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初年清政权的中兴与旅沪香山买办之关系
 

——围绕旅沪香山买办向政府捐纳的考察

本文以考察同治初年旅沪香山买办群体与在平定太平军运动中崛起的南方政治集团之关系为主题。虽然有同治元年、二年曾国藩委任容闳赴美为湘军采办制造机械这样为人熟知的反映香山买办与官方关系的正面案例,但容闳本人之身份地位,当时在沪买办业界尚属一般,且他为曾国藩所看重者,主要在其留美学生之身份,因此该案例在反映本文主题方面不具有太大的意义。本文瞩目于当时巳奠定身份地位的其他旅沪香山买办的经验,并将考察的视点集中于传统的官商关系中最为敏感的出资和捐纳问题上。

中国传统社会一贯极端务实地认为,非常时期,政府完全具有从社会富有阶层获得应对时局所需资财的正当性,包括采取非常规手段。同治初年,尽管有长期的太平军战乱以及两次鸦片战争失败的影响,清政府对城市商业社会仍拥有相当的控御力,官方尚能以高压姿态落实其对社会富有阶层之资财的例外索求,这亦正是同治中兴社会政治基础之所在。如本文将讨论的官方对旅沪香山买办徐昭珩、唐廷植类勒捐事件,在各地商业社会多有发生,而且对象亦不仅限于商家。由非常时期助长起来的极端务实主义的社会氛围,在认可勒捐事件发生的同时,则为一批务实主义的政治家之崛起提供了机遇,丁日昌即这类代表。

本文研究的主旨,在探究同治初年旅沪香山买办与官方之关系外,还尝试回答两个问题:第一,在长期的太平军战乱及两次鸦片战争失败等诸多负面因素之影响下,清政府对口岸城市上海商业社会的实际控御力;第二,在传统体制下之非常时期,政府与社会富有阶层之关系。另外,同治十二年(1873),唐廷枢、徐润人主根据其要求改组后的“官督商办”企业一一轮船招商局,以此为标志,旅沪香山买办群体在中国商业社会中的地位骤涨,他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居于政府兴办洋务企事业的主要依靠和合作的对象。与传统的商人群体如徽商、晋商不同,研究在第一次鸦片战后崛起的全新的商人群体一旅沪香山买办的发展历史,追溯其政治上获得上述成功之前与政府之关系,是重要课题。

  徐昭珩两次为湘、淮军捐纳

作为旅沪香山买办代表性人物之徐润,其伯父徐昭珩(1804-1870,字钰亭)“年四十游江南”,时在道光二十三年(1843),即徐昭珩是在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的次年,就随西方人来沪从事买办,至咸丰初年巳事业有成,并终成为英商宝顺洋行总买办。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战火将向京畿地区扩展的紧急情况下,清政府为阻止英军舰队北上而展开外交活动,徐昭珩和杨坊(浙江鄞县籍)以沪上买办界头面人物被官方的外交活动所借重。这一时期,沪上洋行买办与政府关系更具实质性意义,可以美国传教士林乐知办报纸《教会新报》以“中报友”署名的“候选道公传”,即徐昭珩传文中以下与捐纳有关的内容,作为探求的线索。传谓:

咸丰癸丑(1853,咸丰三年)海上军兴,公忠义勃发,慷慨助饷,朝廷嘉之,官以司马。公蒿目时艰,复建策以捐厘济饷,大兵赖之,赵中丞(咸丰六年至八年苏抚赵德辙)以其事上闻,荐晋观察加运使衔,明年叙劳锡蓝翎。同治二年,公又捐助军营火器,圣主嘉之,奉旨以道员归部铨选、赐花翎。于是,公以受恩深重于艰难时事,益鞠躬尽瘁而为之。

