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并购美商旗昌轮船案与“商战论”
 

轮船招商局在其实施“官督商办”体制的早期历史中,1873-1884年属商办性质相对突出的特殊时期。此期内,李鸿章始终未对该局的“官督”性质予以职位上的落实,身为北洋官方代表的盛宣怀,在局内也并无凌驾于其他管事诸人的地位,这为以商人身份入局的徐润、唐廷枢从事具体经营管理活动,留下了相当大的施展空间。基于这一背景,对于1877年初招商局并购美商旗昌轮船公司案,研究者往往以此举动议起于唐、徐二氏,而将之归于商人方面积极性的成果,且因其时正值“商战论”思潮兴起,此举乃被赋予收回利权之意义,从而成为论断其正确与否的重要依据。不过,对并购案作这样的理解,不免高估了商人在其中的作用。因为在晚清的时代环境下,如同招商局的创办只能在政府主导之下得以实现一样,并购美商旗昌轮船公司这样大型的涉外商业并购行为,更只能是在政府主导下实现。事实上,当时并购案由筹议转向实施的枢纽,也在政府能否提供100万两银借款予以支持的问题上。就此而言,并购案作为一项史学研究的课题,其研究工作远未完成,尤其是在史实真相的追究方面。

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李鸿章、沈葆桢、盛宣怀等政府官员的公、私文档为据,重构并购案筹议的史事过程,从中清理出决策并购案的关键性人物,及其决策行为的动机和思想背景,其中商人以及“商战论”等时代舆论因素的作用,也将被置于一个合理的位置上,由此为并购案的评价问题,提供一个更具体而全面的史实依据。

    并购案的缘起——从“御外论”到“商战论”

追溯招商局并购旗昌轮船案之史实,不能不提到光绪元年(1875〕秋日本三菱邮船会社将美商太平洋轮船公司(万昌公司)从事于日本沿海航线及日本至上海航线的船队,包括在神户、长崎和上海的码头、栈房等地产、设施全盘收购的事件。因为,美国寓沪传教士林乐知及时地在其主办的《万国公报》上,就该事件刊发了题为《三菱公司买船买生意路》的评论稿,将中国的轮船招商局与日本三菱轮船会社相提并论。见以下文字:

日本既设三菱公司轮船,不独来往日本本国口岸,亦与中国上海来去,且与美国万昌公司走东洋至中国之轮船拼争贸易。据闻日本每年不独不余利,而且亲贴本银十二万两。现今买得万昌公司行此路之轮船并此路之生意,凡日本横滨到上海轮船生意归日本三菱公司来往。……其日本买此一路定可蒸蒸得利也。即如中国已设招商局有多年矣,……且近来招商局又设保险公司,亦如日本重西国法,经营贸易生财获利也。又近闻招商局欲行添走各江及长江内口轮船,于十八省贴备轮船统归招商局分管贸易。但本国作本国海江各口之生意理所当也,他国亦不便争竞。但招商局既在十八省中添造轮船分驶各口,必与西人行长江之洋商争拼买卖,彼此总有争竞,何不效日本买万昌公司轮船所行之路、生意之法,亦买西商所行此路轮船,……倘招商局有此意见,而行惯长江之洋商或亦无不乐从,公平卖船。……想招商局必有卓见,无须他人多议论也。

借用日本新闻评论中国事务,系当时林乐知以言论影响中国的惯用手法,其意在激励中国政府效仿日本的相关作法。文中所谓“行惯长江之洋商”,实际指垄断长江轮航业多年的美商旗昌轮船公司,而当时该公司在新起的英商太古轮船公司和中国轮船招商局的竞争压力下,巳经显露出退出中国轮航业的意向。在林乐知看来,中国政府及轮船招商局完全具备仿效日本政府扶持三菱轮船会社并购美商太平洋公司的可能。显然,林乐知关于招商局购并旗昌轮船公司可能性的理解是极片面的,因为其笔下竟完全未论及在当时长江航运业陷于过度竞争困境的情况下,招商局采取此项并购行动的经济合理性。林乐知对于日本三菱并购美商太平洋轮船事件的赞赏,以及其对中国招商局并购旗昌轮船的鼓动,均出于纯粹的政治立场,即在西力东渐的时代背景下,东方国家应该在收回本国利权方面有所作为。林乐知作为一名传教士身份的报人,在招商局并购旗昌轮船问题上表现出如此的关注和热情,原因在于他当时关于中国问题的一个主张,即中国应该在国际公法的基础上重建中西方关系"

