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临时政府、盛宣怀与中曰合办汉冶萍借款案
 

1912年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借款案闹得沸沸扬扬的当年,舆论即有如下说法:“汉冶萍借款,事甚复杂,而内容又极秘密,故其经营手续,殊不明了。若就报章所传述者观之,则此款为政府之主动乎?抑盛宣怀之主动乎?亦一足供研究之问题也。”历史的原因再加上众所周知的政治原因,长期以来,历史学界在对民初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的研究上,主要集矢于盛宣怀,认为盛宣怀从个人的私利出发与日本签订合办汉冶萍借款合同,而忽略了历史的本来真实面目,即南京临时政府是此次与日本签订合办借款合同的主动者,盛宣怀只是充当了被动的角色。南京临时政府严重的财政困难,决定它无法按原计划进行北伐,无法对各省独立后建立的军政府进行掌控,也无法将制订和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政策条文付诸实施,因而南京临时政府也就缺乏对全国政局的影响,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也缺乏对全国革命形势发展进行指挥调控的权威,丨最终这种局面迫使孙中山让位给袁世凯,他以及革命党人多年来追求建立全国性革命政权的理想遂化为泡影。通过探索和研究南京临时政府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可以予以上结论背后的历史场景真实而具体的呈现,可以加深对孙中山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推翻清王朝、建立共和国的革命的困难,以及日本乘机攫取中国利权的扩张行为的认识,也可以加深对南京临时政府及辛亥革命的性质的认识。

  孙中山与日本三井物产的借款交涉

19111012日,孙中山在美国丹佛获武昌起义的消息,当时他正在美国中部地区为国内的革命活动“筹得必要的资金”,并计划在“结束纽约之行后”,“将赴欧洲一行,看在英国、法国能否有所作为”。武昌起义的消息基本上没有改变孙中山既定的计划和行程,关于这一点的原因,他于1031日致其美国顾问咸马里的电报表达得十分明确。所谓:

黎元【洪】的宣言是难以解释的,突然成功可能助长其野心,但他缺乏将才,无法久持。各地组织情况甚好,都希望我加以领导。如得财力支持,我绝对能控制局势。在我们到达之前,不可能组成强有力的政府,因此贷款是必需的。

该电发出时,孙中山正在纽约准备启程赴欧洲。后在伦敦期间,他又曾如此向英国记者言及自1900年以来流亡海外于革命事业的使命:

拳乱结束时,我回到美国。当时我急需一种比军队和武器更为重要的东西,没有它,这两项都不会有,那就是钱。不是指我曾从各处得到的只那么多的款项,而是至少要有五十万英镑;没有这么多的钱,就会失败。于是我开始扮演一个新角色,即政治基金的募集人。

1216日,孙中山归国途经新加坡,他对来访的华侨邓泽如等人更直接地言及武昌起义后新形势下他的使命:“因迟迟而归国者,要在欧洲破坏满清之借外债,又谋新政府之借人。此次直返上海,解释借洋债之有万利而无一害,中国今日非借五万万不能建设裕如。”这些言论都足以反映,孙中山认为武昌起义后革命事业成败之关键系于筹款一举。此间,他在这方面巳有过具体尝试,如曾就“能否立即或在短时间内,贷款予革命临时政府”等问题,探询法国东方汇理银行总裁西蒙,而得到否定的回答。

191110月后,孙中山在海外进行革命的外交及筹款活动中,日本从一开始就居于重要地位。10月下旬前,孙中山巳经通过宫崎滔天向日本方面表达了“当此之际,本人无论如何亦愿前往日本一行”的意愿,只是日本政府不能在他“以公开身份停留”要求上作出让步,而终无结果。在欧美筹款一无所获的情况下,孙中山自然将希望转向日本。1124日,孙中山由法国马赛启程返国,28日电宫崎滔天,请他与池亨吉赴香港接船。1221日,孙中山由香港动身赴沪,同行者除如约来接的宫崎、池亨吉二氏外,另有日人山田纯三郎。山田纯三郎乃牺牲于惠州起义的山田良政之弟时为“满洲嘱托职员”,住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上海支店中。途中孙中山向山田表示,希望他帮助从三井物产借款一二千万日元。

1225日,孙中山一行抵上海。南方支持革命的政治力量都对孙中山的归国抱有资金上的期待。英文《大陆报》记者25日采访孙中山的新闻稿中,有下述对话:

主笔:君带有巨款来沪供革命军乎?

大笑):何故问此?

主笔:世人皆谓革命军之成败,须观军饷之充足与否,故问此。

孙:革命不在金钱,而全在热心。吾此次回国,未带金钱,所带者精神而已。

另据日本驻上海总领事有吉明向外务大臣内田康哉的报告:孙中山抵沪后,“朝夕接待大量内外客人来访,门庭若市。……据传孙氏携回许多活动经费,但其数额并不会太大,(一说五千万元一一原文)。”

南方革命党人在资金问题上的困境,给归国后的孙中山以更大的压力。29日,宣布独立的十七省代表在南京召开会议,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当日,在山田纯三郎等人的安排下,孙中山赴三井物产上海支店,与该店店长藤濑政次郎会面,正式提出向三井物产借款请求。据山田的记载:“藤濑氏讲,如果汉冶萍能够华日合办,三井方面可以拿出五百万来,……孙中山亦表示同意;藤濑氏又说明确答复需要一星期时间。”孙中山当即作出肯定的答复,是有其理由的,因此亦是可信的。当时,孙中山正面对筹建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棘手的财政问题,资金需求之紧迫,如张謇此间发表的《对于南京新政府财政之意见书》所谓:

今欲设临时政府之目的,在能使各国承认共和,各国之能否承认,先视吾政府权力之巩固与否。政府权力,首在统一军队,次在支配财政;而军队之能否统一,尤视财力之强弱为断。……中央政府每年支出以极少之数核计,须有一万二千万两,……然则此每年所短八千万两之款,于何所求,将责之财政部长一人,……操何术以应付,将欲息借外债,则政府初成立之时,无巩固之权力,各国安肯承借。

张謇将解脱新政府财政困境的希望寄托于孙中山,谓:“孙中山先生久在外洋,信用素著,……能否于新政府成立之后,担任募集外债一万万两或至少五千万两以上。”可见举借外债是孙中山筹建新政府的当务之急,亦是得到南方政治力量认可的。可能是主要由于对举借外债的可能性缺乏信心,张謇婉辞了在11日成立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中出任财政总长一职。英《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莫里循,于15日评论孙中山与他的临时政府:

孙中山迄今给人们良好的印象。人们认为孙中山随身携带巨额的外币,因此对他有好印象,但印象好到底多少是由于所传他带来巨款却很难说。据我了解,实际他什么钱都没有带来。一旦此事为人所知,人们很可能会对他产生反感。

当时的财政压力,不但令孙中山有向日本举债的冲动,临时政府的其他与日本有关系的要员同样如此。早在孙中山归国前,黄兴等为筹措武器、弹药和经费,巳经在与三井物产交涉借款,并与大仓洋行等交涉以轮船招商局和江苏铁路公司财产为抵押的巨额借款。作为南方革命军黄兴代表的何天炯,则早在1911125日就巳经赴日,与日本财界、政界高层进行广泛接触了。因此,孙中山1229日接受三井方面提出的中日合办汉冶萍为借款条件,有得到南方革命党高层,如黄兴诸人支持的背景。

日本方面对南京临时政府借款案的反应极其迅捷。1231日夜,日本制铁所所长中村雄次郎在东京拜访三井物产常务理事山本条太郎,谈“南方支那政府向日本的各方提出了借款”。中村希望山本从有利于将来曰本在中国获取有希望的矿山的国家利益出发,对借款案作出积极回应。因为从上海的藤濑那里也“传来了如果日本不在财政上援助南方政府,南方政府就会垮台的情报”,山本、中村随即拜访外务大臣内田康哉和首相西园寺公望,征求其对向孙中山的南方政府提供借款之意见。此后,参与1229日在上海与孙中山会谈的三井物产上海支店职员森恪,于1912年、15日赶回东京,向总社和益田孝等汇报”。111日,作为日本政府关于南京临时政府向三井物产的借款案的表态,由外务省政务局长仓知铁吉起草的日中合办汉冶萍大纲六条出台。各条内容如下:

一、改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之组织为华日合办之有限公司。

二、华日合办之新公司股本,定为二千六百万元。华股一千三百万元,日股一千三百万元(此款仍须从缓商定原注)。

三、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之所有一切缺款,备有确据者,由新公司接认。

四、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之所有一切产业物料暨权利,由新公司接认。

五、新公司总理华人一名,协理日人一名,办事总董二名,华日各一名(此外须有董事若干名’华日同数。——原注)。

六、总会计曰人一名,归办事总董节制。

该合办大纲在12日由西园寺内阁农商务省、外务省、大藏省等诸大臣协议后通过。由此以日中合办汉冶萍为前提的南京临时政府借款案,在日本政府方面获得支持。南京临时政府对上述合办大纲的表态,则在日本正金银行神户分行113日致横滨总行电报中巳有如下述的明确反映了:

