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宣怀、汉阳铁厂与日本借款(1896-1907)
 

张之洞主持之下的官办汉阳铁厂,自18946月开工到18956月一年的时间中,炼铁炉只间断性地开工不足四个月。张之洞面对汉厂难以为继的局面,准备将汉厂招商接办,在与包括洋商在内的多方接触之后,决定将汉厂交盛宣怀招商接办。盛宣怀1896年接办汉厂后,为解决汉厂的经营危机,曾多次举借巨额外债。对此,长期以来海内外历史学界多有非议,尤其是关于向日本借债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盛宣怀1896年接办汉阳铁厂、1898年为了汉阳铁厂而创办萍乡煤矿、到1907年酝酿成立汉冶萍公司十年的历史的分析研究,认为在清末政治经济环境之下,对于汉阳铁厂、萍乡煤矿这样在国民经济中有至关重要地位的新兴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当其初建时期国家不能及时地予以贷款和政策的扶持,在西方列强及日本竞向中国进行资本输出的时代背景下,它纵使不向日本借款,也会或向德国、或向英国、或向比利时国借款,沦为这些外国资本的附庸。盛宣怀最初为汉阳铁厂、萍乡煤矿大举日债,实在是一种形势所迫,是一种反复权衡利弊之后的选择。对于盛宣怀的做法,应予以同情的理解。汉冶萍公司最终因日债而成为日本资本的附庸,当时的政府应负主要的责任。

  汉阳铁厂严峻的现实(1896-1898

18964月,盛宣怀与张之洞谈妥由他招商接办原官办汉阳铁厂。当时投入资金巳达银五百六十余万两的汉厂,“除厂地机炉可作成本二百余万两外,其余皆浮费之款”,没有留下可供盛宣怀使用的资金。当年56月,盛宣怀两次向社会发布招集商股章程,第一次计划招股一百万两,第二次则声称计划招股二百万两,但直至年末,并未招到分文商股。1896年汉厂运营周转资金,除有张之洞的铁政局拨款银十五万两外,主要是从各钱庄借短期息款。据在汉厂管银钱的盛春颐12月的报告,汉厂当年“综计用款自十月底止,巳欠各庄有十万一千有余,加以冬月上旬为止,又用二万之谱,统计岁内用款总在二十万以外”。盛春颐要盛宣怀汇银三十万两,其中二十万两以赶在年关前归还各钱庄欠账,余数则存放钱庄,俾给钱庄留下好信誉,以利下年再度举借。向钱庄借款对汉厂来说是饮鸩止渴,因为钱庄借款“月月计息,随时转票”,“借本还息,则息银即变本银;庄号月结,月滚越多”。从1899年萍乡煤矿与德商礼和洋行之间的十二年期借贷利息七厘这种情况来看,当时钱庄的短期借款月息应远高于此数。钱庄借款势必导致汉厂经营成本越来越重。

189610月盛宣怀被委中国铁路督办,18972月他就以预付轨价的方式将筹办淞沪路、卢保路的铁路经费银三十万两拨用于汉厂。不过,在钢轨等产品未交付给铁路公司前,汉厂须为这笔预付轨价向铁路公司至少支付年息七厘的利息。种种迹象表明,1896-1897年间,汉厂的运营周转资金几乎全依赖于高利贷性质的钱庄借贷和铁路公司贷款性质的预付轨价。

早在1892年,张之洞初步预测开工后的汉厂的常年周转资金在银一百万两以上,盛宣怀接办后,区区数十万的预支轨价及钱庄借款,只够维持一时,且使汉厂债务日趋加重。即便只有运营周转资金问题,盛宣怀从更经济合理的借贷条件出发举借外债也是早晚之事,更何况当时他还面临着汉厂设备技术改造大数额的资金需求压力。张之洞官办时期遗留下来的设备技术及生产上的要害问题有如下三项:

一是生铁炉问题。汉厂虽建有甲乙两座生铁炉,但是甲炉由于设计建造的问题,始终未开炉冶炼。至于开工的乙炉也因设计建造的问题,生产状况并不理想,还时有停炉修理情况。汉厂生铁产量少,导致成本高昂,“外洋生铁每吨十五两,本厂成本二十五两”。生铁成本高昂导致熟铁成本每吨至五十二两,而外洋市价不过四十两。按照生产成本核算,汉厂仅冶炼及销售生铁一项,就要“月计赔亏四万金”

二是炼钢炉问题。汉阳铁厂虽有一座马丁炉可以炼出适合制造钢轨的钢材,但炉小费料,产量小,出钢成本极高,不能满足钢轨生产的要求。汉厂生产钢轨依靠的是两座贝色麻酸法炼钢炉,但又因该炉型不能适应大冶矿石,炼出的钢含磷过高,制成钢轨容易断裂。这一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钢轨的成品率,也影响到其销售价格和销量。外洋轨价“每吨三十余两,厂造则须五十两左右,每吨吃亏银十余两”。而当时“厂铁除路轨外,别项销场甚稀,又不能不相依为命”,因此汉厂处于这样的境况:销轨越多,亏本越大,而如果一旦停止炼钢或销轨,又势必导致停工关闭。

