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浙江士绅与浙路废约
 

1901年初,流亡在西安的清廷发布“变法”上谕,同年秋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会衔上奏“变法三折”,晚清最后一次体制内改革运动一一新政一一由此启动。江楚会奏“变法三折”的背后有张謇、汤寿潜、盛宣怀等一批南方上层士绅的积极策划。然而,作为推动体制内改革运动的中坚力量,这些南方上层士绅又是1904年后以排斥外资、卫护利权为号召的铁路废约运动的中坚力量。铁路废约运动在南方数省此起彼伏,并愈演愈烈,成为引发1911年辛亥革命最重要,亦是最直接的因素,新政也就此终结。关于新政中地方士绅所领导的铁路运动,巳有的研究多单纯以20世纪初国人收回利权、反对列强的经济侵略及民族主义思潮高涨为理解的线索,并以其与辛亥革命的因果关系高度评价上层士绅的作用。在新政时期的地方铁路运动中,最早演变成地方士绅与清廷公开激烈对抗局面的是浙路废约运动。而关于浙路废约运动,巳有研究多据当时报刊报道,公开的官方、公司档案文件和当事人公开刊发的回忆文字。最近二十年来,如《汪康年师友书札》、《张元济书札》、《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盛宣怀实业函电稿》、《郑孝胥日记》等的出版,又提供了研究浙路废约运动前所未有的私人档案资料。本文尝试在正视上层士绅作为新政体制内改革运动的主体身份的立场上,依据上述私人档案资料,追踪盛宣怀、汪大燮、汤寿潜和张元济等人从苏杭甬路借款筑路草合同签订到废约运动中的言行,并由此洞察新政时期士绅从言行到精神道德的演变动向。通过这种研究,我们不但可以对浙路废约运动发生的动因,对清末的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和汉族官员之间的矛盾等有更全面的认识,而且对南方上层士绅中的领袖人物如汤寿潜、张謇等人,在武昌起义枪声一响迅速背叛清廷响应革命的历史,亦能有更深人的认识。

  浙路废约运动的起因——英承办苏杭甬铁路的由来

浙路废约运动的起因于1898年总理衙门授权中国铁路总公司与英国签订的苏杭甬铁路借款章程草合同。至于该草合同的订立,即1898年英国获得包括苏杭甬路在内的“五路”承办权的背景,则从属于1895年后清廷为应付甲午战败对日赔款而举办的政治大借款。

甲午战争后为筹措二亿两战争赔款及三千万两所谓的“索辽费”,清廷不能不大举外债于列强,而列强间则为获得贷款权竞争激烈。18957月,中国与俄、法订借款四亿法郎合同,以备当年10月到期的第一批对日赔款的交付。次年6月李鸿章访俄,并与俄订立《中俄密约》,在俄国新获的众多特权中,有由俄境西伯利亚至黑龙江、吉林铁路筑路权一项。与此同时,法国也获得由越南至广西龙州铁路筑路权。在后续的对华贷款问题上,列强竞相对清廷施压。为偿付第二批对日赔款,18963月清廷与英、德订立了借款一千六百万英镑合同,即所谓第一次英德借款。在偿付第三批对日赔款的借款中,英、德再度胜出,18983月与清廷订立借款一千六百万镑合同,即所谓第二次英德借款。

第二次英德借款成功,除因英国对清廷施加外交压力外,还与1897年后中国的外交局势和外交政策的变化相关。其一,1897年有关中俄密约的消息在社会传播,俄国在中国取得的特权,尤其是将西伯利亚铁路接造至黑龙江、吉林,加剧了知识界对俄恐惧感,甲午战败后以李鸿章为代表的亲俄外交路线由此受到质疑。其二,为应对189711月胶州湾事变后出现的列强瓜分危局,知识界从“均势”的外交观出发,以为应当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形成列强并存竞争的局面,以瓦解既成的势力范围格局,缓解瓜分危机。这两方面因素为中国外交路线全面对英倾斜提供了社会政治基础,并在1897-1898年之交成为朝野间一致的主张。如18971215日,俄继德占胶州湾后以军舰占旅顺,1227日,张之洞就谋联日抗俄、德,后又与刘坤一谋联英、日抗俄、德。1898210日,驻美公使伍廷芳《奏请变通成法折》,声称“方今强邻虎视,各欲得地以便私图”,建议“明降谕旨,无论大小各国皆与通商”。这样,“通商之区,各国视为公地,平时均沾利益而莫能之专,有事互相钳制而莫敢先发”。3月,维新派的《知新报》载康广仁文《联英策》。同月,康有为上书联英拒俄策。总之,胶州湾事变后为扭转自甲午战争后外交上过分依赖俄国造成的不利局面,中国有意加强中英合作,以取得列强对华关系新的“均势”。因此,第二次英德借款成功是有以上背景的,它从属于国内从上到下的舆论动向。而英国议员贝思福正是在这样的动向中来访华的。

1898年秋贝思福来华恰逢戊戌政变,受政变后中国政治的不确定因素,包括外交政策摇摆不定的影响,这次访问没有取得具体的政治成果。尽管如此,贝思福于此行中提出英国对华政策的新构想一英、美、德、日四国联盟,商务上“逼中国尽开口岸”,政治、军事上“扶中国独立”,“禁人以瓜分中国”一引起了包括张之洞在内的南方政要的兴趣以及得到中国商界和维新界的热烈欢迎。

至于英国通过对华贷款谋取中国铁路承办权,在当时并非秘密。189710I6日,当时第二次英德借款尚在交涉中,《实学报》译载《伦敦东方报》820日文《论中国借债之难》,文内不但明确言及“中国所借之十六兆镑内,八兆镑为国家借款,其余之八兆镑,将为开办杭州、苏州、上海铁路需用之款”。该文还进一步表明关于在承办铁路问题上英方的谈判立场,所谓“将竭我心力”,务使铁路工程“购办铁轨、汽车与凡铁路所需”,“仍归英国货物及英国各商”。《实学报》在转载该文后评论:“铁路工程所需各料若购诸英国,则是将此款仍还英国矣,英人心计之工如此。”显然当时中国社会舆论对英国通过贷款谋取铁路承办权未看得过于严重。后来浙路废约运动中坚人物,当时任职总理衙门章京的张元济关于借款谈判内容有如下感想:

英、德商家借一千六百兆[ ]镑于我,以苏州、淞沪、浙东、九江货厘,皖、鄂两岸、宜昌盐厘作抵,归赫德征收,长江不准让于他人。

张元济对常关、盐政的管辖权由地方政府到受赫德控制的清廷海关系统的转移表现了关注,至于与借款有必然联系的铁路承办权问题则未言及。另外同年1214日,《实学报》译载918日《大阪朝日新闻》刊《清国外债一文,该文报道英方谈判代表言论,称中国谈判代表总理衙门大臣“允以盐税、厘银及全国之关税剩余收人之数,以为抵押”,“并许筑造铁路,可由包揽”。总之,英国谋求以1898年第二次英德借款获得铁路承办权一事,在经由媒体报道广为人知的情况下,当时并未引发知识界的批判。因英、俄竞争贷款以及对英方以厘金为贷款抵押条件的顾虑,18982月清廷拟发行“昭信股票”国债替代举外债。在此情况下总理衙门章京汪大燮甚至发表如下感想:“英俄争借款势亦岌岌,近当可罢论矣"惟英人所索颇多有益于华者,不成亦殊可惜。”张元济、汪大燮的言论代表了1897-1898年间知识精英对于外交和内政问题的关注点,英国经由贷款获取包括苏杭甬路在内的铁路承办权问题并未引发他们特殊的关注。