革命党财政代表何天迥[]携来孙中山电,提出汉冶萍公司合办案,承诺日本提出之一切条件,另由公司向革命党提供五百万元。是否允诺,要求即复。此事,李维格大体上同意,正与盛宣怀协议中。此机不可失,希速提出我方之条件,并祈同当局商议核夺。

至于在日中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中据有重要地位的一方一一汉冶萍公司,至112日后才正式涉人其中。

  盛宣怀与南京临时政府、三井物产之间的交涉

汉冶萍公司总经理盛宣怀当时正旅居日本神户,公司协理李维格则常驻东京。上述正金银行神户分行电所谓“此事,李维格大体上同意,正与盛宣怀协议中”,如实地反映了盛、李二氏对南京临时政府主持下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的立场并不一致。其原因,在三井物产借孙中山借款请求之机提出日中合办汉冶萍案之前,李维格曾提出过中日合资在上海浦东新建铁厂的设想。李维格中日合资在浦东新建铁厂设想的起因,当追溯到191151日盛宣怀以汉冶萍预借生铁价款名义,与正金银行董事小田切万寿之助签订了一千二百万日元的借款合同,合同规定正金银行在当年8月开始向汉冶萍分期交付借款。由于种种原因,直至武昌起义爆发,借款也未开始交付。1113日,在受战火的威胁汉冶萍全面停产的背景下,李维格在与日驻汉冶萍技师西泽公雄探讨汉冶萍的前途问题中,提出了中日合资在上海浦东地区建立新铁厂之设想,日本方面以上述尚未到位的一千二百万日元借款作为股本,中国方面则以汉冶萍在浦东的土地及从汉阳铁厂撤往新铁厂的机器设备为股本。李维格的设想立刻获得了日本各方的回应,但却未得盛宣怀赞同。盛宣怀在被清廷革职后避居青岛,后赴大连再转往日本神户暂住,他始终在毫不涉及合办的意义下与小田切交涉一千二百万日元借款的具体实施方案。当1912112日,日政府批准以日中合办汉冶萍为前提的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借款案后,盛宣怀独自主持的一千二百万日元借款交涉自然终止,被迫涉人对其本人和汉冶萍公司毫无权益可言的临时政府对日借款案。日方仍是以正金银行小田切出面与盛宣怀交涉,这就是前述113日正金银行神户分行电报的由来。

在日方以日中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与盛宣怀交涉之际,南京临时政府与盛宣怀间的交涉也同时开始了。114日,随同盛宣怀在神户的汉冶萍商务经理王勋致电其弟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王宠惠,通告盛宣怀对临时政府与日方达成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之意见:

何天迥[]君接孙总统电,欲汉冶萍筹款,勋将此意告盛。盛云:义不容辞,但目前即以产业加借押款,无人肯借。或如来电所云,华日合办,或可筹措;或由新政府将公司产业股款、欠款接认,即由政府与日合办,股东只要股款、欠款皆有着落,必允。否则,或由公司与日商合办,均可。惟合办以严定年限、权限为最要,免蹈开平覆辙。

15日,王宠惠偕汉冶萍公司驻沪办事员陈荫明在南京与孙中山面商盛宣怀意见。17日,陈荫明将与孙中山面商之意见电告王勋转盛宣怀:

孙意:民国于盛并无恶感情,若肯筹款,自是有功,外间舆论过激,可代为解释。惟所拟中日合办,恐有流弊。政府接认,亦嫌非妥当办法,不若公司自借巨款,由政府担保,先将各欠款清偿,留一、二百万作重新开办费,再多借数百万转借民国。……荫要求将公司产业及盛私产已充公者一律发还。总统云:动产已用去者,恐难追回;不动产可承认发还。若回华,可认保护。

细察盛宣怀与孙中山间往复的上述两份电报,在当时国内政治形势下,以中日合办汉冶萍为代价为南京临时政府借款,于盛宣怀并不存在大障碍,要害在由谁承担中日合办责任的问题。显然南京临时政府无意承担合办之责任,因此有“孙总统电欲汉冶萍筹款”之说。盛宣怀为实行铁路干线建设权收归国有,以备借款中外合办筑路之政策,在清政府邮传部尚书任上身败名裂,自然明了承担中日合办汉冶萍责任之利害关系。因此,盛宣怀的回应只是在明确责任,所谓:“由政府与日合办……或由公司与曰商合办,均可;惟合办以严定年限、权限为最要,免蹈开平覆辙。”南京临时政府对于盛宣怀的回应的答复十分策略,所谓:“所拟中日合办,恐有流弊,政府接认,亦嫌非妥当办法,不若公司自借巨款,由政府担保。”表面上南京临时政府从原先中日合办的立场退却,同意盛宣怀以其他方式自行借款。但此前盛宣怀巳经明言:“目前即以产业加借押款,无人肯借”,因此南京临时政府的这番表态无实际意义。117日陈荫明转达孙中山意见的电报,前有“若肯筹款,自是有功,外间舆论过激,可代为解释”,后有汉冶萍和盛氏家族被没收的“不动产可承认发还”的承诺,其意都是在压迫盛宣怀主动承担合办责任。

事情至此,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能否成功的关键,全在盛宣怀能否承担合办之责任。17日小田切将日政府通过的日中合办汉冶萍大纲递交给李维格,次日小田切从李维格处得转达孙中山意见的17日来电,决定“当尽可能面晤”盛宣怀。盛宣怀明白孙中山关于中日合办汉冶萍立场的转变,是“不欲担此坏名耶”,因此他对17日来电“迟迟不复”,但指示李维格“撇开(合办事),专议借款”。20日,陈荫明自南京致电王勋,请盛宣怀迅速对17日来电作出答复,“如照准”,请速派李维格赴上海商议。盛宣怀此时才指示王勋复电南京。

关于20日王勋复电南京的内容,没有留下明确史料。但显然盛宣怀仍故作糊涂,以汉冶萍抵押借款为应答,因为21日由在东京的何天炯来函,转来了南京临时政府的明确指示。何天炯函的全文如下:

汉冶萍公司大鉴:刻接南京政府来电,须将该公司改为华日合办,因筹巨款以接济军需,兹请贵公司即日照行,所有后事新政府能一力保护,断勿迟疑可也。即问鸿安。何天迥[]顿首。中华民国第一年正月二十一日。

为强调何天炯转达的权威性,随函附有黄兴以民国陆军总长的名义给何的委任状:

兹因军事需财孔亟,特委任何君天迥赴东借募巨款,所有订立条件悉有全权,但不得损失国权及私利等弊。须至委任者何君天迥执据。黄兴。黄帝纪元四千六百另九年十月。

何天炯函另还附有孙中山致何氏的电报:“晓柳鉴:汉冶萍华日合办,新政府巳许可,刻下军需紧急,须向各关系者咨商一切,勿延。”出于无奈,南京临时政府不得不重新明确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之立场,但仍未以直接予盛宣怀指令的形式下达,盛氏也没有随即改变立场。22日,盛宣怀派人赴东京面商小田切,以不提合办议借款。此举自然为日方拒绝,南京方面因此加大施压力度。23日晨,盛宣怀收到黄兴22日发出的电报"电报内容如下:

前由何天巡[]转达尊意,承允助力民国,由汉冶萍公司担借日金五百万元,归民国政府借用。见义勇为,毋任钦佩。兹特请三井洋行与尊处接洽,商订条约,即日签押交银,公私两益,是所切盼,并复,陆军部总长黄兴叩。

黄兴来电虽不提中日合办汉冶萍为借款前提,但意思巳尽在“特请三井洋行与尊处接洽,商订条约”之中。该电措辞一改此前协商之态度而为强制,令盛宣怀顿感紧张。此间情形见小田切24日致外务省政务局长仓知铁吉函所作描述:

昨晨盛宣怀收到另纸所书黄兴第一号电报,……黄兴之电意,有无仍然支持三井洋行的合办原案,使合办与借款并行之意,其间尚不分明,但通观先后情况,最初孙文拍电时,有民国政府同意合办之意,其后又变更为唯一借款主义,不能无疑。盛宣怀接到上电,状极狼狈,加之上海报纸披露公司借款问题,对彼攻击,因此神经紧张,彼之言语不似平生之沉着,彼与李商议后终于决定派王勋(阁臣,王究惠之兄)前往南京,王于昨夜乘“满洲”号动身往上海。予对盛劝告以应就合办速电南京始为上策,究竟是否拍电尚未明了。

事实上,盛宣怀24日给黄兴发出了如下内容的电报:

南京陆军总长黄鉴:电悉。顷日商小田切面称,不愿担借,要求合办。何君天迥来函,华日合办政府已许可,而贵电无“合办”字样。合办虽系旧矿律所准,然以法律论,必应政府核准,方敢遵行。究竟民政府主意如何?日代表在此专候,请速核夺电复。