传文述徐昭珩捐纳事迹明确分前后两期,这前后两期实际上分别对应着非同寻常的时局背景。前期捐纳以小刀会据上海邑城事件为背景,所谓“咸丰癸丑海上军兴”。虽然参与据城的粵人以来自潮、汕两府为主,但未与其事,且籍归广州府的旅沪香山买办也难避遭池鱼之祸。尽管缺乏有关小刀会据城期间及事平之后徐昭珩捐纳的具体史料,但他在此期获得“荐晋观察加运使衔”之殊荣的背景,绝不会有如传文所谓“公蒿目时艰,复建策以捐厘济饷”这般的乐观和简单。后期捐纳的时间明确在同治二年一淮军人驻上海之次年,徐昭珩“又捐助军营火器”,并因此再有获“奉旨以道员归部铨选”之殊荣。

关于徐昭珩同治二年捐纳之举的背景,徐润在其晚年所完成的自叙年谱中有意却亦闪烁其词地为其家族此番经历留下了记录。具体见以下年谱在同治二年目下有关其伯父徐昭珩陷于资金困境的文字陈述,所谓:

夏间先伯钰亭公拟卖余庆里宝源房产,余力为阻止。查春间钰亭公才将盆汤弄房屋卖于陈竹坪,价近二万,仅数月间又欲卖余庆里宝源房产,殊觉诧异。经吴子石、芸轩兄闻信关照,谓如果卖出,此后各房家眷从何支用?嘱余阻止。适遇礼拜日,同乡诸公请丁道台于寄云阁,钰亭公病足在号未去。余乘间得入陪坐,响然久之。公问有事否?余即跪下涕泣。公叱曰:“尔得无因我卖屋否?”余直答曰:“前卖永记屋,侄不敢阻。若卖此产,则当日承买时价银原出公记之帐,内四万八千两侄实占有小分。今欲变价求分其半,如能不卖留存,收租过日,则侄不敢稍有别议”。……公复怒曰:“今日卖屋尔晓来阻,当日卖永记产时何不来阻?今日之阻是,则前日之不阻非也"且尔谓无钱,年中行内入息过万,我所用不过三、五千而已,且白林庄聽三、四万何曾我分乎(即如买地亦有数万,尔何得谓无钱耶?”余闻至此,默然而出。当时公虽盛怒,然卒未沽去,盖经此一阻,后人得益不少,此即余庆里之产。

同治二年夏,徐昭珩自行出售沪上余庆里房产,引发家族内部争执不下,最终未果。徐润晚年在回述该情节时虽未明言事发原委,却也不露痕迹地透露了相关信息。即文中看似闲笔的所谓“适遇礼拜日,同乡诸公请丁道台于寄云阁,钰亭公病足在号未去”。此处“丁道台”乃该年八月末抵沪的丁日昌。丁氏作为淮军“专办制造事宜”,即主持军火采购并筹建炮局的首席官员,由李鸿章奏调来沪。徐润在年谱中点明自己因伯父执意出售余庆里房产而向伯父摊牌的时间,在香山买办公宴丁日昌之当天,其意在暗示徐氏伯侄此次矛盾的根本起因,在丁日昌以为淮军办军火的名义向香山买办勒捐。徐昭珩传文“同治二年公又捐助军营火器”一说,正印证了徐氏欲出售余庆里房产之因,系迫于官方勒捐之压力。

若细究徐氏伯侄间的矛盾,似当正视如下事实,即宝顺洋行在咸丰十一年(1861)就进人徐润出任总买办的时期,但官方则延续旧例,将勒捐对象仍落实于前总买办徐昭珩。同治二年“春间”,徐昭珩“才将盆汤弄房屋卖于陈竹坪,价近二万,仅数月间又欲卖余庆里宝源房产”,当以官方对香山买办勒捐增大压力为背景。徐润年谱以“殊觉诧异”,对徐昭珩出卖房产之行为表示不解,其实在掩饰其中有不便明言的原委。徐昭珩欲以变卖族产一余庆里房产一完捐,因徐润等侄辈反对而未果,从而唯有以个人私产“捐助军营火器”。对于这场早年家族内部纷争的回忆,徐润以“当时公(徐昭珩)虽盛怒,然卒未沽去,盖经此一阻,后人得益不少,此即余庆里之产”为结语,其中不乏他对当年未能更多体谅伯父立场之歉意,这应作为徐润在其年谱中详细记录该情节的由来。

