,“集资问题”应是主要症结之一,单一问题很复杂,牵涉到政府的角色和商人的投资行为。在探讨“集资问题”时,不应于历史事实之外凭空讨论。为了正确了解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问题的症结,有必要深入探讨中国第一个大规模的新式企业——轮船招商局的历史。
招商局不仅是中国近代企业经营史中一个比较成功的典范,更由于它所采用的制度成为后来国人兴办的若干大规模“官督商办”企业的模式,因此透过招商局的个案研究,我们最少可清楚了解中国早期工业化过程中的重要史实。从中更可知道清政府在中国工业化过程中扮演过的角色,也可以明了中国商人投资行为的模式。
轮船招商局从1873年创办时起,一直采用“承商”的形态。这种体制直至1932年10月国民政府出资将该局收归国营时才终止。该局虽以“招商”为名。并订有“广招殷商人股”的宗旨,然而,由于早期该局“商股不足”一直受到清政府的扶持,包括漕粮的包购与包运及官方借款的低息及缓息等优惠。这些“官为维持”政策的推行,引起不少议论,其中比较重要的争论是于商股之外,设置官股的方案。官股及国有化的问题涉及轮船招商局体制的改革。缕述有关的史实有助于深入了解自强运动期间官督商办企业中商股裹足不前的背景。
本文从1877-1881年间两次招商局国有化方案酝酿的事实,探讨自强运动时期招商承办政策所遭遇的困难,有助于了解当时清政府财政问题与招商政策推行的关系,亦可借此熟悉当时派系问的政治斗争及当时的官商关系。这些事实导致投资者的信心危机,这是中国经济史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首要问题。
二 从筹办至购买旗昌期间的“官为维持”政策
招商局筹办阶段之始,即有“官办”及“官商合办”的方案。朱其昂于同治十一年(1872)八月所拟的招商局创办章程与条规中,曾建议“官商合办,以广招徕”。“章程”中有三条关于“官商合办”体制的建议:
拟先于上海设立轮船商局,以俾官商浃洽也。所有官长商人应办一切事件,均由轮船商局会同办理。轮船之有商局,犹外国之有公司也。惟管理商局,必须遴选精明公正留心时事之员,方可委派。局中应派帮办之员,悉惟该员禀派,以专责成。
机器局商轮船制造日多,准由商局承领分办也。机器局所造轮船,以造价之多寡核定股份,由商局分招散商承认,每股银数定以一百两为率。如该商自愿多认股数,悉从其便。在商既易于承认,无虑资本之不敷,在局亦易集数,从此愈招而愈广。设若一时散商股份不足,即由商局禀请所剩下股份作为官股,年终除造册呈报外,各商刊单分送,以昭诚信。
酌用水师兵勇,以筹备不虞也。轮船招商之后,除每船舵工水手人等外,仍请酌用水师一二十名,以备不虞。每蹬回沪之暇,由商局督领,随时操演枪炮。年终请调会操,寓兵于商之意也。所有水师工食,由商局给发造报。
这个早期“官商合办”方案在筹办阶段即胎死腹中。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于1872年12月24日致总理衙门函件中以“官厂现无商船可领”为理由,提出官督商办的规制:“目下既无官造商船在内,自毋庸官商合办,应仍官督商办,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冀为中土开此风气,渐收利权。”因此招商局在1873年初创办时,清政府的总理衙门即确认招商局“现在系官督商办,即是商董之局”。
招商局在同治十二年(1873)六月改组,李鸿章札委粤籍买办商人唐廷枢充总办,徐润等为会办,他们均是该局之主要投资者。除漕运仍归朱其昂等经办外,其余劝股、添船、造栈、揽载、开拓船路、设立码头,均由唐徐二人经理。在唐、徐二人领导下,该局重订章程八条,更严格地厘清该局与官方的关系,用以确保招商局是一个“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 的“商办”机构。重订章程明确指出:
轮船归商办理,拟请删去繁文,以归简易也。查商人践土食毛,为国赤子,本不敢于官商二字,稍存区别。惟事属商办,似宜俯照买卖常规,庶易遵守。兹局内既拟公举商董数人,协同商总料理,其余司事人等,必须认真选充,不得人浮于事,请免添派委员,并拟除去文案、书写、听差等名目,以节糜费。其进出银钱数目,每日有流水簿,每月有小结簿,每年有总结簿,局内商董司事,公司核算,若须申报,即照底簿录呈,请免造册报销,以省文牍。
有了上述条文的保障,招商局是否可以免除官僚干涉的事呢?招商局早期集资有困难(见表l),但在政府支持之下,该局仍采取“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的原则。政府扶持的政策是十分重要的。在招商局早期的收益表中,政府漕运水脚在1873-1884年间占该局总收入一个很大的比重(见表2)。1880年以前,招商局承运漕粮的运费是每石六钱,较外国轮船公司出的米粮运价高出一倍。光绪元年(1875)美商旗昌轮船公司表示愿意仅收运费每石一钱,与招商局竞争。该年招商局承运漕粮
表1 轮船招商局资本与官款,1873—1891年
年 份 |
资 本 |
借 款 |
官款占 资本% |
|||
共计 (I=Ⅱ+Ⅲ) |
股本(Ⅱ) |
借款(Ⅲ) |
其中官 款(Ⅳ) |
官款占 借款% |
||
1873-1874 1874-1875 1875-1876 1876-1877 1877-1878 1878-1879 1879-1880 1880-1881 1881-1882 1882-1883 1883-1884 1886 1887 1888 1889 1890 1891 |
599023 1251995 2123457 3964288 4570702 3936188 3887046 3620529 4537512 5334637 4270852 4169690 3882232 3418016 3260535 2750559 2685490 |
476000 602400 685100 730200 751000 800600 830300 1000000 1000000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
123023 649595 1438357 3234088 3819702 3153588 3056746 2620529 3537512 3334637 2270852 2169690 1882232 1418016 1260535 150559 685490 |