同日,小田切复23日盛宣怀来函,再次断然拒绝盛宣怀无合办前提的汉冶萍借款请求;盛宣怀只得在要求临时政府对合办责任有一更明确的承担之同时,当日命李维格在东京就汉冶萍合办借款案与小田切开始进行交涉。针对日政府的合办大纲,李维格提出了“对案八条”,在主要的问题上否定日政府的合办大纲条款。25日晨,山本条太郎来神户,事情再度出现戏剧性变化。山本来神户,目卩黄兴22日电报中“兹特请三井洋行与尊处接洽”之谓。山本在了解了何天炯与盛宣怀间的交涉情况后,中午直接致电孙中山,要求南京临时政府对盛宣怀施以更大的压力。电报所谓:

接东京电,阁下致盛电未切要害。敝处已电复东京云:阁下已授全权予三井与盛谈判,请遵行。如本月底各项条件未能为盛所接受,谈判即作破裂论,贵政府即可对汉冶萍及盛氏产业采取必要步骤。请阁下将此点电盛、何。

午后,在小田切陪同下山本赴盛宣怀处。交涉中山本向盛宣怀递交了以中华民国政府、汉冶萍公司和三井物产三方名义拟就,包含中日合办汉冶萍及汉冶萍公司向民国政府提供五百万元借款等条款的所谓“南京草约”,并告知盛氏:“汉冶萍公司借款巳巨,现在中国大局未定,非照南京草约不能再借款项。日商现巳公举小田切万寿之助为代表,请公司速议进行。”25日夜,三井物产上海支店向神户致电:“报告事态紧急情况。”李维格乃与另一在日的汉冶萍公司职员林志熙,于26日晨匆匆赴盛宣怀处会商。

三井上海支店所谓“事态紧急情况”,当系孙中山25日晚八时接山本来电后的复电:“巳遵来示各点电盛。”26日晨五时,盛宣怀也接黄兴措辞极为强硬的来电,内容如下:

前电谅悉。至今未得确切回答,必执事不诚心赞助民国。兹已电授全权于三井洋行直接与执事交涉,请勿观望,即日将借款办妥,庶公私两益,否则民国政府对于执事之财产将发没收命令也。其早图之’盼复。黄兴叩。

南京临时政府全面执行了山本25日致孙中山电的意旨,对盛宣怀施以切中要害的压力。27日,小田切如此向外务省政务局长仓知报告26日的交涉经过:“由于昨晨黄兴来电,事态乃急转直下;……我方把握此机会,迅即开始商谈。”26日下午,盛宣怀与小田切之间巳以“南京草约”为准,达成可称作“神户草约”的中日合办汉冶萍草约十款。

27日午后三时,山本致电孙中山:“接神户来电,一、二日内可签草约,请转知南京(政府〕同日,盛宣怀致函三井上海支店的森恪:

兹有三事,奉托阁下赴江宁代陈民政府,以释疑团。

一、汉冶萍公司借款与民政府一事,我已允认。昨日三井来函谓:“民政府允日华公司合办,共同经营,已授全权,从速决定”等语。日本已派小田切代表商议草合同条款。政府既给全权三井,前来直接[交涉〕,公司照律遵行。弟因咯血卧病,已派协理李维格与彼交涉,先定草约。据三井云:“核准之后,当可先办借款若干。”知我罪我,惟希原谅。

一、陈荫明偕王宠惠君奉孙总统面谕:“民国于盛,并无恶感情,外间舆论过激,可代解释。盛私产已用去者,恐难追回;不动产可承认发还。若回华,可任保护”等语。闻之,无不感激涕零。程德全以私怨将弟产业发封充公,在政府所得甚少,在盛氏祖产所失甚多,如蒙早日发还,使天下皆知政府道德,不以势力压制。盛氏子孙感且不朽,必当核估收回产业之数,除别人不计外,竭力筹款报效,以答高之。

一、弟因铁路借款,得罪舆论。此次汉冶萍公司与日合办,虽为矿律所准,民政府特予三井全权交涉,而他人不得周知。上海《民立报》二十六日已经指名,“盛贼将汉冶萍与日本”,私议痛骂不堪。将来报端难免不再有议论,不得不格外慎重,并非推诿;且合办亦各国法律常有之事也。

以上三事,乞酌量代陈,公私两益。

在该函外,盛宣怀另有授权森恪代理盛氏所有私产之委托书如下:

所有别表目录记述一切财产,原来归盛氏独产及其股份之私有者,现次为森恪君代表盛氏,所有以上一切财产交付森恪君。故兹言明:森恪君有一切全权(随时电商)。特给为据。壬子年正月二十七日。

盛宣怀将与南京临时政府交涉收回私产事,全权委托于三井上海支店的森恪。此情节间接地说明:盛宣怀签约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作为补偿,三井物产则有承当担保盛宣怀收回被南京临时政府没收私产的义务"森恪在此后对孙中山的影响作用,也说明了这一点。

29日,盛宣怀由神户致电黄兴:

南京陆军长黄鉴:二十四复电谅鉴。二十六尊电已授全权三井之间交涉,即日办妥。三井来函,所授全权系日华合办汉冶萍公司营业,并从速决定借款,与何天迥[]君来函相同。小田切照此来议草约,坚持要挟,既欲速定,何敢观望。宣咯血不能起,已派李维格与彼之间妥议,即赴东京签押,请即转陈孙总统并致农工商长。宣叩。

同日,盛宣怀与小田切在神户正式签署中日合办汉冶萍草合同。29日签署的草合同,对比26日“神户草约”只有局部文字上的修正,其中有实质意义的,惟有意在消除南京临时政府直接插手借款案痕迹的两处。其一,草合同第十款:“以上所开新公司华日合办,俟由中华民国政府电准”的“俟”字,由草约的“巳”字改来;其二,草合同尾附有如下盛宣怀亲笔所书,并加署名的说明文字:“以上草合同十条,俟民国政府核准后,敝总理再行加签盖印,特此声明。正月二十九日盛宣怀[原注:此系盛总理亲笔(附注)]

草合同巳签署,盛宣怀仍为未得南京临时政府在合办汉冶萍事上明确的责任承担而不安。签署草合同当日,盛氏致电在南京的王勋、陈荫明,请设法再与孙中山联系。30日,王、陈二人复电,并隨即函知如下:

荫两次到宁,均亲见孙总统,与合办之议,确系极端允许,且切盼速成,则准合办系其本意,不容疑义。昨晚勋等同到三井藤濑住宅谈论此事,伊亦谓:本系三井亲得孙总统切实许允,是以即晚由电禀复。准合办实出总统意无疑。

此间,盛宣怀在明确责任承担方面谋得了更有利的凭据,即保存在盛档中的一件山本条太郎致孙中山的英文函。该函开宗明义地声明:“谨向阁下证实下列来往电报。”即确认125日至27日间山本与孙中山间三件电报。在详录每份电报的全文及收发时间后,山本对此举的原由作了如下说明:

汉冶萍业务经理王阁臣于一月初即在日本,今晨返沪,午后曾来访。王急于了解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的想法是如何产生的。我告诉他,阁下与胡汉民先生均曾提及此事。汉冶萍中日合办的设想,是去年十二月底我与阁下晤谈,议论到浙江铁路时提起的。当时我曾经谈到,假使阁下能同意浙江铁路由中日合办,也许能以该路为抵押,设法借款。若仍保持为中国铁路公司,恐难罗致借款。

显然山本此举是应盛宣怀要求而为。与此同时,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也在按部就班地具体实行了。30日,李维格去电王勋请转孙中山诸人,以合办草合同签署为条件的三井借款,由三井物产直接与孙中山接洽;三井上海支店则接到本国来电,由藤濑政次郎等直接与孙中山商议具体实施借款事。也在30日,陈荫明致函孙中山,请求发给“汉冶萍公司与日商合办筹借巨款转借民国”的中央政府特许状。

  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中南京临时政府和汉冶萍的得失

2月后,汉冶萍合办借款案转人具有实质内容的正式合同的交涉与谈判。21日,山本从上海致函孙中山,通告以下事项:

顷接东京总公司来电,关于汉冶萍中日合办事已完全洽妥,但为使该约生效,并使您获得所需之借款,尚须所有董事的批准及股东的证实。这就需要相当时日。为了尽速向您提供借款,已洽妥以汉阳铁矿为抵押,筹借二百万至三百万日元。以上为东京来电之要旨。我已草拟了为目前借款所必需的文件,由敝处森恪君呈请阁下批准。该项文件请由阁下与陆军部长黄兴先生签字。敝处若电致前途,借款几天之内即可汇到。……森恪君今日晨0由日本〕到达,将有很多事须与阁下商谈。……考虑到借款问题的重要性,我仍以留驻上海筹措款项为宜。

山本所谓“我巳草拟了为目前借款所必需的文件”,即22日森恪在南京与孙中山、黄兴签署的“合同书”、“权利合同”、“借款续合同”及其附件。居于首要地位的“合同书”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公司资本额为三千万日元,为中国、日本两国人共同经营之事业。