189831日第二次英德借款签约,424日中国铁路总公司督办盛宣怀就奉旨与英商怡和洋行代表的英国银公司签订《沪宁铁路借款草合同》,6月督办关内外铁路大臣胡燏棻与英国银公司签订《关内外铁路借款草合同》。后因俄国强烈反对,关内外铁路草合同搁浅。作为补偿,英国一举获得包括苏杭甬路在内的“五路”承办权。1907年浙路风潮中,汪大燮曾就此事作过如下说明:

当时合肥因日本而与俄结约,许以南满枝路,计以抵日。后又因俄势太重,与英约许以关外三省铁路,计议抵俄。时欲经奉天、黑、吉直抵交界,为俄所阻而罢。此路至新民厅,不复往北。其言有以兵力相助,直不啻攻守同盟,而事未成,见于公牍者亦未完备。英照有明知有相助之意,而听人拦阻,实系有意失和。

汪大燮此说涉及了关内外铁路外交纠纷的由来。1896年俄国由中俄密约取得由西伯利亚接造黑龙江、吉林铁路后,于次年再以谋求“南满支路”筑路权对清廷施压,然遭拒绝。但因胶州湾事变影响,清廷于1898327日被迫与俄签订的旅大租借条约中,有允建南满铁路一款。而为牵制俄国在东北的扩张,清廷又采纳张之洞等政要的“均势”外交主张,有意在东北引进英国等诸列强势力。从而第二次英德借款成立后,即有关内外铁路对英借款。但是,清廷此举加剧了俄英间的竞争,俄国强烈抗议清廷关内外铁路对英借款,英国则为实现关内外铁路借款计划,作出了英、中结盟的外交试探,所谓“如借英款修路,无论何国与中国有征战之事,英国必愿相助”。但以“均势”构想为外交政策的清廷终还是妥协于俄国的干涉。英国则不能容忍外交上如此受挫,于是要挟清廷以津镇、沪宁、苏杭甬等五路承办权作为对英“真心和好之据”。英外交大臣贝尔福对驻华公使窦纳乐的下述指令,显示了英方此次的强硬立场:

如果你有任何理由担心他们会迟不接受的话,兹授权给你告诉他们:除非他们立即同意,我们就将认为他们关于卢汉铁路事的背信是故意敌视我国的一种行动,而且我们将采取相应的行动。你在和舰队司令磋商之后,可以发出限定他们对津镇等五路要求的——原注、答复的日子的通牒。耽搁的时间是不能太长的。

此后的事情是,当年1010日胡燏棻与英国银公司签订关内外铁路借款正式合同,铁路“至新民厅,不复往北”,是适应了俄国愿望的重大修正。1015日,中国铁路总公司督办盛宣怀与英国银公司订《苏杭甬铁路借款草合同》,这是对英国获得“五路”承办权的具体落实。

  浙赣铁路风波与浙路公司成立

在列强竞相获得中国的铁路干线承办权之后,新政初期浙江地方的铁路申办活动亦渐趋活跃,先是1902-1903年间不同背景的浙江绅商欲申办江墅铁路(连接杭州城(江干)与日租界(拱宸桥),长仅I6公里〕。其最引人注目的是1903年一批集“丝业各巨商之资” 并以借日资为主张的申办者,与李厚祐等一批有声望的旅沪甬籍商绅以自办为主张的申办者之间的竞争。江墅路风波暂告平息,1904年春又有一批世家子弟推举在籍前广东惠潮嘉道沈守廉为总理,以引进德资的方式申办墅浦铁路(上海浦东一乍浦一杭州),并公开声称“甬沪一线巳归英商承办”,“虑其独擅利权”,引进德国势力有“设法牵制”英商之利。无论江墅路,还是墅浦路,或因拟自办者虎头蛇尾,或因拟引外资者遭政府否决,风波即起即息,社会影响甚有限。其间任中国铁路总公司督办大臣的盛宣怀始终告诫浙江地方,拟建铁路不能构成对苏杭雨路的竞争以免引发对英外交纠纷。而盛宣怀如此表态并未引发异议。英国承办苏杭甬路在浙江地方被视作有损利权的严重问题,是在1905年春夏之交浙赣路风波发生之后。

1905年春,浙江洋务局总办许鼎霖陪同“美人倍次到沪商办浙赣铁路事”。事情缘起据称,湖州教案因倍次“竭力调停,始得议结,洋务局道台许鼎霖,允许帮助承办杭州至常山县界铁道”。许鼎霖和倍次到沪后,“邀集杭嘉宁绍寓沪绅士议办铁道”。再由浙籍洋务官员王存善、严信厚、沈敦和出面邀士绅汤寿潜、夏曾佑、张元济、张美翊参与“集议”借美款筑浙赣路事。浙赣路筹议的层次显然高出此前江墅路、墅浦路许多。然集议的消息一见报,“外间谣言从之而起,留学生亦纷来电函争论”,反对借款筑浙赣路。由是汤寿潜等四绅士有“倡集资自办之议”。此时,任沪宁铁路总办的沈敦和发表“答汤夏张诸公书”,以客观务实并相对主义的立场表达他对借款筑路的见解。沈敦和认为“筹款自办,洵为独一无上之策,然体大物博,非热心提倡之官与坚忍任事之绅,主持于上,恐亦未易观成”。浙江在资金和人事两方面均尚不具备自办铁路的条件,因此虽然“借款造路,利与害倶”,但不宜一味拒绝。沈敦和据芦汉、沪宁等巳成对外借款合同分析利害得失,拟出浙赣路借款交涉我方应坚持的基本立场。而1905年间受留日学生言论操控的报刊舆论,正在引导社会对借款造路的认知评价日趋主观并绝对主义化。如72日《时报》在《论铁路与国家之关系》为题的文章中谈借款筑路:

铁路之所以有益于国家者,以国家能自有其铁路也。若铁路而为外人所有,则所谓有益者,亦必在于外人,而于我无与也。且天下无两利,人既受其益者,我必反受其损。

74日《中外日报》刊留日浙江学生来稿《驳沈仲礼论浙赣铁路事》,文章结论为:

综而论之,处置浙赣铁路之法有三。一自办,上策也。二不办,中策也。三借款办,无策也。自办,一筹华款,二举经理,三商立公司,官为保护。此问题凡为浙人无论在朝在野,皆当研究之赞助之者也。即使自办不成,至于不办,吾浙固有之土地未失也,固有之权利自若也,外人岂得无端要求哉丨元气既固,外邪不入,何国无权,何国无界,此非顽固排外书生之迂谈也。