光绪二年,在马嘉理事件导致中西方关系再度陷于危机的背景下,林乐知在《万国公报》上连载自己题为《中西关系略论》的长篇论作,大力宣传以通商、传教天然合理为主旨的国际公法观,试图从观念的层面破除中国士绅社会拒绝包括基督教在内的西方文明的立场。在国际公法观的立场上,林乐知自然承认西方诸国以条约方式获得中国沿海及长江航运权包含有违背国际公法的不义成分。不过,美商太平洋轮船公司退出日本轮航业的事实,以及旗昌轮船有意退出中国轮航业的意向,令林乐知看到解决问题的希望,他将此视为导引中国走向在国际公法观的基础上重建中西方关系的必由之路。因此,林乐知认为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应当积极推动招商局并购旗昌轮船公司,包括提供资金的支持。林乐知对并购案重要性的理解还不仅限于此,作为社会福音派传教士,他力图将近代以来西力东渐的历史附丽于西方文明向东方扩张的世界近代化进程,而轮航业在远东的发展演变历史,正在成为这一学说的最佳佐证。因为,尽管西方国家在华攫取沿海及长江的航运权包含有不义的成分,然而通过旗昌等西方公司在华开辟轮航业,引导中国自主创办招商局予以仿效并取而代之,最终将航运权收归自有。这正是林乐知所设想或期待的中国社会接纳西方文明的过程,为此他甚至乐观地认为,并购旗昌轮船公司的招商局将执中国轮航业之牛耳,太古、怡和两家英资轮船公司退出中国的前景亦指日可待。总之,林乐知是站在收回利权的单纯政治立场上,鼓动招商局并购旗昌轮船公司。

林乐知的西方文明扩张论以及他对并购案的见解,在当时的中国政坛及社会足以引起反响。因为,同光之间也正是中国社会对于中西方关系前景的看法悄然变化的时期。产生于第一次鸦片战后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思想,在同治中后期遭遇来自体制边缘的下层士人王韬等的严厉质疑,其质疑的指向在该思想的“御外”宗旨,即所谓“以时局观之,中外通商之举将与地球相终始矣,此时而曰徙戎攘夷,真迂儒不通事变者也”"王韬质疑的激烈性,还在于他对西力东渐下中国传统文明前景的幻灭,所谓“中国三千年以来所有典章法度,至此几将播荡澌灭”。在王韬思想中,近代西力东渐背景下的中西方对抗,被赋予西方文明挑战中国传统文明的全新理解。王韬主张实践屏除“御外”宗旨的“师夷长技”,并将国家民族的利益落实在以功利为目标的中西方“争雄竞胜,絜长较短”之中。彻底功利主义的洋务思想的滋生发展,终于导致以“与西人争利”为号召的“商战论”发生于光绪初年,并大有取代林、魏的“御外论”旧说之势。

以“与西人争利”为宗旨的“商战论”,不但以其相对“师夷长技以制夷”之旧说有更大的阐释空间,为推进洋务活动的政治合法化进程作出贡献,而且以其直言不讳的功利主义特质,扩大了官商在洋务领域实现合作的可能性。时在洋务领域从事官商合作巳有基础的旅沪粵籍人士,就此成为此期推动实践“商战论”最活跃的群体。作为旅沪粵籍商人的领袖人物唐廷枢、徐润,首先将“与西人争利”推广到当时获利最丰的保险领域。自同治十三年招商局开始涉足自办保险业务后,光绪元年十月,唐、徐另行募集股本创设独立效益核算的“保险招商局”,承办轮船招商局的保险业务。除此而外,唐、徐为扩大获利空间,还在粵籍买办长期从事的丝、茶外贸领域积极尝试自办海外运销的可能性。在这些方面,商人的利益立场与洋务官员有关政治的考虑,在“与西人争利”的商战论的宗旨下找到了契合点,促成双方合作的热情。由此,隶属北洋的粵籍洋务官员津海关道黎兆棠,为“商战论”拟出最佳的阐释文字,所谓:“富强之道,不外二端:彼需于我者自行贩运,我需于彼者自行制造。”唐廷枢、徐润对并购旗昌轮船公司的意愿和热情,恰是发生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