第二条  中国人、日本人持有之股数相等,各股之权利相同。

第三条  公司除现已由日本借入一千万日元外,再向日本借入五百万日元(以上借入资金总额一千五百万日元,抵作日本人之股份)。

第四条  上列五百万日元借款,由公司借与中华民国政府。其支付办法,一部分以现金支付,余额用作中华民国政府向三井购买军火之价款。

第五条  中华民国政府领取上列借款,须提交委任状指定领取人,三井凭该人之收据支付借款。

第六条  上列五百万日元借款,中华民国政府须于明治四十六年一月 [  ] 日还清,利息为年利八厘(每百日元为八日元),分明治四十五年七月 [  ] 日和明治四十六年一月 [  ] 日两次归还。

第七条  上列政府借款之支付,偿还及利息之支付,其汇兑均由三井办理。

第八条  中华民国政府免除由中国输出之生铁输出税。

第九条  公司既定之合同,中华民国政府应予承认。嗣后制定条款及条款之修正,董事之选任,均应依据第一条之主旨中国人日本人之共同事业办理。

第十条  公司由前政府已取得之权利,中华民国政府应予承认。

第十一条  有关本合同之中华民国政府借款事宜,均通过三井办理。

上述第一、二、三、四、六条,分别规定了日本向南京临时政府提供借款的先决条件、数额、支付方式、还款期及借款利率。关于第三、四条所涉内容,有如下说明之必要。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日方股本额一千五百万日元,其中一千万将由1907年以来日本正金银行以预付矿价方式向汉冶萍公司提供的数次贷款的未偿部分转,另外五百万日元则将以向南京临时政府提供借款的替代方式投人。正金银行是日本对汉冶萍大额长期贷款的唯一实施者,这次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所谓“再向日本借人五百万日元”,也主要由正金银行提供。见“合同书”的附件“认证”第三款:

中华民国政府承认在股东大会开会前,公司先以大冶铁山为抵押,借入二百万日元乃至三百万日元,作为该合同草案所订之公司借与中华民国政府五百万日元之一部分,支付给中华民国政府;余款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方能支付。

这里的“二百万日元乃至三百万日元”,即是由正金银行率先提供的部分。至于促成该次借款案的三井物产,在实施借款方面的责任则体现在“借款续合同”第五款:“三井洋行当竭力募集日金二百五十万元,借与民国政府(此条业巳声明在草约内矣一一原文连前借款共成日金五百万元。”三井物产承担的这“二百五十万元”借款是后继部分,从条款措辞上可以感受到某种不确定的因素。统察22日签署的三份合同及其附件,可以得到如下认识: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的实现,代表的是日本的国家利益,因此借款案的主要实施者,是长期在合办目标方向上统筹资本输出,且有政府资本背景的正金银行,正金银行自然成为合办汉冶萍公司中日方的唯一代表。至于促成该次借款案的三井物产的地位,则仅限于“合同之中华民国政府借款事宜,均通过三井办理”。三井物产不直接涉人合办汉冶萍事宜,这由三井从该借款案所获具体利益也可明了。理清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所涉中日各方的地位关系,有助于理解三井物产在本案中与盛宣怀和南京临时政府的关系。125日三井物产理事山本条太郎亲自出面代表南京临时政府向盛宣怀施压,129日后盛宣怀则要求山本出具南京临时政府承担责任证据的信函,其道理即在于此。至于借款案与汉冶萍相关事宜的交涉,则始终只在盛宣怀与正金银行董事小田切之间进行。

在南京三井物产的森恪与孙中山、黄兴一日间签署三份合同之同时在东京、神户,盛宣怀、李维格与小田切就正金银行向汉冶萍提供三百万日元贷款的合同条款谈判,则进行得十分艰难。虽然此次贷款有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日方股本的名义,但是由于借款不能俟合办实施而必须尽早到位,因此这次借款案的借款支付及偿还方式的具体安排,仍延续了1904年以来正金银行与汉冶萍间大多数借贷款合同,同属预付矿价性质。该次合同条款共十条,全系小田切拟订,除借款抵押条款过苛和还贷期限安排过长等条款令盛宣怀难以接受外,如下有涉汉冶萍利权全面丧失的两款,也为盛氏激烈反对:

第七条  如在中国偶生变乱,或因公司经营困难,公司有不能照本合同第六条所开条款办理之虑,公司、制铁所、银行三面妥商办法,即请制铁所、银行暂作公司之代理人,代办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各地方矿石之开采、搬运、供给等事。所有一切经费,由矿石价值扣除。唯变乱平定,或公司力能自办,仍由公司自行办理。

第八条  中国现因发生变乱,公司、制铁所、银行明治四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宣统三年三月初二日在北京所订供给生铁暨预借生铁价值合同所开条款,公司不能完全照办,制铁所受其亏损,银行亦抱忧虑。如将来变乱连绵不止,或新变发生,或公司经营困难,公司不得完全照办该合同所开条款之时,公司、制铁所、银行三面妥商办法,即请制铁所、银行暂作公司之代理人,代办汉阳铁厂制造生铁、搬运供给等事。所有一切经费,由生铁价值扣除。唯变乱平定,或公司力能自办,即仍由公司自行办理。

对于盛宣怀修正条款之要求,小田切坚持无改动余地,其僵持局面致正金银行与汉冶萍公司间的借贷款合同迟迟不能签订。由于该合同是南京临时政府与三井物产22日签订三份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因而南京方面频频去电催迫盛宣怀。李维格27日从东京致函盛宣怀作如下之说:

借款合同及特别契约,磋磨数日,条款无可再改。南京急电催逼,亦无可再延。应否即行签定?祈此函到时即速电示。电语只须可签不可签,勿涉他语,以免再延,而生枝节。恐邮局耽误,故专差送呈,立候电示。格与小田切会议时,均有虎侯(井上馨)在座,并闻。

显然南京方面的压力令李维格感到“专差送呈”不能及时,同日再电盛宣怀作如下之说:

宁电催款,一日数至,云如再不付款,前议全翻,应合契据事,违背法律,亦恐生变。……合同条款,前日井上侯亦拟酌改。小田对云,稿已磋定,不能再改,故条款井上亦未能改。……山本云,合办东京必成。合办一成,借款条款均不吃重。

29日形势愈益紧迫,先是三井物产的山本、当时任盛宣怀秘书的高木陆郎,以及李维格、林志熙四人共同致电盛宣怀:

又接宁电,“今日不签定,前之各议全行取销”等语。事急矣,委任状请先签字,如条款有实在为难之处,只要两面力能办到,签定付款后,总可转圜,请放心。此系爱宫保起见,一家人之话,速速知迟,再无往返电商时。立候三等电复,高木来不及。

山本、高木、李、林同叩。再,今晚不签,事即决裂。

当晚十一时,高木再去电盛宣怀,作最后的催促:“委任状三份速照签定,无时再改。速电示,再迟,事决裂,所有宫保各事,弟无力再能代办,爱莫能助,祈谅,切勿自误,言尽于此。”电报函件中所谓“前议”“宫保事”,应是前面所述通过陈荫明、森恪等人的多方联络,盛宣怀得到南京临时政府的口头承诺,即如果盛宣怀同意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临时政府就负责保护,并发还巳被没收的盛氏私产。此时南京临时政府明确以发还私产事相威胁,盛宣怀也就不作坚持了。210日,盛宣怀与小田切、日本制铁所所长中村三人签订预借矿价合同。合同规定日方于212日交付三百万日元借款,其中只有五十万元归汉冶萍公司自用。关于归南京临时政府用二百五十万元借款的支付,早在29日南京临时政府的财政总长陈锦涛就电告孙中山,三井物产森恪交到期票银五十万两;至213日借款到位达二百万元;其余五十万,迄5月中旬才交付完毕。

  南京临时政府催迫汉冶萍借款之原因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黄兴曾直接插手数桩对日借款案,其中唯有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款项到位,虽然该案最终也未免失败的结局。将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置于孙、黄对日借款的全局以及当时南北和谈的政局演变中,作统一的考察,对理解南京临时政府在催迫盛宣怀同意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时的所作所为的原由完全必要。

孙中山归国后迫于国内政局,尤其是立宪派的立场,不能不附和政界普遍的解决南北对峙局面的方案:只要袁世凯迫使清帝退位,即将临时总统让位于袁世凯。但事实上,无论孙中山还是黄兴,并不愿接受这样一个置革命事业于半途的结果。因此只要国内政局允许,孙、黄就积极提出北伐口号。19111231日,北方和谈代表唐绍仪以袁世凯不承认所定条款电请辞职;191212日,袁世凯唆使段祺瑞、冯国璋等电请内阁代表主张君主立宪,反对共和。孙中山即刻在14日致电陈炯明,下达北伐出兵令。在左右南北和谈政局演变的诸多因素中,除国内各派政治力量的立场外,以英国为首的列强的影响也发生着重要作用。国际上支持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与袁世凯反动势力对抗的力量,从一开始就只有曰本国内政界、财界势力。这也是早在1911125日黄兴就派何天炯赴日筹款的原因。何天炯在日期间,接洽了以允准日本帮助中国建立中央银行为前提,日本在短期内向南京临时政府提供一千万日元的借款案。该借款案的交涉进程,即与14日后南京临时政府的北伐立场的演变有重要的关系。