  唐廷植案与江南制造局的创办

英商怡和洋行与宝顺洋行在沪上洋行界声誉地位旗鼓相当,怡和洋行属下的买办在同治二年自然亦有类似的遭勒捐的经历。同治二年(1863〕秋,正值唐廷枢作为怡和洋行引进的新人接手该行总买办职位,这意味着他本人不至于因丁日昌抵沪而陷于徐昭珩那样的难堪境地。不过,对于时巳声著沪上华洋两界的唐氏家族,最终还是难避在丁日昌对香山买办实施的勒捐行动中落难之命运。因为同治三年九月,唐廷枢之兄、海关通事唐廷植因“私收海关巳裁陋规”而获罪,办案之人正是当年六月接手署任沪道兼江海关道的丁日昌。

唐廷植(1827-1897),字茂枝,亦名唐国华,“咸丰九年在福建报捐州同职衔,同治元年在上海新关充当通事,兼翻译洋字公文、总理进出税单”。关于唐廷植案,作为当事一方的唐氏家族似未留下任何有关该案的记录;作为当事的另一方一一江苏巡抚李鸿章和沪道丁日昌,则为该案留下了表明官方处置立场之正当性的完备记录。除此而外,海关总税务司英人赫德作为与该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其日记中亦留下颇细致的与该案相关的记录。就探求唐廷植案发生及其演变之背景而言,赫德的记录在客观性上最具史料价值。笔者认为赫德在唐廷植案问题上能保持立场的中立性,基于如下事实。尽管唐廷枢、唐廷植弟兄先后在海关任职,均得赫德欣赏,但在同治三年(1864)之际,赫德巳经与李鸿章建立起相当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同治二年淮军收复苏州城发生“苏州杀降事件”后,赫德是少有能在务实立场上予李氏“食言”行为以同情理解的西方人,而且他还为化解李鸿章与常胜军统帅戈登关系之危机作出过无可替代的贡献。赫德在此期中外关系中作用的重要性,令总署大臣恒祺在同治三年湘军收复南京的欢庆气氛下表达了这样的看法:“苏州杀降事件”后若非赫德的调停,“现在事情就完全另一个样子”。而李鸿章亦及时对赫德的支持作出投桃报李的回应,即同治三年赫德以“年来经理洋税,接济饷需”有功,获“赏加按察使衔”之殊荣,出面为赫德请求嘉奖者正是李鸿章。有足具影响力的南方政治家为赫德请奖,无论是对于赫德还是总署,均是难能可贵的。因为南方政治集团高层普遍对清廷重用赫德持异见之立场,且在总署与南方势力在为“阿思本舰队”事发生对抗后不久的政治气氛下,愿意担当推荐赫德这一角色的南方政治家更是凤毛麟角。因此就当时赫德与李鸿章之关系而言,面对唐廷植案,赫德并无将评判是非的天平偏向于海关属员的冲动。事实上,赫德的表态亦呈现出一种力图客观认识案件的立场。基于此,以赫德日记的相关记录为线索,探求唐廷植案发生之动因,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同治三年十月初六日,赫德因公自京抵沪,距唐廷植案发未足一月。面对丁日昌晋升沪道兼江海关道任伊始,即大刀阔斧清理整顿海关聘任华员之举,身为清廷客卿一一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一一反应极为谨慎。赫德在日记中,就丁日昌向其通报唐廷植案的情节作如下记录:

关于阿七(唐廷植),我说他必须把事情做好:作为一个薪资丰厚的通事,经常接受馈礼,从一个人那里就收到500两之多,迹近敲诈勒索,这是难以容忍的。他(丁日昌)告诉我据说缴纳的税款有些在道台和税务司之间分掉我对阿七感到遗憾;但是他的作为必须尽可能依法严惩:时世需要雷厉风行;有一个像丁这样的人把人们安排妥帖,令人宽慰。

对于这个记录,赫德后来关于唐案的起因,向李鸿章有过一个更正式更完整的陈述,即所谓:“以上海华商贸易半系自雇洋船,立具合同并保险凭据必芘通事代为翻译洋字,由华商自行酌送银两酬劳。”赫德不齿于唐廷植涉足此行,不仅在于海关为雇员提供了足够丰厚的薪资,还在于他此度南下沪上有一重大的使命:代表总署说服位居苏抚的李鸿章,共同推动华商“自雇洋船”事宜之合法化进程。即将华商“自雇洋船”事宜纳人政府的管制范围。据赫德的设计,华商“自雇洋船”合法化后,无论华商、洋商为承办人,凡轮船货运均纳人新关一赫德控制下的海关系统一一纳税。其时总署的立场,一方面瞩目于赫德议案有助于海关税收的增加,另一方面还在于当时漕运面临沙船严重不足之危机。赫德议案包含了华商“自雇洋船”承办漕运的思路,这对于总署亦不乏吸弓|力,因此总署支持该议案,并寄希望赫德沟通于李鸿章等南方政治高层之间。

唐廷植作为海关高级华人雇员,在此敏感时机和敏感领域犯案,赫德的被动势在必然,不能不予丁日昌处置该案以正面理解。况且基于谋求政治合作的需求,令赫德此间情不自禁地萌生出对丁氏的好感。赫德抵沪后在日记中,就丁日昌“提议设立一个‘船厂’,使中国人能够按照外国式样造船”的意愿,而誉其“是属于正确一类的人”。在此背景下,赫德自然无意为庇护唐廷植而冒犯丁日昌。不过,赫德还是请求丁日昌保障该案处置的公正性,他的日记记有丁日昌“巳特别吩咐狱卒无论如何不要去骚扰”唐廷植,并“答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宽大处理”该案等情节。

赫德对丁日昌处置唐廷植案的正面理解,数日后因唐廷植在狱中遭虐的事实而蒙上阴影,他因此陷于“这个案件使我有些为难”的困境。赫德之日记在此背景下记下的有关案事性质的思索,反映了他的“为难”所在,目卩对于丁日昌处置唐廷植案之正当性的质疑。他在日记中谓:

中国的祸根在于官员薪俸低微不足,从这个根上长出可以称为“花和蓟”的作物蓟是直截了当的勒索和侵呑钱财,花是送给衙门的人的礼物。通事似乎多年来一直有在结账日接受中国商人送礼的习惯:人人都说送礼是自愿的,并非出于别人要求送礼的人自己这样说;但是除了将礼物看成披着“花”的外衣的勒索,我不可能对接受它们有任何别的看法。商人认为如果不送礼,他们的生意就难做了我不知道是否有意以此当做一个理由而通事中间无疑有人对于那些出手大方的人和那些他们认为“小气”的人加以区别对待。我因此对我们的通事         他们全都薪水优厚         接受送礼,看做就是勒索的一种形式,而予以制止,并加以处罚。这样的做法已经风行有年;虽然去年李继普在厦门为了同样性质的事被斥退,但是直到丁道台履任,它实际上才被查出来是一种制度化的做法。丁最初发现通事在结账日接受中国商人送礼,送礼是按过境货物的数目(实际上按正常关税)计算,他认为将所收礼物转入公家钱包,作为合法征税,未始不是好事。在经过考虑之后,他决定不这样做。一个月之后,阿七接受了八月中秋节礼。他被抓起来,投入监狱,道台知道我的意见他理应受罚便公事公办,将案件移交抚台。阿七于是关在普通监狱,像任何别的犯人一样,他现在备受中国监狱所常有的折磨。我为他感到非常遗,感,但是这一切都是他自作自受。若非立即释放,他势必彻底垮掉,为了救他免遭酷刑拷打,他的朋友将被榨取到罄其所有,分文不留。阿九(唐廷枢)提出让他缴一笔罚金从轻发落,不然的话,无论如何也要将他作为囚犯关在上海。