123023 136957 353499 1866979 1928868 1928868 1903868 1518867 1217967 964292 1192565 1170222 1065254 793715 688241 90241 0 |
100.00 21.08 24.58 57.73 50.50 61.52 62.28 57.96 34.43 28.92 52.52 53.93 56.60 55.97 54.60 12.02 0 |
20.54 10.94 16.65 47.09 42.20 49.O0 48.98 41.95 26.84 18.88 27.92 28.06 27.44 23.22 21.11 0.328 0 |
表2 轮船招商局漕运水脚收入,l873—1884年
年 份 |
水脚收入 总额(两) |
运漕水脚收入 |
运漕水脚收 入占水脚收 入总额的百 分比(%) |
|
运漕粮 数(石) |
水脚收 入(两) |
|||
1873年6月前 1873-1874 1874-1875 1875-1876 |
— 419661 582758 695279 |
170000 250000 300000 450000 |
102000 150000 180000 270000 |
35.74 30.88 38.83 |
1876-1877 1877-1878 1878-1879 1879-1880 1880-1881 1881-1882 1882-1883 1883-1884 |
1542091 2322335 2203312 1893394 2026374 1884655 1643536 1923700 |
290000 523000 520000 570000 475415 557000 580000 390000 |
174000 313800 312000 342000 252445 295767 307980 207090 |
11.28 13.51 14.16 18.06 12.45 15.69 18.73 10.76 |
资料来源:各年度水脚收入总额依据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第176页。各年度运漕石数,1873年6月前据《申报》1973年6月13日,第4页;1873-1874,依据《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第909页;l874-1875年度,依据Kwang—ching Liu,“Steamship Enterprise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a,”The Journa10fAsian Studies,V01.18,N0.4,(1959),P.443;1876-1878年度,浙江运漕米数,依据浙江巡抚梅启照在光绪三至四年间的奏折,参阅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第27-29页;其他各年度数额,依据《国民政府清查整理招商局委员会报告书》,下册,第21-34页。
运漕每石水脚,1880年前按银六钱计算,依据《海防档·机器局》,第l04页,又朱其昂《提办江广漕粮五万石以小麦高梁抵交逐项实支细数》,收入王尔敏、陈善伟编《近代名人手札真迹:盛宣怀珍藏书版初编》(香港,中文大学,1987),第二册,第863-864页;又参阅《申报》1875年3月16日,第1页,《论旗昌轮船公司欲代运漕事》;1880年以后运漕每石水脚,按漕平银五钱三分一厘计算,依据吴元炳《商局官帑分年抵还折》,收入《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36卷,第33页。徐元基的《海运漕粮对中国轮运业创立的作用问题》(见《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资料》,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第57-65页)一文中对漕粮石数及水脚价目的估计,实有商榷的地方。
年度系每年七月起至次年六底止的会计年度。
约六十万石,一七与六七相较,清政府如许旗昌承运,可省下三十万两,对清政府财政不无小补。但清政府为了落实“招商”政策,一直不为所动,漕粮的补贴给予招商局有力支助。光绪元年,李鸿章又运用其势力,许招商局承运京铜百万斤。光绪三年李氏奏请各口岸所有官物均应交招商局承运。招商局局员为政府采买漕粮及包税,获利甚多。但招商局因接受援助,于官员托荐人员时,没法坚拒。李鸿章于光绪三年一封信里说:“至漕务各员荐人,该局不敢坚拒,自有苦衷。”往往有人误会招商局是一个官局,“欲求谋事,欲受干修,欲免水脚,欲借盘川等情,不一而足”。一些与商局有事务往来的官员便常推荐其亲友于商局中任职。这类安插私人的例子很多,唐廷枢和徐润有时只得坚拒。1873年6月,盛宣怀托朱其诏的复信即说:“商局用人景翁(唐廷枢)早已定夺,……无从报命。”曾任江海关道的邵友濂于任内曾向盛宣怀力荐其外甥及妹夫于招商局中办事。这些人事安排上的纠纷,导致日后该局谣言四起。在唐徐主持下,招商局有大规模的扩展计划,这些增购轮船、地产及各项设备之经费,主要不是来自商股的增加,而是靠借款,其中政府借款占相当大的比重(见表l)。招商局于1877年购买旗昌洋行属下旗昌轮船公司的整个船队设备,主要就是靠政府贷款的支持。购买旗昌轮船公司所有各船以及产业物件共需银222万两(见表3),其中一百万两来自江苏、浙江、湖北及江西各地方政府的借款。从招商局筹办时李鸿章奏准拨借直隶练饷存款制钱20万串时始,至1883年期问,共有约二十项的政府借款(见表4),所有政府贷款加起来共约200万两,为该局1880年时所招股的2倍(见表1)。上述各项政府贷款虽名为“官本”,但李鸿章在拨借直隶练饷时即指出该项官款并非官股,“公家只取官利,不负盈亏责任,实则仍属存项性质”。该等借款年利从七厘至十厘不等,较当时钱庄借款的利率为低。因有这批低息政府贷款,“该局气力为之一舒”,避免因挪借钱庄巨款而“重出庄利”。