为设立中央银行借款案,在中日间积极活动者是长期支持孙中山并与之有密切关系的神户实业家三上丰夷。1230日,三上丰夷急电黄兴,电报主要内容如下:

东京元老大臣会议结果,确定援助共和政府。何天巡[]与松方、大隈、阪谷芳郎、三岛正金面谈之后,同意设立中央银行,资本一亿日元。……设立此银行,涩泽等人皆愿尽力。……阪谷早有成案。事态紧急重大,望与犬养相商。速复为盼。

阪谷芳郎为日本实业、金融界领袖人物涩泽荣一之婿,长期任职大藏省,于1906-1908年出任大藏大臣。阪谷对中国事务有长期的关注,曾在19116月上海出版的英文报刊《中国新闻》上发表过关于中国设立中央银行的意见书,是该项设立中央银行借款案的主要策动者。

阪谷芳郎的动议得到南京临时政府的响应,三上丰夷于16日来华。三上来华之立场,见于其如下言论:“考虑我国利益,莫不如利用此机,援助革命军为上策耳。惟革命军乏于军费,再过二月左右,将遭受灭顶之厄运,故余意以为,当以筹措军费为目的,设立中央银行,筹集武器。”三上在南京多次面见孙中山、黄兴,并频频活动于在华日人如宫崎滔天、犬养毅等中。至于其活动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影响,则可以如下事实说明。

111日,孙中山致电大隈重信:“银行之事巳委托阪谷男爵,银行及武器事望尽速。”也就在该日,孙中山宣布自任北伐军总指挥,黄兴为北伐军参谋长,并制定了六路北伐的计划。最能说明设立中央银行借款案与制定六路北伐计划联系的是,孙中山在18日与三上丰夷洽谈该案时,提出“贵国元老若能明了临时政府之处境,望十日内先通融一千万日元为盼”的要求;为了迫使日方尽快满足其要求,孙中山声称正与美国公司交涉借款,并拟借美国陆军兵士参战。值得提及的是,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也正是在同一时间内筹划,并在112日和13日间获孙中山批准。

设立中央银行借款案在118日日本政界元老会议上遭遇井上馨的反对,此后虽然阪谷芳郎诸人仍在积极推动,但在孙中山方面,则因其“十日内融资一千万日元”的要求不能得到回应,对日方推动南京临时政府设立中央银行的行动也缺乏热情了,尽管直至28日才正式通知日方终止该借款案。因为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南京临时政府的北伐很快就失去最初的锐气。115日,孙中山电告南北和议的南方代表伍廷芳,如清帝退位、宣布共和,他即让临时大总统位于袁世凯,绝不食言。孙中山的妥协倾向,马上招致长期支持其革命活动的日本人士,包括头山满、犬养毅诸人在内的强烈反对。作为策动设立中央银行借款案中的关键人物之一的犬养毅,在121日致函孙中山谓:

毅窃谓阁下如忧列强启瓜分之端者,而袁亦以此一事巧冲动 []革军。诸台之意,以驯致妥协之势,然是不可有之事也。敝邦政府已决不干涉之方针矣。而国论之所向,阁下已然知之。敝邦已如此,列国谁能有干涉之力?阁下断勿顾虑。今日之事,只有勇往返进而已,断断乎勿迟疑,北京已在阁下之掌中矣!

当时中国社会普遍认为南北对抗将招致列强瓜分之局,犬养毅以日本政府之立场说明此论的虚妄,指出袁世凯正是利用此论为其谋取权力制造舆论,告诫孙中山不要心存将袁世凯“驯致妥协之势”的幻想。函中所谓“国论之所向,阁下巳然知之”,是指日本社会舆论倾向于南方革命党人。次日即122日,犬养毅再函孙中山谓:

如闻者袁有妥协之意,而阁下亦颇欲之。夫不衂一兵,而能成共和政体,贵国福莫大于此。第袁谲诈百端,心术不测,若陷其计中,大事去矣毅谓南北协商,宜于南京,不宜于天津。……愿阁下勿寸步去南京也。

事实上,1月下旬后南京临时政府对袁世凯的妥协倾向巳经得到遏止"120日,在南北双方达成袁世凯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共识,清帝退位诏书巳经起草完毕的情况下,袁世凯接孙中山电,这封电报对原清帝退位条件增加了四款。其中,“坚持不得在北京设立临时政府,限制了袁世凯的手脚,也引起各国公使馆的极大忧虑”。22日,孙中山再电袁世凯,对前电的四款附加条件修正为五款,其中新增:“袁可对中外发表政见,服从共和,以为被举之地”;“袁须受民国推举,不得由清廷授权”等内容。22日电后,南北和议再陷僵局。23日,莫理循向日本驻北京公使馆透露如下信息:

袁世凯将于明晨提出辞表,然后立即离京前往天津。事态发展至此,原因有二:(一)孙逸仙态度豹变,竟不顾以往之交涉结果,于两日前突然打来电报,要求皇帝退位后立即承认南京共和政府。据袁世凯所获秘密情报称:孙氏此举,全出于寺尾博士等两名日本顾问之怂恿。……

孙中山22日电之用意在拖延南北议和,以争取时间从日本各方面获得借款,再度启动北伐的军事行动。1月下旬后,南京临时政府逼迫盛宣怀接受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一日紧似一日的原由,即以此为背景。除此之外,一桩关系重大的对日借款案也酝酿于这一背景下。

191222日,在南京代表三井物产与临时政府签署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三合同的森恪,在其来华之际接受有一项特殊的使命,即三井物产最高首脑益田孝,秉承日本政界元老桂太郎之旨意,向森恪下达了试探“满洲”租借借款案的指令。森恪于23日曾两次面见孙中山,他如此向孙中山阐述“满洲”租借借款案可行之理由:

显然,革命政府今后还有诸多困难,不依靠地理上、历史上有特殊立场日本之援助,断难成功。若阁下决心舍弃命运已定之满洲,将其委诸日本,作为其代价而欲从日本得到特殊援助,以完成革命之大业,日本必会答应贵方要求。使用必要之手段。日本为保全满洲而不惜发动第二次战争,若能暗中与阁下携手,解决悬之已久之国策大问题,亦可以小努力换避免第二次战争之利益。

森恪还提出:“满洲”租借借款案必须由孙中山或黄兴秘密渡日,直接与桂太郎进行磋商。“满洲”租借借款案在孙中山处获得响应,从孙中山下述言论中可以得知他接受这一新的借款案的理由所在:

近日,革命政府财政穷乏已达极点,供给军队之财源几无,几达破产之地步,若数日内无法获得救燃眉危机之资金,或解散军队,或解散政府,命运当此。此时,余等若数日不露面,恐谣言四起,谓余等逃走矣。鉴于上述现状,旧历年前后不拘何种手段,亦要筹足维持军队之费用。汉冶萍断然实行日华合办,以筹五百万元,以招商局为担保借款一千万元等举,皆因此故也。虽费如此工夫,但此类交涉荏苒不决,故不得已又考虑出:先与袁世凯定和议,以抑天下之乱,而后徐筹军资,以图再起,以武力扫平北京,重建天下之方针。近日与北方频繁交涉议和协定,与袁之谈判亦渐成熟,双方条件大体一致,而今只待南方之决心,南北即可休战,而余等至今仍对解决财源问题存一线之希望,若有幸可能解决防止军队离乱之足够资金,余等可将对袁和谈延至年后,再筹资金,而后排除袁氏,按当初之计划以兵力彻底扫除南匕异己分子,建立共和政体,绝他日内争之根。虽然如此,时至今日,仍无获得金钱之望,倘不幸在此五日内即九日以前、旧历年末前无法获得预定一千五百万元之借款,则万事休矣。革命政府倒台之前,可先法制人达成南北和议,将政权让于袁世凯,而政权一旦移于袁氏之手,今后难发突变,亦几乎无望履行与日本之密约也。

孙中山上述言论的最后部分表示,若29日前借款不能到位,则该借款案即无实施之必要。因此23日下午六时森恪急电益田孝,所谓:

财政困乏支那,年底前若无一千五百万元,将有战争,或革命政府将陷混乱。因与汉冶萍公司已成立五百万元借款。以招商局担保向邮船公司、与英德美国等借款一千万元正在交涉中,若五日以内其借款无望成立,万事皆休,孙、黄当与袁缔结和议,让政权于袁。因孙承认日本租借满洲,日本为防革命军解散,汉冶萍公司五百万元之外若立即再借一千万元,与袁世凯之和议可中断。孙文或黄兴可至日本达成满洲之秘密契约。钱未到手前,军队有解散之虞。若离南京,恐生变事。满洲之事,倘决意实行,祈四日内电告借款一千万元,当中对袁凯之和议。