赫德对于案事性质的思考包含有自责的成分。所谓“感到非常遗憾”,不但是针对唐廷植狱中遭虐而言,还因其认可该案一“他(唐廷植)理应受罚”的表态,为丁日昌“公事公办,将案件移交抚台”提供了便利"“案件移交抚台”意味着案情的升级,为此唐氏家族主动“提出让他(唐廷植)缴一笔罚金从轻发落”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唐氏家族的狼狈处境,加剧了赫德面对唐廷植案的立场之危机,他一方面要继续认可唐案的正当性,所谓“这一切都是他自作自受”;另一方面“(花和蓟)两种形式的勒索中国到处都有”的现实,以及对唐廷植“在其他方面是一个好的重要雇员”的认知,又令他不能不质疑唐案的正当性。赫德因此摇摆于“我必须设法让他获释”和“我尚未打算使他获释”之间,对自己“应否介人此事仍迟疑不决”。在复杂和矛盾的心态下,赫德一旦接到丁日昌对“狱中人还在拷打”唐廷植而作出“大怒不巳:狱卒受笞100下”之姿态的报告,赫德立即恢复了对丁日昌的信心,在日记中称:“我希望我们有更多像他这样的官员:诚实正直,勇于任事;中国太需要这样的人。”如此高度的评价,更多应该出于赫德在包括华商“自雇洋船”合法化等一系列海关事务上对来自丁日昌合作的期盼。

该年十月下旬,李鸿章“附片具奏”唐廷植案,之后于“十一月初二日奉旨,唐国华着即行斥革,严讯究办”。赫德对唐廷植案的关注,则因其赴广州、福州等地公干而长时间的中断。次年(1865)春赫德重回上海,其日记立刻出现有关唐廷植案的文字:“我曾致函李抚台(李鸿章八尽力为唐阿七获释做些事。他承受的苦楚骇人听闻;我要注意勿让任何不应受到严酷处理的人再落人当局手中。”从文字中不难读出,赫德对唐廷植案的认知发生了重大变化,该案的正当性巳被颠覆。其原因不但在唐廷植于狱中继续遭虐的事实,更在赫德巳经无法再无视该案“蓟”的属性了。因为政府凭借该案对唐氏家族实施“直截了当的勒索”的动机日趋明朗,而且李鸿章尤不屑于掩饰这样的动机。同治四年(1865)四月末,赫德赴苏州面见李鸿章,唐廷植案在该次会商议题之列,他在日记中留下以下记录:

阿七(唐廷植)的事,他(李鸿章)会尽力;我建议他可以再次上奏。他说“账”一确定,他们就能够立即决定阿七能否出钱摆脱困境,并说他在此期间不会受到虐待。当我说到狱卒已经从他身上取去他几乎全部的钱财时,他笑了起来。

可见在同治四年四月,唐廷植“私收海关巳裁陋规”案以出钱赎罪结案巳成定局。赫德日记内李鸿章所谓“‘账’一确定”,乃指唐廷植为赎罪所购上海虹口美商旗记铁厂的价格谈判问题。

其后的情节,见该年八月初李鸿章奏《置办外国铁厂机器折》,该奏附《唐国华赎罪片》称:“唐国华(唐廷植)出银二万五千两”,同案另两犯“张灿、秦吉各出银七千五百两,共银四万两,合办洋铁厂一座”赎罪。虹口旗记铁厂“能修造大小轮船及开花炮、洋枪各件,实为洋泾浜外国厂中机器之最大者”。该购置方案不但正呼应了同治三年秋丁日昌密禀所谓“咨商总理衙门筹诸经费,择一妥口建设制造夹板、火轮船厂”一说,而且也正适应了容闳采购自美国的制造机械运抵沪上,即江南制造总局筹建迫在眉睫的现实需要。该年末,丁日昌向曾国藩汇报江南制造总局筹建事宜,作如下之说:

日昌去岁夏间,因赫德所用通事唐姓倚仗洋势私收海关已裁陋规,当将该通事收监后,复罚令捐办虹口铁厂一座,核与容文【闳】所购大致相等,不过货物较多,闻现已并而为一。

唐廷植案从案发到定罪,其中丁日昌故意且有谋的成分居多。因此该案之属性,与其归于唐廷植罪有应得,不若归于官方借罪勒捐,其矛头所向亦非唐廷植个人,而在唐氏家族,尤其作为该家族的代表人物怡和洋行总买办唐廷枢。

  结语

丁日昌是同治中兴期间荣登封疆之列的唯一粵籍官员,尽管他在仕途发达之际即与旅沪香山买办群体渐成合作关系,但揭开双方关系历史的第一页却是黑色的,而这正是构成丁氏日后仕途腾达的序幕。同治元年(1862),丁日昌虽系“一革职知县为卡员”,但仍以“笔下条畅”得曾国藩兄弟欣赏。淮军初创,李鸿章“求之幕府相助”,丁日昌“不甚愿去”"有碍于此,丁日昌该年亦未能应曾国荃人幕之邀。在丁日昌被“曾国藩奏派赴粵办理厘务”的情况下,李鸿章于同治二年“正月间即咨调”丁氏“来沪,专办制造事宜”。李鸿章如此执著于重用丁日昌,与其将之归于对丁氏洋务干才的看重,不如将之归于丁氏作为一名能吏干才的重视。因为不但此前丁氏并无任何值得一提的洋务经历记录,而且适合为淮军办军工的人员未必竟至舍丁日昌而无他人的地步,更合理的解释,只能在李鸿章在筹饷事上对丁氏有他人无法替代的依赖性。

同治初年,口岸城市上海作为湘、淮军饷源之重镇,当地包括沙船业在内的传统商业领域的征税制度及体系巳趋完善,该领域的商家与官方之关系亦趋于成熟。即使是在非常时期,官方对商家之例外捐纳的索取亦有章可循,相对而言,其实践难度较小,因此能在双方关系损害较小的情况下及早得以实现。而作为沪上新兴的对外贸易行业,该领域最成功的从业者集中于近一二十年来沪的广东香山买办。远离原籍地经商者,本属传统体制控御乏力的对象,又因买办之经营活动从属于洋行,更加剧了官方对这一新崛起的商人群体的无力感。而官方在向香山买办群体索取例外捐纳之方面,向来是力不从心的。

同治元年,李鸿章率新建淮军进驻上海之际,虽然沪上传统商家巳难再在例外捐纳方面为淮军筹饷做出贡献,但香山买办群体却被视为有进一步发掘的余地。在香山买办群体与官方之关系远不及沪上传统商家与官方关系那般圆融的状况下,李鸿章唯有借助与香山买办有同省乡谊,并以能吏干才著于官场的丁日昌以铁腕手段实施勒捐。徐昭珩于同治二年“捐助军营火器”和唐廷植于同治三年因“私收海关巳裁陋规”获罪,并被“罚令捐办虹口铁厂一座”赎罪等情节的发生,均以此为背景。丁日昌在沪道任上勒捐香山买办所造成的伤害,自然进一步加深了香山买办群体与官方的隔阂。因此,从同治初年的勒捐事件到同治十二年唐廷枢、徐润人主“官督商办”企业一一轮船招商局,旅沪香山买办群体与官方关系之发展演变,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本文系提交200911月广东省中山市社联办“香山买办与近代中国”会议论文,发表于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编《思想与文化》第九辑,又收入《香山文化:历史投影与现实镜像》论文集,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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