购买旗昌后,招商局一时却陷于冈境,一方面受到洋商削价竞争,又逢1877年华北旱灾所造成的经济不景气,影响招商局的货运收入。李鸿章为了帮助招商局度过困难,于光绪三年九月二十九日(1877年10月25日)上奏朝廷,建议“仿照钱粮缓征、盐务帑利缓交之例,将该局承领各省公款(银一百九十万八千两),暂行缓缴三年利息,借以休息周转,陆续筹还旗昌及钱庄欠项。三年满后,自光绪六年起,即分四年提还官本。”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877年12月27日)李鸿章再以该局“商本未充,生意淡薄”为理由,奏请:“俟光绪六年起缓利拨本,匀分五期,每年缴还一期,以纡商力。每期计应缴官本银三十八万一千六百两。……届时照缴,无论如何为难,不得再求展缓。”这种“官为维持”的政策无疑解救了招商局在购买旗昌后所面临的支绌情形,就在这个时期,有一些政府官员乃提出设立官股,以及全部股本国有化的方案。
表31877年1月2日招商局购并旗昌轮船公司所有各船以及产业物件一览
单位:两
项 目 |
价 值 |
1.轮船十六艘(江西、山西、快也坚、 海马、气拉渡、徽州、南京、美利、 俾物乐、河南、新四川、湖北、直隶、 山东、保定、盛京) |
1488000 |
2.小轮四艘、驳船五艘、救火机器二副 |
44200 |
3.机器厂 |
41400 |
4.上海栈房码头(金利源、宁波、金 方东、栈房码头、老船坞栈房、江船 坞机器厂) |
763600 |
5.汉口、九江、上海趸船 |
110000 |
6.煤斤、食物、洋酒、船上零用 杂物、木植铁料 |
60000 |
上述各项约计: |
2500000 |
折足规银(八折): |
2000000 |
7.汉口、九江、镇江、天津洋楼 栈房及一切家具 |
220000 |
合 计 |
2220000 |
资料来源:《海防档》甲《购买船炮》(三),第946-947页。
表4 招商局所借官款,l872—1883年
公款来源 |
借款年度 |
借款(库平两) |
年利率 |
用 途 |
天津练饷 |
1872 |
120000 |
照江浙典 商承领之 案7%o |
开办经费 |
江宁木厘 |
1875 |
100000 |
8% |
购长江大 轮船二号 |
浙江塘工 |
1875 |
100000 |
8% |
购长江大 轮船二号 |
海防支应银 |
1876 |
100000 |
8% |
清还钱庄 借款 |
直隶练饷 |
1876 |
100000 |
8% |
清还钱庄 借款 |
扬州粮台 |
1876 |
100000 |
8% |
清还钱庄 借款 |
荣工加价支 应局练饷生 息银 |
1876 |
50000 |
10% |
清还钱庄 借款 |
保定练饷 |
1876 |
50000 |
8% |
清还钱庄 借款 |
东海关 |
1876 |
100000 |
8% |
清还钱庄 借款 |
江宁藩库 |
1877 |
100000 |
10% |
购买旗昌 |
江安粮台 |
1877 |
200000 |
10% |
购买旗昌 |
江海关 |
1877 |
200000 |
10% |
购买旗昌 |
浙江丝捐 |
1877 |
200000 |
10% |
购买旗昌 |
江西司库 |
1877 |
200000 |
10% |
购买旗昌 |
湖北省司库 |
1877 |
100000 |
10% |
购买旗昌 |
海防经费 |
1878 |
150000 |
|
|
海防经费 |
1878-1881 |
100000 |
|
|
出使经费 |
1881 |
80000 |
|
|
天津海防支 应局 |
1883 |
200000 |
|
|
资料来源:《海防档》甲《购买船炮》(三),第975-982页;《李集》第7卷,译署函稿,第26-28页,《轮船招商局公议节略》;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第914-934页。
三 叶廷眷的国有化方案
《申报》1877年7月9日首页译述了一段招商局更改章程的消息:
《字林报》曰:现中国朝廷拟议招商轮船局所有借收未还各款,俱由国家自行筹填,盖船局所借李伯相之钱七十万吊(按此款非李氏个人的投资,而是直隶政府的借款),各海关所暂借之银一百万两概算国家入股也。洵如斯,则商局将更为官局耶!
同年10月25日军机处抄出御史董儒翰折中称:
或谓该局(招商局)应仿照船政成案,专设大臣一员管理。臣愚以为易商为官,徒滋浮费,且恐转多掣肘,不如仍存商局之名,由南北洋通商大臣统辖,庶查察较易周密,而经费无须再增。
这些仿照船政成案改招商局为国营企业,不是空穴来风之论。据已发现之材料,1878年江苏候补道叶廷眷的建议,最为具体。
在叶廷眷提出国有化方案之前,两江总督沈葆桢曾于1877年招商局创议归并旗昌轮船公司时,奏请以官方借款作招商局股本。但沈氏敢借款为官股之议并未实行,“旋因各省大宪未允,势迫改为存项”。当时的各省大宪中,只有李鸿章有压服两江总督沈葆桢的势力。李氏于光绪三年奏请维持招商局的奏折中曾提及:“或将积息(招商局暂行缓缴官款的利息)长存,作为官商一体。”另一奏折中又称:“统计八年官本全清,其缓收息款,以后或作官股,或陆续带缴,届时察看情形再议。”但从“届期察看情形再议”之语气来推断,李氏并不热衷于以官方借款敢作官股的动议。李鸿章对设置官股的态度决定了叶廷眷的招商局国有化方案的流产。
叶廷眷于光绪四年七月十七日(1878年8月15日)因朱其昂病故,在天津奉李鸿章札委会办招商局务。叶氏会办任内曾考虑整顿招商局的各种方案,细读了董儒翰、李鸿章及沈葆桢等官员有关招商局意见的奏稿。叶氏上任后,“连日检查招商局账册,核其成本,虽有五百多万两”,但招商局由于“明亏暗耗”和“用款之繁”,加上在购买旗昌后,“为洋商一意倾轧,以致日行支绌,此非尽谋之不善,实出于势之无可如何”。叶氏上禀北洋大臣李鸿章信中,对招商局的危机有详尽的分析:
津沪两局,揽载而兼漕运,头绪繁多,用款亦巨以至宜昌……吕宋等埠,其长江自镇江计有二十七处,无论设局搭庄,均得开销。浇用(日常开支)每月约需九千余两。轮船中外司事饭食辛工,每月约需一千五百余两,以其船数计之,共需四万八九千两,各款起息约需四万余两,其余煤炭烧饭各费,以生意之好歹,定数目之多寡。即按船只核算,每月约需八九万两。统而计之,共需二十万两。终年所费,即成二百四十万两。加船旧等费,计非实款三百万两,不足敷衍。本届总揭亏款计成二十四万六千之数,尚有折旧一项,未经并算。溯查办五年,应折船只房栈各旧以及江长船价,历年短少大约一百六十五万余两。明亏暗耗,悉成本之脂膏。兹将官款存息二十二万六千余两、商局余款万三千余两,并款抵除,尚短一百二十余万两,为数甚巨,不作条分析理之谋,终成虚本蚀利之势受累何穷。……即使能有实款三百万两,亦只自敷浇用,未能分补前亏。……此外招徕新股,亦必听人情愿,不能强之使来。每当急促之时,惟借来之款,姑无论其利息厚重,盘剥难胜。第就局势论之,历年亏耗已及一百二十余万之多,若再因循拖累,则几无可挽回。此筹款之难且急者,更不得不为虑及也。