益田孝接森恪电后,即刻告知井上馨,并于次日致电有意日本出兵占领“满洲”的山县有朋。电文如下:

孙已承诺租借南满之事。但支那元旦以前若无一千五百万元,除将政权让于袁世凯外,别无他途,……若日本承担此借款,已允中断对袁讲和,孙文或黄兴即刻来日缔结秘密契约。已与井上侯电话述及此事,……祈速就此裁决与否商议,并且与政府协商。

但井上和山县处均没有回音。在此情况下,孙中山仍于25日、6日两次电森恪,要求日方的答复。6日电中再次强调:“巳将对袁世凯和谈延至9日,故9日前祈有确切答复。”在森恪多次催促下,8日益田孝电森恪,电文主要内容如下:

与袁世凯之和谈虽非可容余等置辞之事,亦请转告对孙、黄深切之同情,余等祈孙、黄在于己有利地位上达成妥协,井上侯难于直接回答。目下汉冶萍之二百五十万,将设法于明日汇出……满洲一事,倘能来一人,劝告签定秘密条约,可望得到更多同情。

日方不能按孙中山的要求,在29日前提供一千五百万日元的借款,该借款案也就此终止。但孙中山曾对日本大陆扩张主义者提出的“满洲”租借借款案,作出过如此积极的响应则是史实,这是由孙中山欲将其革命事业进行到底的信念所决定的。自122日孙中山电袁世凯有意拖延南北议和的进程后,22日社会上巳传闻“皇室退位,革党政府当同时取消,别立南北统一之政府,袁世凯为总统,唐绍仪为总理”。在南北和议巳几成定局的情况下,23日孙中山仍冒天下之大不韪与森恪开始谈“满洲”租借借款案,可见当时孙中山、黄兴诸人之决心。以此为考察基点,1月下旬以来围绕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南京临时政府向盛宣怀施以的种种高压就不存在任何理解上的障碍了。

28日清帝退位条款见报,29日清帝退位诏书及致外国公使的文告也巳准备就绪。面对如此之局面,孙中山、黄兴除了接受南北和议的既成事实外,巳没有任何回旋之余地。28日,南京临时政府的筹款代表何天炯离日返国,孙中山电告日方取消设立中央银行计划。212日,清帝退位诏书发布,南北和议成立,孙中山向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提出辞呈。大约就在这一天,三井物产交来汉冶萍借款中的最后一笔款一一孙中山先前允诺给湖北军政府的五十万日元,孙中山嘱:“暂存三井,候议再拨。”借款在当时场景下,对于孙中山巳经失去意义。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孙中山及南京临时政府所有向日本提出的借款,都是出于巩固军队,维持南京临时政府,而与袁世凯势力较量的考虑。为了从日本得到借款,就需要对日本作出妥协,出让中国部分的利权。从孙中山的对日观的发展演变来看,当时尚处在对日依靠的时期,他并未将对日本的妥协看得比对袁世凯势力妥协更为严重。为了对抗袁世凯,孙中山选择了对日本妥协,出让中国利权,以获得他必需的资金。

  中日合办汉冶萍草合同废约

19121月下旬后孙中山、黄兴在面对南京临时政府内外强大的反对声浪下,积极推进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史实的了解,并不是多余的"“满洲”租借借款案在这一历史场景的观照下,我们对于孙中山、黄兴作为革命者的冒险精神则会有更深一层的了解。

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一直是在三井物产与孙中山、黄兴及小田切与盛宣怀之间秘密交叉进行,直至129日盛宣怀与小田切签署中日合办汉冶萍草合同后,媒体中才有关于该案的报道。131日,上海革命党报纸《民立报》转发日本报刊的有关报道,并“于此事极有不满之处”;同日,上海英文《时报》也发表了相同消息。虽经陈荫明和王勋等活动沪上各报馆主笔,舆论仍不能平息。攻击盛宣怀和孙中山的言论,主要来自革命阵营内部各派力量。2月后有影响的人物及团体,纷纷表态强烈反对合办借款案。

25日,湖南共和协会上书孙中山反对合办借款案。27日,南京临时政府实业部长张謇致函孙中山、黄兴反对合办借款案。28日,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湖北省议员刘成禺联合江西、陕西等省议员,提出议案交参议院表决。该议案指责临时政府:

一、以兵力强迫招商局押借外款;二、擅发军用钞票;三、以汉冶萍合同押借巨宽,致成中日合办。凡此三端,既失政府信用,又足激变民心,应请公决。口警告政府,另议善法。

29日章炳麟致函孙中山谓:

公与克强、盛宣怀、松方正义四人,定立合同,以汉冶萍公司抵款千万,半作政费,半入公司,不胜诧绝。大冶之铁,萍乡之煤,为中国第一矿产,坐付他人,何以立国?……此等重要事件,不经议会通过,而以三人秘密行之,他日事情宣布,恐执事与盛宣怀同被恶名,自是无容足于中区之地,如何不思久远而冒昧为此乎?

在各方的责难下,孙中山百般说明合办借款的不得巳苦衷。29日孙中山复张謇函:

铁矿合办诚有如所示之利害。惟度支困极,而军民待哺,日有哗溃之虞,譬犹寒天解衣袭付质库,急不能择也。……先生一言,重于九鼎,匡救维持,使国人纵目光于远大,为将来计;而亦令政府迫于救患之苦衷,权宜之政策,免为众矢之的,不胜厚望。

213日,孙中山复函章炳麟:

此事弟非不知利权有外溢之处,其不敢爱惜声明 [] 冒不韪而为之者,犹之寒天解衣付质,疗饥为急。先生等盖未知南京军队之现状也,每日到陆军部取饷者数十起,军事用票,非不可行,而现金太少,无以转换,虽强迫市人,亦复无益。年内无巨宗之收入,将且立踣,此种情形,寓宁者俱目见之。召盛而使募债事,仍缓不济急,无论和战如何,军人无术使之枵腹。前敌之士,犹时有哗溃之势,弟坐视克[黄兴]兄之困,而环观各省又无一钱供给。以言借债,南北交相破坏,非有私产,无能为役。似此紧急无术之际,如何能各方面皆顾?……至于急不择荫之实情,无所隐饰,则祈达人之我谅。

不过,孙中山的此番解释未能换得同僚或同志的任何同情与理解。212日,张謇以反对不能奏效辞南京临时政府实业部长职;章炳麟则将29日致孙中山函以《章太炎先生布告》为题,发表于36日《大共和日报》。213日,孙中山曾复电黎元洪:“汉冶萍原急不择荫。前途陆续仅交过二百万,随到随尽。现订仅以此数变为虚抵,而废弃合办之约。……前此借款,因清廷与民国互相抵制破坏,故难成就。”由该电可知,至迟自213日,孙中山巳公开声明废止中日合办汉冶萍约218日,孙中山在第一次咨参议院会上,就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和招商局抵押借款案作答:

政府据院议通过之国债一万万元,因仓猝零星征集,颇难应急,遂向汉冶萍及招商局管产之人,商请将私产押借巨款,由彼筹得款后,以国民名义转借于政府,作为一万万国债内之一部分。嗣又因政府批准以汉冶萍由私人与外人合股,得钱难保无意外枝节,旋令即取消五百万元合股之议,仍用私人押借之法,借到二百万元,转借于政府。

孙中山显然不愿将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之真相公布于众。在这样的背景下,220日李维格接王勋紧急来电:

反对合办将成大风潮,影响共和大局。咸谓孙、黄被盛蒙蔽。唐急邀弟会议,赵竹君在场,均谓:“非请盛速设法取消合办合同,无可解救。务速商盛电认取消,俾照电宁答参议院”。弟言:“请政府废三井约。”唐谓:“政府取消恐别生枝节,公司取消系解较易。将来帮助公司,政府自有办法。”速请盛决定,急盼电复。勋。

此时巳倾向于同盟会的前北方政府议和代表,并风传将出任袁世凯政府总理的唐绍仪,出面为南京临时政府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收拾残局。南北两大阵营的意向,都要求盛宣怀充当“替罪羊”,其中包括南北和谈中的风云人物汉冶萍公司董事赵凤昌。223日,孙中山在第二次咨参议院会上就汉冶萍、招商局两借款案作答,其中更细致地述及汉冶萍案的来由及其内容:

汉冶萍之款系该公司以私人资格与日本商定合办,其股份系各一千五百万元,尚未通过合同于股东会,先由该公司借日本五百万元,转借与临时政府,而求批准其事,先交二百万元至三百万元,俟合办公司成立,交清五百万。该款已陆续收到二百万元。本总统以与外人合股,不无流弊,而其交款又极濡滞,不能践期,是以取消前令。惟已收支之二百万元。照原约须为担保之借款。