无疑留日学生的言论在浙赣路风波的扩大化,并波及苏杭甬路的过程中有重大作用。以此为背景浙绅就地方铁路达成“以拒绝外人,筹款自办为主义”的共识。724日,旅沪浙绅召开大会,成立了以自办为宗旨的浙江铁路公司。汤寿潜、张元济等一批正途出身,但缺乏洋务实践经验的上层士绅被推举到浙路领袖地位,而沈敦和、严信厚等一批在洋务领域久有经验和地位的官员则仅作局外旁观。

汤寿潜乃此后浙路废约运动的领袖人物,因此有必要对其人稍作交待。汤寿潜1857-1917),字蛰仙,光绪十四年(I888)进士,于1890年以时论著作《危言》四卷享有盛誉。又因庚子年参与“东南互保”活动、辛丑年参与为刘坤一、张之洞谋划新政方略,在南方绅界名声大震。虽然,关于汤的人品,1897年张元济就有“蛰亦非平正人”的评价废约运动中,汪大燮就汤的言行亦有所谓“干誉之心太重”,“蛰仙本是捧名教二字作招牌者”的评价。张元济、汪大燮对于汤寿潜的评价,表明他们对汤氏为人处世的品性深有了解。但这未影响张元济、汪大燮和汪康年等浙绅上层大力将汤推上浙路领袖位置。在汤氏最初推辞浙路总理之时,张元济还“曾以大义责令受事”,而汪大燮则转请汪康年“告蛰仙切勿推倭”。既对汤寿潜有“非平正人”的不佳评价,但仍将其推向浙路领袖位置,张元济等士绅行为如此悖理,应从他们对中国社会政治状况的失望和焦虑感中寻找理解的线索。凭借异人及非常手段实现救亡的激进主义思想,在遭遇维新运动失败的浙绅上层中成为风气。如18989月,张元济在谈及维新运动的经验教训时,对康有为与维新运动的关系就巳有“康固非平正人,然风气之开,不可谓非彼力”的认识。又如1900年夏,张元济、汪康年、叶翰、宋恕、章炳麟、孙宝暄等浙省精英都列名于与清政权公开对立的上海中国国会运动,当该年秋与国会运动有组织联系的自立军遭张之洞镇压,浙绅不但就此在政治上与张之洞对立,而且不同程度地表现出离经叛道的动向。钱恂以“无论种种变态,总比承平好”说庚子事变,一言道尽了士绅失去期待体制内变革耐心的心情。不惜与政权决裂以实现救亡的冲动由此酝酿生成,张元济等浙绅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全力推举汤寿潜,认为推进废约运动正需汤氏这样的“非平正人”作领袖人物。而如此想法的本身,也正说明浙绅自始就意识到浙路自办的棘手。

  盛宣怀、清廷与浙路废约

浙路公司成立,“以拒绝外人,筹款自办为主义”办浙省铁路,1898年与英国签订的苏杭甬铁路借款草合同问题,自然首当其冲地被提上议事日程。在724日浙路公司成立大会的报道中,就巳经出现了“同时又议废杭甬铁路草约,改归自办,故亦电致盛宫保”的内容。1905年的国内社会政治环境决定浙路废约事迅即波及全国,见汪康年述:

(浙路)集众开会,宣告废约,并电致各报。于是言废约者风起云涌,若山西之于福公司,若安徽之于铜官山,直东江,皖之于津浦,江苏之于沪宁,莫不集会并演说,大放厥辞。几于无报不载,无一日之报不载,一若伊等之笔舌可作炮火用也者。

盛宣怀就是在全国一片废约的舆论声中被浙绅和清廷推到了废约前台。盛宣怀不但在1904年粵汉路废约事上持反对废约立场,而且还主持对英借款的沪宁路于19054月开工。然1905年夏苏杭甬路废约事发后,盛宣怀的立场却微妙地朝相反方向演变。除应考虑社会舆论的因素外,更重要的还在与盛宣怀个人相关的更具体的利害关系因素上。

盛宣怀自1902年秋因父盛康故世守制,更因袁世凯的北洋系乘机在中国轮船招商局、中国电报总局等官督商办洋务企业领域扩张势力,盛氏拥有的职位多数遭免,仅中国铁路总公司督办、汉阳铁厂督办等少数职位尚得保全。1905年春末,盛宣怀心存复出之念,“服阕循例到京请安,召见三次”。其间盛氏“以京汉全路完工,引疾求退”辞中国铁路总公司督办职,慈禧面谕“国家正值多事,汝系旧臣,不应出此”,并以“赏紫禁城骑马”予以慰留。但秋间清廷又下旨“盛某不准干预”粵汉路废约事务,令其离京返沪从事对德条约谈判。盛宣怀1905年复出的愿望就此破灭。当时主宰盛宣怀复出与否的关键人物是军机大臣兼外务部尚书瞿鸿機,原由则缘于粵汉路废约事。《盛宣怀行述》于此所言甚隐讳:

初粤汉贷美款,文襄(张之洞)本力赞其成。惟以谋国之忠,动于两省士绅,流弊甚大之言,顿翻前议。湘争尤烈,文襄雅不欲开罪湘绅,又与某公方交欢,遂不得不于府君集矢。。

此处张之洞“与某公方交欢”的“某公”即瞿鸿機。瞿鸿機为湖南人,时论于粵汉路废约事的恶性发展“有谓皆系九公(瞿鸿機)怕同乡,优柔致乱者”一说。此说恰与瞿氏门生汪大燮、汪康年评论其为政“无定性、无定识、无定谋”,而“专门弄小巧机”相吻合。粵汉路废约,瞿鸿機于从事铁路借款交涉的盛宣怀巳有所不满。苏杭甬路继粵汉路后再起废约,不满也因之益深,盛氏复出愿望不能得到瞿鸿機的同情实属自然。至于瞿鸿機对苏杭甬路废约的态度,实与他在粵汉路废约事上“怕同乡,优柔致乱者”相仿。瞿氏曾于1880年代后半期出任浙江学政,汪大燮、汪康年、汤寿潜、张元济等浙绅均尊其为座师,汤寿潜在争取瞿氏加大支持废约力度时就有所谓“吾师在浙日久,义为第二故乡”一说因此瞿鸿機在浙路废约事上的立场自始就受浙绅左右势在难免,由此也连带地制约了正汲汲于复出的盛宣怀的立场。

浙路酝酿废约,正当盛宣怀在京期间。最初,盛宣怀对浙绅建议:浙路“可自办而绝不提废约事”。此建议背后盛氏的真实设想是:“浙人若实力自办,此约不废而自废。”因此,当7月初英国银公司来函催议苏杭甬铁路借款正约时,盛宣怀以“所有苏杭甬铁路巳经筹款自办,怡和之草合同自应作罢”为答复。盛宣怀的表态导致英方转向外交解决。8月中,英国驻华公使照会清廷外务部,“派员与议正约”。面对浙绅与英国相互冲突的要求,清廷于923日上谕作出支持苏杭甬铁路借款草合同废约的表态,并指令盛宣怀具体执行。然同日,在外务部致浙抚聂缉榘函中,表明清廷表态的草率并自相矛盾:

查浙绅创办全路,究由何处入手,无从悬揣。惟由苏至杭,现在小轮行驶,转运货物颇为利便,原不必急于兴工。若能稍变名目,另定路线,既占全省路利之先著,则前议不废自废,可省纠葛。务希执事饬知浙绅预筹妥办为要。

上谕支持废约,这对盛宣怀而言不失为解脱,由此他可在不承担政治责任的前提下迎合浙绅和瞿鸿機等的废约主张。10月初,盛宣怀即以奉上谕废约名义函知英国银公司协商废约。不过,盛宣怀提出的废约理由,是借用浙绅废约奏折中所谓“此项草合同延及七年,至今未定正约,查欧西国法律,凡契约成后,此一造并未实行,彼一造即可声明作废”。此说将苏杭甬路借款草合同作单纯的商业合同看待,其意在架空草约签订的中英政府外交背景。11月中,清廷命唐绍仪出任外务部右侍郎并主持铁路交涉,由此袁世凯的北洋系全面接管铁路事务。盛宣怀于125日自上海电奏“铁路总公司请即裁并,归唐侍郎督办,一以事权”。复出愿望连遭打击加强了盛宣怀依附瞿鸿機的倾向,他在浙路废约事上的态度也由此趋于积极。1225日盛氏再度以废约致函英国银公司,其中首次提出如下的废约理由,即在1903年春的江墅路风波中盛氏曾致函英方,“声明杭州铁路,现有他商请办,势难久待;自此函订之日起,如六个月之内再不勘路,则杭甬一路”草约即作“罢论”。但是,盛宣怀在公开主张这一废约理由时,有意隐瞒了1903年他与英方交涉时重要的情节,即怡和洋行及时回函,以苏杭甬路的修筑“耽误之咎由于拳匪”,英方“不任责”,拒绝了盛宣怀所谓六个月为限作“罢论”的主张。

当盛宣怀在沪以废约为立场对英国银公司交涉时,北京外务部则以十分暧昧的立场处理英方的相关外交交涉。1228日英驻华公使萨道义以“应从速接续详细测勘苏杭甬铁路”照会外务部。外务部的覆照既未对勘察事提出异议,又以“苏杭甬铁路系由浙江张巡抚接议”,英公使只需将此“转饬该公司(即银公司)知悉可也”的答复应付英方的要求。

一面是盛宣怀向英国银公司提出废约,一面是外务部默认英方实施勘察,然后续定苏杭甬铁路借款正约的要求。政府方面立场的混乱是统治者高层缺乏统一政见的结果。奕劻及北洋系一派主张续定正约,而瞿鸿襪一派则支持浙江地方废约,两派相互牵制又相互推倭责任。所以,外务部在表明与英国续定正约意向的同时,并不对浙江地方施压以保证英方勘察活动得以开展。1906年初,关于浙路废约的中英交涉就在这样的背景下转移于浙江地方。

  汪大燮及浙绅与浙路废约

1906年初浙路交涉由北京转移至杭州,盛宣怀虽仍有“会同浙抚部院办理”交涉的身份,但因英国银公司有意排斥令他无从涉人。而从此,盛宣怀的浙路废约主张表达得更趋激进,他建言浙抚:“苏杭甬仅有草合同,并未人奏。揆度事理,定可废弃”,“不如直截以应废告之,并提起二十九年(1903)之函,不作商量语。只要内外坚持,始终不允。浙人自造、浙官保护,彼执此未奏之草合同,断无用处”。尽管盛宣怀此时巳向浙绅上层说明,1903年“怡和复书谓耽误之咎由于拳匪,伊不任责”的真相,然浙绅无意顾忌于此,态度颇为强硬地直“以废约为必然之事,或为巳然之事”,应对英方在杭州的交涉。英驻杭领事及银公司代表濮兰德“见浙抚张公,而蛰仙属张公勿见(后以外部电始见),濮两拜蛰仙亦不见,并不答拜”。英方在杭州的交涉以失败告终,苏杭甬路勘察事务因此也无法启动。

关于汤寿潜在废约运动中面对外交事务的表现,汪康年有所谓“蛰仙本无外交才,故对于外人惟以抗拒为唯一手段,而一无操纵之术”的评价。如此不能面对交涉,其原因不是士绅外交能力的欠缺,而是士绅有置废约“对于朝廷、对于大局之未是”而不顾的动机。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1905年秋至1908年春汪大燮在致汪康年的信函中关于浙路废约运动所作观感和评论为线索进行探寻。汪大燮(1859-1928)系汪康年堂兄,光绪十五年(1889)举人,1896年考人总理衙门章京后长期任职外交界;庚子年“驰赴西安行在,于交涉事殚究始终”;辛丑年筹议俄国撤兵东三省,上疏拒约,“两宫为之动容”。由此汪大燮在清廷外交事务中的地位渐升,直至1905年出任驻英公使。浙路公司成立正当汪大燮赴英前夕。

长期供职外交界,并即将就任驻英公使,如此身份决定汪大燮对中英苏杭甬路借款草合同的外交背景必有清楚的了解。但在浙路公司成立时他还是表达了支持的立场,仅讯及汪康年:“杭沪路能收回否?至念。吾弟能在京、沪、杭经理此事否?或亦可为蛰仙之助。”在有心探知浙绅关于废约想法的同时,他还希望能通过汪康年对废约活动施加影响。直到其后唐绍仪主持铁路交涉,并有与英国续定苏杭甬路正约的主张后,汪大燮才于19061月对汪康年明言苏杭甬路草合同的中英外交背景及其性质的严重性,所谓:

弟言杭简路废约不难,此事兄记不甚真,如与浦信、正大、宁沪、九广是一事,便属五路之一。五路者,当时李文忠在译署与窦使先有互换照会,此事并非谣言,即是两国政府商定之事,废极不易。

关于英承办苏杭甬路作为“两国政府商定之事”的历史,并未在浙江上层士绅的记忆中完全消失,作为1898年供职总理衙门的政府官员汪大燮是如此,对当时活跃于报界、政界的汪康年来说同样应如此。其间的区别仅在于汪大燮驻英公使的身份令他不能不正视该事实。目卩便如此,汪大燮碍于个人利害得失,对废约运动表态始终暧昧。当得知英方在杭州交涉以破裂告终,426日汪大燮曾向汪康年表达了强烈的批判立场,所谓:

杭路事实系干涉国际,愤争断断无益。蛰仙为人,原足钦佩,惟此事恐其干誉之心太重,以为不如我意,则我洁身而退,既可以不担责任而名已成。不知愈愤争,则愈缠愈紧,实坏事也。……不问来由,而徒愤愤然曰废约废约,究竟废之理由安在?废之实力安在?国际事可以粗心负气行之耶(筱帅(浙抚张曾敫)不见公司中人,却无大碍,然也须派人见,非不见所能了也。此事须请执事及仲瞍(黄绍琪)、慕韩(孙宝琦)二公细细商酌为是。