叶廷眷的国有化方案乃针对招商局“商股不足”之问题而发(见表1)。这种情况在购买旗昌后更为明显。李鸿章也十分清楚商股不足的情况。光绪三年六月初一日(1877年7月11日)李氏复郭嵩焘信中指出:“去冬招商局收买旗昌轮船,幼丹(沈葆桢)请拨各省官帑百万,再招商股百二十万,迄今半载,华商无一人股,可见民心之难齐。”既然商股难招,很自然地便会有改借款为官股的动议。
叶氏补救招商局危机之方案,就是把招商局仿福州船政局成案,改归国营。叶廷眷向李鸿章建议:
惟请加拨公款二百数十万两,将钱庄及浮存之款,先行还清,每年可省二十余万之息。其商股七十余万,亦可停利拨本,每年又可省七万余之息。逐年[惟]提船栈折旧,以五百万成本而计,一年可提四十余万之数,一年有余先将商股拨还,成为官局,约计十年即可将官本全数交清,所有船栈码头,一切悉属官局余项,此数年中,如有船只失险之类,则以保险余利,置购新船抵补,绰乎有余。即旧船亦可改作新船。如此办法,始能立定脚步,为可久可大之图。所有为敌之怡和太古,势不能久,亦将不战而退。以后惟我所欲,为中国海洋之利,可以全行收回,此上着也。
李鸿章没有接受叶廷眷的建议,因此招商局的体制依然保存“承商”的形态。李氏拒绝叶廷眷国有化方案的原因,可从清政府的财政问题及李氏本人对“承商”形态之理解来考察。
费维恺(Albert Feuerwerker)曾指出:清政府确实没有足狗资金来承办新兴企业,因此必须鼓励商人投资。必须同时指出的是,李鸿章为了海防需要,常面对经费不足的问题。当时李氏的急切问题是如何筹建一支强大的北洋海军。光绪元年七月十九日(1875年8月19日),李鸿章复沈葆桢信中指出:“海上水师一军,承示须兵轮十数只,现尚无钱无人,从何措手?部拨四百万,有名无实。各关四成除去协饷借款,所存无几。各省厘金指拨,久而人不敷出,断难如数解济。非凑积欠二三百万,不敢轻言购船置械。”两日后复郭嵩焘信中更指出:“南北洋有名无实,岁拨四百万,断不能如数拨解,即使全解,一时尚不足开办也。”当时李氏不惜维持鸦片厘金来支持其自强事业。关于轮船招商局之前途,李氏一直坚持“承商”的原则,纵使李氏有招商局国有化的念头,由于资金短绌,又哪有余力筹足数百万巨款来收购商股呢?“招商承办”新兴企业是解泱政府财力不足的良策。招商局国有化若推行,当时“招商承办”新兴企业的长远目标,必受挫折,商人投资于官督商办企业的信心,必更减少。南洋大臣沈葆桢虽然在1877年前后主张招商局应有官股,但沈氏当然亦面临与李鸿章同样的财政困难,实难于筹措余款来推行招商局国有化方案。沈葆桢非常后悔动用库银支持招商局购买旗昌的行动。在叶廷眷提出国有化计划之前,沈氏于光绪三年九月二十六日(1877年10月31日)曾上《江苏饷源日竭兼筹酌剂》一折,颇为追悔购买旗昌之豪举:
提存招商局银五十万两,虽商务因而起色,而江安粮库一洗而空。江藩库、江海关俱以要款抵拨,至今无从归补,不能不悔任事之孟浪也。然此藏诸外府,俟商股充溢,尚可陆续收回,若灾赈则无公无私,罗掘殆尽,虽暂解燃眉之急,要难医剜肉之疮。苏藩库、淮运库均尽收尽放,从无存留,绝不料江南财赋之区贫瘠至于如此。
富裕的江南地区尚且有缺饷的问题,其他省份可想而知。与此同时,清政府还要面对如何筹款支持左宗棠西征大军的军饷,以及华北旱灾饥民的救济费用。再开饷源支持叶廷眷的招商局国营方案,似实有困难。
笔者曾在另外一篇文章中探讨李鸿章对“承商体制”的理解,并以早期招商局的历史(1872-1885)为案例,考察李氏如何扶持新兴企业。李鸿章对“承商”体制的理解可从光绪六年三月二十七日(1880年5月5日)的奏折中睹其梗概:
遵查轮船招商局之设,系由各商集股作本,按照贸易规程,自行经理,……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诚以商务应由商任之,不能由官任之。轮船商务,牵涉洋务,更不便由官任之也。与他项设立官局开支公款者,迥不相同,惟因此举为收回中国利权起见,事体重大,有裨国计民生,故须官扶持,并酌借官帑,以助商力之不足。……其揽载客货,以及出入款目,因会办各员多有服官他省,不能驻局,仍责成素习商业之道员唐廷枢、徐润总理其事,局中股本亦系该二员经手招集,每年结帐后,分晰开列清册,悉听入本各商阅看稽查。
李氏对招商局“承商”体制的支持,使该局度过了一次国有化的风波。叶廷眷是李鸿章的下属,本人无力筹官款,其议自可作罢。但其他封疆大吏,地位与李氏相侔者提出设立官股之方案时,李氏就要费神应付了。招商局购买旗昌时,两江及其他各省当局只是簿借公款,所以未设立官股,便是因为未便长给巨款,只能暂贷而已。沈葆桢当时即如此打算。
但一两年后,招商局公款拖欠无着,即有缴还之款又由李鸿章移为别项公用时,以往提出反对附股的督抚兹则亦主张设置官股了。沈氏的继承人两江总督刘坤一之所以建议招商局所借公款改为官股,可从这角度来分析,而派系冲突则是导致刘氏提出设置官股的首要因素。
四 刘坤一设置官股的企图
叶廷眷国有化方案虽未实现,但却成为日后刘坤一等筹设官股的重要蓝图。叶氏的方案乃针对招商局购买旗昌后一时的窘况而发。但在刘坤一建议设置官股之前,招商局已与太古、怡和两公司订立齐价合同,局务转危为安,商股招足原定目标的100万两,官款亦开始清还(见表l)。招商局自1879年起每年拨40多万两为折旧金,可以说业务正蒸蒸日上。刘坤一在招商局业务成功之时提出设置官股计划,不但动摇招商局原来的体制,而且影响当时清政府的招商政策,使商人对新兴企业的信心,益为减低。
光绪六年,招商局提还官本的限期已到。李鸿章于三月二十七日(1880年5月5日)建议该局以每年运漕米66万石应收水脚35万余两项下,分5年全数抵还所欠官款178.15万两(该局前已拨还东海关等12.65万两)。当时李鸿章筹建海军,正拟向英国订造铁甲船。由于“经费支绌”,于该年六月初三日(1880年7月9日)奏请“酌提招商局三屑还款约一百万零抵作订造铁甲之需,分年拨兑”。但此项建议受到南洋大臣刘坤一的反对,刘氏更力主招商局官借款项改为官股,借以打消李氏购买铁甲船之计划。
光绪六年十月二十六日(1880年11月28日),国子监祭酒王先谦就李鸿章奏请提还招商局公款一事,上奏斥责唐廷枢、盛宣怀等“营私肥囊”,“徒以库帑供伊等营利肥私之用”。其实招商局在叶廷眷任内一年即从归还公款无着的冈局,转为较舒的局面,于能指拨42.8581万两为折旧金额后,仍余35万多两的利润(见表5)。不知内情的人很容易得出与王氏同样的结论:局中主管唐廷枢、徐润和盛宣怀等人一定是贪得无厌,政府的扶持只会供这批贪婪的商人营利肥私之用。在清议之风特盛的光绪初年,这被误认为徒以库帑供招商局主管们“营私肥囊”的表面现象,又怎能逃言官之弹劾呢?