唐廷枢、徐润作为掌管招商局经营业务大权的商人,自然在首先获知旗昌有意退出在华轮航业意向的中国人之列,并成为旗昌方面向招商局试探并购可能性的接洽对象。当时具体主持招商局经营活动的徐润,对自己在并购案中这方面的独特作用持当仁不让的立场,而且是并购案所有当事人中唯一有如此表现者。因此,徐润作为将并购案推向官方筹议过程中之关键人物的地位,当不应受到质疑。徐润对并购案有积极的反响,与其个人的商业经历有极大关系。徐润在早期担任英商宝顺洋行的总买办期间,亲历轮航业在中国初期发展中第一轮竞争的全过程,并在失败者一方接受了1866年旗昌轮船公司并购宝顺洋行长江船队及其虹口、浦东码头和岸上设施的结局。而且,因旗昌以发行新股票的方式支付部分并购宝顺船队款项,令徐润一度成为旗昌轮船公司的大股东。与旗昌轮船公司如此之关系渊源,令徐润对该公司拥有的码头等优质资产的价值了解甚深。加之徐润作为当时沪上成功的地产投资商,令他在评估码头等地产类资产的现时价值及其增值前景方面表现出自信和说服力。徐润晚年自誉有功于招商局的文字中,具体言及当年他就并购案的可行性作出的评估意见:

光绪二年冬旗昌轮船公司经理人更调,股票落价,每值五十六两,揽载生意又极疲滞。有瑞生洋行卜加士达来云,旗昌轮船公司有机可图,全盘出让,约银二百五、六十万两,数日之内必须定见。适唐景翁在福州,盛杏翁赴湖北武穴,无可与商,乃与司友严芝楣二人通宵筹计。旗昌全盘何止仅值二百五、六十万。除轮船不计外,即以码头、栈房而论,如金利源、金方东、金永盛,一连三处码头可泊轮船六、七艘,中栈码头一处水步最深,可靠外洋大轮。又宁波码头及相连顺泰码头,并天津栈房、码头,长江各埠码头、栈房,均系扼要之区。乃即定议商买,越日还价元二百二十万,午后得覆,让至二百二十五万,大有迁就之意,因即加增二万,共计二百二十二万两,两造允可,先付定银二万五千两,另给凭信,订定先交银百万,其余分期陆续付解,商定大略。

徐润的评估意见具体落实于对旗昌轮船公司的资产评估,所谓“利益颇大,不重船只,而重码头”。即徐润看重旗昌轮船公司资产中码头、栈房等不动产价值,而非船队的价值。徐润认为,旗昌公司的旧船固然将成为招商局资产的累赘,但旗昌公司的不动产部分作为招商局的优质资产,其增值前景将完全足以弥补并购旧船一时造成的经济损失。

总之,徐润主张并购的出发点在单纯的经济利益,即将并购案视作招商局的投资行为。这与林乐知对并购问题的立场显然差距甚大。因为,无论是巳成的日本三菱并购案例,还是期待中的中国招商局并购案例,在林乐知笔下收回主权的国家政治利益之考虑,显然架空了并购行为的经济利益之考虑。这样的差距在中国商人与洋务官员之间,自然表现得更为突出。尽管“与西人争利”令官商在洋务活动中更易于达成统一立场,不过商人“争利”首先得落实于个人的具体获利,其投资热情清醒地受到个人风险意识的制约。并购案既属于瞩目于中长期获益的投资项目,其中之风险亦可想而知。在唐廷枢、徐润看来,并购案既然同时兼有收回利权的政治意义,官方为并购案作出相应的经济贡献——提供长期无息贷款,以及为利于招商局还贷向其提供包括漕运方面的进一步的政策优惠,乃理所当然。这是商人在并购案问题上应用“商战论”的全貌。所以,虽然商人为并购案首倡者,并提供了经济上可行性分析的意见,不过因其缺乏承担投资风险的意愿,一旦并购案进人官方的筹议阶段,商人的作用也就仅在事务性的层面,即具体落实于对旗昌轮船公司的交涉事宜方面。