汪大燮“杭路事实系干涉国际”一说明确地支持了英方“草议系俩政府所订”的主张,而批驳了浙绅所谓盛宣怀与英国银公司签订的草合同系“私法人交涉”的说法。为使浙路废约归于理性,汪大燮请汪康年联络浙绅黄绍琪、孙宝琦施以影响,并告诫汪康年“《日报》亦以少诋外务为是”,尤其指出当时主管路政,从事具体交涉事务的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实当今外交最高等之人,有心思,有手段,不多见也。能有以辅助之为妙,万弗攻击之也”,并声称苏杭雨路交涉“如不按唐侍郎办法,定必失败”。由此可见,汪大燮在浙路问题上从一开始就倾向于以唐绍仪为代表的奕劻及北洋系立场。如此选择,除外交利害关系的考虑外,还有汪大燮对国内政局前景的特殊考虑。汪氏兄弟长期在政治上、人事上依附于瞿鸿機,汪大燮在外务部职位步步走高应包含瞿氏的提携。从维护瞿鸿機政治前景而言,汪大燮从来主张瞿氏协调与袁世凯北洋系的关系,此时全力支持唐绍仪即出于如此动机。瞿氏政治地位的稳固联系汪氏兄弟的前程和机遇,汪大燮对杭州交涉破裂反应强烈,其原因虽有中国对英外交总体利益受损的成分,但更多是出于对中英交涉破裂将激化瞿鸿機与奕劻及北洋系矛盾的忧虑。这是理解汪大燮在废约问题上表态暧昧反复的线索。

杭州交涉破裂,外务部“密示”浙江“我但坚持自办,未便重提收回”,默许浙绅自办苏杭甬路的活动。面对英方外交压力,则以推延续定正约时间表为交涉宗旨。“彼(英使萨道义)谓我允设公司,不将苏杭甬划出,是侮慢英人,为食言之证。邸(奕劻)忽答之曰,浙人无款,不过瞎闹而巳,将来仍是你们办的”。其间奕劻甚至向英使坦言清廷苦衷:“该省如此同心,未便抵制,若政府或外务部有所抵阻,深恐有险碍。”然清廷的苦衷并不能得到英方的同情。4月中萨道义离任前照会外务部,要求清廷“明嘱浙抚,接待公司代表人与之议商正合同”;5月中,英驻华代办照会外务部提出在京“议商苏杭甬正合同”;615日,中英在京达成“先行提议广九铁路,其苏杭甬铁路问题,现时暂从缓议”的共识;7月末英代办以其将调任为由,要求外务部“于广九铁路开议之前,将现时之实在情形登诸文牍,以免日后或有误会之处”。对此瞿鸿機坚执不允,在总理衙门“与英使口争,词锋甚恶”,构成汪大燮所谓的中英浙路交涉1906年“夏间大闹一回”的局面。

晚清人费行简关于瞿鸿機有所谓“外交非所长,长外部数年,事半决于袁世凯也”的感想。这实是1905年唐绍仪出任外务部右侍郎后,瞿、袁两党在外交事务上的争斗相对缓和,多能以相互妥协处置的反映。但其结果则是清廷以暧昧、矛盾的表态周旋于浙绅和英方两种完全对立的要求之间,并不断地在为废约运动提供发展的机缘。19065月中旬,英方照会在京“议商苏杭甬正合同”,数日间即有孙宝琦等浙绅联名呈文,吁请清廷“俯顺舆情,力为主持,严拒英商之请,勿与开议”。以此为背景汪大燮对废约的态度亦骤然一变,转向“浙人若实力自办,此约不废而自废”的立场,其628日函:

浙路事闻蛰仙集股甚踊跃,已可有成,欣喜无量。惟此事终不免有交涉,务望吾弟与唐少翁熟商,必使无阻为妙。想唐前有能速自办亦是一法之语,必能使英人无言也。

值得指出,汪大燮对废约前景作如此盲目乐观的表态,是与其驻英公使的身份不相符的。因为他切实地了解1906年后英国对华外交政策日趋强硬的现实。

1905年以来中外交涉事件频发,除各地的废约运动外,上海公堂案、南昌教案等相继发生,促使英国新的对华外交政策的酝酿出台。1906年夏初汪大燮如此述及其关于新出台的英对华外交政策的感想,所谓“英国政府主意,凡中国巳有定约给与之权利不让,但不加求利益,大略如此。故彼有根据之利益不能争,我有根据彼无根据之事可办耳”。当时英国政府巳经通过否定1906年春粵督岑春煊与英议定的“广九铁路草合同”,并以将与清廷外务部重开交涉的方式表达了“五路”筑路权在其“有根据之利益”范围内的强硬立场。关于广九路重开交涉的前景汪大燮有对中国“恐更坏耳”的预感。苏杭甬路的前景自然不可能有异于广九路。尽管如此,汪大燮仍然不欲在浙路事上有更积极的作为。19069月,浙籍京官集会认浙路股,其中孙宝琦认一万元,黄绍琪、黄绍第兄弟各五千元,而汪大燮以其弟汪大钧故世抚恤金五千两银人浙路公司“优先股”。追究汪氏此举动机,虽然不能否认其所谓“以浙人而尽心浙事,于义亦得如此而巳”一说,但更合理的解释当系出于维持其在政界、士绅界关系网的考虑。汪大燮曾对汪康年如此言及维持个人在官场“清名”的重要性:“兄非不知好名之心太甚,非特吃苦而且受敌。处此不得不好名之地,当此不得不好名之时,亦是无计可施。名誉一倒,则排之者乘间而人。如其外间名誉日隆,将来办事,便有左右逢源之妙。”1906年,清廷的官制改革加剧了国内政局的复杂性,汪大燮个人的“清名”,以及他与瞿鸿機及浙绅的关系也由此愈显其重要性,不能不承认汪大燮190611月升任外务部右侍郎,与他在浙路废约问题上表态谨慎有一定的关系。至于汪康年在浙路问题上的处境和立场亦与汪大燮相仿,直至1906年夏他在废约事上与浙路公司合作良好,而他所主持的《京报》在舆论间更“有瞿氏机关报之目焉”一说。

浙路公司成立,废约呼声一起,对苏杭甬借款草合同知情与不知情的士绅都被裹挟进群体一致的社会舆论中,无人敢公开或坚持自己独立的立场和见解。废约舆论日趋激烈,参与者日趋众多局面的形成,一定程度上是以此为背景的。

  浙路废约与“丁未政潮”

奕劻及袁世凯北洋系与瞿鸿機的矛盾斗争导致清廷在浙路问题上不能形成统一的立场,从而延误了以缓和方式解决纠纷的时机。在浙路问题滑向强硬解决的进程中,英方显然掌握了主动权,因其新的对华外交政策中包含有加强与袁世凯北洋系联系的特殊考虑。

1906年秋,英国新任驻华公使朱尔典抵京。朱尔典曾驻使朝鲜,并因此与袁世凯、唐绍仪建立友谊。关于该项任命汪大燮有“外人之用心如此”的感慨。朱尔典从事苏杭甬路交涉态度强硬,致汪大燮有“秋间又闹一回”的说法。针对奕劻“难向该省(浙江)告以筑造此路之利权巳允给华英银公司”,“商议正合同,仍欲展缓”的表态,朱尔典明示英方立场:中英之间“商议各项铁路正合同事宜,每致耽延,日久不结,实俾英国政府不免猜嫌,中国现欲自行振兴本国工商各举,英政府虽甚以为是,然中国政府认定之成据,岂能不切实照办也”。双方最后协定,“俟九广订定成”,“陆续订约”苏杭甬路合同。至此,浙路废约失败之势在政府层面上既定,清廷向浙绅摊牌只是时间问题而巳。在此背景下,109日汪大燮寄禀瞿鸿機,他对汪康年所谓“所言乃外交真正原理上发出之论,知我罪我,无所懵也”,表明他明知与瞿鸿機意见相左,但仍不顾及后果地要发表个人见解。至于禀文的具体内容,可由汪大燮同时致汪康年函的如下相关内容了解大概:

苏杭简路事,如空争废约,万万不成,必至出事故而后已。如谓英来文不利害,可挡一面,则彼亦何难利害,此乃无法之动,最忌之药也。究竟废约之理由安在,诸公能切言之否?其宗旨安在,诸公能切言之否?用外财办内国事,各国皆有之,但患事权同去耳。政府诸公亦岂听凭无根据之说,而与之随波逐流乎?鄙意疑蛰仙不过空争,争之不得,则自摆脱不管。其宗旨不过如此。

汪大燮此时在浙路废约问题上悲观消极的理由,是他对自己无力影响瞿鸿機与袁世凯北洋系合作,使浙路问题步人和缓的解决进程深感失望。几乎在汪大燮寄禀瞿鸿機的同时,汤寿潜也力图以自己的政治见解影响瞿氏。当时汤寿潜在浙路废约事上争取得瞿鸿機的全力支持,至于在更广泛的政治问题上他对瞿氏施加影响力的方向,则具体见于其致瞿鸿機函的如下文字:

比读邸钞,更置疆臣,大非人望。西林当代江陵,不得于粤,去而之滇,犹或有说。……闻某侍郎(唐绍仪)将总外务,他姑不论,藏约无结局,南昌案失于法,公堂案败于英,专谋于路输出媚敌,自利中央。岂谓天下无耳目耶?

汤寿潜攻击唐绍仪主持的外交事务,有其排外废约立场的背景。至于他以明代改革政治家张居正(籍湖北江陵)誉比岑春煊(籍广西西林夂则以1906年秋岑春煊出资资助立宪公会为背景。汤寿潜与汪大燮影响瞿鸿機的政治方向大相异趣是显然的,而1907年春“丁未政潮”酿成的事实表明在1906年秋是汤寿潜的影响,而非汪大燮的影响发生了作用。

1907年春“丁未政潮”是1906年瞿鸿機主持官制改革激化了与袁世凯北洋系权力斗争的延续。双方争权在新设邮传部人事安排上表现得尤为激烈。邮传部尚书张伯熙属瞿党,而唐绍仪出任左侍郎。唐氏安插亲信之员陈昭常、施肇基分别出任邮传部部丞、参议,但190612月中授职,次年1月即遭罢免。至19073月末邮传部尚书张伯熙故世,瞿、袁两党对邮传部的争斗愈形炽热。另则全国铁路统归邮传部管理,即将开始的浙路交涉问题也加大了邮传部人事安排的敏感性。浙绅普遍有交涉“能由浙举出人来与议是上策”的愿望。汪大燮亦就此发表见解:“果能以张季直(张謇)、汤蛰仙等为之,庶足服人。然张、汤诚非位以尚(尚书)、侍(侍郎)不可。郑苏龛(郑孝胥)、张菊生(张元济)或将就耳,然难必其来。”因此,汪大燮并不反对由唐绍仪原班人马从事浙路交涉,但当他4月见“报载唐少川(唐绍仪)放奉天巡抚”的消息,有“归期当不远”的感想,即意识到将受命从事浙路交涉。一个月后,外务部向朱尔典承诺即刻招汪大燮归国办浙路交涉,并直言汪氏系“浙江人”,“与本省绅民可以联络,不至隔阂”。从中可见汪大燮从事浙路交涉的新使命也在瞿、袁争权的范围。然当6月汪大燮回到北京,“丁未政潮”巳落下帷幕,瞿鸿機在与袁世凯政权中败北,开缺回籍。

清末人评论“丁未政潮”谓:“瞿挟台谏及所谓社会名流以自重,袁则倚庆王为奥援,而以外交、军事为后盾,西太后则操纵其间。”浙路问题的解决必在慈禧操纵“丁未政潮”结局的政治考量之中,因为“丁未政潮”后清廷处理的最重大的政务即浙路问题。而袁世凯取代瞿鸿機执掌外务部反映了清廷有意借助袁氏以强硬手段解决浙路问题。由于“丁未政潮”,清廷摆脱了在浙路问题上迟迟不能统一立场的困境,但失去瞿鸿襪这样足以影响浙绅的关键人物,清廷亦就失去借助“名教”操控浙路上层人物的途径和可能。汪大燮在意识到自己将受命从事浙路交涉时曾评述汤寿潜:

蛰仙本是捧名教二字作招牌者。凡用此招牌之店,大约总是半真半假半通不通。但招牌捧得牢便是要好,只得恭维他。因为他要捧招牌,便不致十分走捆。惟帮他的人亦甚难得,能帮他的人便是在他之上。否则,他亦不信服也。

其中包含了汪大燮对自己从事浙路交涉前景的设想。汤氏以名教为标榜,只要清廷于浙路借款作明确表态,汤氏就不可能铤而走险执意违抗况且有瞿鸿機这样能令汤寿潜“信服”的重臣。汪大燮如此尚可称乐观的前景设想,因瞿鸿機的去位而毫无意义。因与汤寿潜“皆指为善化(瞿鸿機)徒”,8月汪大燮“不复与闻”浙路交涉事。9月初袁世凯出任外务部尚书,以高压廓清续定苏杭甬路正约在地方的障碍,汤寿潜为首的浙绅则以运动民众掀动风潮对抗。在此背景下,10月中汪大燮出任调解使命,由此又成为浙绅攻击对象,地方社会一度以掘汪氏祖坟相威胁。

面对浙绅中“不明事理之人太多,而又皆得出而干预”的“纷扰”状况,汪大燮深感痛惜。他认为士绅“因借款而疑失路权,因失路权而疑失国权,遂谓路亡浙亡,浙亡国亡”,并以此运动民众掀动风潮,如此在行动上与革命党人合流,是士绅于国家、于政权的不负责任,所谓“排满革命之风说,有志者当暗消之,不当阴助之。今之人皆能发不能收,且发时断不计及结果”。从汪大燮关于浙路风潮的感想中可以看到由废约到掀动风潮,士绅在行动上巳经走上了反满革命的道路。清末南方社会传统的反满意识全面复苏,士绅排外活动的影响力远胜于革命党人的公开号召。