表5 轮船招商局的利润及折旧,l873—1984年
单位:两,%
年 份 |
盈利 |
折旧 |
折旧比 |
利润 |
利润比 |
1873-1874 1874-1875 1875-1876 1876-1877 1877-1878 1878-1879 1879-1880 1880-1881 1881-1882 1882-1883 1883-1884 |
81608 156144 161384 35912 442418 782126 673138 744794 604606 464374 912086 |
428581 404387 451995 256849 156279 757084 |
54.80 60.07 61.69 42.48 33.65 83.01 |
81608 156144 161384 359162 442418 353545 268751 292799 347757 308095 155002 |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45.20 39.93 38.31 57.52 66.35 16.99 |
资料来源:据招商局历年帐略。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第178页。
王先谦的奏折建议饬下南洋大臣刘坤一据实查办招商局事。王氏指出:各省借拨库款,南洋居多;专款归库,方为正办。况分年提还之款,亦不足应急切购办之需。即北洋必需此项,而该局余利,实敷每年还款。即由南洋扣收拨解,未为不可,且免掣动本银,贻误商局,自属有益。各省滨海码头,以上海为总汇。滨江码头,亦江南居多,均南洋所辖地面,事权分属,呼应较灵。拟请饬下南北洋大臣,就近各专稽查,分收库款,以免蒙混。
王先谦的奏招建议“至营运所人,理宜涓滴归公”,又云:“其公款原存本银,仍作为库款盈余之项,按年生息,随时酌剂,务期周密。”王氏更拟请朝廷饬令“依叶廷眷按船报账之法,就各码头,由关道印发三联空票填用,一给客商,一报通商大臣衙门,一存根留局,按月办理通报,以杜侵蚀”。王氏虽未主张设置官股及国有化,但显然要增加官督商办中之官方势力。
同年十一月初六El(1880年12月7 日)军机处就王先谦奏及筹款购买外洋铁甲兵船等事征询各有关督抚的意见。光绪七年正月初八日(1881年2月6 日),刘坤一在《覆陈海防事宜折》中反对再购买铁甲兵船。在同一折中,刘氏对推广招商局船往来东西洋贸易一事,认为“事属可行,时不可缓”。刘氏考虑到招商局规模“尚小,且提还公款后资本亦薄,未必更能扩充”,因此乃建议“以巨帑资之,俾得展布”。同时刘氏主张“宜得一大力者驻局主持,唐廷枢、徐润与之左右”。一星期后(2月13 日),刘坤一在其《查议招商局员并酌定办法折》中,首先指出,李鸿章曾奏请招商局官帑还清后,所缓收的息款,“或作官股,或陆续带缴,届期察办”。以此为依据,刘氏乃进一步建议招商局设置官股:
查招商局前存官帑一百九十万八千两,奏定缓息三年,自光绪三年起至五年止,该息银四十五万七千九百二十两。此项息银,原议按年凑还官款。现在光绪六年分息银十五万二千六百四十两,业已凑还官款无存;其余官款,已定在运漕水脚项下提还。则自七年至十年止,该缓息银三十万五千二百八十两, 自应按年提存,以充该局之用,仍与光绪三年至六年所缓息银六十一万五百六十两,一并作为官股,由局开具股票,送官收存照案。俟至光绪十一年正月起,即照商股周年一分起息,按年将息银缴官备用。统计缓息九十一万五千八百四十两。……此九十余万系官帑存局之息银,即属库款之盈余,官本虽已缴清,而所缓之息存局作股,又复生息,倘值生意畅旺,每年于提息外,仍可按股份其余利,实于库款甚有裨益。
刘坤一关于招商局应设官股之建议与李鸿章对招商局的政策迥异。刘坤一设置官股的方案反映他对商业利润的理解,认为国家应分享招商局的利润。刘氏在光绪七年正月初八日《覆陈海防事宜折》中指出:用财如用兵,分数明,则多多益善,每年盈余所入,官商照章均分,于军国之需,不无小补,庶餍众心而杜群喙,所以提挈之,亦所以安全之。泰西各国以商而臻富强,若贸迁所获,无与公家,剥取之法,否则富强何自而来?
