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洋务运动时期的涉外合同

来源: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199701

陆玉芹

    内容提要 本文阐述了洋务运动时期洋务派与外国签订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对合同内容进行简要的分析,从而揭示洋务派与洋人订立合同所坚持的基本原则。

    19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的洋务运动是一场早期的近代化运动。洋务派面临“数千年未有之变局”和“数千年未有之强敌”。在经历了欧风美雨洋枪洋炮的洗礼后,逐渐认识到学习西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而不可避免要与洋人打交道,而“洋人惯狡黠”,所以与“洋人共事,必立合同”。“赏罚进退、辛工路费,非明定规约无以示信。”[]

    这一时期订立合同很多,按内容可分为雇员合同、薪水合同、订购合同、借款合同、电报合同等。

    雇员合同

    雇员合同大体上可分为二类:一是雇用洋员充当矿师;二是雇用洋员充当教习。

    督办湖北开采煤铁总局布政使衔湖北汉黄德道李、布政使衔直隶题补道盛与英国矿师马立师订立合同,合同的具体条款为:

    一议,该洋员既充当本局监工,无论大小事体总当听从本道主使,勤慎妥当,诚实办事。并须随时随事先行禀明本道,斟酌妥当,方准照办,不得擅自主张。如有不遵约束,即就近送交领事官。

    一议,先在广济县属官山40里之中,无碍民居坟墓地方,准该洋人选择煤层深远之处,禀明开工试挖。需用工料均由本道派员采买、储存、该洋人随时亲书英文如何布置使用,并由本道遴选勤慎委员,会同监工照料。应用工匠均当随时雇用,工匠如有不好,只应禀明本道后准其撤退,不得擅自扭打。

    一议,本道如派往他处看山,或向兴国州择地兼采煤铁,该洋人均遵差遣,不得推诿。并须将所看之山有矿无矿,亲笔自书英文呈阅。如遇本道公出,该洋人应听本局提调委员差遣约束,若非本局差遣,不准自往他处看山,私自取利,以及不准到乡间打猎,致扰乡民。倘有事告假,须先期报明缘由,允准之后方可动身。凡奉本道差遣出门,均当由局派人护送同行。该人私自出门,倘有不测,与本局无关。如遇疾病等事,各安天命。

    一议,现在试办之初,尚不知本处煤层是否深远,该洋人能否办有效验,言定先行雇用六个月,准从英历一千八百七十六年正月初一日起,六月底止。言定每月伙食及一切开销汉口洋例银300两,按月给发,不得预支。如遇公事出门,盘川准由总局代发,其余一概不问。倘该洋人所指之地,打签字后如法开挖,并无效验,徒费资本,是该洋人所称开矿熟手金属诞妄,应将其欺妄缘由刊布中外新闻报,以示惩儆。如有违约不遵本道差遣,即未满期亦当听凭随时停歇,薪水随时停止。现在煤矿未定何所,所有该洋人住处,或暂居民房,或雇船只,以资栖息。

    一议,六个月期满之日,或撤退,或留用悉听本道做主。届期应将所项合同约居两纸,仍向汉口英领事衙门销讫。如果六个月已满之后,本道或须留用,无论久暂,另再续订合同约据,嗣后倘能日见扩充,能如日本国达革西马煤矿大获利益,再行详请奏明从优奖赏。

    “光绪二年正月二十五日,英历一千八百七十六年二月十九日立

    洋人 马立师[签名]

    见证 湖北江汉吴委员 石宗健[签名]

    湖北开采煤铁局委员徐[签名]

    英国驻汉口领事 英领事[印,签名][]

    此约订于汉口英领事衙门。

    这是湖北开采煤铁总局为聘请洋员开采煤矿与英国马立师订立的一份完整的合同。根据合同要求,合同双方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马立师的义务“勤慎妥当,诚实办事”,“不准自往他处看山,私自取利”,帮助寻找煤矿所在地的同时,必须顾及中国的风土人情,“无碍民居坟墓地方,……禀明开挖”,“不得乡间打猎,致扰乡民”。另外,对其所雇用的中国工匠如有不合要求,准其撤退,但“不得擅自扭打”。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中国人的人格和尊严。同时,合同还具体了规定雇用人员的期限和薪水。为了增加合同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合同一式两份,落款有见证人。