  浙路拒款及其在1907-1908年的结局

1907年夏,汪大燮与英国银公司交涉续定苏杭甬路借款正合同。原苏杭甬路草合同规定“将来订正约与嗣后商定核准之沪宁正约一样”。经汪大燮力争,“英使(朱尔典)亦愿饬该公司(指英国银公司)让步,不再执定与沪宁章程办法一律”。后续由北洋系梁如浩完成的合同方案基本与同时交涉的津镇路相仿,借款一百五十万磅,但“分办路、借款为二事,路由中国自造”,并于1020日奏准。“五路”中津镇路的地位最模糊,而且进人交涉最迟,因此苏杭甬路争取得与津镇路相似的合同条款,从保守利权的角度言之巳有甚多进步。从事调停的汪大燮对比原草合同条款分析该方案得失:“路本给英人办,降一等为中、英合办,又降一等为借款自办,巳轻两成”;以此方案续定苏杭甬路借款正合同“不特胜沪宁,更胜九广”。然1907年秋,因瞿鸿機去位而失去与清廷高层直接联系渠道的浙绅,其废约动机巳突破单纯利害关系层面而全面的政治化,地方与清廷中央、汉族与满族对抗的成分亦巳超过了中外对抗的成分。如风潮中张元济就主张以“国民代表”而非浙路“公司代表”的身份赴京协商,8口体现了士绅巳将废约与立宪及地方自治运动系于一体的倾向。因此苏杭甬路借款合同条款的任何局部性修正在当时对士绅而言都巳毫无价值了。

1907年秋后,面对浙绅如此激烈的对抗,清廷也未有任何镇压动作。此中原因一则在浙绅并无公开反叛的动机,另则在清廷尚有在理的层面上与浙绅较量的优势地位。1121日,浙江和江苏两路公司推举出“遵旨商办,不借外款”进京交涉代表,外务部随即有“代表来,先令丞参接待,请其阅看案卷”的沉着应对,并于1130日由军机处电召盛宣怀进京。

浙绅废约所恃依据之一,在不承认英承办苏杭甬路有中英政府间外交协定背景,视1898年草合同为民间公司合同。因此汪大燮接手办理浙路交涉自然以检索1898年外交档案为首务,19079月从驻俄公使任上召回的浙籍官员胡惟德更提议将1898年外交案卷“捡出宣布”,作为瓦解浙绅废约依据的枢纽。浙绅废约所恃另一依据,在1903年盛宣怀致英方函“限怡和六个月不开工即作废”,而怡和逾期未复函,草合同由此不废自废。因此盛宣怀自然成为清廷瓦解浙绅所谓“草合同不废自废”主张的关键人物。

盛宣怀此次应招进京参与浙路交涉甚感狼狈。因为1906年后,盛宣怀除了在浙路废约事上与浙绅有合作外,他正全力从事的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筹建亦得浙绅上层的积极响应,双方于1907年夏就汉冶萍扩资招股事达成合作协议,该项合作于汉冶萍公司创立至关重要。至于浙路纠纷中清廷方面的关键人物袁世凯,盛宣怀虽与其势难两立,但创立汉冶萍公司政治上须经清廷批准,其间袁世凯的态度至关重要。两难间的盛宣怀于赴京前夕的126日致电江浙士绅作保持合作的表态:

宣奉命入都,虽未明言何事,恐涉苏杭简,不敢称疾。鄙见草约在奉旨商办之前,屡告愆期,彼不来议,似有理法可持。所有旨准商办及此次辩论案由,请抄交幼龄兄带京备阅为祷。

1210日,盛宣怀抵京即蒙召对,奏答中盛氏仍否定草约事关外交,以示其与浙绅同一立场,所谓“铁路借款不过一二英商之事,与国际无关。臣责其逾限,彼固无辞。何至酿成交涉”。但在1903年怡和是否回函这样具体的且其亲手经办的事情上,盛宣怀则无回旋余地。据1211日汪大燮传述的信息:

盛昨到京,有人见之,盛云约不允废,本已奏明,当时公司并有复信,不能指为默认云。此事不知盛将如何解决。

汪大燮自外务部案卷中早巳知晓“盛明明有公司不允作废之奏”,此时所谓“此事不知盛将如何解决”,是言盛氏如何处理其与浙路公司的关系。1211日,盛宣怀接奉谕旨:

近日迭据内外臣工奏称苏杭简铁路草合同业经盛宣怀商明作废,英公司曾已默许等语。查此案……要以草合同已否作废为全案最要关键。究竟是否已废,英公司是否默许,著该侍郎详确覆奏,勿稍合混。

由是,盛宣怀于召对后“越二日,密疏详陈苏杭甬草约原案经历情形”,确认1903524日函怡和洋行后,531日即接怡和拒绝中方主张的回函。1215日,盛宣怀又奉旨:“著随同外务部妥筹办理”苏杭甬路案。从此,盛宣怀与浙绅在浙路废约事上彻底分道扬镳。

两路代表于1216日抵京。在所谓草合同“与国际无关”的主张上,代表自知难于坚持,进京后“曾会议,但言外部若请看卷,万不可看,一看便无话可说”。至于“草合同不废自废”一说,尽管怡和“有复信”的情节对浙绅上层并非秘密,但仍对盛宣怀的合作寄予很高期望。因此闻知盛宣怀覆奏,代表“皆失所依恃”,张元济更有所谓“政府何不重责盛,外间所以争得如此热闹者,徒以默许故耳。彼既曾有复,盛何以不宣,而令人扰攘至此”之说。在此背景下代表自然难于再坚持拒绝“阅看案卷”的立场。关于1225日代表赴外务部“阅看案卷”情境,见汪大燮如下所述:

项城坚请代表看卷,代表不得已而看焉。卷已印出三本(尚是择要——原引文)。是日菊(张元济)、九(许鼎霖,字久香,苏路代表)二人言最多,亦最圆转。闻惟言可不看卷,谓外间但知有奉旨商办之案,不问他案云。看卷时兄未陪看。闻临别时问(孙廷翰,字问清,浙路代表)谓英人如将江浙人杀完,此路可给英造云。

1898年苏杭甬等五路承办权“总署允复照会及允改字句照会,当时系英股及路矿局所办之事,时王相(王文韶)为总署及路矿大臣,菊生为英股兼路矿局章京”,且“总署承认之正式公文,王中堂有分画诺,菊生有分办稿”。在外交案卷的如此呈现下,张元济备感狼狈在所难免,曾任驻秘鲁领事及浙江洋务局总办的苏路代表许鼎霖亦颇尴尬,因此“二人言最多,亦最圆转”。至此,张元济巳经无法再坚持“但知有奉旨商办之案,不问他案”一一即否定废约受政府外交利益制约的强硬立场了。张氏自谓,在京期间“俨各有刀锯在前之象”,“事事均作查抄拿问之准备”。表明他不能无视自己在英国获取“五路”承办权问题上应有的责任,并意识到继续坚持废约的政治危险。以此为背景,张元济于阅看档案后“旬月之间,中道忽变,托故先归,逍遥事外”,浙路废约阵营则因此将他与汪康年同列“上海五毒之一”予以攻击。