刘坤一这种“公利观”是中国思想中抑商传统之写照。刘氏虽然力主招商局设置官股,但不赞成该局完全国有化的方案。他对招商局的体制,看法如下:
该局本系奏办,在局员董由官派委。只以揽载贸易,未便由官出场与商争利;且揽载必与华洋商人交涉,一作官局,诸多掣肘;兼之招股则众商必不踊跃,揽载则市面亦不乐从,不得不以商局出名。其实员董由官用舍,账目由官稽查,仍属商为承办,而官为维持也。
李鸿章对招商局扶持的政策,则代表另一种比较务实的富强思想。李氏的爱国热忱是没有问题的。力主减少官僚干涉,维持商办体制是李氏“重商思想”的一种表现。李氏看到叶廷眷和刘坤一的建议均足以沮丧商人投资的信心。光绪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李氏在奏明招商局官帑分年抵还程序时,与署两江总督江苏巡抚吴元炳合奏,力主维持招商局体制。李鸿章等在该奏折中反复申辩招商局的“承商”体制与商人之信心问题:
现值运漕揽载吃紧之时,若纷纷调簿清查,不特市面滋生摇惑,生意难以招徕,且洋商嫉忌方深,更必乘机倾挤,冀遂其把持专利之谋,殊于中国商务大局有碍。总之,商局关系国课最重,而各关应纳税课,丝毫无亏。所借官帑,现据唐廷枢、徐润等禀定,由该局运漕水脚,分年扣还;公款已归有着,其各商股本盈亏,应如前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只可照案,俟每年结账时,由沪津两关道就近清查一次,以符定章。
李鸿章了解到商人的信心问题与招商局承办新兴企业的目标是不可分的,因此他非常重视商人的请求。
从叶廷眷到刘坤一等提出招商局国有化方案时,招商局商人即有强硬的反应。光绪七年徐润、唐廷枢、张鸿禄给李鸿章一封私人信札中指出:“诚以体制攸关,官似未便与民争利;经营之术,商亦未便由官钩稽。是夹杂官商,实难全美,官帑依期分还,帑息陆续缴官。嗣后商务归商任之,盈亏商认,与官无涉。并乞请免派查账之议,不致市风摇惑,外侮乘以相倾,则商情感戴奋兴,招徕新股亦可踊跃。”招商局商人不满的情绪也反映在该年商局的年报中:
揽载运漕原系商人之贸易,故同治十一年李傅相创设此局,奏明招商办理,由官维持, (却)系名正言顺。所谓维持者,盖恐商人资本不足,办事不能经久,故拨运漕米,拨借官帑,以固其根,是官维持,可谓无微不至矣。同治十二年,枢等蒙李傅相札委接办,亦曾拟定归商办理章程,去春因官款欠悬无着,遂致物议沸腾,适当局务渐有起色,乃蒙李傅相奏明将官款分年缴还,其生意盈亏在商不在官,是官意在维持,并不与商争利,此其明证。乃竞有人不问设局之本旨,不知生意之蹊径,轻听旁言,发诸议论。或谓局员办理不善,用人不当,开销浮糜,营私肥己等情,盖实未知局员皆有巨资,倡为商股,即各董事亦系有股之人所充。
与此同时,徐润和唐廷枢给盛宣怀信中更声称:“或恐都中人言,借以有关公款为责,此亦易办,只须弟等变卖船只埠头,归还公款有(解)余,散此公司,另图活计,纵有亏折,与公家无涉,可不须查办。”唐、徐等商人这种强烈反应,使李鸿章不得不正视商人们的要求。
李鸿章于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1881年3月10日)连上两篇奏折,以回应王先谦和刘坤一等有关添加官股于招商局的方案。由于形势所迫,李氏不得不对“商为承办,官为维持”之说有如下解释:
维持云者,盖恤其隐情,而辅其不逮也。招商局即缴清公款,不过此后商本盈亏与官无涉,并非一缴公帑,官即不复过问,听其漫无钳制。……其轮船运漕用费,取给揽载客货之中,以后生意盈亏,在商不在官,使官帑先有着落等因。盖专指生意盈亏而言,非谓局务即不归官也。
上引李氏奏章,字里行问,一直为招商局体制及唐廷枢等人辩护。在同日的奏折中,李氏更分析设立官股对商人信心的影响:
从前议者多以商局将亏本,严加弹劾。该局等惧担重咎,故以提还公款为汲汲,未尝非急公奉上之义。乃王先谦复以为疑,殊令该商等无所适从。诚恐共事之人,惑于浮论,意见参差,则徒启纷纭,将碍大局。
为了安定招商局商人投资的信心,李鸿章为了要保全招商局的承商制,撤去力主招商局国有化的叶廷眷在局中之差事,其后并不惜建议将招商局之大权移交刘坤一,以这强烈行动作为保全该局承商的体制。
刘坤一于该年三月初三El(1881年4月11 日)再上奏力主将招商局本息作为官股:
招商局提剩官本及缓息两项,应否作为官股,臣不敢固执成见。叶廷眷及刘瑞芬等,先后以此为请,而臣亦深以为然者,盖以招商局实为大利所归,如第六届稍一节省,除用度外,尚余银二十九万余两,可以想见。……就目前而论,招商局名为分洋商之利,其实所少者系国家课厘,所夺者系贫民生计,在朝廷以父母之心为心,以我自有之利为外人所得,曷若为子弟所得,是以提之挈之,不遗余力,顾为子弟者,以父母之力而有是利,独不稍为父母计乎!查外洋轮船之利,实君与民共之,……招商局以拨公帑而成,如以本息作为官股,照商股一律办理,期有裨于度支,未为不可也。又外洋轮船贩运之货,抽税极重,竞至半倍、一倍,故其利官商均沾;非如招商局所完之税,转减于中国常税,而厘金无与。是轮船之利,专在商而不在官,为国理财之道,似不如此。又外洋轮船,人人可以驾驶,同受商贩之益。今中国轮船,非招商局不可,虽许他人合股,其权操之局员,是利在数人而不在众人,藏富于民之道,亦似不如此。惟将此项本息作为百股,其利得以分润,公私两得其平,既以官力扶商,亦以商力助官。……即在局外者,亦不至于嫉怨,该局亦可长久矣。
刘坤一为什么要在1881年提出设立官股的建议呢?现有材料显示,刘氏反对李鸿章购置北洋海军轮船政策为主要因素。李鸿章力主购买外洋铁甲兵船以增强海防力量,在光绪七年正月十九日(1881年2月17日)致四川总督丁宝桢信中言之甚畅:
中国海防非创办铁甲快船数只不能成军。前购蚊船十一只,分防南北洋,只可作守口水炮台之用。所订购快船二只稍大,今夏可到。拟令同蚊船并驻登州对岸之旅顺口,以扼北洋咽喉,稍作声势,所订钢面铁甲船一只需银一百四十万,明秋工竣来华,仍拟续购三号,分布南北。部拨共仅三百余万,内如招商局官本须分三年提用,又难咄嗟立致,是否未能放手为之。将来续订铁甲,如需凑款,尊处前拟盐款,能否应手,望密示知。
此信作于刘坤一等奏请设立官股方案期问。当时李氏急欲建立海军,同时又反对官股侵入招商局,信中所言十分显著,招商局设置官股的方案与当时各督抚问派系之争有关联。自海防议起,湘、淮两系对海防和塞防问题有不同的见解。刘氏一直反对李鸿章的购船政策,主张把海防经费移为江南机器局及福州船政局之用。光绪五年九月二十五日(1879年11月7日)刘氏给友人李捷峰信中指出:“合肥(李鸿章)先后购买八号(英国蚊子炮船)之多,每号约需银近三十万,真大手笔,福建船政办理多年,糜费不少,何以竞不用,仍须购自外洋?”次年六月十二日(1880年7月18日),刘氏《致黎召民(兆堂)船政》信中亦指出:“于购买铁甲船,合肥之意甚决,而都门议论皆仅一、二号,于时无补,而糜款已至二三百万之多,盍不先以此项添造木壳兵轮,以资分布。”光绪六年八月二十九日(1880年10月3日)刘氏给王先谦信中把设立官股之意图和与李鸿章相争之关系,说得比较明显。刘氏指出:“现在此项公款,既准全解北洋,则多少迟速, 自可为所欲为,将来归商不归官,漫无钳制。”