    从这一则简单合同中,我们可以看出,洋务派在发展近代工业过程中,对雇用洋员的警惕性和严格性,即对所聘的洋矿师在思想上是慎重的,在技术上要求是严格的。“如有不遵约束,即就近送交领事官”。“据伊(马立师)自称,曾经承办外国开矿机器事务二十余年,实系熟手,情愿尽心竭力充当本局监工。”而盛宣怀因“闻其议论徜恍迷离,迥不如台湾翟萨条理井井,故仅订半年之约”[]

    如果说马立师的聘用凭借的只不过是一面之辞,那么郭师敦的聘用凭借的是真凭实据,郭师敦应聘,有证明自己学识的证明单,共三份。一是英国内部考单。史称:“现有郭师敦,系本国北省葛腊史谷,介内气而第一条逸耳街原籍,业经遵照东史考伦例规考验,该员实系真才,似应给予执照,以示鼓励等情详请前来。查该员提躬严肃,练达老成,足征品学兼优。”一是煤铁公司董事赠略说:“郭生师敦,自1867年从学于予,今已五载。所授文艺矿学三年,举止端方,洵堪嘉尚,且能致志专心,习练矿务,如外而看矿,内而书记之类,至其将次学成之日,已由各处争相延置,广为测探煤矿及识别五金矿务等事。”赠略又说:“郭君师敦,尔雅温文,精通矿艺,……诸公既竣,郭君将与本公司作别,同事诸君,念其才堪胜任,咸相推许,将来凡属矿务,俱可委其经办也。因信其品学兼优,爰述大概,且寓引荐之意焉。”[]后来实践证明,郭师敦是一位勤奋而合格的优秀矿师。这进一步说明了洋务派对雇员的警惕性和严格性。

    诚然,外国矿师受聘于中国,不能沿用中国封建衙门式的管理制度,必须采用近代企业管理制度,给外国矿师一定程度的自主权。洋务派也认识到这一点,这在“汉阳铁厂与堪纳第合同”中就体现出来了。“今议以堪纳第管理汉阳铁厂,每月薪水二百镑,按月月底给付。现在铁厂整顿后,由所获洋利提给一份,将来拟设之新铁厂所获洋利提给五厘,作为酬劳。”“铁厂厂务,铁厂所有之矿、铁路、拖轮、驳船以及各项关系厂中事务者,并所增添机新厂,均归堪纳第管理,所需材料物件,由堪纳第订购,新矿矿产有得于铁厂者,亦听堪纳第勘采。”“铁厂华洋供事人等悉由堪纳第调换,酌定工价,惟不得有碍已定之各合同。”“堪纳第系任总管之职,只遵盛大人(即盛宣怀)一人之训条,他人不得干预其事。倘总办郑道台离厂,盛大人另派之员务必明白厂务为堪纳[]所惬意者乃可。”[]

    这份合同与以上合同明显不同之处,就是堪纳第的权限要比马立师、郭师敦等人大得多。他的工资除了每月定数外,另有提成,这就有利于提高他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他不像马立师那样不能自由雇用和解聘人员,不用一切厂务工作都由湖北道管理。他可以管理一切厂务,可以调换华洋供事人员,盛宣怀另派之员务为他“所惬意者乃可”。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堪纳第有很大的自主权。但他还必须“遵盛大人一人之训条”,这就限制了堪纳第权力的过度膨胀,从根本上体现了洋务派权自我操,“师其法而不用其人”的用人原则。不过,这里的“不用其人”,不是指不用外国人,而只是不让外国人独揽大权而已。在当时中国科学技术落后的情况下,“不用其人”根本不可能。