  李鸿章对并购案的立场

并购案实施当年(光绪三年)三月,招商局在发布的第三届(元年七月至二年六月)年报中,以唐廷枢的口吻就该案的筹议过程有如下说明:

(光绪二年)春间已有此议。至七月枢等在燕(烟)台亦曾禀知伯相,因款巨缓议。迨前回沪,该公司(旗昌)复来曲就,枢等因思现蒙江浙两大宪许加漕米,两江督宪又有拟将江安漕粮(指安徽及苏北漕粮),改归海运之折,势必添造,方不误公。与其经营明费巨款以图新,何如次第度支,购成材以济用,故商之朱(其昂、其诏)、盛(宣怀)三观察,润(徐润)偕赴金陵,禀详督宪沈(葆祯)当蒙批照力。

据此说,旗昌与招商局接洽并购案,始于光绪二年春,至七月中英在烟台谈判马嘉理案期间,唐廷枢与李鸿章曾议及实施并购的可能性,但“因款巨缓议”并无结论。由是,并购案之交涉仍在唐、徐自主掌握下继续进行,并争取得朱、盛等招商局同人的支持配合,共同禀请两江总督沈葆桢的批准。除其将并购归因于招商局对轮船的现实需求这一点外,唐廷枢此说中关于中英烟台条约后的进展情况,与徐润年谱中的相关陈述相当吻合。但正是在这一保持一贯性的陈述中,包含了某种明显的失真。因为就当时招商局的经管体制而言,没有李鸿章的授权,烟台条约后招商局是无从将并购案推进至与旗昌交涉并购价格之步骤的。显然出于官方立场的需要,从一开始唐、徐就自觉执行了对公众隐瞒并购案决策真相的官方指令。

并购案之决策内幕遭遇政治追究,是在该案实施三年之后,即光绪六年十月,王先谦在《招商局关系紧要议加整顿折》中,指控并购案为招商局当事诸人合谋欺瞒官方的阴谋。作为并购案最关键的决策当事人沈葆桢巳于一年前去世,为回应该项指控,仅有李鸿章、盛宣怀分别就当年官方筹议之情况作出说明。作为李鸿章《查复招商局参案折》附件的《沥陈招商局情形片》,言及光绪二年夏烟台筹议的情况:

光绪二年七月烟台之役,盛宣怀与唐廷枢、徐润同赴烟台,曾禀商归并旗昌之事。臣谓果能有成,固属盛举,但恐旗昌未必肯售,且一时筹集巨款,亦甚不易。又虑局面既拓,唐廷枢、徐润二人或难兼顾,因是踌躇未许。

烟台期间,盛宣怀在并购案问题上是唐廷枢、徐润的同盟者。而当时李氏的态度,则呈现出相当程度的多面性,所谓“(并购案)果能有成,固属盛举”,乃其支持的一面;再“鋳躇未许”,乃其犹疑不定的一面。尤其“鋳躇未许”一说,与前述唐廷枢所谓“因款巨缓议”一说相当接近。