三是焦碳来源问题。张之洞将铁厂建在汉阳,原设想在湖北境内开采煤矿,该计划落空,汉厂的生铁炉不得不使用昂贵的开平焦、进口焦。不过,即使每吨价位常在银十六七两的开平焦,也常有或质量不佳,或接济不上的情况,导致铁厂仅开工的一座生铁炉停炉。生铁炉的时开时停,不仅导致炉身的受损,需要耗资修理,还影响全厂的生产。据1897年初的报告,盛宣怀接办后的八个月中,生铁炉开工五个半月,而“贝钢厂止做二十余日,钢轨厂四十余日,马丁厂六十余日,闲时多,做时少,成本自重”,“净亏本银三十万零七千七百”余两。

上述生产环节上的问题是致命性的。盛宣怀接办后,欲从根本上扭转,必得投人技术设备改造的大量资金。他一开始就听从洋工程师的建议,欲改造甲座生铁炉,使其可与乙炉同时开工,提高生铁产量,但终因缺乏经费而作罢总办郑观应在惨淡经营了近一年之后,于18973月向盛宣怀建议:“铁厂既难停工,现在办法又难保本,如欲获利,必须变通,只有拨归铁路公司。”郑观应的方案是铁厂归于铁路公司,由铁路公司拨款二百万两,投资建煤矿炼焦及新的生铁炉等。郑观应当初曾竭力怂恿盛宣怀从张之洞手中接办汉厂,如今在主持汉厂不到一年后就提出这样的建议,可见汉厂困境之棘手。

  开发萍乡煤矿与首次举借外债(1898-1899

1896年后盛宣怀、郑观应首先着力解决的生产环节问题是确保乙号生铁炉不因缺焦而停炉,维持全厂生产,以满足淞沪路、卢保路的订轨。当时汉厂不计价格,大力开拓焦碳来源,除开平焦外,积极联系日本、英国甚至德国的进口焦。这样做的结果是,1897年全年,乙号生铁炉未因缺焦而停炉,基本满足了淞沪路、卢保路的订轨需求,不过,该年汉厂的成本亏折高达银四十余万两。

1898年初,卢汉路亦开始向汉厂订轨,同时汉厂生铁炉洋工程师抱怨开平焦量少质劣、影响生铁炉产量的报告时时传向盛宣怀。提高生铁产量将两座生铁炉同时开工的问题重新提上议事日程,而前提则是确保焦碳来源。由此而有投资开发萍7煤矿之举。4月,盛宣怀奏准清廷后即任命汉厂提调张赞宸为萍矿总办,并请大冶矿洋工程师拟算出开发萍矿所需要的费用。在毫无资金准备的情况下,盛宣怀一面命张赞宸向钱庄借款作开发前期准备工作,一面亲自在上海、汉口与各国领事、商人进行多方的借款交涉。

当时日本驻上海代理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认为,汉厂借款对于日本政府是极好的机会。小田切189812月给日本政府的报告中有以下建议:

此际由我国提供此项资金,将铁政局和大冶铁矿管理权,掌握到我国手中,实属极为必要之事。……如果(盛宣怀)向日本借款,则希望按以下条件订立合同,贷款额二百万两,利息五厘,偿还期限十年,铁政局和大冶铁矿等必要管理人员,由日人担任,技师之聘任解雇,由管理人员决定,但不能专用一国人员;关于纯利润分配,要比英、比两国条件多少对中国有利,即贷款人分得四分之一。……现在我国如能援其资金,则除营业上一般利益外,还得获得下列利益:第一,有运出我国焦煤,而回运矿石生铁之利;第二,有在中国扶植我国势力之利;第三,有东方制铁事业由我国一手掌握之利;第四,有使中日两国关系密切之利'等等。”小田切的报告中还具体提到各国的借款条件:“英国建议条件为贷款五十多万镑,利息五厘,接管铁政局和大冶矿山管理权,技师悉用英国人,营业纯利润分得十分之三,偿还期限极长。比利时郭格里尔公司条件为贷款四百万法郎,年利七厘,纯矛彳润分配十分之四,企业如未获利,其亏损额该国负担十分之四。其它条件与英国大体相同。