孙中山答词,为了隐瞒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是由他本人与三井物产积极策动的基本事实,导致情节的诸多模糊和歪曲。如汉冶萍公司向日本借款不是五百万元,而是三百万元,其中二百五十万元是转借于南京临时政府;又如允诺向南京临时政府提供五百万元借款的是三井物产,除汉冶萍借自正金银行再转借予临时政府的二百五十万元归在该五百万元借款名下外,另二百五十万元属三井独立向临时政府提供的借款;孙中山所谓“交款濡滞”的正是应由三井物产直接向临时政府交付的二百五十万,与汉冶萍公司毫不相涉。

223日,孙中山通过王勋电告盛宣怀:

该草约,前虽批准,后以其交款濡滞,并不践期,已电告前途,汶0文〕定取消,盛氏万不能以已由政府核准为借口。唐君等前商办法系为盛氏计。今各省反对,舆论哗然,盛氏宜早设法废去此约。且证书有须通过于公司股东会一语,不为通过,此约即废,不患无以处此也,乞速电告盛。

孙中山意在要求盛宣怀认同他关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来由的说法,并出面废约。与此同时,该日孙中山致函盛宣怀:

杏荪执事鉴:森氏来,得见尊函。执事以垂暮之年,遭累重叠,可念也保护维持,倘能为力之处,必勉为之。现在南北调和,袁公不曰来宁,愚意欲乘此机会,俾消释前嫌,令执事乐居故里。区区不尽,即托森氏面陈。此颂旅安。孙文叩。壬子民元二月二十三日。

虽然这是对盛宣怀来函的回复,但孙中山还是适时向盛氏重申保障其财产的承诺。盛宣怀收到该函是在3月初,但因有森恪、王勋等诸多关系,盛氏完全可能及时地得知该函的内容。此情此景,甚令盛宣怀有进退无据的难堪。220日接王勋电后,盛宣怀曾一度欲致电孙中山,拒绝出面废约,后经李维格劝阻未果。至23日,在致电孙中山表示愿意出面废约的同时,盛宣怀还是借致电袁世凯贺其当选大总统之机,说明了借款案的真相及自己的无辜:“汉冶萍,宁允三井合办借款,勒令公司签字;草合同仍声明俟政府核准。”盛宣怀始终担心唐绍仪与孙中山合谋设陷阱于他,24日又一度欲以南京临时政府批准的是孙中山与三井物产上海支店达成的所谓“沪三井之约”,也即“南京草约”,而非129日由他与小田切签字的神户草合同十条为理由,拒绝出面废约,并声称“我若再含糊,袁、孙并力集矢,死有余辜”,充满了欲说出真相,不愿做“替罪羊”的冲动。

盛宣怀的不安是有理由的。自孙中山废约主张出,社会即有“万矢集于一人”——盛宣怀——的局面。盛宣怀不能不担心:即便孙中山有心兑现归还盛氏财产的承诺,社会舆论的压力也使之无法实施。这样的社会动向巳在显示,如《神州日报》222日载署名民社、湖南共和协会、江西联合分会、四川共和协会、河南共和协会、国民协会等的《汉冶萍合资公揭》,该公揭谓:如盛宣怀不取消中日合办汉冶萍约,即“处以最激之办法”四条如下:

(一)盛宣怀所有私产概行充公,并查明彼督办铁路时用官价收买民地以为私产之劣迹,无论该地产已卖未卖及借出、抵押,概行充公。

(二)盛宣怀既为卖国奴逃居外国,凡属盛氏家族一律逐出民国之外,令依盛宣怀为生活。

(三)汉冶萍公司股东应立即反对盛宣怀合办之举,如不反对者,即系同党,应将其所有股票概行充公。

(四)凡助盛宣怀为虐,经手此事之人,我等经查有姓名,如不取消此合办之举,即与盛宣怀一同宣布死刑。

26日,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上海股东分别致电盛宣怀,要求迅速取消合办约,谓:“全国舆论哗然,鄂、湘、赣三省人民起而反抗,将恐激成变端,我等同受其累,决不甘心。”28日,上海《申报》又刊出湖北共和促进会致孙中山及南京政府各部总长、参议院各团体通电,谓合办“无论巳否签押,倘用以抵押借款,鄂人誓不承认”。

在这样的局面下,盛宣怀采取了十分谨慎的处理方式。自224曰起,盛宣怀分别致电汉冶萍公司董事杨学沂、赵凤昌等人,在安排召开股东大会废约的同时,力图将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的真相公之于众:“所有此事合办缘起,往来电文,特此抄送全分,望即刷印多分,开会之日,分送各股东阅看,便当一目了然。”另外,在盛宣怀的要求下,228日三井物产出具了南京临时政府批准“沪三井之约”的证明。在这样的背景下,盛宣怀顺势安排股东大会的召开。

三井物产向盛宣怀提交了如下一函汉冶萍公司股东大会迟至322日才在上海召开,全体通过否决中日合办汉冶萍案。329日盛宣怀致函孙中山:

中山先生阁下:两上芜缄,度邀青鉴。汉冶萍股东反对,已正[]函致日代表取消前议,并面告前途。0宣怀〕一人愿负责任,不得另生枝节,似已默许,堪慰。下走交涉数十年,向以信义为操纵,用敢上纾尊廑。钢铁关系自强,需本甚巨,华商心有余而力不足,恐非政府与商民合办不能从速恢张,以与欧美抗衡也。闻公卸责后即离南京,而上海为社会人才荟萃之薮,八方消息灵通。可否檐帏暂住,以慰天下喁喁之望。敬请钧安。

至此,由孙中山、黄兴诸人策动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画上句号。

  废约后孙中山、盛宣怀对合办的态度

虽然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以废约告终,但是中日合办汉冶萍案之议,并未因此而告终结。尤其是对于盛宣怀而言。1912221日,在得知孙中山巳决定废弃合办约之后,尚滞留神户的盛宣怀致函李维格:“鄙见请阁下实告山本(王正廷之言),如欲合办,须趁早取其核准实据,过此以往,更难着手,根本巳摇,运动无力矣。倘三井办不到,务请据实密以告我。天气稍暧,弟当赴东京一行,另筹办法。”224日,盛宣怀为安排废约股东大会致函汉冶萍公司董事杨学沂,函中他毫无隐晦地表明了对合办事的全面立场:

论汉冶萍生意,合办必好,日本用钢铁最多,可不买欧铁,余利必厚,于中国实业必有进步。但舆论必不以为然,我故不肯起此念。乃日本趁民政府要借债,运动此约,催逼我公司成议。弟亦料其必难成,然此后公司,日不相助,筹款更难。

后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两次致电盛宣怀,表示全体董事反对合办,并建议不必再召开股东会议议决。但盛宣怀仍坚持召开股东大会,正式启动“合办案要经由半数股东赞成,否则作罢”的210日合办合同第十条款,作为废约程序。这一方面可表明他在名义上对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承担了责任,以求对孙中山诸人的要求有一个公开的交代;另一方面则有盛宣怀对合办抱有期待的特殊考虑。226日盛宣怀致李维格函:

董事欲以此两电即作为多数不赞成,弟恐不能。此事急脉缓受,借开会延二十天,弟以为有益无损。惟此时合办必不能成,汉冶萍岂能无办法?务望大驾速来盐屋。熟商数日(许多关键不能形诸笔墨),以定大局。请与小田切、山本两君说明,目前看守在南京无济于事(并不必住神户,无人不知来办此事矣),暂留高木以通消息。

盛宣怀以召开股东大会拖延废约的时间,227日高木致盛宣怀电:“贵国时局尚难逆料。局变,则股东意亦变,似(股东)会期不必急急。”在此事上,盛宣怀与小田切、山本和高木有相似的立场,都期待中国国内政治出现令汉冶萍合办案得以继续的转机。

1896年接办汉阳铁厂后苦于资金匮乏的经验,令盛宣怀深知资金对于汉冶萍公司这样大型企业的致命意义,当时的中国国内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条件,完全不具备提供如此大规模资金来源的可能。汉冶萍公司的维持只能依赖于对外借款,这巳经是辛亥革命前的实况。191110月武昌起义造成的社会政治动乱,更使盛宣怀倾向于依赖外资、外力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因此191111月李维格有中日合资在上海浦东新建铁厂之设想出台,只是当时慑于“铁路干线国有”政策失败后的国内舆论压力,盛宣怀不能公开支持而巳。经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后,中国国内政治社会环境必是令他于合办在资金因素外,有更充分的理由以及心情更迫切的原因。

