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

来源:《史林》2002年第6期

易惠莉

1912年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借款案闹得沸沸扬扬的当年,舆论即有如下说法:“汉冶萍借款,事甚复杂,而内容又极秘密,故其经营手续,殊不明了。若就报章所传述者观之,则此款为政府之主动乎?抑盛宣怀之主动乎?亦一足供研究之问题也。”[1]历史的原因再加上众所周知的政治原因,长期以来,历史学界在对民初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的研究上,主要集矢于盛宣怀,认为盛宣怀从个人的私利出发与日本签订合办汉冶萍借款合同,[2]而忽略了历史的本来真实面目,即孙中山是此次与日本签订合办借款合同的主动者,为此他在当时就遭到来自革命阵营内部各派舆论的猛烈攻击,他所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被置于来自革命队伍内部的信任危机和解体的危机,盛宣怀只是充当了被动的角色。[3]对孙中山直接参与与日本签订合办汉冶萍借款合同案的研究,不仅不会毁损孙中山作为民族伟人的形象,相反它会加深我们对孙中山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进行推翻清王朝革命的困难以及日本乘机攫取中国利权的政治社会场景,也包括对辛亥革命的性质等等的认识。与日本签订合办汉冶萍借款合同,是孙中山在向以袁世凯所代表的反动势力妥协还是向日本妥协问题上所进行的两难选择,从当时对中国革命前景的认识和对日本的认识出发,他选择了后者。为使本研究更接近历史真实,本文将对相关史料进行较详细的梳理。

一、孙中山与日本三井物产的借款交涉

1911年10月12日,孙中山在美国的丹佛获武昌起义消息后,首先想到的就是列强对中国革命的态度及革命所需要的经费问题,因此没有立即返国。他在美国各地发表演讲,寻求美朝野人士对革命的支持以及美政府在革命党人和清政府间的中立。之后,他先后赴英国和法国,一方面寻求两国政府对即将成立的新政权的外交支持,一方面谋求两国银行家向革命党人提供贷款。

11月24日,孙中山在无所收获的情况下由法国马赛动身返国;12月16日,在星加坡孙中山对来访的支持者华侨邓泽如等人谈到:“因迟迟而归国者,要在欧洲破坏满清之借外债,又谋新政府之借入。此次直返上海,解释借洋债之有万利而无一害,中国今日非借五万万不能建设裕如。”[4]可见孙中山仍以筹款为其最重大的使命。在向西方诸国借款失败之后,孙中山自然将希望转向日本。早在11月28日,孙中山就给日本友人宫崎滔天去电,请他与池亨吉抵香港相迎。[5]12月21日孙中山由香港动身赴沪,同行者除如约来接的宫崎、池亨吉二氏外,另有山田纯三郎。山田乃在惠州起义中为中国革命而牺牲的山田良政之弟,时为“满铁嘱托职员”,住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上海支店中。[6]途中孙中山向山田表示,希望他帮助从三井物产借款一、二千万日元。[7]。

12月25日,孙中山一行抵上海。南方支持革命的政治力量都对孙中山的归国抱有资金上的期待。英文《大陆报》记者25日采访孙中山的新闻稿中有下述对话:

“主笔:君带有巨款来沪供革命军乎?

孙(大笑):何故问此?

主笔:世人皆谓革命军之成败,须观军饷之充足与否,故问此。

孙:革命不在金钱,而全在热心。吾此次回国,未带金钱,所带者精神而已。”[8]

据日本驻上海总领事有吉明向外务大臣内田康哉的报告,孙中山抵沪后,“朝夕接待大量内外客人来访,门庭若市。------据传孙氏携回许多活动经费,但其数额并不会太大,(一说五千万元)”。[9]

南方革命党人在资金问题上的困境给归国后的孙中山以更大的压力。29日,宣布独立的十七省代表在南京召开会议,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当日,在山田纯三郎等人的安排下,孙中山赴三井物产上海支店,与该店店长藤濑政次郎会面,正式提出向三井物产借款请求。据山田氏的记载:“藤濑氏讲,如果汉冶萍能够华日合办,三井方面可以拿出五百万来,-------孙中山亦表示同意;藤濑氏又说明确答复需要一星期时间。”[10]孙中山当即作出肯定的答复是有其理由的,因此亦是可信的。当时孙中山正面对筹建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棘手的财政问题,资金需求之紧迫恰如张謇此间发表的《对于南京新政府财政之意见书》所谓:

“------今欲设临时政府之目的,在能使各国承认共和,各国之能否承认,先视吾政府权力之巩固与否。政府权力,首在统一军队,次在支配财政;而军队之能否统一,尤视财力之强弱为断。------中央政府每年支出以极少之数核计,须有一万二千万两,------然则此每年所短八千万两之款,于何所求,将责之财政部长一人,------操何术以应付,将欲息借外债,则政府初成立之时,无巩固之权力,各国安肯承借。”

张謇将解脱新政府财政困境的希望唯一地寄托于孙中山,谓:“孙中山先生久在外洋,信用素著,------能否于新政府成立之后,担任募集外债一万万两或至少五千万两以上。”[11]可见举借外债是孙中山筹建新政府的当务之急,亦是得到南方政治力量认可的。正是由于对举借外债的可能性缺乏信心,张謇婉辞了在1月1日成立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中出任财政总长一职。[12]英《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莫里循1月5日评论孙中山与他的临时政府:

“孙中山迄今给人们良好的印象。人们认为孙中山随身携带巨额的外币,因此对他有好印象,但印象好到底多少是由于所传他带来巨款却很难说。据我了解,实际上他什么钱都没有带来。一旦此事为人所知,人们很可能会对他产生反感。”[13]

当时的财政压力不但令孙中山有向日本举债的冲动,临时政府的其他与日本有关系的要员同样如此。早在孙中山归国前,黄兴等人为筹措武器、弹药、经费,已经在与三井物产交涉借款,并与大仓洋行等交涉以招商局和江苏铁路公司财产为抵押的巨额借款。[14]作为南方革命军黄兴的代表何天迥早在1911年12月5日就已经赴日在日本财界、政界高层进行广泛接触了。[15]因此,孙中山1月29日接受三井方面提出中日合办汉冶萍为借款条件有得到南方革命党高层,如黄兴诸人支持的背景。

日本方面对南京临时政府借款案的反应极其敏捷,12月31日夜日本制铁所所长中村雄次郎在东京拜访三井物产常务理事山本条太郎,[16]谈“南方支那政府向日本的各方提出了借款”。中村希望山本从有利于将来日本在中国获取有希望的矿山的国家利益出发,对借款案作出积极回应。因为从上海的藤濑那里也“传来了如果日本不在财政上援助南方政府,南方政府就会垮台的情报”。[17]山本、中村随即拜访外务大臣内田和首相西园寺,征求其对向孙中山的南方政府提供借款之意见。[18]

参与年前12月29日在上海与孙中山会谈的三井物产上海支店职员森恪于“1月5日赶回东京,向总社和益田孝等汇报”。[19]1月11日,作为日本政府关于南京临时政府向三井物产的借款案的表态,由外务省政务局长仓知铁吉起草的日中合办汉冶萍大纲六条出台。各条内容如下:

一、改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之组织为华日合办之有限公司。

二、华日合办之新公司股本,定为二千六百万元。华股一千三百万元,日股一千三百万元(此款仍须从缓商定)。

三、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之所有一切缺款,备有确据者,由新公司接认。

四、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之所有一切产业物料暨权利,由新公司接认。

五、新公司总理华人一名,协理日人一名,办事总董二名,华日各一名(此外须有董事若干名,华日同数)。

六、总会计日人一名,归办事总董节制。”

该合办大纲在12日由西园寺内阁农商务省、外务省、大藏省等诸大臣协议后通过。[20]由此以日中合办汉冶萍为前提的南京临时政府借款案在日本政府方面获得支持。13日有日本政府背景的正金银行神户分行致横滨总行电报反映了中国有关方面对上述合办大纲的反应:

“革命党财政代表何天迥携来孙中山电,提出汉冶萍公司合办案,承诺日本提出之一切条件,另由公司向革命党提供五百万元。是否允诺,要求即复。此事,李维格大体上同意,正与盛宣怀协议中。此机不可失,希速提出我方之条件,并祈同当局商议核夺。”[21]

在日中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中居有重要地位的第三方,当时旅居日本神户的盛宣怀直到此时才涉入借款案中。

二、盛宣怀与南京临时政府、三井物产之间的交涉

盛宣怀涉入孙中山发起的日中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尚有更复杂的背景。除了汉冶萍此前多笔对日借款外,在三井物产借孙中山借款请求之机提出日中合办汉冶萍案之前,汉冶萍公司协理李维格曾提出过中日合办在上海浦东新建铁厂案。所谓李维格中日合办浦东新建铁厂案起于1911年5月1日,盛宣怀、李维格以汉冶萍预借生铁价款性质,与正金银行董事小田切签订了一千二百万日元的借款合同,规定正金银行在当年8月开始向汉冶萍分期交付借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借款并未如期开始交付。后11月13日,在武昌起义背景下李维格与日驻汉冶萍技师西泽讨论汉冶萍前途时,提出将此一千二百万日元借款用作日本方面的股份,中日合资在上海浦东地区建立新铁厂;中国方面则以汉冶萍在浦东的土地及从汉阳铁厂撤往新铁厂的机器设备为股份。[22]李维格的方案立刻获得了日本各方的回应,但却未得盛宣怀赞同。[23]盛宣怀在被清廷革职避往青岛,后又赴大连转往日本神户暂住,他与小田切关于一千二百万日元借款的具体实施方案继续在交涉中,但不见提及合资事情。[24]当1912年1月12日日政府批准以日中合办汉冶萍为前提的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借款案后,盛宣怀与小田切间原在进行中的借款交涉就立刻终止,并被迫地涉入以牺牲汉冶萍公司利益为代价的南京临时政府的对日借款案。日本方面与盛宣怀的交涉仍以正金银行的小田切出面,这就是前述1月13日正金银行神户分行电报的来由。电报中所谓“是事,李维格大体上同意”也是易于理解的。

盛宣怀在从日本方面得到消息的同时,南京临时政府也与他在交涉中了。1月14日,随同盛宣怀在神户的汉冶萍商务经理王勋致电其弟——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王宠惠,通告盛宣怀关于南京临时政府与日本方面达成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之意见:

“何天迥君接孙总统电,欲汉冶萍筹款,勋将此意告盛。盛云:义不容辞,但目前即以产业加借押款,无人肯借。或如来电所云,华日合办,或可筹措;或由新政府将公司产业股款、欠款接认,即由政府与日合办,股东只要股款、欠款皆有着落,必允。否则,或由公司与日商合办,均可。惟合办以严定年限、权限为最要,免蹈开平覆辙。”[25]

15日,王宠惠偕汉冶萍公司驻沪办事员陈荫明在南京与孙中山面商盛宣怀意见。17日,陈荫明将与孙中山面商之意见电告王勋转盛宣怀:

“孙意:民国于盛并无恶感情,若肯筹款,自是有功,外间舆论过激,可代为解释。惟所拟中日合办,恐有流弊。政府接认,亦嫌非妥当办法,不若公司自借巨款,由政府担保,先将各欠款清偿,留一、二百万作重新开办费,再多借数百万转借民国。------荫要求将公司产业及盛私产已充公者一律发还。总统云:动产已用去者,恐难追回;不动产可承认发还。若回华,可认保护。”[26]

细察盛宣怀与孙中山间往复的两份电报,可见在与此事相关的汉冶萍、南京临时政府、日本政府及民间财团三方的借款案中,对于中国方面的两方而言,中日合办汉冶萍并不存在大的障碍,要害在于由谁承担中日合办责任的问题。显然南京临时政府无意承担合办之责任,因此有“孙总统电欲汉冶萍筹款”之说。盛宣怀为实行铁路干线建设权收归国有,以备借款中外合办筑路之政策,在清政府邮传部尚书任上身败名裂,自知承担中日合办汉冶萍责任之利害关系。因此而盛宣怀的回应只是在明确责任:“由政府与日合办------或由公司与日商合办,均可;惟合办以严定年限、权限为最要,免蹈开平覆辙”。南京临时政府对于盛宣怀的回应的答复是十分策略的,“所拟中日合办,恐有流弊,政府接认,亦嫌非妥当办法,不若公司自借巨款,由政府担保”。表面上南京临时政府从原先中日合办的立场退却,同意盛宣怀以其他方式自行借款;但此前盛宣怀已经明言“目前即以产业加借押款,无人肯借”,因此临时政府的这番表态无实际意义。1月17日转达孙中山意见的电报,前有“若肯筹款,自是有功,外间舆论过激,可代为解释”;后有汉冶萍和盛氏家族被没收的“不动产可承认发还”的承诺,其意都是在压迫盛宣怀主动承担合办责任。