190836日,中英政府签订沪杭甬路借款合同。废约阵营内部的分裂,令清廷迫使浙路公司接受外务部拟定的“部借部还”的借款方案成为可能,浙路废约和拒款运动也由此于1908年春后暂告平息。作为事件的尾声,值得提及的是1908年秋,早巳与浙路上层分道扬镳的张元济评议清廷“开设国会期限巳定九年”的决策,以为“平心而论,九年之说诚不为迟”,“此时国民不必再与政府抗争,姑且返求诸己,将应办之事一一举办,二三年后稍有端绪,若得机会再行争辩未为失时”。并主张由自己参与的商务印书馆办《东方杂志》对预备立宪公会的方针,“不宜随声附和,宜时时从高一层着想,以为国民之向导”。19117月,张元济更发表评论:“新政之为害与夫京外各官之不负责任,只便私图而不顾大局,无论改弦更张,即欲行专制政体,恐亦不得。循是以往,必致灭亡。”可见张元济在1908年后更多的是追究士绅的责任,而非一味指斥清廷。作为浙路废约运动主要策动者的张元济,他于1908年后言论立场的骤变,呈现了这一时期南方士绅排外活动内在动机的复杂性。

  结语

浙路废约运动是清末第一起由排外演变至赵〖战清廷统治权威的地方士绅运动,也是最后导致辛亥革命的保路运动的先声。透过对该事件的考察,不难获得关于辛亥前十年即清廷的新政时期中国社会政治状况演变的以下认识。

1900年的庚子事变开启了中国近代社会转型中继太平天国及第二次鸦片战后的第二次重大转变时期。这主要体现于清廷与地方之间的权力消长的转折性变化。传统中国的地方社会治理,得力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地方绅权三种权力的维系。处在中间枢纽地位的地方政府的正常运作,上需中央政府威权的支持,下需地方绅权的合作。晚清随着清廷统治威权的逐渐丧失,地方治理的三种权力的制衡关系也在瓦解中。第一轮的权力消长演变完成于太平天国及第二次鸦片战后,此期的矛盾主要表现在清廷与地方督抚之间,且清廷仍处在主导地位上。庚子事变中的“东南互保”运动和辛丑后清廷的新政改革,均是由南方士绅推动而实现的,而新一轮的权力消长演变即由此开始,地方士绅逐渐替代督抚成为清廷与地方矛盾的主体,并处在矛盾的主导地位上。这是清政权内部的分裂由上层统治集团不断向地方社会统治基础深人的必然结果。

新政时期,南方士绅排外活动的动因来自地方绅权的扩张。“东南互保”的实践,增强了地方士绅“自救”和“自保”的意识,以“利权自保”为号召的所谓“文明排外”论应运而生。如1902年出自张元济笔下的“文明排外”论,个人成为“利权自保”的最基本的单元,所谓“人之生也,无不以自利为宗旨;国之立也,即无不以自利其国为宗旨”,排外由此成为人的“天责”。“利权自保”成为士绅排外的号召,一方面是列强势力渗透地方的力度、范围加大所致,另一方面则在于社会进化论的传播导致此前主导排外活动的“夷夏之辨”论退出舆论舞台。庚子事变后基于利权的“彼我之间(分)”取代基于文化的“夷夏之辨”,排外立场的依据巳有了根本性变化。这一变化与士绅欲扩张地方绅权,力图摆脱“名教”束缚的需要相一致。不过,由此士绅获得的仅是言论的自由,以及对抗清廷的主动地位,因社会转型而来的士绅自身思想上的危机则并未由此得到解决。像张元济这样正途出身在维新运动中又在新锐学人之列的士人,在浙路废约运动中竟有如此因政治道德迷失而陷于进退失据困境的个人经历,这正是士绅思想危机加剧的反映。究其原因,不能不在士绅对待西学的态度,尤其是士绅接纳社会进化论的思想方法上寻找线索。

近代以来,士绅以传统经世致用的学术立场对待西方学说,既无同情的理解,又乏认真系统的研求。依据传统儒学关于道德一权力、王道一霸道的经典阐释,士绅充分自信地认定了近代西方成功的非道德性。然社会进化论一一西方的成功经验,又启示了中国的自救唯有走求强之路。因此,士绅对求强目标的非道德性认知,在客观上否定了自己在求强过程中接受道德约束的必要性。新政时期排外运动中士绅不但将“忠”于清廷的观念弃置不顾,而且将“诚”、“信”等中西方共通的公共领域道德原则也置于随时可以突破位置上。士绅自以为如此处世、处事有社会进化论作依据。至于贯穿于西方学说和思想观念中的西方社会特有的基本道德要素,士绅则群体性地无视之。如社会进化论具有激励个体积极应对来自自然和社会挑战的积极成分,这是西方社会强调个人自主自立的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中的固有成分,传统的养成使士绅无力面对社会进化论对个体的道德要求,因而近代以来士绅的“自强”诉求从来是以国家为对象,而个人被排除在“自强”诉求的对象之外的。新政时期士绅接纳社会进化论更以摆脱“名教”束缚,取得社会转型中的政治主动为目的,利权意识在由国家、地方向个人延伸落实,但个人独立意识的养成问题仍未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士绅以丧失对传统的自信为代价接纳社会进化论,力不从心地试图“将自己的思想、性格顺应于外来思想并加以变革”,这样,不但中国的历史和价值在他们“心灵中被撕裂”,西方的历史和价值同样是被撕裂的。

以此为背景看浙路废约运动中的士绅,因社会转型中的不定、混乱,而困惑,而冒险者都大有人在。即使不考虑清廷控御地方能力的下降,在潜意识上新政时期的士绅更具好斗性,其言论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倾向亦更趋严重。但是新政成就了这样一批既缺乏自主独立意识,亦缺乏自身变革诉求的士绅,在清政权的全面衰败的背景下,他们借助学会、办报、办学等群体力量获得了群体的所谓“自强”,并形成了个人独立言论“为舆论所柑制”的病态的公共舆论空间,推动着士绅群体“为无意识举动”。浙路交涉中士绅一逞己意的主张废约,置清廷陷于外交危局而不顾。这种情况恰如英国《泰晤士报》高层关于新政中“明显的排外趋势,它甚至可能比旧形式的保守主义的排外造成更大的危险和混乱”的评论。在内政方面,排外加剧了地方与清廷的对抗。清末南方社会反清意识的全面复苏,士绅排外活动的潜在影响力甚至胜于革命党人的公开号召。在外交方面,以中英关系日趋恶化为背景,继19058月《英日同盟条约》后,又有19078月《英俄协议》的签订,中国在东亚国际环境中的危机处境雪上加霜。士绅排外活动对国家长期、根本利益的损害,不但是彻底背离了他们实现体制内变革的初衷,而且在将社会推向丧失国家意识的危境。

新政时期,士绅借助结社、办学、办报等活动扩大了社会影响力,预示着他们作为一支政治力量,将在正在变革的中国政坛上发挥其特殊的作用。然因被新政推向政坛的士绅上层在精神、文化状态上未有向近代方向的决定性转移,因而,他们既不可能在极富挑战性的政治环境下代表知识界,作为一支稳健的政治力量,为中国政治的顺利转型作出应有的贡献,亦不能借社会转型提供的机遇登上政治舞台的中心。而且此间士绅言论行为的非道德倾向表现,极大地损害了他们作为民意代表的形象,当剧烈的革命运动一一辛亥革命一一终于发生时,他们仍然只能在动荡的政治环境中选择各自的依附对象。时代为士绅一一传统中国一个非常充满活力的阶层一一提供的机遇,亦就此告终。

(原文发表于《近代中国:经济与社会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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