    雇佣洋员充当教习,关系处理得最好的要数福州船政局雇用日意格、德克碑的合同。合同共有十四条。其中第三条规定:所有教习期限,原定二载,今本监督课恐期迫,禀请以该正副监工及各工匠等到闽开铁厂之日始,改作五年。该正副监工及各工匠等辛工均自到闽之日起支。如三年之后,中国员匠已能监造驾驶,应听中国大宪酌量裁撤。第四条规定:五年限内,该正副监工及工匠等务各实心认真办事,各尽所长,悉心教导各局厂华工制作迅速精熟,并应细心工作,安分守法,不得懒惰滋事,于五年限内除局厂正工并本监督等奉派作差使外,不准私自擅揽工作。第五条规定:凡有各局厂无论大小公事及与中国官长往来,均系本监督等分内之事,该正副监督同各工匠等不准私自越躐干预,并无故琐谒中国官长,倘适本监督等或缘事外出,或皆患病,亦须听侯代办监督节制往来。该正副监工同各工匠等均须一律遵照。第十条规定:该正副监工及各工匠等或不受节制,或不守规矩,或教习办事不力,或工作取巧划率,或打骂中国官匠,或滋事不法,本监督随即撤令回国,所立合同作为废纸,不给两月辛工,不发路费[]

    从上述合同的内容可以看出,洋员教习在工厂中只处于雇员的地位,他们的最大职责是传授科学技术。合同第三条规定了他们的工作时限为五年,到第三年可能会裁撤其中的一部分;合同第四、第五条规定了他们的义务,即“实心认真办事,各尽所长,悉心教导”,“不得私自越躐干预”;合同第十条规定了惩罚措施“随即撤令回国”。这些规定,保证了权自我操而不为洋人所操的基本原则,保证了科学技术迅速传授给中国工匠。后来,船政局的事实证明,在洋员的认真教导下,船政局培养了一批工程师、轮机长,技工等。

    甲午战争期间,雇佣洋教习来华练兵。虽然在战事紧张期间,但洋务派对高薪所聘用的洋员,仍然坚持“权自我操”的原则。“(盛宣怀)一再思维,练兵之策,不可疑滞;练兵之权,不可旁移。”[]而且对所聘的洋员要求更高。“洋员宜先考核也,夫求兵容易而求将难,古今中外皆然,汉员未必皆劣,洋员未必皆优。若但凭汉纳根一面词,无论汉纳根武备学问未必为将来洋员所钦服,即其果能事与否亦属无从觉察。兹拟电知驻德使臣许景澄,请其知照德国外部(不合局外例),凡汉纳根电德延订各员,务须将各该员年貌,籍贯、出自及曾学何业,曾充何职,曾立何功,由外部详细查明,知会许景澄,电知中国,以便查考。”[]洋员来华后,仍须经过考核,不合格的即行遣送回国,这是严格谨慎的又一明证。

    薪水合同

    关于来华人员的薪水问题,凡一般合同都会涉及到。在“马立师雇用合同”中,言定“每月伙食及一切开销汉口洋例银三百两,按月给发,不得预支”。在“矿师郭师敦合同”中,规定“第一年应给薪水关平银三千三百三十六两,第二年应给薪水关平银三千六百六十两,第三年应给薪水关平银三千九百两”。另外,“议给每月英洋七十元,以为津贴伙食、床铺、碗盏,平时服药除受迫需延医开方购药外,其余杂费一应之内,俟进屋久居之月为始,即行停止。”这说明,郭师敦除了每月300多两白银外,另外如有公事外出,另加补贴。如果矿师在三年合同期限内自行辞退,或者由于擅离职守,行为不端等事被中方辞退,那么他们必须归还一定数量的款额。若于第一年告退或辞退,应将所到船票价及沿途杂费开支和薪水全数缴还;若于第二年内告退或辞退,应将前项银两缴还三分之二;若于第三年内告退或辞退,应将前项银两缴还三分之一。这就有效防止矿师中途溜之大吉。