小田切报告只提到盛宣怀正在与日、英、比三国交涉。而事实上,盛宣怀与德国的借款谈判也正在秘密进行中,并于18986月向德商礼和洋行提出了一份详细的借款条件意向书。经过将近一年的交涉,18994月盛宣怀与礼和洋行签订了《萍7煤矿公司与上海礼和洋行借款合同》。萍矿向礼和借款四百万马克,其中三百万用于礼和代萍矿购置矿机、洗煤机、炼焦炉等,一百万现银交付,用作萍矿开发的周转资金。借款为十二年期,年息七厘,并由轮船招商局“所有在上海洋泾浜南北之地皮、栈房以及各项产业”作抵押。礼和则由此取得在十二年期内烟台缫丝厂产品的专卖权。从借款的抵押条件可以了解盛宣怀之所以选择德商礼和借款,而未选择日、英、比的原因。日、英、比的条件或是要求参与管理,或是要求合办汉厂。尽管向德商借款是盛宣怀在权衡利弊后的选择,然而其中仍有许多不利的因素。据萍矿总办张赞宸称:“礼和借款,未购机先付息,计息更重”;另外借款和还款均是以德国马克结算,萍矿的还款银在与马克的结算上也吃亏甚多。

礼和借款到手,距张赞宸筹建萍矿巳整一年。这一年,萍矿所有用款,全赖从钱庄筹借。礼和现金交付的一百万马克,折合银不到三十万两,尚不够还钱庄借款;而礼和借款的还款“一年两期,转瞬即届应还息本之日率,又由息借,以为应付”。因此在与礼和签订借款合同四个月之后,即自18998月开始,萍矿请求火速调拨资金的信函就频频递向盛宣怀。盛宣怀迫于为萍矿筹措建设资金,成立萍矿股份公司,其股份“汉厂银二十万两,招商局银十五万两,铁路公司银十五万两,共银五十万两”。不过汉厂的股份银以旧欠相抵,而招商局、铁路公司的股份银则是“陆续零交,指作还款,不能应时济用”,最终,萍矿用款仍不得不向钱庄挪借,所谓“不得不展转挪移,以为扯东补西之计”。不久,受义和团运动的影响,在萍矿工作的德、美工程师全部撤到上海长达一年,建设工程停顿,这对萍矿筹建无疑又是雪上加霜。

  汉阳铁厂与日本签订《煤铁互售合同》

1899-1901

与德商礼和签订萍乡煤矿借款合同的当月,即18994月,盛宣怀又与日本签订了《煤铁互售合同》,通过向日本制铁所出售大冶铁矿石的方式,为汉阳铁厂筹措资金。该合同虽不属借款性质,但它奠定了此后日本对汉冶萍公司资本输出的模式。

日本制铁所由日本政府创建于1897年,因日本国内可供冶炼的铁矿资源不多,虽说尚在建设之中,制铁所及日本政府方面就在考虑如何获得大冶矿石的可靠供应。前述小田切的报告书中即有通过借款而获得“回运矿石生铁之利”一说。《煤铁互售合同》的签订,主要是日本方面的主动。日本前首相伊藤博文受日本制铁所所长和田中雄委托,189810月在武汉会见张之洞时提出此一意向。张之洞要日本方面直接与盛宣怀交涉。小田切作为日本方面参与交涉的主要人员,从一开始就接受了外务大臣青木周藏的下述训令:“购买现属中国人所有之大冶铁山某一特定区域内之全部矿石,及商议在上述区域内之矿石由日人单独开采是否可能。”盛宣怀为维护汉厂的利益,坚决拒绝了日本方面的这一要求。见小田切给日本外务省的密函:

盛氏对出卖矿石一事,虽立即表示同意,但对于划出矿山一部分,全部委托我国人进行开采之提议,则无轻易允诺之事。因此,相约俟熟虑之后再议。其后,因无满意回答,本领事乃先将详情向湖广总督张之洞申述之后,更向盛督办提出下列建议:一、在大冶铁矿,指定某一部分,该区域内所产一切矿石,以一吨若干代价,售予日本制铁所。该区域内所采掘矿石,不得供作他用。二、矿山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国。此次商议之办法,决无借用中国土地之意,只不过在其土地上买卖搬运该指定区域内所产矿石而已。三、中国铁政局聘请日本采矿技师及助手若干人,管理采掘事宜,日本制铁所得派遣委员到该地区,与中国委员共同处理有关矿石搬运事宜。四、矿石代价及其他必要条款等,一俟日本委员来华后,即进行商议、缔结合同。对于上述提议盛氏表示同意,并希望制铁所和田长官亲自来华商议。

18993月,和田中雄来沪与盛宣怀谈判合同事。盛宣怀向张之洞报告谈判情况:“彼请第一办法,系租山由其自开,巳力阻不允;第二办法,只售铁石,按吨定价,或换焦煤,当可无弊。”47日,盛宣怀与和田在沪正式签订的合同,基本上是按照上述他与小田切谈判的条件而订。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在订约后的十五年内,大冶矿每年向日本制铁所销售五万吨矿石;在直至190112月前的两年内,矿价订为每吨(日元)二元四角,此后矿价重订;汉厂所需煤焦等,可由日本制铁所代其购买。不过,这份合同对于汉厂向日本制铁所购买煤焦的意义并不大,因为日本制铁所本身并不产煤焦,加之煤焦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变化很大,因此该合同主要在于汉厂向日本制铁所售卖大冶矿石,汉厂由此每年可得可靠收人十万日元以上,以此解决一部分周转资金的问题。