事情至此,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能否成功的关键全在盛宣怀能否承担合办之责任。17日小田切将日政府通过的日中合办汉冶萍大纲递交给李维格,次日小田切从李维格处得转达孙中山意见的17日来电,决定“面晤”盛宣怀。[27]盛宣怀明白孙中山关于中日合办汉冶萍立场的转变,是“不欲担此坏名耶”,因此他对17日来电“迟迟不复”,但指示李维格“撇开[合办事],专议借款”。20日,陈荫明自南京致电王勋,请盛宣怀迅速对17日来电作出答复,“如照准”,请速派李维格赴上海商议。盛宣怀此时才指示王勋复电南京。[28]

关于20日王勋复电内容没有留下明确史料,但显然盛宣怀仍故作糊涂,以汉冶萍抵押借款为应答。因为21日,由在东京的何天迥转来了南京临时政府的明确指示。何天迥函的全文如下:

“汉冶萍公司大鉴:刻接南京政府来电,须将该公司改为华日合办,因筹巨款以接济军需,兹请贵公司即日照行,所有后事新政府能一力保护,断勿迟疑可也。即问鸿安。何天迥顿首。中华民国第一年正月二十一日。”

为强调何天迥转达的权威性,随函附有黄兴以民国陆军总长的名义给何的委任状:“兹因军事需财孔亟,特委任何君天迥赴东借募巨款,所有订立条件悉有全权,但不得损失国权及私利等弊。须至委任者何君天迥执据。黄兴(灭此朝食印)。黄帝纪元四千六百另九年十月。”[29]

何天迥函另还附有孙中山致他的电报:

“晓柳鉴:汉冶萍华日合办,新政府已许可,刻下军需紧急,须向各关系者咨商一切,勿延。”[30]

出于无奈南京临时政府不得不重新明确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之立场,但仍未以直接予盛宣怀指令的形式下达,盛氏也没有随即改变立场。22日盛宣怀派人赴东京面商小田切,以不提合办议借款,小田切当日发函表示拒绝。[31]23日晨,盛宣怀收到黄兴22日发出的将导致事态急剧变化的电报,内容如下:

“前由何天迥转达尊意,承允助力民国,由汉冶萍公司担借日金五百万元,归民国政府借用。见义勇为,毋任钦佩。兹特请三井洋行与尊处接洽,商订条约,即日签押交银,公私两益,是所切盼,并复,陆军部总长黄兴叩。”[32]

黄兴来电虽不提中日合办汉冶萍前提,但意思已尽在“特请三井洋行与尊处接洽,商订条约”之中。电报措辞一改此前协商之态度而为强制,令盛宣怀顿感紧张,此间情形见小田切24日致外务省政务局长仓知函所作描述:

“------昨晨盛宣怀收到另纸所书黄兴第一号电报,------有无仍然支持三井洋行的合办原案,使合办与借款并行之意,其间尚不分明,但通观先后情况,最初孙文拍电时,有民国政府同意合办之意,其后又变更为唯一借款主义,不能无疑。盛宣怀接到上电,状极狼狈,加之上海报纸披露公司借款问题,对彼攻击,因此神经紧张,彼之言语不似平生之沉着,彼与李商议后终于决定派王勋(阁臣,王宠惠之兄)前往南京,王于昨夜乘‘满洲’号动身往上海。予对盛劝告以应就合办速电南京始为上策,究竟是否拍电尚未明了。”[33]

事实上盛宣怀24日给黄兴发出了如下内容的电报:

“南京陆军总长黄鉴:电悉。顷日商小田切面称,不愿担借,要求合办。何君天迥来函,华日合办政府已许可,而贵电无‘合办’字样。合办虽系旧矿律所准,然以法律论,必应政府核准,方敢遵行。究竟民政府主意如何?日代表在此专候,请速核夺电复。”[34]

同日小田切复23日盛宣怀来函,再次断然拒绝盛宣怀坚持只借款的请求;[35]盛宣怀只得在要求临时政府对合办责任有一更明确的承担之同时,[36]当日命李维格在东京就汉冶萍合办借款案与小田切开始进行交涉。针对日政府的合办大纲,李维格提出了“对案八条”,在主要的问题上否定日政府的合办大纲条款。[37]

在黄兴电报的背景下,三井物产直接出面与盛宣怀交涉了。25日晨,三井物产理事山本条太郎由南京来神户,在了解了何天迥与盛宣怀之间的交涉情况后,中午直接致电孙中山,要求南京临时政府对盛宣怀施以更大的压力:

“阁下致盛电未切要害。敝处已电复东京云:阁下已授全权予三井与盛谈判,请遵行。如本月底各项条件未能为盛所接受,谈判即作破裂论,贵政府即可对汉冶萍及盛氏产业采取必要步骤。请阁下将此点电盛、何。”[38]

午后,山本与小田切同赴盛宣怀处交涉。山本向盛宣怀递交了以中华民国政府、汉冶萍公司和三井物产三者名义签订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和汉冶萍向民国政府提供五百万元借款的所谓“南京草约”。[39]山本并对盛称:“汉冶萍公司借款已巨,现在中国大局未定,非照南京草约不能再借款项。日商现已公举小田切万寿之助为代表,请公司速议进行。”[40]25日夜,三井物产上海支店向神户致电“报告事态紧急情况”,李维格乃与另一在日的汉冶萍公司职员林志熙于26日晨匆匆赴盛宣怀处会商。[41]

三井上海支店所谓“事态紧急情况”,当系孙中山25日晚八时左右接山本来电后的复电:“已遵来示各点电盛”。[42]26日晨五时,盛宣怀也接黄兴措辞强硬的来电,内容如下:

“前电谅悉。至今未得确切回答,必执事不诚心赞助民国。兹已电授全权于三井洋行直接与执事交涉,请勿观望,即日将借款办妥,庶公私两益,否则民国政府对于执事之财产将发没收命令也。其早图之,盼复。黄兴叩。”[43]

南京临时政府全面执行了山本25日致孙中山电的意旨,向盛宣怀投来了杀手锏。因此27日小田切致外务局长仓知函述“由于昨晨黄兴来电,事态乃急转直下;------我方把握此机会,迅即开始商谈。”即26日下午,盛宣怀与小田切之间已以“南京草约”为准达成中日合办汉冶萍草约十款。[44]

27日午后三时,山本致电孙中山:“接神户来电,一、二日内可签草约,请转知南京[政府]”。同日,盛宣怀致函三井物产上海支店的森恪:

“兹有三事,奉托阁下赴江宁代陈民政府,以释疑团。

一、汉冶萍公司借款与民政府一事,我已允认。昨日三井来函谓:‘民政府允日华公司合办,共同经营,已授全权,从速决定’等语。日本已派小田切代表商议草合同条款。政府既给全权三井,前来直接[交涉],公司照律遵行。弟因咯血卧病,已派协理李维格与彼交涉,先定草约。据三井云:‘核准之后,当可先办借款若干。’知我罪我,惟希原谅。

一、陈荫明偕王宠惠君奉孙总统面谕:‘民国于盛,并无恶感情,外间舆论过激,可代解释。盛私产已用去者,恐难追回;不动产可承认发还。若回华,可任保护’等语。闻之,无不感激涕零。程德全以私怨将弟产业发封充公,在政府所得甚少,在盛氏祖产所失甚多,如蒙早日发还,使天下皆知政府道德,不以势力压制。盛氏子孙感且不朽,必当核估收回产业之数,除别人不计外,竭力筹款报效,以答高厚之德。

一、弟因铁路借款,得罪舆论。此次汉冶萍公司与日合办,虽为矿律所准,民政府特予三井全权交涉,而他人不得周知。上海《民立报》二十六日已经指名,‘盛贼将汉冶萍与日本’,私议痛骂不堪。将来报端难免不再有议论,不得不格外慎重,并非推诿;且合办亦各国法律常有之事也。

以上三事,乞酌量代陈,公私两益。”[45]

在该函外,盛宣怀另有授权森恪代理盛氏所有私产之委托书:

“所有别表目录记述一切财产,原来归盛氏独产及其股份之私有者,现次为森恪君代表盛氏,所有以上一切财产交付森恪君。故兹言明:森恪君有一切全权(随时电商)。特给为据。壬子年正月二十七日。”[46]

盛宣怀将与南京临时政府交涉收回私产事全权委托于三井上海支店的森恪。此情节间接地说明盛宣怀签约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作为补偿三井物产有为盛宣怀收回被没收私产承当担保的义务。森恪在此后对孙中山的影响作用也说明了这一点。

29日,盛宣怀由神户致电黄兴:

“南京陆军长黄鉴:二十四复电谅鉴。二十六尊电已授全权三井之间交涉,即日办妥。三井来函,所授全权系日华合办汉冶萍公司营业,并从速决定借款,与何天迥君来函相同。小田切照此来议草约,坚持要挟,既欲速定,何敢观望。宣咯血不能起,已派李维格与彼之间妥议,即赴东京签押,请即转陈孙总统并致农工商长。宣叩。”[47]

同日,盛宣怀与小田切在神户正式签署中日合办汉冶萍草合同。对比26日的草约,草合同在正文前面部分有个别文字的加减,并不影响内容,惟有另两处消除南京临时政府与三井间“南京草约”痕迹的修订值得注意。其一,合同第十款:“以上所开新公司华日合办,俟由中华民国政府电准”的“俟”字,由原草约的“已”字改来;其二,最后增加一段,内有以下文字:“以上草合同十条,俟民国政府核准后,敝总理再行加签盖印,特此声明。”[48]

草合同已签署,盛宣怀仍为未得南京临时政府在合办汉冶萍事上明确的责任承担而不安。签署合同当日,盛氏致电在南京的王勋、陈荫明,请再设法与孙中山联系。30日,王、陈二人复电:

“------荫两次到宁,均親见孙总统,与合办之议,确系极端允许,且切盼速成,则准合办系其本意,不容疑义。昨晚勋等同到三井藤濑住宅谈论此事,伊亦谓:本系三井親得孙总统切实许允,是以即晚由电禀复。准合办实出总统意无疑。”[49]

也约就在1月29日,山本条太郎在上海致函孙中山,意在确认1月25日至27日间山本与孙中山的“来往电报”,函末有关于作此函原由的说明:

“汉冶萍业务经理王阁臣于一月初即在日本,今晨返沪,午后曾来访。王急于了解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的想法是如何产生的。我告诉他,阁下与胡汉民先生均曾提及此事。汉冶萍中日合办的设想,是去年十二月底我与阁下晤谈,议论到浙江铁路时提起的。当时我曾经谈到,假使阁下能同意浙江铁路由中日合办,也许能以该路为抵押,设法借款。若仍保持为中国铁路公司,恐难罗致借款。”[50]

山本作此函当是应盛宣怀要求而作,也因此在盛宣怀档案中有该函保存。盛宣怀始终力图握有南京临时政府应为中日合办汉冶萍承担责任的证据。

与此同时,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在紧张地具体实行了。30日,李维格去电王勋请转孙中山诸人,以合办草合同签署为条件的三井借款由三井物产直接与孙中山接洽;三井上海支店也接到本国来电,由藤濑等直接与孙中山商议具体实施借款事。也在30日,陈荫明致函孙中山,请求发给“汉冶萍公司与日商合办筹借巨款转借民国”的中央政府特许状。[51]

三、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中南京临时政府和汉冶萍的得失

2月后,汉冶萍合办借款案转入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正式合同的交涉和谈判。2月1日,山本从上海致函孙中山,通告以下事项:

“顷接东京总公司来电,关于汉冶萍中日合办事已完全洽妥,但为使该约生效,并使您获得所需之借款,尚须所有董事的批准及股东的证实。这就需要相当时日。为了尽速向您提供借款,已洽妥以汉阳铁矿为抵押,筹借二百万至三百万日元。以上为东京来电之要旨。我已草拟了为目前借款所必需的文件,由敝处森恪君呈请阁下批准。该项文件请由阁下与陆军部长黄兴先生签字。敝处若电致前途,借款几天之内即可汇到。------森恪君今日晨[由日本]到达,将有很多事须与阁下商谈。------考虑到借款问题的重要性,我仍以留驻上海筹措款项为宜。”[52]

2月2日,森恪已在南京与孙中山、黄兴签署了以下三份合同文件。第一份合同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政府、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井)之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公司资本额为三千万日元,为中国、日本两国人共同经营之事业。