    从当时中国的工资水平来看,中国工匠的工资特别低下。据《申报》光绪七年六月十一日记载,一个船厂的工头,每月工洋只有八元[]。按当时计算,工头一月工资至多不过6两白银,一般的工人及女工、童工的工资便可想而知了。洋员的工资要比中国人的工资高出50倍甚至更多。但在当时落后的中国,只有用高薪才能吸引外国人来华,这是唯一也是极其有效的办法。

    因战争需要,雇用洋员来华充当教习,洋员对薪水的要求更是苛刻。如洋员合同中关于薪数、恤款规定:

    一、武备学堂雇募各洋员薪饭银两,月支自一百四五十两至贰佰五十两不等。

    一、洋员如自管住房,准日支房费马乾银一元至二元不等。

    一、来华准给头等舱位费银。

    一、自订定之日起,至到差之日止,准月支原薪一半银两。

    一、回国时视差事勤惰,酌加赏项,仍照来华时酌给舱费。

    一、该员在合同期内身故,准给三个月薪水作为恤银。

    一、该员在差次因公受伤,应由中国付给两个月薪水,自行医治。如因伤成废,或受伤身故,准给三四个月薪费不等,仍给舱位等费[]

    这项合同对洋员的薪数、恤款格外优厚,这在国家财政入不敷出的情况下,继续采用高薪聘用,实是不得已而为之。然而即使这样的优厚条件,洋员也不愿在战争期间来华,有的洋员则乘机索价。另一方面,列强以“中立”的名义要求本国人员撤退,洋务派为此事一筹莫展。

    订购合同

    一、购买外国机器合同

    对于如何得到新式机器,洋务派曾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嫁接,即依靠本国原有的手工技术与人才仿造;二是移植,即直接引进。但前者起点低,进展慢,成品质量差,不久被实践所否定。后者虽然花费巨昂,但进展快,成品质量好。1863年,曾国藩派容闳携重金,出国购买机器。容闳恰巧在上海碰到美国工程师哈司金,“予既识哈司金,遂以购机器事,委其主任,与订立合同”(11)。与哈司金订的合同内容是:“东集拟另订英葛来厂铸钢炉一,炼钢、熔钢匠各一,格林活厂水力压钢机,十吨起重机,连零件建铁房,约共价三万三千余镑。”(12)这份合同订明了所需机器的类别、性能、价格等。

    江南制造局总办刘麟祥与瑞生洋行订立合同,嘱其向外国定购无烟火柴机器,“订明此项机器,每天做十六点钟工,能出药一千镑,并能制造炮棉、硝镪水等件,统计机器价脚,并洋匠川资及一年辛工,共外国银一万六千八百四十镑,现在先付定价外国银五千镑,限七八个月内运沪交收。”(13)这则合同订明了机器的性能、价格、交货期限、交货地点。

    这些移植进来的机器,通过中国工匠再进行仿照,将中国传统的手工业与近代工业直接衔接起来,使得中国近代工业逐步发展起来。

    二、购买外国军械合同

    关于购买外国军械,早在1863年洋务派就派李泰国代购军械,有所谓“阿思本舰队的合同”,但由于阿思本妄图控制中国海军,不合“权自我操”的原则,最后合同告吹。

    甲午战争期间,购买外国军械成为当务之急。“兹查德国小口径毛瑟枪业已售馨,现比国有现存新式毛瑟枪四千杆存储,其枪样与德国毛瑟枪一式,惟装子弹处较之德国尤为灵捷。……倘蒙俯允,则可与信义来华之船搭装最为妥便,能赶进封河,所有合同准于今晚送呈宪鉴。”(14)同时,德国泰来洋行施怀德还附上“枪弹、皮带、子袋价值单。计开:比国新式毛瑟枪肆阡杆,每枝价行平银陆十陆两。刀头每个价行平银二两,皮带两条,子袋两个,每副价行平银五两,此枪现存外洋。”