盛宣怀对烟台之筹议情况,提供了与李鸿章上说基本一致的内容,但其中却又包含李说“鋳躇未许”,以及唐说“因款巨缓议”所未能清晰表达的内容,即所谓光绪二年)七月在烟台即巳禀商,李相极以为应办,但以百万巨款,必赖南洋主持”。盛宣怀此说出自其致内阁学士梅启照函,该函作于李鸿章的《查复招商局参案折》递呈清廷之日。梅氏不但是与北洋关系之密切者,而且是光绪二年以江宁布政使身份参与决策并购案的前两江要员。盛宣怀则为招商局参案首要被参对象,他作此函意在请梅氏疏通关系。盛氏上说基本是为李鸿章相关折、片中不便明说的细节作注,如“李相极以为应办”,与李氏所谓“果能有成,固属盛举”的对应关系极明显;“但以百万巨款,必赖南洋主持”,则实际上道出李氏所谓“鋳躇未许”所隐含的内容。盛氏此说将经梅启照代达于清廷包括李鸿藻、翁同龢等高层官员,关系非同寻常,它又直接关系李鸿章之声誉。盛宣怀绝非敢妄言,这是此说可信的基础。就此,对烟台之筹议李鸿章的立场可有一较明确的了解,即其表明愿为实施并购案提供政治支持,“但以百万巨款,必赖南洋主持”,则又表明北洋无力提供资金支持。李鸿章如此表态,不但意味着他巳将实施并购案的决策权全面移交南洋,而且有听任盛宣怀、徐润诸人设法予以促成之意。有了这样的背景,不但对此后招商局当事诸人在南方推进并购案进程有可理解处,而且对并购案最终是沈葆桢在未与北洋协调立场的情况下独自奏准实施的事实,也有可理解之处了。

显而易见,李鸿章在并购案问题上的热情远不能与商人唐廷枢、徐润相比。若细究李鸿章“鋳躇未许”的缘故,则在筹集资金之难外,还有人事方面的难处,即前述李氏所谓“虑局面既拓,唐廷枢、徐润二人或难兼顾”亦是实情,且占重要地位。事实上早在烟台筹议之前,李鸿章就曾对并购案问题作过表态,他强调的就是人事方面的难处。具体见光绪三年秋李氏致丁日昌函所言:“招商局兼办旗昌,其议发自阁下,而成于幼丹;鄙见初不谓然,亦以人才缺乏之故。”李鸿章此函作于实施并购案当年招商局第四届(二年七月至三年六月)年报定稿之后。招商局前所未有的经营亏损局面,令官方资助该局实施并购旗昌轮船一举蒙上阴影。此时,李鸿章将官方首倡并购案之功归于时任福建巡抚的丁日昌,将官方助成并购案之功归于时任两江总督的沈葆桢,而强调自己“初不谓然”的立场,其如此表白难免有规避责难之嫌。不过尽管如此,此说仍然道出当初的实情。因为并购案“成于幼丹”,此乃公开之事实自不待言,而丁日昌居首倡之功,即系首位向李鸿章推介并购案的高官,这也能从唐廷枢、徐润在背后策动的角度来理解。并购案于光绪二年)春间巳有此议”,唐、徐二氏有意策动官方参与筹议,必首先瞩目于粵籍洋务官员的政治能量,其中丁日昌自然为游说李鸿章的最佳代言人。而李氏将其“初不谓然”的表态归因于“人才缺乏之故”,不但可与前述“虑局面既拓,唐廷枢、徐润二人或难兼顾”一说建立对应关系,而且还可获得更具体深人的理解。事实上,《沥陈招商局情形片》中所谓“虑局面既拓,唐廷枢、徐润二人或难兼顾”一说是有言外之意的,恰如李氏对丁氏所言“人才”,并非指唐廷枢、徐润这样的商业经营人才。因为,自同治十二年招商局改组以来,李鸿章对于商人在官商合作的洋务活动中的立场巳深有了解,此时面对唐、徐提请官方考虑并购案的建议,李对官方将成为实施该案的最大风险承担方有足够的敏感。作为务实主义的政治家,李鸿章在虑及资金筹集之难前首先想到的,还是因实施并购案进人招商局的巨额官方资金的利益监护问题。因此所谓“人才”,乃是对并购案后招商局内官方利益的监护人一“官督”一人选缺乏的忧虑,就光绪二、三年盛宣怀长期不安于招商局事务的状况而言,李鸿章这样的忧虑尤为具体。