第二条  中国人、日本人持有之股数相等,各股之权利相同。

第三条  公司除现已由日本借入一千万日元外,再向日本借入五百万日元(以上借入资金总额一千五百万日元,抵作日本人之股份)。

第四条  上列五百万日元借款,由公司借与中华民国政府。其支付办法,一部分以现金支付,余额用作中华民国政府向三井购买军火之价款。

第五条  中华民国政府领取上列借款,须提交委任状指定领取人,三井凭该人之收据支付借款。

第六条  上列五百万日元借款,中华民国政府须于明治四十六年一月[]日还清,利息为年利八厘(每百日元为八日元),分明治四十五年七月[]日和明治四十六年一月[]日两次归还。

第七条  上列政府借款之支付,偿还及利息之支付,其汇兑均由三井办理。

第八条  中华民国政府免除由中国输出之生铁输出税。

第九条  公司既定之合同,中华民国政府应予承认。嗣后制定条款及条款之修正,董事之选任,均应依据第一条之主旨——中国人日本人之共同事业办理。

第十条  公司由前政府已取得之权利,中华民国政府应予承认。

第十一条  有关本合同之中华民国政府借款事宜,均通过三井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日文本各三份,各执一份,若字句发生疑义时,依据所附英译文决定。

以上各项,经双方承认、缔结。各自签名盖章。

该合同后附有一文件“认证”,其内容如下:

“一、中华民国政府承认本件所附合同草案,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中国、日本两国人之共同经营事业以及该合同草案酌订之各项条款。

二、关于该共同事业之经营办法,汉冶萍公司督办盛宣怀在日本商订之条件,为中华民国政府应使公司董事予以承认,并使股东大会予以通过。

三、中华民国政府承认在股东大会开会前,公司先以大冶铁山为抵押,借入二百万日元乃至三百万日元,作为该合同草案所订之公司借与中华民国政府五百万日元之一部分,支付给中华民国政府;余款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方能支付。”

第二份合同文件全文内容:

“根据本日缔结之中华民国政府、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和三井物产株式会社间之合同,给予中华民国政府贷款五百万日元,为此,中华民国政府再和三井物产株式会社缔结如下合同:

一、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将来对中国之矿山、铁路、电气及其他事业让于外国人时,如条件相同,则让给三井物产株式会社。

二、本合同中、日文本各三份,若字句发生疑义时,依所附英译文决定。”该合同后也附一“认证”,其内容如下:

“本件所附中华民国政府和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合同草案各项,中华民国政府确已承认,此证。

中华民国政府承认采取适当措施,与汉冶萍公司事业经营所在地之湖北、湖南和江西各省官宪交涉,不得因其他地方事故而防碍公司业务。”

第三份合同文件全文如下:

“三井洋行代汉冶萍公司备款日金二百五十万元,借与民国政府。所有公文及草约,业于一千九百十二年二月二号经两方面签字认可。

一、在公文及草约内所开办法,及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手续,以及汉冶萍公司由三井洋行备款借与民国政府等情,应由民国政府将上项情形切实知照湖南、湖北、江西都督,并凡该汉冶萍公司所有财务地方,以免各方面阻挠该公司进行方法。

二、汉冶萍公司所借自民国政府共日金二百五十万元,以大冶铁矿作抵,该款将由三井洋行交付民国政府,所有兑换汇水,均由三井洋行自定。

三、以上借款以一年为期,周年七厘行息,每半年一付利息。

四、付息还本,凡关于此次款项事宜,均由三井洋行经理。

五、三井洋行当竭力募集日金二百五十万元,借与民国政府(此条业已声明在草约内矣)。连前借款共成日金五百万元。”[53]

从以上三份合同文件以及前面对史料的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到,汉冶萍公司从未参与三井物产与南京临时政府之间的具体谈判,盛宣怀的谈判对手仅是最终提供贷款的正金银行董事小田切。[54]盛宣怀与小田切是此笔借款的受授方,南京临时政府从盛宣怀处拿走了借款的绝大部分,[55]盛宣怀从临时政府处得到归还私产的承诺,三井从临时政府处获得多项在华利权,以正金银行为代表的日本政府则圆了多年来孜孜以求的合办汉冶萍梦想。此次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中,汉冶萍公司毫无自身权益可言,成为南京临时政府和三井物产间,南京临时政府与盛宣怀间交换利权的牺牲品。

正当森恪赴南京与孙中山、黄兴在一日间签署上述三份合同文件之时,盛宣怀与小田切间就正金银行向汉冶萍提供三百万日元借贷款的具体合同条款的谈判也已艰难地开始了。虽然此次借贷款有中日合办汉冶萍的前提条件,但是贷款支付与偿还的具体方式与1904年以来日方银行与汉冶萍签订的大多数借贷款合同一样,同属预借矿石价款性质,即正金银行向汉冶萍提供贷款,汉冶萍则按合同向日本制铁所提供铁矿石,日本制铁所将当年应付矿价款直接交正金银行。因而参与借贷款谈判有正金银行、汉冶萍和日本制铁所三方。预借矿价合同条款共十条全系小田切拟订,对中国方面十分苛刻,盛宣怀反对最力的是其中第二、三、六、七和八条。这几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公司为确保前条所开借款本利偿还不误起见,允将座落中国湖北省大冶地方所有公司之矿山、铁路暨其余在大冶地方一切产业,作为第二次抵押。公司前已将公司之大冶产业作为日本兴业银行及银行借款之抵押,如将来公司还清此二银行前借之款,本条所开产业即作为前条所开借款之头次抵押,无须何等商议知照等事。

公司须将本条所开产业之凭据契卷,随后从速托在银行指定之处保存。但公司代表人可商由银行允诺,随时点查。

第三条  除本合同第二条所开产业外,公司允将现有开采权之左[下]列各地方所出矿石,作为本合同第一条所开借款付还本利之抵押,惟在公司铁厂应用矿石,可由公司采用:湖北省武昌县银山头、马婆山;又兴国州富池口鸡笼山。公司须于交收款项前,将本条所开产业之凭据契卷托在银行指定之处保存,但公司代表人可商由银行允诺,随时点查。

第六条  公司除照已订各种合同内应交矿石数目外,本年起三十年为止,每年应向制铁所另售矿石,至多以十万吨为限。本年制铁所应购之数,于前一年内与公司预行商定。------公司所售矿石,总以公司矿山最佳之料交付。

第七条  如在中国偶生变乱,或因公司经营困难,公司有不能照本合同第六条所开条款办理之虑,公司、制铁所、银行三面妥商办法,即请制铁所、银行暂作公司之代理人,代办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各地方矿石之开采、搬运、供给等事。所有一切经费,由矿石价值扣除。唯变乱平定,或公司力能自办,仍由公司自行办理。

第八条  中国现因发生变乱,公司、制铁所、银行明治四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宣统三年三月初二日在北京所订供给生铁暨预借生铁价值合同所开条款,[56]公司不能完全照办,制铁所受其亏损,银行亦抱忧虑。如将来变乱连绵不止,或新变发生,或公司经营困难,公司不得完全照办该合同所开条款之时,公司、制铁所、银行三面妥商办法,即请制铁所、银行暂作公司之代理人,代办汉阳铁厂制造生铁、搬运供给等事。所有一切经费,由生铁价值扣除。唯变乱平定,或公司力能自办,即仍由公司自行办理。

公司如欲将汉阳铁厂产业作为他借款之抵押,或将此项产业作为公司负责之目的及条件,应先与制铁所、银行商允,再行办理。

关于第二条,盛宣怀认为:“此次因民政府续借三百万元,系仍照前案,添购矿石十万吨,”也只能是“将大冶地方所有公司之矿山、铁路暨其余在大冶地方一切产业”作为抵押,以及“以武昌兴国现有开采权之铁山所出矿石作为担保”,而不能将这些矿山、铁路等产业的地契凭据抵押于正金银行,声称“若为三百万借款而欲将地契交与银行,必由公司请示民政府,俟民政府核准后,才可照办;亦恐民政府不欲因此借款而使土地为他国所执也。”[57]

关于第六条,盛宣怀认为,三百万日元的借款以三十年内每年支付十万吨矿石偿付本息,还贷期过长。还贷期过长不但导致偿还总量增加,而且意味着汉冶萍产业抵押期的延长。关于第七条、第八条,盛宣怀认为太损害公司主权。但小田切坚持第六条三十年的期限已是由原五十年所改,第七条第八条所谓如中国发生变乱,或公司经营发生困难等时,“公司、制铁所、银行三面妥商办法,即请制铁所、银行暂作公司代理人”之句,是由原“制铁所、银行即应暂作公司之代理人”所改,因而不能再改。至于第二条、第三条,小田切认为根本不存在改动的余地。[58]

合同条款对于汉冶萍方面利权损害的过大,盛宣怀要求有所修正,因此正金银行与汉冶萍公司间的借贷款合同迟迟不能签约。但是这份合同,是南京临时政府与三井物产间签订的所有合同文件生效的先决条件,因而南京方面频频去电催迫盛宣怀。2月7日,李维格从东京两次致电盛宣怀,前电主要内容:

“借款合同及特别契约,磋磨数日,条款无可再改。南京急电催逼,亦无可再延。应否即行签定?祈此函到时即速电示。电语只须可签不可签,勿涉他语,以免再延,而生枝节。”[59]

后电主要内容:

“宁电催款,一日数至,云如再不付款,前议全翻,应合契据事,违背法律,亦恐生变。------合同条款,前日井上侯亦拟酌改。[60]小田对云,稿已磋定,不能再改,故条款井上亦未能改。------山本云,合办东京必成。合办一成,借款条款均不吃重。”

2月9日,三井物产的山本、此时作为盛宣怀秘书的高木陆郎以及李维格、林志熙四人共同致电盛宣怀:

“又接宁电,‘今日不签定,前之各议全行取销’等语。事急矣,委任状请先签字,如条款有实在为难之处,只要两面力能办到,签定付款后,总可转圜,请放心。此系爱宫保起见,一家人之话,速速勿迟,再无往返电商时。立候三等电复,高木来不及。-----再,今晚不签,事即决裂。”

当晚十一时,高木再去电盛宣怀,作最后的催促:

“------委任状三份速照签定,无时再改。速电示,再迟,事决裂,所有宫保各事,弟无力再能代办,爱莫能助,祈谅,切勿自误,言尽于此。”[61]

电报函件中所谓“前议”“宫保事”,应是前面所述通过陈荫明、森恪等人的多方联络,南京临时政府与盛宣怀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即如果盛宣怀同意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南京临时政府就负责保护和发还已被没收的盛氏私产。此时,南京临时政府明确以发还私产事相威胁,盛宣怀也就不再坚持了。2月10日,盛宣怀与小田切、日本制铁所所长中村三人签订预借矿价合同。合同规定,三百万日元借款由2月12日交付。但事实上,2月9日南京临时政府的财政总长陈锦涛就电告孙中山,三井物产的森恪已交到银五十万两的期票。[62]这笔款项归汉冶萍用的仅五十万,关于归南京临时政府用的二百五十万,[63]至2月13日尚只交付了二百万,其余五十万,迄5月中旬才交付完毕。[64]

四、南京临时政府催迫汉冶萍借款之原因

1月末之后尤其是在2月9日前后,南京临时政府对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的真正到位有格外的迫切性,这与南京临时政府与日本之间的另几笔借款案的失败有关。简单地了解这几笔借款始末,对于南京临时政府在催迫盛宣怀同意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过程中的所作所为,会有更全面的理解。对于本文所要说明的主题也是有意义的。

第一笔是设立中央银行借款案,即南京临时政府以允准日本帮助中国建立中央银行为条件,日本向其在短期内迅速提供借款一千万日元。1911年12月5日,黄兴派何天迥赴日筹款,陪同何氏在日本活动的是长期支持孙中山并与之有密切关系的神户实业家三上丰夷。[65]12月30日,三上急电黄兴,电报主要内容如下:

“东京元老大臣会议结果,确定援助共和政府。何天迥与松方、大隈、阪谷芳郎、三岛正金面谈之后,同意设立中央银行,资本一亿日元。------设立此银行,涩泽等人皆愿尽力。------阪谷早有成案。事态紧急重大,望与犬养相商。速复为盼。”[66]

阪谷芳郎为日本实业、金融界领袖人物涩泽荣一之婿,长期任职大藏省,1906—1908年曾出任大藏大臣,并在1911年6月上海英文报《中国新闻》上发表过关于中国设立中央银行的意见书。[67]是此项日本协助中国设立中央银行一千万日元借款案中的重要人物。

阪谷的活动得到南京临时政府的响应,1912年1月中旬发布的内阁名单中,阪谷被聘为临时政府的财政顾问。此案最终一则因孙中山“十日内融资一千万日元”的要求日方难以做到,二则因1月18日,日本政界元老会议上有反对意见,此案遂流产。[68]

第二笔是轮船招商局抵押借款案,也是孙中山后来遭到南京临时政府内部攻击最力的借款案之一。该案起于1911年12月初,黄兴诸人在上海与日本大仓洋行交涉四百万日元借款。由于种种原因,交涉始终进展缓慢,[69]南京临时政府方面加紧实现该案的措施在1912年1月下旬后,恰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同步。见2月2日日本驻上海总领事有吉明致外务大臣内田康哉的机密函:

“关于招商局借款------自上月下旬以来,南京孙逸仙与黄兴,或以直接形式,或通过上海都督陈其美,公然向招商局董事会提出要求,以该局所有之全部财产为抵押,借款一千万两,提供军事费用;并限期于上月二十七日以前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给予回答。该局负责当局认为如此重大问题断非董事会议所能决定。经交涉,已获准展期至二月二日交临时股东总会商讨解决。”[70]

在2月2日召开的招商局股东大会上,虽然股东出席人数太少和“身为董事者几乎无人出席”,但总算以“无人表示反对”通过了借款案。不过招商局总办王子展在会议之后表示:

“此次临时股东总会之决议不具有任何效力,纵令强行实施,向外国借款,届时该局董事亦将无人肯予签字;且以全部财产为抵押进行借款,尚有与汇丰银行之瓜葛,不论临时股东总会之决议如何,此项借款事实上将不可能实现。”[71]

2月5日英驻日本大使就招商局抵押借款案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抗议,[72]预示了该案的流产。

第三笔是孙中山与三井物产的森恪之间达成的秘密借款案,即以“满洲”租借给日本为条件,日政府在2月8日之前向南京临时政府提供一千万日元借款。[73]此项秘密借款案开始于2月2日森恪在南京与孙中山、黄兴签署前述三井物产与南京临时政府间的三份合同文件之后。[74]森恪在与孙中山交涉该案前,曾请示过三井物产首脑益田孝,益田孝则将此事与政界元老井上馨进行商议,而井上馨又将森恪的计划通告正策划出兵占领中国东北三省的枢密院议长山县有朋。山县表示:“赞成乘此机会,与革命党订立密约,使东三省归于我。”[75]得到支持的森恪在2月3日两次与孙中山会谈。森恪向孙中山指出:

“------显然,革命政府今后还有诸多困难,不依靠地理上、历史上有特殊立场日本之援助,断难成功。若阁下决心舍弃命运已定之满洲,将其委诸日本,作为其代价而欲从日本得到特殊援助,以完成革命之大业,日本必会答应贵方要求。使用必要之手段。日本为保全满洲而不惜发动第二次战争,若能暗中与阁下携手,解决悬之已久之国策大问题,亦可以小努力换避免第二次战争之利益。”[76]

森恪并向孙中山说明,以允准日本租借“满洲”为条件日本向临时政府提供借款,也是元老桂太郎等人的主张,他还提出孙中山或黄兴须与他秘密渡日,与桂太郎直接商议。孙中山表示同意森恪的主张,并阐述了如下理由:

“------近日,革命政府财政穷乏已达极点,供给军队之财源几无,几达破产之地步,若数日内无法获得救燃眉危机之资金,或解散军队,或解散政府,命运当此。此时,余等若数日不露面,恐谣言四起,谓余等逃走矣。鉴于上述现状,旧历年前后不拘何种手段,亦要筹足维持军队之费用。汉冶萍断然实行日华合办,以筹五百万元,以招商局为担保借款一千万元等举,皆因此故也。虽费如此工夫,但此类交涉荏苒不决故不得已又考虑出:先与袁世凯定和议,以抑天下之乱,而后徐筹军资,以图再起,以武力扫平北京重建天下之方针。近日与北方频繁交涉议和协定,与袁之谈判亦渐成熟,双方条件大体一致,而今只待南方之决心,南北即可休战,而余等至今仍对解决财源问题存一线之希望,若有幸可能解决防止军队离乱之足够资金,余等可将对袁和谈延至年后,再筹资金,而后排除袁氏,按当初之计划以兵力彻底扫除南北异己分子,建立共和政体,绝他日内争之根。虽然如此,时至今日,仍无获得金钱之望,倘不幸在此五日内即九日以前、旧历年末前无法获得预定一千五百万元之借款,则万事休矣。革命政府倒台之前,可先法制人达成南北和议,将政权让于袁世凯,而政权一旦移于袁氏之手,今后难发突变,亦几乎无望履行与日本之密约也。”

当日下午六时,森恪急电益田孝:

“财政困乏支那,年底前若无一千五百万元,将有战争,或革命政府将陷混乱。因与汉冶萍公司已成立五百万元借款。以招商局担保向邮船公司、与英德美国等借款一千万元正在交涉中,若五日以内其借款无望成立,万事皆休,孙、黄当与袁缔结和议,让政权于袁。因孙承认日本租借满洲,日本为防革命军解散,汉冶萍公司五百万元之外若立即再借一千万元,与袁世凯之和议可中断。孙文或黄兴可至日本达成满洲之秘密契约。钱未到手前,军队有解散之虞。若离南京,恐生变事。满洲之事,倘决意实行,祈四日内电告借款一千万元,当中止对袁世凯之和议。”

益田孝将来自森恪的情报立刻报告了井上馨,并致电山县,所谓:

“孙已承诺租借南满之事。但支那元旦以前若无一千五百万元,除将政权让于袁世凯外,别无他途------若日本承担此借款,已允中断对袁讲和,孙文或黄兴即刻来日缔结秘密契约。已与井上侯电话述及此事------祈速就此裁决与否商议,并且与政府协商”。

但井上和山县处均没有回音。6日孙中山再次要求森恪:“已将对袁世凯和谈延至9日,故9日前祈有确切答复。”在森恪催促益田孝几次之后,8日益田孝给森恪去电,其主要内容:

“与袁世凯之和谈虽非可容余等置辞之事,亦请转告对孙、黄深切之同情,余等祈孙、黄在于己有利地位上达成妥协,井上侯难于直接回答。目下汉冶萍之二百五十万,将设法于明日汇出------满洲一事,倘能来一人,劝告签定秘密条约,可望得到更多同情。”[77]

至此我们可以理解南京临时政府在2月7日后对盛宣怀骤然加大签约压力的理由了。资金是2月9日孙中山与袁世凯谈判的最重要的筹码,而当时有现实可能到手的借款惟有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一项。正因为如此,在盛宣怀2月10日签字前,2月9日南京临时政府已经收到三井物产森恪的五十万两的银票了。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其在南北对抗与和议中的地位始终遭遇财政状况的严重制约。1912年1月11日,就在孙中山委任阪谷芳郎负责设立中央银行的当日,孙中山宣布自任北伐军总指挥,黄兴为北伐军参谋长,并制定了六路北伐的计划。此举应有孙中山对以允准日本协助中国设立中央银行为条件,在十日内得到一千万日元借款充满信心的背景。但随着时间推移,日本在借款事上的迟疑,孙中山逐渐表现了对袁世凯的妥协。1月15日,孙中山电告南北和议的南方代表伍廷芳,如清帝退位、宣布共和,他即让大总统位于袁世凯,绝不食言。此际,长期支持孙中山,并在武昌起义后就来到中国的日本政治活动家、大陆扩张论者头山满、犬养毅诸人强烈反对南北议和及孙中山向袁世凯妥协。1月21、22日,犬养毅两次致函孙中山,阻止其对袁世凯的妥协。犬养毅激励孙中山要“勇往迈进”,“北京已在阁下之掌中”;并告诫孙中山:“袁谲诈百端,心术不测,------愿阁下勿寸步去南京也。”[78]孙中山事实上接受了犬养毅劝告,22日致电袁世凯,在原清帝退位条件下再增加五项条件,即北京不得设立临时政府,袁世凯必须公开发表服从共和的政见等,拖延南北议和的时间,以便从日本各方面获得借款。南北和议因此而陷入僵局,孙中山遭到临时政府内部的反对。[79]在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以及招商局抵押借款案上,孙中山、黄兴加紧对盛宣怀及招商局施压正是在1月21日之后。2月2日,社会上已传闻“皇室退位,革党政府当同时取消,别立南北统一之政府,袁世凯为总统,唐绍仪为总理------”。[80]2月3日,孙中山与森恪开始谈一千万日元租借“满洲”案。2月8日,清帝退位条款见报;2月9日,袁世凯已备好清帝退位诏书及给外国公使的文告等等,孙中山、黄兴已没有拖延南北议和的时间和理由了。[81]2月12日,清帝退位诏书发布,南北和议成立,孙中山向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提出辞呈。大约就在这一天,三井物产交来汉冶萍借款中的最后一笔款——孙中山先前允诺给湖北军政府的五十万日元,孙中山嘱:“暂存三井,候议再拨。”[82]此时他对借款已经兴趣不大了。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孙中山及南京临时政府所有向日本提出的借款,都是出于巩固军队,维持南京临时政府,而与袁世凯反动势力较量的考虑。为了从日本得到借款就需要对日本作出妥协,出让中国部分的利权。从孙中山的对日观的发展演变来看,当时尚处在对日依靠的时期,他并未将对日本的妥协看得比对袁世凯势力妥协更为严重。为了对抗袁世凯,孙中山选择了对日本妥协,出让中国利权,以获得他必需的资金。[83]

五、中日合办汉冶萍草合同废约

虽然是南北和议成功,孙中山向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提出辞呈,袁世凯接任临时大总统等等,已使借款对于孙中山缺乏意义,而且来自原南京临时政府内部的激烈反对也使借款事不可能再坚持下去。

本来,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一直是在三井物产与孙中山、黄兴及盛宣怀与小田切之间秘密交叉进行,[84]但当1月29日盛宣怀与小田切之间中日合办汉冶萍草合同签署后,31日上海革命党报纸《民立报》就转发了日本报纸上的有关报道,“于此事极有不满之处”;同日上海英文报《时报》也发表了相同消息。[85]虽经陈荫明和王勋等活动沪上各报馆主笔,舆论仍不能平息。攻击盛宣怀和孙中山的言论主要来自革命阵营内部各派力量。与此同时,孙中山还在南京临时政府内的各种场合遭遇攻击。

2月5日,湖南共和协会上书孙中山反对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86]2月7日,南京临时政府实业部长张謇致函孙中山、黄兴,明确反对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12日,张謇以反对不能奏效辞南京临时政府实业部长职。[87]2月8日,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湖北省议员刘成禺邀同江西、陕西等省议员提出“反对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议案交参议院表决。[88]2月9日,章炳麟致函孙中山反对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89]另外还有黎元洪致电孙中山表示反对。在此情况下,2月9日孙中山复函张謇解释中日合办汉冶萍向日本借款案:

“------铁矿合办诚有如所示之利害。惟度支困极,而军民待哺,日有哗溃之虞,譬犹寒天解衣裘付质库,急不能择也。------先生一言,重于九鼎,匡救维持,使国人纵目光于远大,为将来计;而亦令政府迫于救患之苦衷,权宜之政策,免为众矢之的,不胜厚望。”[90]

2月13日,孙中山复函章炳麟:

“------此事弟非不知利权有外溢之处,其不敢爱惜声明[名]冒不韪而为之者,犹之寒天解衣付质,疗饥为急。先生等盖未知南京军队之现状也,每日到陆军部取饷者数十起,军事用票,非不可行,而现金太少,无以转换,虽强迫市人,亦复无益。年内无巨宗之收入,将且立踣,此种情形,寓宁者俱目见之。召盛而使募债事,仍缓不济急,无论和战如何,军人无术使之枵腹。前敌之士,犹时有哗溃之势,弟坐视克[黄兴]兄之困,而环观各省又无一钱供给。以言借债,南北交相破坏,非有私产,无能为役。似此紧急无术之际,如何能各方面皆顾?------至于急不择荫之实情,无所隐饰,则祈达人之我谅”。[91]

同日,孙中山复电黎元洪:

“汉冶萍原急不择荫。前途陆续仅交过二百万,随到随尽。现订仅以此数变为虚抵,而废弃合办之约。------前此借款,因清廷与民国互相抵制破坏,故难成就”。[92]

从孙中山复黎元洪电可以得知,此时他已公开表示废弃中日合办汉冶萍约了。[93]2月18日孙中山在第一次咨参议院会上就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与招商局抵押借款案作答:

“------政府据院议通过之国债一万万元,因仓猝零星征集,颇难应急,遂向汉冶萍及招商局管产之人,商请将私产押借巨款,由彼筹得款后,以国民名义转借于政府,作为一万万国债内之一部分。嗣又因政府批准以汉冶萍由私人与外人合股,得钱难保无意外枝节,旋令即取消五百万元合股之议,仍用私人押借之法,借到二百万元,转借于政府。”[94]

孙中山显然不愿将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之真像公布于众。在这样的背景下,2月20日李维格接王勋紧急来电:

“反对合办将成大风潮,影响共和大局。咸谓孙、黄被盛蒙蔽。唐急邀弟会议,赵竹君在场,均谓:‘非请盛设法取消合同,无可解救。务速商盛电认取消,俾照电宁答参议院’。弟言:‘请政府废三井约’,唐谓:‘政府取消恐别生枝节,公司取消系解较易。将来帮助公司,政府自有办法。’速请盛决定,急盼电复,勋。”[95]

此时已加入同盟会的前北方政府议和代表,并风传将出任袁世凯政府总理的唐绍仪出面为南京临时政府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收拾残局。南北两大阵营的意向都要求盛宣怀充当“替罪羊”,其中包括南北和谈中的风云人物汉冶萍公司董事赵凤昌。2月23日孙中山在第二次咨参议院会上就汉冶萍、招商局两借款案作答,其中更细致地述及汉冶萍案的来由及其内容:

“汉冶萍之款系该公司以私人资格与日本商定合办,其股份系各一千五百万元,尚未通过合同于股东会,先由该公司借日本五百万元,转借与临时政府,而求批准其事,先交二百万元至三百万元,俟合办公司成立,交清五百万。该款已陆续收到二百万元。本总统以与外人合股,不无流弊,而其交款又极濡滞,不能践期,是以取消前令。惟已收支之二百万元。照原约须为担保之借款。”[96]

孙中山答词为了隐瞒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是由他本人与三井物产积极策动的基本事实,导致许多情节的模糊和歪曲。如汉冶萍公司向日本借款不是五百万元,而是三百万元,其中二百五十万元是转借于南京临时政府;又如允诺向南京临时政府提供五百万元借款的是三井物产,不过汉冶萍借自正金银行而转借给南京临时政府的二百五十万元也归在三井五百万元项内,[97]此外三井再直接向南京临时政府提供借款二百五十万元;[98]孙中山所谓“交款濡滞”的正是应由三井物产直接向临时政府交付的这二百五十万,与汉冶萍公司毫不相涉。[99]

2月23日孙中山通过王勋电告盛宣怀:

“该草约,前虽批准,后以其交款濡滞,并不践期,已电告前途,汶[文]定取消,盛氏万不能以已由政府核准为借口。唐君等前商办法系为盛氏计。今各省反对,舆论哗然,盛氏宜早设法废去此约。且证书有须通过于公司股东会一语,不为通过,此约即废,不患无以处此也,乞速电告盛。”[100]

孙中山意在要求盛宣怀认同他关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来由的说法,并出面废约。与此同时,该日孙中山致函盛宣怀:

“杏荪执事鉴:森氏来,得见尊函。执事以垂暮之年,遭累重叠,可念也!保护维持,倘能为力之处,必勉为之。现在南北调和,袁公不日来宁,愚意欲乘此机会,俾消释前嫌,令执事乐居故里。区区不尽,即托森氏面陈。此颂旅安。孙文叩。壬子民元二月二十三日。”[101]

虽然这是对盛宣怀来函的回复,但孙中山还是十分恰时地向盛氏重申了保障其财产的承诺。盛宣怀收到该函是在3月初,但因有森恪、王勋等诸多关系,盛氏完全可能及时地得知该函的内容。此情此景甚令盛宣怀进退无据狼狈难堪。2月20日接王勋电后盛宣怀曾一度欲致电孙中山,拒绝出面废约,后经李维格劝阻未果。[102]至23日,在致电孙中山表示接受孙氏处理废约方式的同时,[103]盛宣怀还是借致电袁世凯贺其当选大总统之机,说明了借款案的真像及自己的无辜:“汉冶萍,宁允三井合办借款,勒令公司签字;草合同仍声明俟政府核准。”[104]盛宣怀始终担心唐绍仪与孙中山合谋设陷阱于他,直至24日盛宣怀还一度欲以南京临时政府批准的是孙中山诸人与三井物产上海支店达成的所谓“沪三井之约”,也即“南京草约”,而非1月29日由他与小田切签字的神户草合同十条为理由,拒绝出面废约,并声称“我若再含糊,袁、孙并力集矢,死有余辜”,充满了欲说出真相,不愿作“替罪羊”的冲动。[105]

盛宣怀的不安是有理由的。自孙中山废约主张出,社会即有“万矢集于一人”——盛宣怀的局面。[106]盛宣怀不能不担心,即便孙中山有心兑现其保证盛氏财产归还的承诺,社会舆论的形势也使之无法实施。2月22日《神州日报》载民社、湖南共和协会、江西联合分会、四川共和协会、河南共和协会、国民协会、中华民国联合会等《汉冶萍公揭》一文。该文谓,如盛宣怀不取消中日合办汉冶萍约,即“处以最激之办法”四条:

“(一)盛宣怀所有私产概行充公,并查明彼督办铁路时用官价收买民地以为私产之劣迹,无论该地产已卖未卖及借出、抵押,概行充公。

(二)盛宣怀既为卖国奴逃居外国,凡属盛氏家族一律逐出民国之外,令依盛宣怀为生活。

(三)汉冶萍公司股东应立即反对盛宣怀合办之举,如不反对者,即系同党,应将其所有股票概行充公。

(四)凡助盛宣怀为虐,经手此事之人,我等经查有姓名,如不取消此合办之举,即与盛宣怀一同宣布死刑。”[107]

26日,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上海股东分别致电盛宣怀,要求迅速取消合办约,所谓“全国舆论哗然,鄂、湘、赣三省人民起而反抗,将恐激成变端,我等同受其累,决不甘心。”28日,上海《申报》又刊出湖北共和促进会致孙中山及南京政府各部总长、参议院各团体通电,谓合办“无论已否签押,倘用以抵押借款,鄂人誓不承认。”[108]

在这样的局面下,盛宣怀采取了十分谨慎的处理方式。自2月24日起盛宣怀分别致电汉冶萍公司董事扬学沂、赵凤昌等人,在安排召开股东大会废约的同时,力图将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的真相公诸于众人:“所有此事合办缘起,往来电文,特此抄送全分,望即刷印多分,开会之日,分送各股东阅看,便当一目了然”。[109]另外在盛宣怀的要求下,2月28日三井物产出具了南京临时政府批准“沪三井之约”的证明。[110]在这样的背景下,盛宣怀顺势安排股东大会的召开。

汉冶萍公司股东大会迟至3月22日才在上海召开,全体通过否决中日合办汉冶萍案。3月29日盛宣怀致函孙中山:

“中山先生阁下:两上芜缄,度邀青鉴。汉冶萍股东反对,已正[式]函致日代表取消前议,并面告前途。[宣怀]一人愿负责任,不得另生枝节,似已默许,堪慰。下走交涉数十年,向以信义为操纵,用敢上纾尊廑。钢铁关系自强,需本甚巨,华商心有余而力不足,恐非政府与商民合办不能从速恢张,以与欧美抗衡也。闻公卸责后即离南京,而上海为社会人才荟萃之薮,八方消息灵通。可否襜帏暂住,以慰天下喁喁之望。敬请钧安。------”。[111]

六、废约后孙中山、盛宣怀对合办的态度

虽然中日合办汉冶萍案以废约告终,但是中日合办汉冶萍案之议并未因此而告终结。尤其是对于盛宣怀而言。1912年2月21日,在得知孙中山已决定废弃合办约之后盛宣怀致函李维格:

“鄙见请阁下实告山本(王正廷之言),如欲合办,须趁早取其核准实据,过此以往,更难著手,根本已摇,运动无力矣。倘三井办不到,务请据实密以告我。”[112]

2月24日盛宣怀为安排废约股东大会致函汉冶萍公司董事扬学沂,函中他毫无隐晦地表明了对合办事的全面立场:

“论汉冶萍生意,合办必好,日本用钢铁最多,可不买欧铁,余利必厚,于中国实业必有进步。但舆论必不以为然,我故不肯起此念。乃日本趁民政府要借债,运动此约,催逼我公司成议。弟亦料其必难成,然此后公司,日不相助,筹款更难”。[113]

后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两次致电盛宣怀表示全体董事反对合办,并建议不必再召开股东会议议决。但盛宣怀仍坚持召开股东大会,正式启动“合办案要经由半数股东赞成,否则作罢”的2月10日合办合同第十条款作为废约程序,这一方面可表明他在名义上对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承担了责任,以求对孙中山诸人的要求有一个公开的交代;另一方面则有盛宣怀对合办抱有期待的特殊考虑。见2月26日盛宣怀致李维格函:

“------董事欲以此两电即作为多数不赞成,弟恐不能。此事急脉缓受,借开会延二十天,弟以为有益无损。惟此时合办必不能成,汉冶萍岂能无办法?务望大驾速来盐屋。[114]熟商数日(许多关键不能形诸笔墨),以定大局。请与小田切、山本两君说明,目前看守在南京无济于事(并不必住神户,无人不知来办此事矣),暂留高木以通消息。------”[115]

盛宣怀以召开股东大会拖延废约的时间。见2月27日高木致盛宣怀电:“贵国时局尚难逆料。局变,则股东意亦变,似[股东]会期不必急急。”[116]在此事上盛宣怀与小田切、山本和高木有相似的立场,都期待中国国内政治出现令汉冶萍合办案得以继续的转机。

自1896年接办汉阳铁厂后苦于资金匮乏的经验,令盛宣怀深知资金对于汉冶萍公司这样大型企业的致命性意义,当时的中国国内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条件,完全不具备提供如此大规模资金来源的可能。汉冶萍公司的维持只能依赖于对外借款,这已经是辛亥革命前的实况。1911年10月武昌起义造成的社会政治动乱,更使盛宣怀倾向于依赖外资、外力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因此有1911年11月李维格有中日合资在上海浦东新建铁厂之设想出台。只是当时慑于“铁路干线国有”政策失败后的国内舆论压力,盛宣怀不能公开支持而已。经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后,中国国内政治社会环境必是令他于合办在资金因素外有更充分的理由以及更迫切的心情。

与孙中山不同,盛宣怀当时与日本的关系,无论在公的一层,即企业关系方面;还是私的一层,即个人人事关系方面,基本上都只限定在经济的意义上。盛宣怀对日关系密切的由来全在于,在诸列强中与日本进行的借贷活动对于他个人以及他所控制的企业而言是最有利可图的。[117]于私而言,盛宣怀的私产四百万元在汉冶萍公司,占汉冶萍全部股份的几三分之一。在武昌起义后的政局及社会环境下,盛宣怀迫切需要找到一个好的办法使其股本不致遭遇灭顶之灾,这同武昌起义前他曾希望通过向日本举借一千二百万日元将个人资金抽回的考虑是一样的。[118]于汉冶萍公司的生存状态而言,武昌起义爆发前的汉冶萍公司,尽管有种种的困难,但是它过去最困扰的几方面问题,如生产技术、设备、缺焦以及产品市场销路等等都基本解决了。[119]汉冶萍公司的生产有可能出现良性循环,在此背景下盛宣怀才大胆地劝诱清廷亲贵及政府大员们投资汉冶萍。然而,武昌起义的炮火摧毁了盛宣怀和汉冶萍的希望和梦想。汉、冶、萍三处均“机关破坏,营业停顿”,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尤其是汉阳铁厂,遭遇重创。[120]当时汉冶萍的大股东、日本神户华侨吴锦堂计算,汉冶萍“厂矿停办1日,公司须赔利债5千两,连股息每日须赔7千两。”[121]这种状况当然不能听任其继续,为了挽救汉冶萍,中日合办则是唯一有效的途径。1912年2月16日英《泰晤士报》驻京记者莫里循在得知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合同签订之事后,说:

“这笔交易完全合法,不能出面反对。各国银行多年来一直在争着作这笔生意,然而人们承认日本人对权利的要求最为强烈。这对他们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事,因为他们象在大冶得到的那样,必需取得源源供应的铁矿石,这笔贷款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铁矿石的供应。没有一家银行对这笔交易表示任何反对意见。”[122]

正因为日本对大冶铁矿的依赖,日本才可能与比其他列强向汉冶萍公司提供相对优惠的贷款及合办的条件。[123]中日合办汉冶萍是当时中国时局发展演变下的自然结果。虽然盛宣怀不愿在受南京临时政府挟制的情况下,完全被动地参与到对日合办案中,但是一旦如此被动的参与其中,既可有政府应对国内强大的反对力量,则对于盛宣怀来说,于私于公也不失为一种可以接受的好的结果。这也就是盛宣怀在2月下旬后处心积虑地力图维持合办案的原因了。北洋政府时期虽然中日合办汉冶萍案未能实现,但是汉冶萍仍然只能依赖于日本资金。1912年10月,新当选的汉冶萍董事长在向北洋政府各方电告汉冶萍的困境时指出:“唯公司自上年八月以后,全仗日本制铁所、银行陆续借款,勉强维持,迄今已垫有二百数十万之巨。”“除日本银行外,又一无挪移之处。”“其所以若此竭力辅助,无非冀得生铁之供给。”[124]