招商局公款拨还之分配亦可能导致刘氏之不满。招商局自1880年归还公款时始,尽先拨还北洋的借款,其中偿还天津练饷最明显。这批北洋借款原来数目12.3万多两,在1880年即拨还了11万多两,占招商局拨还官款中一个很大的比重(见表6)。刘坤一等查核招商局账略时,似曾发现天津海防支应局前拨招商局的5万两生息银作为商股处理,此项股息究竟归谁人或归海防支应局,目前殊难考定。自刘氏看来,先尽北洋,与光绪三年李氏奏请各项官方借款均需缓缴的原则相抵触,似涉及各派系问利益分配问题。在朱其诏及叶廷眷等对招商局的指责下,刘氏似颇有整顿招商局务之决心。
表6 招商局拨还官款情况,l880—1883年
单位:规平两(取整数)
公款来源 |
借款 |
拨还水脚数额 |
结余 |
|||
1880 |
1881 |
1882 |
1883 |
|||
天津练饷 江宁木厘 江宁藩库 江安粮瘁 扬州粮台 江海关 浙江塘工 浙江丝捐 江西司库 东 海 关 湖北军需 保定练饷 直隶支应局 |
123022 109437 109311 218649 105382 219200 109251 213876 217240 25000 236500 109136 107860 |
110354 18106 18085 361766 17435 36267 18076 35386 35943 4136 39129 18057 17845 |
20口39 18093 18072 36149 17423 36240 18063 35360 35916 4133 25233 18044 17833 |
15538 13822 13807 27617 13310 27686 13799 27014 27439 3158 19277 13785 13623 |
9144 8134 8125 16252 7833 16293 8120 15897 16147 1858 8086 8112 7017 |
57646 51280 51221 102456 49380 102713 51193 100219 101795 11715 50974 51140 50542 |
总 计 |
1903868 |
475001 |
300596 |
253675 |
132017 |
832274 |
资料来源: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第928-934页。
刘氏曾密抄王先谦有关招商局事的奏折给彭玉鳞等大员,为设置官股方案布置支援。然李鸿章仍有势力,能取得朝中有力大臣,诸如奕诉等的支持,刘氏的方案终未被采纳。光绪七年四月十四日(1881年5月22日)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奕诉等上奏,主张“局务应由李鸿章主政”。并提出:“李鸿章倡设此局,洞悉情形,唐廷枢等均系李鸿章派委之员,该大臣责无旁贷,凡有利弊各事,自应随时实力整顿,维持大局,仍咨会南洋大臣,以收通力合作之劝。”招商局设置官股的风波,由于总署对李鸿章全力支持,原有的“承商”体制得以保存。但到了1883年上海金融风潮事件后,又有余思诒于光绪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884年1月22日)上奏声言:“(招商局)近因各省灾欠迭乘,民情网疲,货客俱稀,生意大为减色;兼以法国滋扰越南,附股之人不无疑惧,咸思撤回股本。该局各口分设日多,资本日重,万一不敷周转,实于防务大有窒碍。”因此余氏力主“收买招商局股份单作为官股,以维持大局”的方案。光绪十二年正月,户部以招商局“既拨有官款,又津贴以漕运水脚,减免其货税”为理由,建议“其岁人岁出之款,即应官为稽查”。户部更拟请招商局每屑年终,把该局生意盈亏的账略,“核造四柱清册,报部存案”。1887年3月5日申报就户部更易招商局体制的议案提出质疑,指出:“每岁造册报部,将商事变为官事也。”同日的《申报》就招商局设置官股之建议,有如下的评论:
查前还之官本,实系改借洋债,然则挹彼注兹,本尚未拨,利将安在。户部欲于责令归本之外,将前年所缓息银一并作为官股,并缴其息,诚如是,利上加利,追算何止一百余万两,曾见招商局总账, 实在股本只有二百万两,除旧日总办缴回三十万,开平搭入二十万,实剩股本一百五十万两而已。今若欲算还官息八年,则商本仅敷充公,法人滋扰,航海者事介两难。旗昌一出一入,均属商人认亏,商人无利可沾, 已三年矣。今一难甫脱,一难又逢,商人亦綦苦矣哉。况股票辗转售卖,今日之商人并非昔日之商人,若欲令以后之新商代以前之旧商,赔缴八年官息,此冤从何伸诉乎哉。
五 结论:国有化方案与商人投资信心问题
轮船招商局国有化问题是了解中国早期工业化集资困难的一个重要事例。该局从创办时始,一直面对“招商难”的问题,1873年后清政府的“商为承办,官为扶持”的政策是为了鼓励商人投资的有效设施。这个政策由李鸿章首倡,赢得一些爱国商人,诸如唐廷枢、徐润、郑观应、经元善等的投资兴趣。然而接二连三地又有招商局国有化的建议,使商人对于新兴企业本已微薄的信心受到打击,中国早期工业化因而步伐拖慢。中国商人并非没有可供投资于新兴企业的资金。根据最近学者的研究,五口通商后兴起的买办商人,各口岸总计不过数百人,但他们在1842-1894年间共累积了五亿三千万两,相当于1908年中国税收二亿九千二百万两之二倍。此外上海一埠即有四五亿元存于外国银行。内地地主、富商多将金银剩余窖藏于地下,总数必甚可观。根据郝延平先生最近的研究,19世纪中叶以后的中国沿海地区,由于货币供应充足,信用制度迅速扩展。这些沿海地带的借款年利率约十二厘,比中国过去的一般利率为低。为什么中国商人的资金没有充分投资于受到政府扶持的新兴企业呢?当然,上海商人买空卖空的投机行为是一个消极因素,但招商局的投资者在政府扶持下仍只有每年10%股息之保证,再加上刘坤一等人的干扰,该局有国有化的可能,这就更使投资者裹足不前了。本文自1878年至1881年间两次招商局国有化方案的出现,探讨招商局局董等商人对该局前途之忧虑,其根本原因在于商人产权之缺乏健全法制保障。
本文曾论述李鸿章在国有化方案抬头,有人建议设立官股时,曾大力保护招商局“商为承办”的体制。这表示在中国完整商法体系出现之前,在中枢有影响力的大员可凭其政治地位为新兴企业下商人利益之保障。这种靠大官政治势力的企业,是否可以不断吸引华商资金呢?
