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航运补助政策:外国在华扩张航运的实力基础
 

19世纪中叶开始,各国开始以各种形式的补助金刺激本国商船的制造。他们采取造船和航行给予补助金的形式,鼓励本国轮船向外扩张,或按其航行里数给予补助金,或政府直接对邮运予以补助金,以期在新的竞争之中取得优势。此期,在争夺中国航运权益的斗争中,为增强本国轮船公司竞争力,各帝国主义国家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航运补助费成为各国增强本国在华航运实力最普遍采用的形式。

    帝国主义国家争夺在华航运权益,是其向外扩张掠取殖民地政策之重要环节。

    这一点,正如日本政治家、贵族院议长近卫笃磨所称,“(中国)河湖的航运权是签约各国利益均沾的贸易公用航路,它同铁路及矿山的独占权不同,无论何国均可在同一水路上航行船舶。我国在对清贸易、扩张商业于扬子江流域政策上,其善盖莫过于利用此一航路之航行权,运用此一权利,则无论何城市乡镇,均可直接购人原料及推销产品。事实上,该水域航道全部开放之日,也即为我国市场之时”。

    正因轮船航运有此特点,故各帝国主义国家均不遗余力以财政补助推动本国航运实力扩张。

    光绪七年,法国政府实施补助法案,造船奖励金计铁壳船每吨合2510元,木船每吨合11581544元,新引擎、锅炉及附属机件每百公斤合580元。光绪十九年起,法国政府为鼓励本国造船业发展,取消了所有在外国建造的船只的航行奖励金。光绪三十二年起,造船奖励金又有增加。

    光绪十二年,德国政府曾以每年440万马克之邮政津贴,给予北德航运公司(Norddeutscher Lloyd),期限定为15年,分为三部:其中远东线自德国之勃雷默海芬(Bremorhaun)埠至上海,每年13次,又香港长崎间支线,速率定为12海里;光绪二十五年延期十五年,津贴增为559万马克。

光绪二十五年,德国北德轮船公司上书政府,请拨公款援助航业,获得同意并签订合同。该合同规定,北德轮船公司开办五路航业:其一,自汉堡口及博来门口,至中国各口;其二,自汉堡口,及博来门口,至日本各口;其三,自香港至日本;其四,自新加坡口,至纽基尼亚;其五,自博来门至新金山。其别有一支路,自上海至胶州湾。每船速率:中国日本各路,以十三海里至十四海里为率,纽基尼亚以九海里为率,新金山以十二海里至十三海里半为率,不准下于该率。自西历本年(1899)四月开办,以十五年为期。

    由此,德国商船急速发展,“已迅速地变成英国可怕的竞争者”。

    光绪十八年,俄国黑龙江汽船公司成立,总公司设在海兰泡,每年接受政府补助金30余万卢布。另外,结雅河的航路还另有补助金。在轮船公司中,它发展得最顺利。

    光绪二十一年,意大利政府议定,由本国商人设轮船来往东方各口岸,每年由意大利政府拨佛朗银元70万元津贴经费。该轮按月启行,由意国毡那亚埠,取道钵昔、苏彝士、亚丁、哥林堡、孟买、新加坡、香港,以至上海。

    光绪三十四年,英国用在邮政和航政上的津贴每年约需英镑125万镑;美国在100万镑以下;法国将近200万镑;意大利45万镑;俄国35万镑。除法国和意大利也颁给补助金鼓励航运和造船外,这些国家都主要在载递邮件上根据合同给予津贴,而国家也收有一笔确实的税收做它的开支。

日本政府奖励及保护本国航业,分为两个阶段。从光绪二十二年至宣统元年为一般保护时期,而从宣统二年起则采取对各航线航业给予补助的办法。根据甲午战后日本采取的法案,日本造船奖励金对7001000(登记吨)的日本船只,每吨奖励12日元,较大的船只每吨为20元。机器采用日本制造的船只每一马力还要给予5日元的奖励金。从宣统二年起,更以排斥一切外国船只在日本的沿海航行来加强此一措施。

    光绪三十四年,日本航海津贴预算共计日元1319万元,比上年又增加日元3086万元。

    宣统元年,日本以递信省和台湾总督府为首的诸殖民地厅的海运补助费支出1200万日元,同该年农商务省的岁出总额大约相等。这其中大约有13用在近海航路补助上。

在支付航运补助国的各个国家中,日本居第一位,每吨津贴日元1230元,其次是法国每吨津贴合日元l113元,德国合日元081元,英国居末位,每吨津贴合日元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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