对于孙中山言,长期革命活动的经验使他认识到筹集巨额的经费是中国革命成功的一个关键,因而他多年在海外活动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为革命筹集经费,武昌起义后他继续在欧美活动两个多月也是为筹集经费,在返国的船上与前来迎接的日本人所谈还是为筹集经费,而在他归国之后,所面临的最重要问题仍然是筹集经费。从当时情况来看,筹集经费的渠道不可能来自国内,唯一的办法是借外债。孙中山对借外债有这样的认识:“明知借债遗累后人,然不借债,则连后人皆无,故借债为生死问题,非利害问题,譬如有病不食药则死,故明知其苦而食之。”[125]所以2月中旬,孙中山在遭到南京临时政府内部的反对力量之后,始终打算将中日合办汉冶萍事坚持下去。[126]虽然在当时资金问题已不再是重要的考虑,此举孙中山不免有维护个人声名的动机,但更有意义的是他在坚持从来认为是正确的主张。

在废除合办案已成定局的3月16日,孙中山还在南京与三井物产的森恪密谈。据日本驻南京领事铃木向外务大臣内田报告的“孙氏与森恪氏密谈之大要”可知,密谈双方有如此的共识:“认为合办合同即使在股东大会上取消,但以其同三井所订合同和横滨正金银行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依然存在,于适当时机有使该案复活之意”。铃木还就此对孙中山、黄兴诸人面对废除合办案的对策作了如下的揣测:

“忖度孙、黄对本件的真意,可以查知他们内心认为公司合办较为得策,且欲使其实现;但由于参议院及其他士民之激烈反对,知道在目前其信念难于贯彻。且正金与该公司的合办合同,纵令取消,而三井合同、正金借款合同以及附带的特别合同,仍未消灭,他日仍能收合办之实效。现在暂将股东大会对合办案之否决,搁在一边,一俟舆论平静以后,再说明合办对中日两国、对公司、对股东和其他有关当事人都极为有利,以徐图实行合办。根据他们向森恪所泄露的密谈之要点,这是很明了的。又,孙在表面上盲从参议院之反对决议、取消合办之声明,承认该合同无效,决定偿还预借款,并将此意电告在上海的财政总长陈锦涛,又派财政次长急赴上海,商议取消合同;但事实上,对我方当事者,并未发出上述声明及采取偿还预借款的措施。”[127]

日本各方在商议后决定,与其在中国国内反对合办案正激烈的情况下迫使孙、黄坚持,不如“要求孙氏确保将合办案移交给新政府接办”,而日本方面则“暗中图谋局面之逐步发展,以待时机成熟,坚决实行合办。”在汉冶萍公司股东召开大会否决合办案的第二日,即3月23日,铃木访问了孙中山,事后他用机密函向内田报告他与孙中山的交谈内容:

“遵于二十三日非正式地去总统府拜访孙氏,说明本件经过,并要求孙氏确保将合办案移交给新政府接办,并尽力促使其实行。最初,他谈到在舆论激烈反对之今天,欲期合办之实行,绝不可能,而且在股东大会上已遭到否决命运,则合办案只能视为业已取消,已无计可施,暗中述说其处境之困难。本领事根据电训旨趣,说明过去经过,指出其责任重大,并委婉地引用三井密约,畅谈很久。孙氏亦终于改变其原来主张,说他自己早已认识到合办之利,不久将在广东兴办中外合办事业,由他或他的代理人直接经营,对合办反对论者将以事实显示其利害得失,对他们作启蒙工作;他相信今后在中国合办事业,将会不断出现。同时,也提到汉冶萍合办一事,他有特别重大责任,并明白表示:一俟唐绍仪来宁后,当告以本件经过,怂恿其由新政府接办,今后并将充分努力促使合办得以实现。”[128]

虽说中日合办汉冶萍案未能成功,但是孙中山始终没有放弃与日本合资在中国兴办实业的念头,1913年2月在访日期间,他又由森恪等联络,与山本条太郎、益田孝及涩泽荣一等人,合议成立中日合办的中国兴业公司。[129]

孙中山对日关系的复杂性是盛宣怀所不能及的。除了有经济的、政治的、人事的多重意义外,孙中山与其交往的日本友人的关系甚至有道义的、政治理想的共同承当的成分。当然这已经不属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总之,南京临时政府策划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是由多方面因素促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是,孙中山、黄兴等革命者在由于武昌起义而骤然被推到领导全国性的推翻清王朝运动的政治舞台前列之际,无论是他们的主张,还是他们作为革命领袖的地位并不能在南方绅商社会中获得认同;南方绅商和社会精英在推翻清王朝的问题上与孙中山、黄兴等革命者达成共识,而在建立民主共和政权的具体行动方面没有提供支持。在这样的意义上,孙中山、黄兴等革命领袖在南方推进革命事业时力量薄弱,因此只能将巩固新生政权的资金来源的希望寄于外国,在这一点上他们又不能获得刚刚由“保路”运动中走出来的南方绅商社会的支持。问题的要害并不在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的正确与否,而在于此案恰恰触犯了二十世纪初以来南方绅商社会反应最激烈的所谓“出卖利权”问题。

(此文发表于《孙中山、盛宣怀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史林》2002年第六期《辛亥革命与东南社会学术研讨会专辑》,《二十世纪盛宣怀研究》)

 


      [1]《东方杂志》八卷十一号,高劳《临时政府借债汇记》。

[2]这种观点主要的论文有:吴纪先《盛宣怀与辛亥革命》,见《辛亥革命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1962年版;全汉昇《汉冶萍公司史略》,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72年版,第154—155页;汪熙《从汉冶萍公司看旧中国引进外资的经验教训》,见《复旦学报》1979年第6期;代鲁《南京临时政府所谓汉冶萍借款的历史真象》,见丁日初主编《近代中国》第七辑,1997年8月。而张国辉《论汉冶萍公司的创建、发展和历史的结局》,则回避了对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的探讨,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

[3]最近几年以来,已有研究认为过去的观点有失偏颇,特别是在对盛宣怀关于此事的责任的评价上。如李培德《汉冶萍公司与辛亥革命》认为,“汉冶萍合办草约绝非仅由盛宣怀单方面可以促成,南京临时政府亦需负部分责任。”见《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中华书局1994年版;扬华山《论南京临时政府期间汉冶萍‘合办’风波》认为,在此事上“更值得加以探讨的是孙中山的妥协和软弱”。换言之,孙中山也有责任。见上海《学术月刊》1998年第11期;这种观点主要的论文还有孙立田《民初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问题探析》,见天津《历史教学》1998年第3期。

[4]《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67页。

[5]《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566页。宫崎和池均是孙中山长期的追随者,而宫崎又经常在孙中山与日本政治家、大陆扩张主义者犬养毅、头山满等人之间充当联络人。

[6]日本学者中村哲夫认为,孙中山并未招山田赴港迎接,而山田主动去港相迎,应是日本相关人士的安排。见(日)中村哲夫《移情阁遗闻——孙文与吴锦堂》阿牛社1990年版,第173、174、182页。

[7]据山田的回忆:“12月25日,在香港至上海船中,孙文对我说:‘你在三井那样的有钱处工作,帮助搞点钱吧!’我问:‘究竟需要多少?’‘越多越好’,‘一千万、二千万都可以。’听了这话我目瞪口呆。自己是个小职员,当然搞不来那么多钱。孙文看我面有难色,就鼓励说:‘你还没有去干,怎么知道干不成呢?’”转引自李廷江《日本财界与辛亥革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2页。此时英国《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莫里循评论孙中山的对日认识:“孙逸仙本人深得日本人的同情。他曾在日本居住多年,他对于那个国家比对于中国更为了解。------因此日本人很容易利用这种心理。此外,孙逸仙还自以为他在日本有很大影响,足以取得日本对南方共和政府的承认。”((澳)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袁世凯政治顾问乔、厄、莫里循书信集》(以下简称《莫里循书信集》),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第881页)莫里循被认为是对中国问题有相当洞察力的人物,“他从中国发出的消息和见解,还能够为许多国家的当政人物作向导。”(《莫里循书信集》第4—5页)因而他关于孙中山对日认识的评价,应该有较大的参考性。

[8]《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573页。

[9]转引自《日本财界与辛亥革命》第200页。

[10]转引自《日本财界与辛亥革命》第265页。三井物产的职员在借款事上一开始就提出日中合办汉冶萍的原因:一是三井物产从1906年开始就对汉冶萍多次提供贷款,与汉冶萍发生了紧密关系。武昌起义发生,汉阳铁厂受到炮火威胁,并受到被湖北军政府接管的威胁,全厂停产,汉冶萍协理李维格将铁厂善后工作及萍、汉轮驳全部委托三井物产武汉支店代理,汉冶萍之命运与三井物产有很大关系。二是由于日本制铁所长期依赖汉阳铁厂的矿石,日本政府及民间各类人士均关注汉冶萍事,日中合办汉冶萍,是日本上下长期的希望和梦想,并不是未公开的秘密。中村哲夫认为,由于此次会面,孙中山的南京临时政府便卷入了与以三井为中介的日本方面的巨额借款交涉。见《移情阁遗闻——孙文与吴锦堂》第182页。

[11]张孝若《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上海书店1991年影印版,第169页。

[12]曾参与清末币制改革的陈锦涛出任财政总长。英《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莫里循1月5日评论此项任命:“财政部总长陈锦涛,是现代中国人中最有财政知识的人;据我所知,他在柏林会议上结识的外国银行家,------对他的印象都极好。”(《莫里循书信集》第824页)可见新政府瞩意于陈氏打开向西方列强举债的不利局面。

[13]《莫里循书信集》第823页。

[14]参见邹念之编译《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七部分。

[15]何天迥曾在日本长期留学,为老同盟会员。关于何天迥在日本的筹款活动,日本报纸有报道。参见《日本财界与辛亥革命》第203——205页;另外俞辛淳《孙中山与日本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18页。

[16]山本条太郎(1867——1936),日本实业家、政治家。入三井物产后,1888年被调往上海支店,1901年任上海支店长。山本1906年在上海帮助盛宣怀的纺织事业,获盛好感,1907年盛筹划成立汉冶萍公司时,曾与其商议。同年10月,日本政府决定让山本担当与盛宣怀交涉的所有事宜,外务、大藏两省充当山本交涉的后援。1908年山本任三井物产总社理事回到日本,当年盛宣怀访问日本时,山本根据政府指令,成为实际的接待者。(见(日)中村义《辛亥革命史研究》,未来社1979年版,第287—288页;盛宣怀《愚斋东游日记》第八、十五等页)山本于1920年当选日本众议院议长,1927年任满铁社长。

[17]《移情阁遗闻——孙文与吴锦堂》第184页;又参见《孙中山与日本关系研究》第141—142页。

[18]关于此事,后来山本在《东京朝日新闻》上发表谈话:“三井物产上海支店的藤濑政次朗及森恪等积极地进行着援助革命党的活动,八幡制铁所的所长中村雄次郎君要我以大冶铁矿山为担保来做这笔借款的交易。恰巧这时又得到藤濑的情报说:南京临时政府财政极为窘困,为装备军队需要一笔急用,日本如不设法援助,临时政府将有随时瓦解的危机。我一得到这个情报便下定援助南京临时政府的决心。即使现在的援助得不到什么兑现,可是对于日本的将来着想却是极为有利的。于是我就同中村君至内田康哉外务大臣及西园寺首相那里,征求了政府的意见后,便一手承办这次三百万元的借款。”见武汉大学经济学系编《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以下简称《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2页。

[19]《孙中山与日本关系研究》第134页。益田孝是三井物产的创始人、首脑。森恪1911年3月由三井上海支店转任美国纽约支店,11月被招回日本,再度派驻上海支店。森恪与山田是旧交。参见《移情阁遗闻——孙文与吴锦堂》第182页。

[20]《史料选辑》)第297、298页。

[21]《史料选辑》)第296页。

[22]见《史料选辑》第268、269、270页。

[23]见《史料选辑》第275—278页。

[24]见《史料选辑》第280—283页。

[25]陈旭麓、顾廷龙、汪熙主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辛亥革命前后》,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1页。

[26]《辛亥革命前后》第231—232页。

[27]《史料选辑》第297页。

[28]《辛亥革命前后》第232—233页。关于王勋复电的内容,尚未看到明确的史料,但从21日盛宣怀致李维格的函件中可以得知盛宣怀的指示。该函有如下内容:“总之,目下借款多多益善,若欲于预借一千二百万、公债一千万之外,再欲加增,岂有别策耶?事在他人手中,我知其难,然亦恐不能过迟。”

[29]见《辛亥革命前后》第233页。

[30]晓柳即何天迥字。该电文见吴伦霓霞、王尔敏合编: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史料丛刊之六《盛宣怀实业函电稿》(下)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00页。