招商局内官方利益的监护问题长期悬而未决,成为影响北洋对招商局政策的重要因素,它在并购案问题上发生重要作用势所当然。追溯历史,同治十一年招商局由朱其昂承头初创,李鸿章拨官款北洋练饷制钱20万串(合银13万两)予以扶持,次年招商局改组,唐廷枢、徐润、盛宣怀同时人局。安排盛氏人局,纯粹出于在招商局内形成官方对承办商人“钳制”格局的考虑。但唐、徐坚持“事属商办”,“请免添派委员”的立场,阻碍了李鸿章赋予盛宣怀“督办”职权的可能性。除漕运、军运等官方业务外,盛宣怀在招商局内的发言权极为有限,至多是以官方委员的身份发挥其李鸿章耳目的监督作用。

不过,“官督”体制无法到位的状况必然约束了北洋在资金上扶持招商局的力度,由此形成“(招商局)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的北洋既定政策。此期李鸿章严控经由不同途径进人招商局的官方资金,如光绪元年十二月他拒绝朱其昂借领饷银请求时的表态:“商局续在江宁藩库领银十万两,统计该局官本巳及五十万串,为数巳不为少,必须妥慎经营,免致耗折。云甫(朱其昂、前议借领饷钱一节,自可缓议。”控制招商局内的官款数额,即控制官方受招商局经营亏损拖累的风险程度。甚至光绪元年盛宣怀作出赴鄂办矿脱身招商局之职责时,李鸿章也未对局内官方“钳制”商人的机制进一步弱化的趋势作出反应。在此背景下,他对招商局经营管理上的缺陷和不足的反应也趋于平淡冷静。然而,一旦实施并购案必导致招商局内官款骤增,“官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亦必由此凸显,既能得其信任,又能与唐、徐合作的招商局官方委员人选,是令李鸿章备感棘手的事情。光绪三年九月,李鸿章致函丁日昌,称对并购事“鄙见初不谓然,亦以人才缺乏之故”。所谓“人才”,乃是针对堪以胜任官方委员的人选而言。在盛宣怀巳远赴湖北办矿的情况下,李氏更不愿为招商局承担政治的和经济的责任而冒险。这是光绪二年李鸿章对丁日昌转达的并购建议缺乏热情的理由。

相对光绪二年春最初表态的消极,夏天在进人烟台之筹议阶段,李鸿章的态度转向通融。因为当时中英谈判期间的环境气氛,为促成李氏的态度转变提供了机缘。对于李鸿章而言,中英烟台交涉乃其外交生涯中的成功之举。因赴烟台的其他西方国家的外交官的反对,英公使威妥玛被迫放弃了以“必将岑抚(滇抚岑毓英)及在事官绅提京复讯”,作为马嘉理案结案前提的交涉立场。交涉局面“就势转圜”,李鸿章深受鼓舞,他对中西关系的前景自亦有一时转为乐观的理由。时以译员身份参与谈判活动的唐廷枢甚得李鸿章看重,谈判开始时李氏致辞的英文稿,即“由唐当众宣读”。唐廷枢以其在烟台期间的出色表现,赢得西方外交人士对他本人及招商局的赞誉之辞。

此间西方外交人士对招商局的赞誉,还应与外交人士对该局并购旗昌轮船公司的期待有关。因为当时远东轮航业领域的东西方竞争,继续传来日本新的成功经验。在三菱邮船会社并购美资太平洋公司四个月后,即有英资大英火轮公司以开辟香港一上海一横滨航线涉人对日本轮航业的竞争,对此日本政府不惜引发外交交涉的风险,制定了日本国民搭乘外国轮船规则,其中包括须每次付费0.25日元的烦琐的搭乘手续,从而帮助三菱赢得了新一轮竞争的胜利。就在烟台谈判期间,《申报》报道英国轮船公司停止对日航线的消息,甚至言及有关“英船将永舍东瀛”,即英国不再染指对日本航线的传闻。日本的成功经验引发了西方在华外交人士对招商局的关注,其中包括与林乐知相似的在政治立场上,对中国政府支持招商局并购旗昌行动的期待。这样的气氛,是足以诱发李鸿章效仿日本经验的冲动的。所谓“果能有成,固属盛举”,“极以为应办”等李鸿章在烟台就并购案表态的说辞,是足可信的。况且,李氏对招商局虽有体制方面的顾虑,但该局毕竟系其首创,并是他在洋务领域拓展权势地位的重要基地,招商局因并购案而壮大并从此立于不败之地,自然为他所期望。李鸿章对并购案的立场由此而变得通融,愿为实施该案承担政治责任。