由于1898年后加快了萍矿建设进度,并在礼和贷款采购的机器设备未到时,将马鞍山煤矿和大冶铁矿的一部分矿机、洗煤机、炼焦炉等设备撤去供萍矿利用,因此萍矿尚能接济汉厂焦碳所需。1898年、1899年两年,乙号生铁炉除短暂的缺焦停炉和修理停炉外,基本维持了正常开工。不过,仅一座生铁炉开工以及萍焦质量不佳等问题,汉厂钢轨成本仍然极昂,每“出轨一千吨,须亏本银七千两”。卢汉路洋总监工沙多向汉厂订轨每吨价为英金六镑,即“每吨轨不过四十三四两”,而汉轨成本“总在五十两以外”,后经讨价还价,沙多答应以每吨七镑订购。但汉厂总会办盛春颐、宗得福等人仍认为轨价太低,联名致函盛宣怀,请其再与沙多论加价,而沙多则认为每吨七镑的轨价巳高于市场上洋轨的价格,铁路公司实巳吃亏,不肯再加价。洋轨有西方优势的生产设备技术,价格自然远低于汉轨。如果政府能够利用关税的作用限制洋轨的进口,汉轨的价格就不至于在市场上太吃亏。政府未能负起保护汉厂产品的责任。

在汉阳铁厂资金亏空日趋严重的情况下,盛宣怀又遭遇政府催还两笔欠款。一是盛宣怀接办之际张之洞的铁政局拨款银十五万两,1900年间尚有部分未还;二是按1896年商办章程从铁路预付轨价中提银一百万两归还户部原官办汉厂拨款的尚余部分。对于户部的催款,盛宣怀一面组织参与制订商办章程的郑观应等人进行辩复,同时他两次致函张之洞,告知汉厂“此数月间,铁货难售,钢轨停造”的困难情势,请其出面转圜,暂缓还款时间。19008月,盛宣怀与日方代表小田切签《续订大冶矿石合同》,正是在政府催还欠款的情势下进行的。

《续订大冶矿石合同》规定,今后五年内每年汉厂向日本制铁所销售矿石七万吨,其中每吨价日元三元的头等矿石五万吨。该合同可使汉厂每年有二十万日元左右的收人。盛宣怀与日本续订矿石售卖合同,除有经济的考虑外,另有一重要原因,即他想以此阻止日本援西方列强例,向中国强索矿山开采权。自1898年以来,日本巳经多次向盛宣怀提及:“若据俄、德、英、意成案,索办一矿,自开自运,何难之有?”盛宣怀多次向张之洞提议,共同设法抵制日本这一企图。19007月,开平煤矿的主权丧失于英国,盛宣怀有一种很深的危机感,89日,他密函张之洞,告之“自开平为西人谋占,轮电厂矿无不觊觎,防维补救之不遑,实推暨之乏术”。当月29日他与日方续订大冶矿石合同,即有阻止日本谋占大冶铁矿之意。

                                                                                     

  第二次举借洋债失败(1901-1902

正在大举建设的萍乡煤矿因受义和团运动的影响,工程耽搁了近一年,不但停工糜费,而且还影响到汉厂的煤焦供应,汉厂又不得不用价极昂的开平焦,造成资金更大的缺口。此时,卢保路、保正路等的订轨巳全部完成,而卢汉路的洋总监工沙多则因汉轨含磷过重的问题未解决,拒绝将该路使用的钢轨、钢件全部向汉厂订购,致使汉厂“路轨不销”;而一向是汉厂生铁主要市场的日本亦价格大跌,销路不畅,厂内轨、铁的积压越来越大。萍矿的建设资金和汉厂的周转资金均频频告急,钱庄挪借太多巳无法再借。1901年初,盛宣怀决定再次举借洋债,为萍矿筹措建设资金,并修复汉厂从未使用过的甲号生铁炉。

此次借洋债,盛宣怀仍然是与德、日、比、法等国同时交涉,如日商东肥洋行、德商礼和洋行、比商万顺公司等等。东肥洋行答应借款日元二百万,条件是以大冶铁矿作保。盛宣怀原打算“向比商万顺公司抵借银壹百万两,将上海华盛纱厂及芜湖煤矿作抵”,而万顺公司贷款的条件则是“如汉厂之修理机器厂、锅炉、翻砂厂、木厂等处,就刻下所有各机器及房屋作汉厂之成本,交万顺公司代办,由万顺公司添本拓大,……汉厂与万顺公司合办”。日商、比商的要价太高,盛宣怀不能答应,交涉没有成功。而与法、德之间的交涉也无结果。