与孙中山不同,盛宣怀当时与日本的关系,无论在公的一层,即企业关系方面;还是私的一层,即个人人事关系方面,基本上都只限定在经济的意义上。盛宣怀对日关系密切的来由全在于:在诸列强中与日本进行的借贷活动,对于他个人以及他所控制的企业而言是最有利可图的。于私而言,盛氏家族的私产四百万元在汉冶萍公司,占汉冶萍全部股份的几至三分之一。在武昌起义后的政局及社会环境下,盛宣怀迫切需要找到一个好的办法使其股本不致遭遇灭顶之灾,这同武昌起义前他曾希望通过向日本举借一千二百万日元,将个人资金抽回的考虑是一样的。对汉冶萍公司的生存状态,武昌起义爆发前的汉冶萍公司,尽管有种种的困难,但是它过去最困扰的几方面问题,如生产技术、设备、缺焦以及产品市场销路等等都基本解决了。汉冶萍公司的生产有可能出现良性循环,在此背景下盛宣怀才大胆地劝诱清廷亲贵及政府大员们投资汉冶萍。然而,武昌起义的炮火摧毁了盛宣怀和汉冶萍的希望和梦想。汉、冶、萍三处均“机关破坏,营业停顿”,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尤其是汉阳铁厂,遭遇重创。当时汉冶萍的大股东、日本神户华侨吴锦堂计算:汉冶萍“厂矿停办1日,公司须赔利债5千两,连股息每日须赔7千两”。这种状况当然不能听任其继续,中日合办则是挽救汉冶萍唯一有效的途径。1912216日,英《泰晤士报》驻京记者莫里循在得知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合同签订之事后,说:

这笔交易完全合法,不能出面反对。各国银行多年来一直在争着作这笔生意,然而人们承认日本人对权利的要求最为强烈。这对他们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事,因为他们象在大冶得到的那样,必需取得源源供应的铁矿石,这笔贷款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铁矿石的供应。没有一家银行对这笔交易表示任何反对意见。

正因为日本对大冶铁矿的依赖,日本才可能比其他列强向汉冶萍公司提供相对优惠的贷款及合办的条件。中日合办汉冶萍,是当时中国时局发展演变下的自然结果。虽然,盛宣怀不愿在受南京临时政府挟制的情况下,完全被动地参与到对日合办案中,但是一旦如此被动地参与其中,即可有政府应对国内强大的反对力量,对于盛宣怀来说,于私于公也不失为一种可以接受的好的结果。这也就是盛宣怀在2月下旬后,处心积虑地力图维持合办案的原因了。北洋政府时期,虽然中日合办汉冶萍案未能实现,但是汉冶萍仍然只能依赖于日本资金。191210月,新当选的汉冶萍董事长赵凤昌在向北洋政府各方电告汉冶萍的困境时,指出:“唯公司自上年八月以后,全仗日本制铁所、银行陆续借款,勉强维持,迄今巳垫有二百数十万之巨”、“除日本银行外,又一无挪移之处”,“其所以若此竭力辅助,无非冀得生铁之供给”。

对于孙中山而言,长期革命活动的经验使他认识到筹集巨额经费是中国革命成功的一个关键,因而他多年在海外活动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为革命筹集经费,武昌起义后他继续在欧美活动两个多月也是为筹集经费,在返国的船上与前来迎接的日本人所谈还是为筹集经费,而在他归国之后,所面临的最重要问题仍然是筹集经费。从当时情况来看,筹集经费的渠道不可能来自国内,唯一的办法是借外债。孙中山对借外债有这样的认识:“明知借债遗累后人,然不借债,则连后人皆无,故借债为生死问题,非利害问题,譬如有病不食药则死,故明知其苦而食之。”所以2月中旬,孙中山在遭到来自南京临时政府内部的反对之后,始终打算将中日合办汉冶萍事坚持下去。虽然在当时资金问题巳不再是重要的考虑,此举孙中山不免有维护个人声名的动机。但更有意义的,是他在坚持从来认为是正确的主张。

在废除合办案巳成定局的316日,孙中山还在南京与三井物产的森恪密谈。据日本驻南京领事铃木向外务大臣内田报告的“孙氏与森恪氏密谈之大要”,可知密谈双方有如此的共识:“认为合办合同即使在股东大会上取消,但以其同三井所订合同和横滨正金银行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依然存在,于适当时机有使该案复活之意。”铃木还就此对孙中山、黄兴诸人面对废除合办案的对策,作了如下的揣测:

忖度孙、黄对本件的真意,可以查知他们内心认为公司合办较为得策,且欲使其实现;但由于参议院及其他士民之激烈反对,知道在目前其信念难于贯彻。且正金与该公司的合办合同,纵令取消,而三井合同、正金借款合同以及附带的特别合同,仍未消灭,他日仍能收合办之实效。现在暂将股东大会对合办案之否决,搁在一边,一俟舆论平静以后,再说明合办对中日两国、对公司、对股东和其他有关当事人都极为有利,以徐图实行合办。根据他们向森恪所泄露的密谈之要点,这是很明了的。又,孙在表面上盲从参议院之反对决议、取消合办之声明,承认该合同无效,决定偿还预借款,并将此意电告在上海的财政总长陈锦涛,又派财政次长急赴上海,商议取消合同;但事实上,对我方当事者,并未发出上述声明及采取偿还预借款的措施。

日本各方在商议后决定,与其在中国国内反对合办案正激烈的情况下迫使孙、黄坚持,不如“要求孙氏确保将合办案移交给新政府接办”,而日本方面则“暗中图谋局面之逐步发展,以待时机成熟,坚决实行合办”。在汉冶萍公司股东召开大会否决合办案的第二日,即323日,铃木访问了孙中山,事后他用机密函向内田报告他与孙中山的交谈内容:

遵于二十三日非正式地去总统府拜访孙氏,说明本件经过,并要求孙氏确保将合办案移交给新政府接办,并尽力促使其实行。最初,他谈到在舆论激烈反对之今天,欲期合办之实行,绝不可能,而且在股东大会上已遭到否决命运,则合办案只能视为业已取消,已无计可施,暗中述说其处境之困难。本领事根据电训旨趣,说明过去经过,指出其责任重大,并委婉地引用三井密约,畅谈很久。孙氏亦终于改变其原来主张,说他自己早已认识到合办之利,不久将在广东兴办中外合办事业,由他或他的代理人直接经营,对合办反对论者将以事实显示其利害得失,对他们作启蒙工作;他相信今后在中国合办事业,将会不断出现。同时,也提到汉冶萍合办一事,他有特别重大责任,并明白表示:一俟唐绍仪来宁后,当告以本件经过,怂恿其由新政府接办今后并将充分努力促使合办得以实现。

虽说中日合办汉冶萍案终未能成功,但是孙中山始终没有放弃与日本合资在中国兴办实业的念头,19132月在访日期间,他又由森恪等联络,与山本条太郎、益田孝及涩泽荣一等人,合议成立中日合办的中国兴业公司。

孙中山、黄兴等人对日关系的复杂性,是盛宣怀所不能及的。除了有经济的、政治的、人事的多重意义外,孙中山、黄兴与其交往的日本友人的关系,甚至有道义的、政治理想的共同承当的成分。当然这巳经不属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总之,南京临时政府策划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是由多方面因素促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是:孙中山、黄兴等革命者在由于武昌起义而骤然被推到领导全国性的推翻清王朝运动的政治舞台前列之际,无论是他们的主张还是他们作为革命领袖的地位,并不能在南方绅商社会中获得认同。南方绅商和社会精英在推翻清王朝的问题上,与孙中山、黄兴等革命者达成共识,而在由孙中山、黄兴等革命者建立民主共和政权方面,他们缺乏提供经费上和道义上支持的热情。在这样的情况下,孙中山、黄兴等只能寄希望从国外获得巩固新生政权的资金。在这一点上,他们又不能获得刚刚由“保路”运动中走出来的南方绅商社会的支持。问题的要害,并不在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的正确与否,而在于此案恰恰触犯了20世纪初以来南方绅商社会反应最激烈的所谓“出卖利权”问题。

作为革命者,孙中山、黄兴在那样的历史环境下推进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甚至“满洲”租借借款案,并无可厚非。在19122月初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巳经公开的情况下,孙中山仍继续加速推进借款案的实施,并谋求更具冒险性的“满洲”租借借款案,恰在这一点上表现了他具备作为革命家的气质一一为其建立共和国之理想不惜牺牲个人声名的英雄精神。1911年、1912年之交,孙中山、黄兴对于他们的革命理想作了相当艰难的坚持,这种精神对于19世纪以来中国精英阶层来说弥足珍贵。我们今天没有必要就这诸多借款案对孙中山、黄兴等革命党人求全责备,而指责他们向日本“出卖利权”。在向以袁世凯所代表的反动势力妥协还是向日本妥协问题的两难选择上,孙中山从当时对中国革命前景的认识和对日本的认识出发选择了后者,这是他必须作出的选择。在历史的进程中,当要在某一方面有所获时,在其他方面可能就不得不有所积极的放弃。人类不是生活在一个理想的世界中,孙中山、黄兴所处的时代更是如此,我们不可能希望事事都有两全其美的结果。

(本文是《孙中山、盛宣1阼与民初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一文的改写。该文发表于《二十世纪盛宣怀研究》,江苏古籍出版,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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