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小结:近代中国政府强力控制企业的动因
 

 通过招商局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其中具有一个中心点:就是这段历史时期的政企关系中,政府虽然屡有变动,本身控制力亦起伏不一,但对企业却始终居于强势地位,企业权利利益与政府发生冲突时,企业不仅处于必须妥协退让、委曲求全的弱势地位,应付不好甚至还有可能招致灭顶之灾。这种状况,即使是在相对弱势的北洋政府时期也是如此。从表面看,这种现象是近代中国始终没有诞生过保护企业权利的产权法,无法通过法律对企业的责任、权力和利益进行保护,在近代中国的政企关系中,留下了政府随意干预企业的空间;但更深一层的看,在近代中国的社会环境中,对私有产权进行保护的产权法如果要得以产生,还存在相当的难度和相当大的距离,之所以如此说,笔者认为,原因同然很多,但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是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分不开的。

    1.从理论方面看,中国古代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说法,认为国家所有的一切,都是皇室的财产,在理论上皇帝可取用国内的任何财产,而不发生所有权问题。正因为认为皇帝是全国物质财富和生命财产的拥有者,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的传统看法根深带同,所以当政府对企业进行强力干预控制时,政府并不认为有什么不妥,反而认为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

    2.从历史方面看,中国古代就有“重农抑商”的传统,历来就对某些商业行业进行垄断经营。在晚清新式工商企业兴起之前,中国社会中享有某些特权的商人如经营食盐的盐商、对外贸易的广东十三行行商、皇室应用物品的皇商和官府应用物品的官商等等特定商人,在政府给予经营特许权的同时,都要接受政府的监管,这已经形成习惯和传统。因此,当近代新式企业出现之后,这种传统又顺理成章地延续到近代新式企业,这可以说是近代政府只要有能力就要对企业进行干预的必然原因之一。

    3.除上述原因外,近代中国政府中普遍存在的对商业利润与国家富强关系的错误理解,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认为西方国家富强,是因直接分享工商企业所获利润的缘故,因而政府应当对企业实行强力监管。关于这一点,典型的事例可以1881年两江总督刘坤一向清朝政府所上的奏折为例。在奏折中,他把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看成是父母与孩子的关系,认为父母帮助孩子赚了钱,孩子回报父母是理所当然:“在朝廷以父母之心为心,以我自有之利为外人所得,遏若为子弟所得,是以提之挈之,不遗余力,顾为子弟者,以父母之力而有是利,独不稍为父母计乎!”他认为,在政府以各种手段帮助企业,“以官力扶商”之后,为商的也应该以所获利润回报政府,“以商力助官”。刘坤一的这些话,不仅相当典型和代表性地反映了清朝政府对新式工商企业所获利润的看法,而且也表明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类似于父母与孩子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关系。可以说,这种看法是一种普遍和长期存在于清政府之中的顽同认识,这从时过18年的1899年,清朝大臣徐桐在要求对轮船招商局、电报局和开平矿务局进行“彻查”时所上奏折的议论,与刘坤一的看法如出一辙上得到证明。徐桐在奏折中要求清政府“责成办理轮船电线事务大理寺少卿盛宣怀督饬在事官商人等,迅将经管各项近年收支数目,亦限三个月分析开具清单,酌定余利归公章程,专案奏明请旨定夺”。从徐桐奏折的强硬口气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新式工商企业并没有独立地位,政府可以像父母教训孩子那样对企业指手画脚,甚至可以随意派人检查企业的账目,企业无法反对。这种现象必然给晚清新式工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也就是说,当我们在回顾近代中国这段历史时期的政企关系时,已有的定论是近代中国的企业发展远不如意。分析这种不如意的现象时可以从多种角度和不同层面进行分析,但笔者认为,近代中国社会环境中的这种相当不平衡的政企关系,以及企业缺乏产权法律保护的状况,应当是其中决定性的重要因素。

(原载张忠民、陆兴龙、李一翔主编《近代中国社会环境与企业发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

招商局历史博物馆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0044239号
深圳网站建设沙漠风
地址:中国 深圳 观海路
电话:86 755 26887003 / 26887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