[31]《史料选辑》第297页。

[32]《辛亥革命前后》第233—234页。

[33]《史料选辑》第298—299页。

[34]《辛亥革命前后》第234页。

[35]该函主要内容:“所商一节,敝行因贵公司无货可抵,按照敝行章程断难再行通融。惟闻三井曾有华日合办之说,弟一再筹思,除此实亦别无办法。”《史料选辑》第298页。

[36]23日夜派赴南京的王勋带去盛宣怀拟“汉冶萍筹款条款八条”,该八条除说明汉冶萍此前已借日方巨款,再难续借的情况外,要求临时政府明确对合办责任的承当。见《辛亥革命前后》第238页。

[37]《史料选辑》第299—301页。

[38]《辛亥革命前后》第237页。如前述山本1月初时在上海,且山本此时携来了三井物产与南京临时政府之间签订的汉冶萍合办借款案的草约。所以山本应是由南京来。

[39]该草约见《辛亥革命前后》第235—237页。以后废约时又常被称作“沪三井之约”。南京草约及后附借款合同原无署日期,《辛亥革命前后》的编者在该件上注明是1月26日,笔者认为这个日期有待考订。笔者认为该草约之在南京签订,至少是在1月22日之前。因为该日黄兴在致盛宣怀电中就有“兹特请三井洋行与尊处接洽,商订条约”等语,这里的三井洋行指的就是山本。山本带上了与南京临时政府已订的草约,由南京返国赴神户,25日午后与小田切一道往盛宣怀处面商南京草约条款。2月下旬,当社会舆论将订约的责任归咎于盛,盛八方申辩时,在致赵凤昌电中有以下内容:“------黄又来电,授全权与三井直接办妥,并怪弟观望。三井面交南京所拟合办条款,小田切与李一琴即本此议定。”(《盛宣怀实业函电稿》(下)第922页)因此在黄兴致电盛宣怀之前,即山本动身返日之前,南京草约就已经拟订好。另外,盛宣怀在废约之后分致袁世凯、孙中山等的文件中,将“山本条太郎面递南京草约底稿”的时间由25日说成是27日,应是盛宣怀记忆有误。见《辛亥革命前后》第261页。

[40]《史料选辑》第343页。

[41]《史料选辑》第302页。

[42]《辛亥革命前后》第237页。

[43]《辛亥革命前后》第235页。

[44]《史料选辑》第303—304页。该函附有26日与盛宣怀达成的神户草约全文。在盛宣怀的档案中,有一份“南京草约”全文,标题旁注有小字“正月二十六日照英文译”。而该草约的第十二款注明:“合同做三份,用中日两国文字,旁注英文,各执一份。凡遇合同上疑问处,应以英文作准。”(《盛宣怀实业函电稿》(下)第950—951页),26日盛宣怀与小田切为以“南京草约”为基准拟订中日合办汉冶萍草约,为正确地理解“南京草约”,而翻译了英文本的“南京草约”。这份“南京草约”的英文本,应该是山本于25日面交盛宣怀的。将盛宣怀、小田切之间的草约与“南京草约”对比研究,除极个别的文字稍作改动,两份草约内容完全相似。

[45]以上均见《辛亥革命前后》第238—239页。

[46]《辛亥革命前后》第325页。

[47]《辛亥革命前后》第239—240页。

[48]该合同见《史料选辑》第314—316页

[49]《盛宣怀实业函电稿》(下)第901—902页。

[50]《辛亥革命前后》第237页。书中此函标明时间为27日,但从30日王勋、陈荫明致盛宣怀函与山本致孙中山函的关系看,笔者以为时间应在29日。山本25日午后尚在神户与小田切访盛宣怀,在当时交通条件下,他不太可能在27日午后已经抵达上海。另外,山本致孙中山函中“去年十二月底我与阁下晤谈”一说有误。据本文前述,山本12月31日夜尚在日本东京与日本制铁所所长中村会面。

山本与孙中山见面应是在1月初之后。

[51]以上均见《盛宣怀实业函电稿》(下)第905、904、902页。另外,该日盛宣怀向李维格发出与正金银行签署以大冶铁矿等为担保借五百万日元的委任状。见《辛亥革命前后》第242页。

[52]《辛亥革命前后》第244—245页。

[53]以上三份合同文件均见《史料选辑》第310—313页。

[54]盛宣怀与小田切1月29日在神户所签中日合办汉冶萍草合同,始终未送交南京临时政府,直到2月23日,李维格才收到山本要求将该草合同迅速送到南京之电。见《辛亥革命前后》第252页。

[55]全部三百万日元的借款,南京临时政府拿走了二百五十万,汉冶萍仅得到了五十万。见本文后述。

[56]指1911年3月31日汉冶萍、正金银行和日本制铁所三家所订预借生铁价值正合同,即汉冶萍向正金银行借款日金六百万元,应还本息由汉冶萍向制铁所出售的生铁价值支付。该合同见《史料选辑》第183—187页。

[57]《盛宣怀实业函电稿》(下)第927—928页。

[58]《盛宣怀实业函电稿》(下)第911页。

[59]《盛宣怀实业函电稿》(下)第911页。

[60]此处“井上侯”即日本政界元老、三井财阀后台井上馨。

[61]以上引文均见《辛亥革命前后》第246—247页。高木原为三井物产武汉支店职员,1908年盛宣怀访日时,由山本指示竭力接近盛宣怀,因此而得盛宣怀好感,1909年被盛聘为汉冶萍对外交涉的顾问。盛宣怀被清廷革职后由北京辗转青岛、大连、再赴日本神户时,均由高木安排和陪同。参见《辛亥革命史研究》第288—289页;《盛宣怀实业函电稿》(下)第885页;《史料选辑》第270—272页。

[62]黄彦、李伯新编著《孙中山藏档选编(辛亥革命前后)》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93页。关于名义上由汉冶萍借给南京临时政府的这笔款要由三井转交的原由,2月10日盛宣怀致李维格函有如下说明:“阁下面告,款交三井,公司取三井收据,而三井转交中华政府,取中华政府收据,自属极妥办法。倘无三井间接,面子、骨子均不妥。”见《辛亥革命前后》第244页注1。

[63]在汉冶萍公司档案的《杂卷》中,有一份标题为“通过三井物产会社借给中国政府金元的说明”,文中开始即谓:“本金额由明治四十五年二月十日横滨正金银行借入的三百万日元,以其五十万元使用于公司,其余二百五十万元分成二百万元和五十万元两笔,借与三井物产株式会社,该会社再以之借与南京政府”。见《史料选辑》第324页。

[64]据2月13日孙中山复黎元洪电:“------汉冶萍款原急不择荫。前途陆续仅交过二百万,随到随尽。”(《史料选辑》第308页)迟交五十万,责任不在三井。这五十万孙中山原打算拨归湖北军政府,因其反对中日合办汉冶萍最力,但此时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已遭到来自南京临时政府内部的猛烈攻击,孙中山似决定废约,乃嘱三井“鄂五十万------暂存三井,候议再拨。”(《辛亥革命前后》第249页)最后该笔款,三井于5月14日受南京临时政府财政总长陈锦涛命,分交“上海财政司朱佩珍规银二十五万两,南京留守代表曾炤规银十万两。”(《史料选辑》第310页)只在最初接洽阶段有关键意义的山田纯三郎述: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契约的签署是由我拿着它找到孙中山、黄兴,而后交给藤濑的,但其中所说的五百万元最终也未能全部交到孙中山手中,只交了三百万元,剩下的两百万元也就没有下文了。”(《日本财界与辛亥革命》第265页注98)据前述,山田所说不确。

[65]关于孙中山与三上的关系,参见《日本财界与辛亥革命》第163—164页;《孙中山与日本关系研究》第85—87页。

[66]转引自《日本财界与辛亥革命》第205—206页。松方即松方正义,曾任日本内阁总理大臣,时为政界元老;大隈即大隈重信,日本政治家,曾任内阁的大藏大臣、外务大臣等职;阪谷芳郎,日本政治家、金融家,曾任内阁的大藏大臣;涩泽即涩泽荣一,日本最著名的实业家、银行家。

[67]《日本财界与辛亥革命》第204页。

[68]《日本财界与辛亥革命》关于该案有较详细的研究,本文此处陈述参考了该书的研究。

[69]《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第351页。

[70]《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第359页。

[71]《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第360页。

[72]《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第360—361页。

[73]最早对孙中山与森恪之间的租借“满洲”借款案进行研究的是日本学者藤井昇三。在1981年武汉召开的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上,藤井先生在《孙中山的对日态度》一文中大要地介绍了该案,以后又在《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关系资料——围绕“满洲问题”的森恪书简》及《孙中山的对日态度——以辛亥革命时期“满洲”租借问题为中心》等论文中讨论了该案。另外《日本财界与辛亥革命》一书也对该案进行了讨论。笔者在此引用的资料,均转引自该书,另外也参考了《孙中山与日本关系研究》第134—135页。

[74]森恪对由日本向南京临时政府提供借款,并由此从中国获得利权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据说,在孙中山到三井物产上海支店面商藤濑借款事后,森恪应孙中山之友人萱野长知的要求,未通知三井物产“就擅自作主拿出支店的机密费(有说十五万元,也有说三十万元),交给了南京临时政府,开了三井援助中国革命活动的先河。东京本社的常务经理山本条太郎和益田孝听说后极其震惊,急忙赶赴上海,指责森恪越权行为。森恪拒不认错却向他们滔滔不绝地讲起中国形势,并扬言:‘革命成功之后,扬子江一带之利权即可全归三井即我帝国所有,此正是国家兴盛之策也。’”见《日本财界与辛亥革命》第243页。

[75]《孙中山与日本关系研究》第135页。

[76]《日本财界与辛亥革命》第253页。

[77]以上引用资料均转自《日本财界与辛亥革命》第254—256页。

[78]《孙中山藏档选编(辛亥革命前后)》第453页。犬养毅于1911年12月19日抵上海,不久转赴南京,后被孙中山聘为南京临时政府政治顾问。

[79]南方议和代表伍廷芳和参赞温宗尧对孙中山电十分恼火,莫里循记此事:温宗尧甚至表示,“如果他有一支手枪,他就亲手杀死孙中山。当然这不过是说说而已,但却说明了他们对他们的临时总统抱有怎样的看法。”《莫里循书信集》第841页。

[80]中国历史博物馆编《郑孝胥日记》,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389页。

[81]2月8日,三上丰夷向阪谷报告,南京临时政府的筹款代表何天迥在此日离日返国;孙中山处来电,取消设立中央银行计划。2月16日,孙中山致函阪谷,再谈取消设立中央银行计划事。该函反映出孙中山原同意日方帮助设立中央银行之考虑,完全是从筹措借款的立场出发,现在他已提出辞呈,借款对他来说已经没有必要。该函全文如下:“阪谷博士台鉴:前请鼎助关于中央银行之事,蒙荷热心,至为深感。惟以缔造之始,需用浩繁,金融机关,刻不能缓,久仪尊教,迫不及待,是以率先成立,因于事势使然,非倏变初议也。今中央银行虽建,惟巩固与否,尚未可知。异日如有困难,再当求助,谅阁下高怀宏识,必终不我遐弃。专此。即颂起居。孙文叩。”见《日本财界与辛亥革命》第216—217页。

[82]《辛亥革命前后》第249页。

[83]日本学者藤井昇三认为,孙中山的对日态度经历了一个从对日依靠到对日批判的过程,但是这种转变要到1919年之后。见《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下)中华书局1983年版,藤井昇三《孙中山的对日态度——从对日依靠到对日批判》。

[84]据事后湖北省军政府派调查员陈再兴赴南京调查借款始末的结果,据说就连南京临时政府内阁的财政部长陈锦涛和参议院的首要人物对借款内幕也不了解。(见《史料选辑》第328页)所以当时活跃在北京舆论界、外交界的莫里循在给《泰晤士报》的通讯报道中,以及与中外各界人士的来往函件中均未提及该事;尽管他当时对日本在中国的动向极为关注,甚至有在南京、上海等地的日本新闻记者定期给他去函,但在来往函件中双方均未提及此事。莫里循直到2月16日革命党的报纸将此事闹得沸沸洋洋之时,才第一次提及此事。他在一封函件中说:“------汉冶萍(汉阳铁厂、大冶铁矿、萍乡煤矿)的一千万日元贷款。这笔交易完全合法,不能出面反对。各国银行多年来一直在争着作这笔生意,然而人们承认日本人对权利的要求最为强烈。这对他们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事,因为他们象在大冶得到的那样,必需取得源源供应的铁矿石,这笔贷款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铁矿石的供应。没有一家银行对这笔交易表示任何反对意见。”(见《莫里循书信集》第882页)这里,莫里循将借款数目搞错了。另外,当时蛰居在上海的名人郑孝胥在逐日所记南北议和及南北政府的活动等的日记中,也完全未涉及此事。