    盛宣怀与施怀德订立了三千枝枪的合同,施怀德并未如约交货,“前本道在贵行代定之毛瑟枪三千枝,原立合同订明本月十七在上海交货,过期议罚。现已逾期,此项枪杆已否到沪?”(15)

    “阿根廷国快船,除五月二十五一艘外,尚有七月初九一船,……有十五生的快炮四尊,十二生的快炮八尊,三磅快炮十二尊,一磅快炮十二尊,鱼雷筒五个,系一千八百九十二年所造至新至快之船。若派礼和掌柜往购,该掌柜于阿国有可靠亲友,与瑞生之往智利情事相同,不但购船易办,且可托该国代办军械。缘阿为小国,僻在美国之东,与倭风马牛不相及,易于充许,倭亦不能冒险相寻。”(16)

    从以上信函可以看出,购买机器及军械都是委托外国人尤其是委托洋行代办,如瑞生、礼和、泰来等。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洋行不比远涉重洋的厂家鞭长莫及,所承担的风险小,洋行里的外国人了解所在国的国情以及世界形势,购买更为迅捷。这些购买的军械对于装备中国海陆军起了一定的作用,虽然没有改变中国在甲午战争中免于失败的命运,但不可否认,它们在对日作战中曾一度重创了日军。

    借款合同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萍乡煤矿公司同上海礼和洋行签订借款400万马克的合同。这是汉冶平公司的第一个外债合同。由于官款支绌难以为继,商款难以筹借,生产资金拮据,为了资金周转,只能向外借款。

    电线合同

    为了抵制洋商在电线电报上侵我利权,清政府在19世纪70年代初定下两条原则:一是内地电线一概不准洋人安设;二是海底电线洋人安设与否听便,中国无权为其保护,但海线不准牵引上岸,海线线端只能安放在趸船上。但是,丹麦大北电报公司于1873年在上海吴淞口“设馆竖柱,将海线牵引上岸。清政府曾照会令其撤去,但它不予理睬。为了维护利权,清政府决定花钱买回,1883年,中国电报总局与丹麦大北公司订立了《收售上海吴淞旱线合同》。合同共有十四条。第一条就规定:“准由中国买回大北公司陆路电线一道,由大北公司现租上海黄浦滩扬子路第七号房屋起,至大北公司吴淞房屋止,两面议定,此条旱线照现竖立电杆,电线以及磁碗一切俱全,除机器外,统计上海规银三千两,准于合同签名之后,将原价银三千两交付大北公司收取,大北公司即于是日将此旱线交付中国电报局执管。”(17)

    洋务运动时期,洋务派与外国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如雇用洋员,为中国培养了一批科技人员;购买机器,使中国出现了近代化工业的开端,购买军械,加强了中国的国防;向外借款,加速了资金周转;创办电线,对近代通讯业的发展,也起过一些作用。虽然甲午一战,洋务派的“自强求富”的愿望没有实现,他们学习西方的实践虽然是肤浅的模仿,但起了奠定中国近代工业基础的某些作用。他们在涉外合同中所坚持的谨慎严格、权自我操、维护利权的基本原则,是难能可贵的。

    注释:

    ① (11) (13)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上),第387页、271页、285页。

    ②盛档《英矿师马立师雇用合同》,光绪二年正月二十五日。

    ③盛档《盛宣怀致李鸿章函》,光绪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④盛档《赫德致盛宣怀函》,光绪三年三月初三日。

    ⑤盛档《郑观应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⑥《洋务运动》(五)第4346页。

    ⑦ ⑧盛档《盛宣怀致李鸿章函》,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⑨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第1205页。

    ⑩盛档《李兴锐、刘启彤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年七月十六日。

    (12)《李文忠公全集》,电稿910

    (14)盛档《施怀德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年十月十一日。

    (15)盛档《盛宣怀致施怀德函》,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一日。

    (16)盛档《汉纳根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年十月十三日。

    (17)《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4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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