郑观应是一个具有爱国理想的商人,郑氏言论可反映一些商人的心理,亦代表一些具有热心投资新兴企业的商人对官方政策之理解。1881年在国有化高潮之际,李鸿章有意札委郑观应会办招商局务。该年郑氏致唐廷枢信中说:
查招商局乃官督商办,各总、会、帮办,俱由北洋大臣札委,虽然我公现蒙李傅相(鸿章)器重,恐将来招商局日有起色,北洋大臣不是李傅相,遽易他人,误听排挤者谗言,不问是非,不念昔日办事者之劳,任意黜陟,调剂私人,我辈只知办公,不知避嫌,平日既不钻营,安有奥援为之助力,而股东辈亦无可如何。
郑氏这一段话可为当时商人对新兴企业缺乏信心、裹足不前的写照。曾任招商局总办的唐廷枢的感受最深。唐氏于中法战争期问卸去招商局职务。他于1885年3月致盛宣怀信中建议“招洋人人股(可由招商局)变通办理”。信中清楚指出洋人人股“不独资本可冀充足,而且将来倘有事端,未尝不可借其力为之维持”。最后一句言明了唐氏等商人的信心危机。曾任上海电报局总办的经元善一针见血地指出光绪十年后商人的投资信心大受打击,“致命集股二字,为人所厌闻,望而生畏”。
在西力东渐以前的中国,商人实在没有制衡官僚政治的力量。但l9世纪中叶以后的中国,由于出现了通商口岸和外商企业,中国商人在上海租界有财产,至少可以不必完全屈服于官僚之前。上节引述唐氏等提出散卖招商局的办法,只有在外国势力介入后的上海租界地区才有可能提出。这更显示出19世纪中叶后招商政策所面对的新问题:传统的高压政策已不能使商人完全屈服于政府权威之下了。
更深一层的问题是招商局正因受到政府补贴和扶持,官僚的干涉随之而生。政府官员对商业利润的理解影响到“商为承办,官为维持”政策的落实。在这方面,李鸿章和刘坤一对官商关系及商业体制的看法就有显著的不同。刘坤一的国有化方案反映了他对商业利润的歧视。自刘氏看来,政府应该分享新兴企业的赢利,而设立官股是维护国家利权的一种手段。李鸿章则比较务实,了解到“商为承办”是一比较切实可行的体制。这种现实主义促使李氏落实重商政策,招商局“承商”形态乃得以保持。
上述刘坤一设置官股的企图与当时的湘淮两系的竞争息息相关。但新兴企业的政治化带来了商人对清末整个招商政策的怀疑。华商大量附股于外人控制下的在华外商企业是信心不足的表现。根据汪敬虞等学者的研究,华人资本在外商企业中的投资在19世纪80年代达到狂热程度,不少外商企业的“华股”占公司资本40%,甚至有达到80%的。依据汪氏的统计,在整个19世纪中,所有华商附股的外商企业资本累计在4000万两以上。这种对外商企业的投资行为是一种投资信心危机的强烈反映!
招商局所代表的重商政策是在清政府财政支绌情况下出现的。政府的“招商”政策目的在于鼓励华人商业资本投资于新兴企业。李鸿章一直意识到这一种招商政策的重要件。李氏保护商办体制,同时更希望由这种体制促进中国工业化。但是光绪初年提出的国有化和设立官股的方案则打击了商人的投资热情。李氏重商的精神同然激发了部分商人的投资兴趣,但招商政策因政府人事之不稳定和法律产权之无保障,并无太大成效,大量可供投资的资金因此未能积极地转变成新兴企业的商本。中国经济现代化因而延误,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大问题。
导言曾提及目前学者对中国现代化的不同解释,依据本文对轮船招商局筹措资金的经过来看,政府贷款和其他扶持政策是当时工业化不可缺的条件。此外各种阻碍新兴企业发展的因素,如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人口的压力、市场的区域化等自然都有关系。但是如能在政府支持之下,便能得到长期官方贷款;若“多筹资金”的招商政策可以落实,则上述各种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阻碍便不难于突破。
轮船招商局在1880年以前不但能够得到优厚的漕粮运费,而且自始就得到政府贷款。购买旗昌时,即得到两江等省区的大量贷款,招商局购得旗昌船队及码头等产业后,与英商轮船公司竞争颇为得心应手。如果政府能再大力支持,则该局每年可添购新船,前途大为乐观。但是经济与政治因素是不可分开的,李鸿章虽然有朝廷的支持,但是无法阻止御史等官员的局外评论。招商局收到了两江总督的贷款,刘坤一要设立官股借以控制该局,幸有李鸿章支持,原有的“承商”制度乃得延续。但是李鸿章因需建设海军,不能再有余款借给招商局了。事实上,李氏希望将招商局分年交还的款项,移用于海防之需。这样看来,招商局与外商竞争的能力实受当时政治环境,包括国内的派系暗争与日本对朝鲜侵略企图的影响。轮船航务虽为经济现代化的首要项目,整个自强运动中,尚有更迫切的需要。轮船招商局之所以未能如日本同时代的航运公司般突飞猛进,实与晚清政府之财政支绌有关。财政上的困难及政治情势之未能稳定,使实际负责轮船招商局的商董未能专心经营局务,发挥企业家的力量。招商局在1880-1883年间仍能继续成长,与英商公司角其短长,自其整个环境看来,已算是难能可贵的了。
在撰写这一短文时,全汉舁老师及科大卫先生曾提供很多宝贵意见,谨此致谢!作者最要感谢刘广京老师,无论在材料搜集、内容构思,以至文字润饰,都得到他悉心指导,谨此致以衷心谢意!
(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88年第17期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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