19012月,开平煤矿正式交付英国大东公司,盛宣怀考虑到轮船招商局用煤向恃开平,而今开平沦为英产,担心“倘或海上有事,禁煤出口,势必无从呼吁。今中国大煤矿仅一萍乡,幸在长江之内,虽有事亦可接济”。因此,盛宣怀打算将萍矿归并于轮船招商局,俾从轮局获得建设资金。但此计划未成为现实,因当年11月李鸿章去世,袁世凯接替李鸿章出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传统属北洋势力范围的轮、电二局归人袁世凯名下,盛宣怀自然不愿意将萍矿归于轮船招商局。当盛宣怀计划将萍矿归于轮局时,他曾试探张之洞,要将汉厂归还他,张之洞则在幕僚面前“怒诟久之”,坚拒。

在这样的背景下,盛宣怀决计用萍矿、汉厂作押,举借洋债。1902年初,他分别以汉厂、萍矿全部产业作押,向德商礼和交涉各借四百万马克。双方曾于8月签订了《萍乡煤矿与礼和洋行借款合同》,但因张之洞的强烈反对,此项合同未生效。10月,盛宣怀父去世,按例他辞去了包括轮船招商局、电报局督办在内的所有职务在家“守制”。从此,汉厂、萍矿利用轮、电二局资金作周转的可能性不复存在了。11月,袁世凯以视察为名,要汉厂将商办后全部的账目清理上交,势要接管汉厂。该月,盛宣怀在上海向袁世凯试探其对汉厂的真实意图,提出汉厂办下去的唯一办法在“借洋款,还商本,统归官办”。袁世凯回京后则答复盛宣怀:“铁事详细面奏,指厂借十兆,扩充整顿,以保大利,但不可由外人执政。”汉厂前途未卜,清廷中枢既答应可以向洋商借巨债,盛宣怀将为解决汉厂技术设备改造问题赴日本、欧美考察的李维格半途招回,命他加紧与洋商交涉借债,准备加快在萍矿新建铁厂及汉厂技术设备改造的进度,以与袁世凯争夺汉厂。

但是,此时洋商借贷的条件更加苛刻。如德商礼和提出,除非盛宣怀同意与其合办萍矿,或与其合办汉厂,否则不再贷款。而比商万顺公司则表示非“厂矿两处,或招洋股,或售股票,华洋合办”,才肯贷款。对借款前景感到悲观的李维格,在向盛宣怀报告礼和拒绝贷款的消息五天之后,提出辞汉厂会办职,辞职的第一条理由是汉厂“无钱不能办事”。

1903年初,听说北洋要办银行,考虑到北洋银行一建,通商银行非其竞争对手,盛宣怀奏请军机处、户部拟将通商银行二百五十万两银的商股改作萍矿商股,户部拨存通商银行的一百万两银则作为贷款拨人汉厂。但此举因张之洞和袁世凯的反对而未得获准。

盛宣怀与日本方面关于日方以预付矿价的方式向汉厂提供贷款的谈判,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

  首次向日本举借巨款一一大冶矿石

预借矿价(1903-1904

1902年底,当日本方面听说盛宣怀正在为汉厂向德商交涉借债时,立刻采取了行动。1227日,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密函小田切:对于该铁矿如有贷款必要,我方决定将进而予以应允。希即善体此意,拟定适当方案,见机与盛宣怀进行商谈。倘或落入外人之手,则实为极严重问题。所以,为了确立我方权利,务望全力以赴。

190326日,小田切复电小村:盛宣怀希望借款二百万两至三百万两,年利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六,本领事先就此提出以下三项条件,即(一)铁矿不得出让或抵押与其他外国;(二)铁矿石价格在合同规定年限第一期末妥善商定;(三)借款由铁矿石价偿还。

310日,小村第二次密函训令小田切:嗣接贵领事二月六日第七号来电,……曾就此与有关阁僚咨商,并召制铁所长官,认真进行商谈,结果,决定以附记条件接受盛之要求。因此,希望以此为基础与盛氏进行交涉。……总之,我国对大冶铁矿方针,在于使其与我制铁所关系更加巩固,并成为永久性者;同时,又须防止该铁矿落入其他外国人之手。此乃确保我制铁所将来发之条。

1898年盛宣怀与外国交涉借债以来,这是日本第一次有可能获得的机会,因而外务大臣小村、驻北京公使内田康哉、驻沪总领事小田切等联合采取了积极的行动。日方与盛宣怀之间围绕借款条件的谈判虽然基本上是按小村给小田切的训令进行,但在关键问题上盛宣怀针锋相对,绝无退让。从小村310日的训令中关于日方贷款的具体条件与717日盛宣怀提出的汉厂方面的借款条件的对比,可以对此有清楚的了解。

小村关于贷款条件切丨令的具体内容分下述两部分:

(一)借款条件:一、明治三十二年四月和田、盛宣怀间所订矿石购买合同,如下列条件予以修订。二、借款金额二百万日元(如必需增加则为三百万日元),年息六厘,偿还期限三十年。三、以大冶矿山及其附属铁路、房屋和机器等一切物件作为借款担保;在此期间,不得将上项抵押品出卖、出让或抵押与他国政府与私人。四、大冶矿山聘用我国技师。(二)矿石购买合同修订要领:一、期限自本年起延长三十年。二、头等矿石价格在明治三十八年八月以前,仍按现行协定率,以后每五年在最低二元四十钱,最高三元范围内,议定适当价格。三、一年购买量为五万吨以上,若超过八万吨,则应在上述价格内全部酌予减价。

717日盛宣怀提出的借款条件主要有六项:一、借款总额为三百万日元,其中一百万日元于合同签字之日交付;其余二百万日元,分两次交付,即签字后每三个月交付一百万日元。二、不以大冶全部为抵押,而以其一部,即目前为运往日本而进行采掘之矿山及铁路全部为抵押。三、日本工程师担任上述抵押矿山之采掘事务。四、矿石价格,三十年内不变。上等定为日金三元,下等日金二元四十钱。五、购买八万吨以上要减价之条件删除。六、汉厂直接由贷款方取得贷款,制铁所向贷款方交付矿石价金。

在此后的交涉中,除借款金额为三百万日元双方均无异议外,其他各款都进行了反复的交涉,尤其是关于矿价。盛宣怀提出矿价三十年不变是根据1901年《续订大冶矿石合同》的经验。该合同规定矿价五年不变,头等矿石价每吨三元,是依据伦敦市场价所订,当时正值“铁价飞腾”之时,而两年后铁价大跌,碍于合同的关系,日方无法降低矿价,1901年合同矿价订五年不变对汉厂来说是得利的。日本则因为上次矿价吃亏,所以此次交涉特别重视矿价问题,不肯在三十年还款期限内固定矿价,而坚持矿价至少五年按伦敦市场价协议一次。后来盛宣怀在矿价问题上有新的立场,实是他在向汉厂洋工程师咨询后对该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关于这一点可从他所提出的矿价协议方案中看到。盛宣怀提出:矿价在五年后必须变动,此变动是要“按矿之深浅难易,比较前五年,会定矿价。如会议未定,则于未定期内,以现款抵偿,照合同第一款年限勻摊,每年还日本金洋十万元,矿石即时停售”。此方案危及日本制铁所的矿石来源是否有保障的问题,因而日本方面坚决反对,最终在19041月正式签订的《大冶购运矿石预借矿价正合同》中,该条改为:矿价十年一协议,协议时视“挖矿之深浅难易,比较前十年,又须考查英国铁价涨跌,折中会定矿价。倘会议不定,即应彼此各请公正人一人,秉公定价。倘此两人有意见不合之处,即由此两人公请一人断定,彼此即应照办,不得再有异议”

中日之间的借贷款交涉,从190212月开始,到19041月正式签订合同,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可知谈判进行的艰难。从正合同的全部内容来看,基本上依照了1903717日盛宣怀提出的借款条件。应该说日方的妥协多于盛宣怀,因为这是自1898年以来日本一直希望实现的贷款,日方在此次贷款交涉中,始终担心德、比等国抢在日本前面贷款于汉厂。小田切在向政府报告盛宣怀同时也在与德、比交涉借款时提醒政府:“根据盛氏习性,如遇类似本件情况,常是向多方面进行交涉,而从中选择对自己提出最有利条件之对方订立合同。所以,目前应特加注意。”相比德、比两国的贷款是以合办汉厂为条件来说,盛宣怀认为日本通过预付矿价的方式向汉厂贷款,对于汉厂是有利的。另外,他认为通过这种借款方式,有利于阻止日本向中国索要矿山开采权。

1903年汉厂的经营状况,是盛宣怀接办后最严峻的一年。1902年下半年,乙号生铁炉因炉身损坏熄火修理,该年开工不足,卢汉路订轨尚少九千吨不能交货。1903年初,卢汉路续订轨二万吨。迫于订货压力,汉厂虽将动议多年的甲号生铁炉的修复付诸实施,实现了两炉齐开,但因为还有焦碳及技术设备等诸多问题未解决,生铁产量仍然不足。为解决卢汉路的订轨,汉厂甚至与大冶地方上签订购买土炉炼生铁的合同,用于贝色麻炉炼钢制轨。汉厂生产的实际状况,加深了盛宣怀对汉厂设备改造的迫切感,这应是促使此次合同签订的重要因素。

  汉厂、萍矿走上借日债的不归之路

1904-1907

19041月预借矿价合同签订,第一笔款到手,盛宣怀立刻实施其改造汉厂之计划。2月,李维格与两名洋工程师一同出洋考察,目的在解决生铁和钢含磷过高等长期困扰汉厂的技术问题,并为计划中的新厂订购机器设备。当年底李维格一行从国外归来,次年1月提出考察报告。报告中有两项对于此后汉厂的发展颇具关键意义。其一,汉厂钢铁含磷过高原因在贝色麻炉不适合大冶矿石的性能。李维格听从英国专家的建议,决定废弃汉厂的两座贝色麻炉,重新在欧洲订购容积在三十吨的马丁碱法炉两座及配套机器设备。李维格建议,汉厂除生铁炉继续开工外,包括炼钢、制轨在内的所有生产全部停工,直至新马丁炉等机器设备安装到位后全面技术改造的实现。其二,由于经费有限,放弃出洋考察前拟订的在萍矿或大冶矿建设新铁厂的计划,将新购置的两座马丁炉设置于汉厂。为保证新马丁炉炼钢用铁,一俟汉厂资金有周转余地,即在大冶矿新建二百五十吨的生铁炉一座。李维格的报告得到盛宣怀的认可。