[85]事前,陈荫明对此事已有防备,30日他致函被他认为是孙中山“最得用之人”之一的冯自由,告之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草合同的签署,日本报纸一旦报道,上海各报亦必转载,乃请冯出面疏通《民立报》等,请在转载此类消息时“于言论中略予维持”。31日当《民立报》新闻刊出后,陈荫明又致函孙中山,告之《民立报》之举,“若各报辗转抄袭,必一一妄加评论,舆论激烈,亦一大障碍之点。”请孙嘱《民立报》报主于右任“授意该报,力为维持,免美举翻成众的。”。同一天,陈荫明和王勋又在上海疏通各主要报纸主笔,告之该事真相;并致函在日本的李维格,请其与何天迥联系,请何关照《民立报》驻日记者。2月1日,上海《天铎报》即发表了为汉冶萍及盛宣怀辩护的报道。以上资料来源见《盛宣怀实业函电稿》(下)第905、906、908页。

[86]《孙中山藏档选编(辛亥革命前后)》第190—192页。

[87]见张謇研究中心、南通市图书馆编《张謇全集》第六卷“日记”第662—663页。《日本外交文书》中有一份关于张謇参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的文件。据日本驻南京领事铃木1月31日对外务大臣内田嘱探孙中山关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意向指令的复电:“孙中山表示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亦无不可;惟不甚愿用盛宣怀之名义;再者,黄兴与张謇洽商后,为商洽合办事,本地实业部员何陶,外一名,一周前启程赴日本,是以张謇似系主持本案实际业务之人。”(《史料选辑》第306页)此说不确,据张謇日记:1月2日“被推为实业部总长;时局未定,秩序未复,无从言实业也。”1月3日“与孙中山谈政策,未知涯畔。”1月16日张謇即回南通。1月23日张謇由南通抵上海,2月3日张謇由上海抵苏州,2月7日在苏州“与孙、黄函,争汉冶萍不可与日人合资。”2月9日,“孙、黄答复汉冶萍约已签。”2月10日“再与孙、黄函,汉冶萍以之抵借犹可。”2月11日“未得孙、黄答。闻清帝已定逊位而中尼。”2月12日“电孙,以汉冶萍事前不能参预,后不能补救,自劾辞职。”张謇致孙中山、黄兴电全部内容:“汉冶萍事,曾一再渎陈,未蒙采纳;在大总统自有为难。惟謇身任实业部长,事前不能参预,事后不能补救;实属尸位溺职,大负委任。民国成立,岂容有溺职之人,滥竽国务?谨自劾辞职,本日即归乡里。特此驰陈。”(《张謇全集》第六卷“日记”第663—664页;《张謇全集》第一卷“政治”第240页。)张謇日记及其辞职电表明他自始至终未参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

[88]见《辛亥革命前后》第247页。该书录有刊于《时报》的刘成禺议案,所署时间为“一月十日”应有误。刘成禺议案刊于《时报》时间应为2月10日,不但其他资料可以证实,而且从该则新闻的内容中有“以汉冶萍合同押借巨款,致成中日合办”句看,决不是1月10日之事,因为那时还根本未讨论到合同之事,南京临时政府在日本的筹款代表何天迥也尚未与盛宣怀等人接触。关于湖北革命党人对孙、黄签署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合同的反对之激烈态度,见日本驻汉口领事松村3月19日致外务大臣内田机密函:“孙、黄等在合同签字时,未与南京政府要人们商议并取得其承认,而且手续上,也没有经过参议院审议,因而损害了一般的感情,以致引起各种抗议;特别是湖北籍参议院议员,虽然提出有关签字之质询,但由于没有给予任何解释,反而采取威胁手段,致使湖北省参议院议员联袂辞职。------湖北人民不分上下,反抗气势很高,不易镇静下来。湖北省临时议会已经决议废除合同,对南京政府,非迫其取消不可。”见《史料选辑》第329页。

[89]见汤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选集》,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560—561页。该反对函谓:“------此等重要事件,不经议会通过,而以三人秘密行之,他日事情宣布,恐执事与盛宣怀同被恶名,自是无容足于中区之地,如何不思久远而冒昧为此乎?”

[90]《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第175页。原件无日期,但从张謇日记所记,该函应是2月9日所发。

[91]《史料选辑》第307页。

[92]《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8页。

[93]2月18日王勋在上海致电李维格:“现察政府以大局已定,筹款将易,而三井款未交足,欲借此废约。”《辛亥革命前后》第249页。

[94]《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106页。

[95]《辛亥革命前后》第250—251页。

[96]《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123—124页。

[97]这就是汉冶萍公司的二百五十万元借款要由三井物产转交南京临时政府的原因。

[98]请参考前述2月2日南京临时政府与三井物产之间签订的第三份合同文件,以及2月10日汉冶萍与正金银行、日本制铁所三家签订的预借矿价合同。

[99]见小田切于2月24日致内田函内容:“------再据王勋致李维格之另函云,中国方面认为尽管三井约定贷款五百万日元,但今只交付二百万日元,显系违反合同,据此理由,可认作三井方面完全葬送了合同及合办问题。”(《史料选辑》第344页)孙中山废约的真实理由应是如前述南北和议成立,孙中山辞临时大总统职,袁世凯被举为临时大总统,经费问题对孙中山来说已经不重要了。

[100]《辛亥革命前后》第253页。盛宣怀24日评此电的有关说法“蛮不讲理”。同书,第254页。

[101]《壬子亲笔函稿》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资料”。森恪是盛宣怀委托的国内财产的代理人,盛氏托森恪转交孙中山之函的内容及发函日期均不确。但从孙复函内容看,盛函当是言其财产问题。见2月5日高木陆郎从上海致函盛宣怀:“宫保私有财产保护一事,昨晚接南京来电(森恪)云:‘已说妥,民国政府照宫保所拟草稿办理,可知照各省都督府完全保护’云云,望祈放念为荷。然所拟报效一节,宫保已许三十万圆,森恪已向民政府说过,若再减恐有轇轕,却有于宫保信用不美,仍出原议三十万元为妥。”(《辛亥革命前后》第326页)可能盛宣怀在得高木函后,托森恪转交致孙中山函,后乃有23日孙中山的复函。

[102]李维格致电盛宣怀:“山本云:合办事系宁政府为须款急迫,与三井商定,严令公司遵照,此系宁政府与三井之事,与宫保全不相干。蒙蔽二字,渠当剖辨明白。渠俟沪复电,如须渠往,渠即往面白一切。如政府欲废约,须政府与三井直接交涉,与公司无干。政府年终需款,千钧一发,合办裨益两国实业、商务。藉此筹款,政府并无不是云。又,阁臣函云:十二见总统,伊谓反对无碍,已设法消弭,公司不必过问,倘畏攻击,可全推政府身上,诿为威逼云。查何天迥第一次到神户,要见宫保,出示孙总统电,系我们初次闻合办事。宫保切勿轻易发电,候三井沪行电再说。”但22日王勋又电告李维格:唐绍仪“以外间不明,不能详为解释,且万不能使人归咎孙、黄,致碍大局。只有暗中取消,使人不再提此事方好。”见《盛宣怀实业函电稿》(下)第921、922页。

[103]《辛亥革命前后》第252页。

[104]《辛亥革命前后》第252页。

[105]《辛亥革命前后》第253页。

[106]2月23日《盛宣怀致李维格密电》《辛亥革命前后》第252页。

[107]《辛亥革命前后》第258页。

[108]以上资料均见《史料选辑》第325—326页。早在2月2日,汉冶萍大股东叶景葵就已在开始联络其他股东,谋反对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见《史料选辑》第326页。

[109]盛宣怀在2月24日致扬学沂函对公开往来函电稿持谨慎态度,谓:“登报可少说,办事员演说亦可简净”;26日致扬学沂函则态度转变激烈,谓:“此事重在顾全名节,来往电报祈即付登报章”。(《辛亥革命前后》第254、256页)在维持与孙中山、黄兴等人关系问题上盛宣怀此间十分矛盾,但最终未致破裂。

[110]三井物产向盛宣怀提交了如下一函:“迳复者:昨接来函,已悉一一。贵公司改华日合办一节,已由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批准,并由敝沪行与民国政府签定草约。兹特正式知会贵公司,敝处已执有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总统批准实据。复请台安。”见《盛宣怀实业函电稿》(下)第933页。

[111]《辛亥革命前后》第333页。整个3月,孙中山与盛宣怀之间关于发还盛宣怀私产事还有过几次信函往来。见《辛亥革命前后》第330、333页;《盛宣怀实业函电稿》(下)第955页。

[112]《辛亥革命前后》第251页。

[113]《辛亥革命前后》第255页。

[114]盛宣怀旅居神户市西的盐屋,系当地华侨吴锦堂的安排。参见《移情阁遗闻——孙文与吴锦堂》第39页。

[115]《辛亥革命前后》第257页。

[116]《辛亥革命前后》第257页。2月24日小田切致函外务大臣内田,仍认为合办案“如不采取着着巩固地位之态度,前途之纠纷将更甚”;3月12日函则建议,设法将合办案移交袁世凯的民国政府接办,“而使之保留于半死状态,以俟否极泰来”。见《史料选辑》第345、346页。

[117]请参见拙作《盛宣怀在汉冶萍公司成立前的日本借款论析》,《近代中国》第十一辑

[118]见《史料选辑》第190页。

[119]请参见拙作《盛宣怀在汉冶萍公司成立前的日本借款论析》。另外,当时全国各省的兴办铁路、迁延数年的粤汉、川汉路借款合同的签订等为汉冶萍的钢轨、钢件等产品提供了庞大的市场。

[120]据汉冶萍股东汪幼安当时的调查报告:“该公司原定计划,生铁、矿石、钢轨、煤焦现皆有一定销场,按年计算,则虽负债累累,弥补岂难?乃军兴以来,情形顿异,据该董事会所报告,困难之点有四:一曰煤焦------军兴后,轮驳常为军界截用,运单又失效力,萍矿外销之煤,由民船运汉者,偷盗掺杂,好煤变劣,买主不收,失此销路,难以支持。一曰铁矿石。冶矿,鄂省正议没收,此外尚有两处开工之矿,土人误为铅矿,阻止采运,若汉厂开炉后,因无矿石停炼,损失更巨。一曰锰矿石。汉厂所用猛矿石,向恃鄂之兴国,湘之常宁,而非有法律保护,势难采运。------而其最可忧者,尤在金融。据称,自军兴后,机关破坏,营业久停,每月坐耗及待支之款,则债息月20余万两;------则计停工一日,所耗须7千以上”。见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三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471—472页。

[121]《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三辑,第479页。迄至1911年10月,汉冶萍的债务为:“正金银行预支铁价日金6百万元,合规银506万余两;又正金银行借款规银1百万两;三井洋行借款日金1百万元;汇丰各银行、保安各洋行规银1,897,000余两;储蓄公司496,000余两;由各项该款6万余两;又查汉口厂矿局预支矿石价日金3百万元,除还尚欠2百余万元;正金银行借日金2百万元;道胜银行借银1百万两;邮传部预支轨价银2百万两;四川铁路预支轨价银1百余万两。”见《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三辑,第478页。

[122]《莫里循书信集》第882页。

[123]请参见拙作《盛宣怀在汉冶萍公司成立前的日本借款论析》。

[124]《史料选辑》第367页。

[125]《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350页。

[126]据2月24日小田切致外务大臣内田函称:“最近王勋在南京会见孙总统之际,孙总统言称:参议院之反对不足惧,政府当局者出席参议院答辩,三两言即可定事。关于合办问题,公司受他人攻击,乃系政府威胁之结果,其责应推之于政府,云云。(据王勋二月十二日自上海致李维格函)。”(见《史料选辑》第345页)另据《辛亥革命前后》中一份王勋致李维格函称,孙中山欲参议院湖北籍议员王正廷回湖北劝说黎元洪,由黎调回首先在参议院向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发难的刘成禺,以使合办借款案在参议院第二、三次审议时通过。见《辛亥革命前后》第247页。

[127]《史料选辑》第348、350页。

[128]《史料选辑》第351—352页。后来铃木希望孙中山能给以一个书面的保证或备忘录之类,并又具函;又于两日后再访孙中山。此事的结果是于4月2日,即孙中山解职离开南京前的一天由胡汉民署名给了铃木一个答复,大意说:“日前商议的某事,我们[孙]不便赞成,目前因解职匆匆,公私多忙,无暇详述。”见《史料选辑》第353页。

[129]《日本财界与辛亥革命》第八章对此问题作了详尽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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