按原设想,三百万日元的预借矿价是为汉厂改造筹款,但改造计划一旦实现,汉厂煤焦供应问题势必变得更加严峻。为彻底解决萍焦的运输问题,盛宣怀将预借矿价中的一百六十万日元用于建萍株铁路。于是可用于汉厂改造的资金仅有一百四十万日元左右了,而改造汉厂计划,仅新购两座马丁炉及配套设备和大冶矿建生铁炉两项,就需银三百万两。汉厂改造计划的资金缺口,令盛宣怀仍然面临着举借巨款的压力。

19055月,在日本驻汉口领事向外务大臣小村的报告中,就巳经有汉厂向日本民间财团大仓组筹借日元五十万、萍矿借银三十五万两的记录。6月,萍矿与大仓组的借款合同签订,而汉厂与大仓组的借款交涉则没有下文。

6月,盛宣怀在天津与德商礼和交涉汉厂借款,具体内容见盛宣怀致李维格函:“一借银二百万两,息可厚,期可短;一借四十万镑,息五厘,九一扣,期二十年,均照户部。彼要汉、冶、萍三处抵保,允以汉、萍,别开大冶为日本生铁预借地步。”大约因盛宣怀不能满足礼和的贷款要求,礼和借款没有结果。7月,盛宣怀与德资的德华银行借款交涉及委托汉厂新洋总监工吕才自所进行的借款交涉均未成功。

没有巨款,汉厂改造计划即面临半途搁浅的危险。此时正值日俄战争后期,虽然战争巳经停止,但汉厂仍接有日本方面大量的生铁订单。日本对汉厂生铁依赖的加深,不但为再度举借日债提供了有利的机遇,而且鼓舞了盛宣怀对汉厂前景的信心。盛宣怀举借日债以完成汉厂改造计划的迫切心情见于81日致李维格函以下内容:

汉、冶、萍出类拔萃,兄所谓只要有本钱,必有一鸣惊人之日"弟亦有无穷之奢望也。目前借款为第一要义,成效利钝间不容发,制铁所拟订每年三万吨,及与大冶矿石各条事宜不致更改等语,可以照准。惟铁价应以三井、大仓为根据。弟意彼需铁,我需款,各有所图。或可成就,争一步是一步。

823日,日驻汉口领事永泷发给内阁总理大臣兼外务大臣桂太郎的机密函,巳谈到汉厂、萍矿向日方提出的具体的借款要求。所谓:“现在,铁政局总办向三井物产会社申请借款四百万日元乃至五百万日元,萍乡煤矿局总办向大仓组申请借款四百万日元。两局所提出条件相同。”26日,桂太郎向永洗发出训令:

政府对此经认真研究后,认为不确定将来方针,徒然随着问题之发生进行小额贷款,并非良策。……关于本案,应根据上述方针,同对方交涉。即借款金额增大,利息减低,延长大冶矿山采掘权之年限,并以铁政局及萍乡煤矿作抵押,其技师应聘日本人担任,负责业务。

不过,由桂太郎代表日本政府提出的借贷条件,汉厂、萍矿与三井、大仓组借贷双方都不能接受。汉厂原意是要三井以预付生铁价的方式贷款,而萍矿原意则是“将焦碳在日本之专卖权给予大仓,而以预付代价之名义”实现贷款。至于桂太郎所谓要延长大冶矿山采掘权之年限及以汉厂、萍矿全部产业作抵押、技师应聘日本人等条件,汉厂、萍矿“一件亦难同意”。再者贷款金额过巨,三井、大仓组也“颇有困难”。对此,桂太郎希望在坚持他上述方针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兴业银行出面贷款。于是,自1019日开始,兴业银行理事井上等人在沪与盛宣怀、李维格等进行借贷款条件的交涉,但交涉归于失败。

不过,无论如何在盛宣怀看来,日本方面的贷款条件优于德、比等国。因此,他在上述的一系列交涉失败之后,并没有放弃向日本方面借款的愿望,仍然在寻找机会与三井、大仓组等重新交涉。汉厂与三井的一百万日元的借款交涉,目卩是在上述兴业银行交涉失败之后立刻就开始的"19062月,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基本上是依照汉厂原来的条件,三井以预付钢铁价款的方式贷款,合同中没有以汉厂作押的条款。汉厂向三井的借款成功后,萍矿向大仓组借款二百万日元的交涉随即开始。上年因借款数额大,导致日本政府插手而失败。此次盛宣怀从一开始就“坚持仅限于商业上之关系,回避与(日本)政府或银行协商”。尽管盛宣怀坚持仅与大仓组的人员交涉,但是最终是不可能避开日本政府插手的。盛宣怀与大仓组借款合同在190751日正式签订,日本外务大臣林董613日致驻华公使林权助的机密函透露了日本政府操纵此次贷款的内情,所谓:

今春,江西省萍乡煤矿局向大仓组申请借款二百万日元,大仓组因无资力承担全额借款,请求政府协助。经本省与大藏省商议后,认为该矿局为现在华南唯一煤矿,保留其担保权,实属有利,故决定全部金额,由政府支出。即由日本兴业银行买入相当于二百万元之债券,由该银行以六厘五利率贷给大仓组二百万元,再由该组以七厘五利率,期限七年,将上项金额转贷与萍乡煤矿局。

此次大仓组贷款二百万日元,实质上是萍矿向大仓组“预收焦价一百四十余万两”。81日,萍矿又与大仓组签订了由大仓组专销向日本出口萍矿焦碳的合同。

正当盛宣怀交涉三井、大仓组两笔借款之时,19062月,清廷以唐绍仪取代盛宣怀督办铁路总公司,3月,盛宣怀交卸铁路总公司差使。此后,即有铁路总公司催还存放于汉厂两笔总额为一百九十余万两的预付轨价银。面对此种压力,盛宣怀第三次向张之洞提出汉厂收归官办,或官商合办。张之洞则仍以“巨款难筹,坚持不允”。盛宣怀又致函位居清廷中枢的奕劻,请求支持其暂缓归还铁路公司款。想必铁路公司的催款压力由此得以缓解。当时之汉阳铁厂实际上达无人敢接手的境况,盛宣怀不断举借巨额外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获得清廷的认可。另外,也不能不承认,只有盛宣怀有这样的政治能量与魄力为汉阳铁厂在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下争得如此的发展之路。

1907年萍矿与日本大仓组借款合同签约后,汉厂、萍矿在独立经办前提下再举外债巳经极少可能了。当年10月,历经三年的汉厂改造工程基本竣工,同时萍矿的建设也基本告成,向社会展现了甚好的发展前景。盛宣怀抓住此有利时机合并汉厂与萍矿,组建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面向国内招集商股,为汉冶萍的经营发展筹措资金。

19083月,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奏准成立,并向农工商部注册,成为完全商办公司。汉冶萍公司计划在原来老股加息股五百万元的基础上,增招新股一千五百万元,使股本达到二千万元。不过,纵使新公司完全实现招股计划,而新公司此后数十年内生产的矿石、数年内炼成的生铁、钢、焦碳等主要产品的大部分,早巳由前述与日本方面签订的种种借款合同,以预支矿价、预支生铁价、预支钢价、预支焦碳价等方式出卖了。因此新公司在很长的时期内,将处在只生产而进款甚少的境况下,为维持、扩大生产,增加收人,所需资金仍然必须依靠借款。这就是汉冶萍公司成立后要不断地向日本借债的原因。

张之洞的官办汉厂,由于厂位失宜、煤焦缺乏、生铁炉的设计建造及向外国订制的炼钢炉均不合式等先天性的缺陷,给后来接办者留下了不可逆转的困难。要想使汉厂走上正常的生产运行轨道,必须投人巨额资金,进行全面的改造和扩建,这在1896-1907年期间,盛宣怀都基本上办到了,他在使汉厂走上正常的生产运行轨道的同时,还建成了一座大规模的萍7煤矿,并最终将它们组建成中国最早、规模最大的钢铁联合企业。汉冶萍公司的建成,盛宣怀功不可没。至于汉冶萍公司在建成的同时也走上了向日本借债的不归之路,在偿还日债的几十年间,成为向日本制铁所提供优质原材料产地的结局,如本文所述及的,其责任不在盛宣怀,其原因主要应该从当时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中去寻找。关于这一点,如果结合本文所涉及的日本方面的内容来看,就将会有更清楚的认识。日本制铁所自1897年动工兴建,到1908年共用去经费六千万日元,全由政府出资。为解决制铁所缺乏铁矿石的问题,历届政府的各部门从最高层领导,到驻华领使馆人员,再到民间资本财团,为达到使汉厂成为其长期稳定地提供优质铁矿石基地的目的,各方联合起来进行了种种的努力。正视这一点,才能对在清末时代环境下汉冶萍公司最终沦为日本资本附庸的历史必然性有一更全面的理解。

(原文以《盛宣怀在汉冶萍公司成立前的日本借款论析》为题,发表于上海中山学社编《近代中国》第十一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又以《盛宣怀与汉冶萍公司》上、为题,编入《二十世纪盛宣怀研究》,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此次收入本论文集略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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