另外,烟台期间李鸿章关于资助并购案的巨额官款利益的监护问题的忧虑巳不复存在,原因在盛宣怀对并购案表现出非同寻常的热情,这意味着盛氏愿意具体承担起相应的监护责任。而“(并购案)百万巨款,必赖南洋主持”的结局,必须以盛宣怀从中说合才能达成,有这样的前提,李鸿章亦实无必要对盛氏承担监护官款利益的责任心过虑。烟台交涉结束,盛宣怀、朱其诏“奉差回沪办理吴淞铁路一案,唐亦随陈荔秋(陈兰彬〕星使进京,至十月方回上海”。盛、朱南下往返于南京、上海之间,必就并购案事通消息于南洋;唐廷枢随陈兰彬北上,则是为争取总署对并购案的认可。九月十二日李鸿章函陈兰彬,有所谓“景星日久未回,殊为盼念”之说。李鸿章如此毫不掩饰地表达其对唐廷枢的赏识,从中不难想象他对并购案巳经不乏热情了。十月下旬陈兰彬以“商战论”为依据,奏请清廷加大扶持招商局的政策力度,此举则是并购案得到总署认可的标志。因为,该奏如此具体而全面地论及招商局并购旗昌轮船问题:

今招商局为官与商合之发端,亦为隐制洋人之根本,万一中止,洋人将乘锋而起,将来之害,有不可胜言者矣……洋船在中国者,以美国旗昌行资本为最大,现因招商局既设,亏折太甚,欲减价出售。该局甫立三年,洋商之至强者亦敛手退让,此实中外大局一关键,而时之不可失者也。李鸿章前赴烟台,法、俄各国公使群称招商局办理深合机宜,为中国必不可少之举,任事诸人,措施亦甚得当,则此局之设,争利者虽深忌之,其不争利者未尝不深服也。查英国初设轮船公司,每年津贴银一百五十万元,美国初设太平洋公司,每年津贴一百万元;故能日增月盛,称雄海外。

至于北洋,则巳率先将扶持招商局的政策力度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了,即还在八月二十九日,北洋对招商局就有一笔总额高达50万两银的拨款行动。无论此项拨款关系并购案与否,它都代表了李鸿章对招商局的政策有根本性的改变,这是毋庸置疑的。

  沈葆桢决策资助并购案的动因

烟台之筹议期间,李鸿章就并购案作所谓“极以为应办,但以百万巨款,必赖南洋主持”的表态,这自当以盛宣怀自愿承担从中说合任务为前提。此时盛氏由鄂还乡再赴烟台,筹议期间他对南洋在并购案问题上立场的乐观当有一定的依据。因而李鸿章之上述表态中,亦多少流露出对沈葆桢资助并购案的某种期待。自马嘉理事件后,随着中英关系的紧张,李、沈二氏间的对抗就在不断升级。至烟台交涉期间,二氏之关系巳处低谷状态。基于如此关系之背景,在南洋资助并购案之前景问题上,无论是盛宣怀的乐观还是李鸿章的期待,均非来自对南北洋合作的自信。此后,并购案完全在南洋范围内推进至最终完成,沈葆桢不但响应北洋关于并购案“百万巨款,必赖南洋主持”的愿望,而且独立承担了决策者的角色,他甚至在未及与北洋协调立场的情况下独自奏请清廷准行并购案。如此结局,使得沈葆桢成为并购案研究中最值得探究之人物。

探究沈葆桢决策资助并购案的行为及思想逻辑线索,有必要就其与李鸿章的关系作一追溯。在进行该项工作中适当地加人郭嵩焘的视角,有事半功倍之效,因李、沈、郭三氏系同年进士,并在平定太平军运动中均曾有在曾国藩麾下谋仕途发展的经历。同治初年,由于政见及为政作风之一致,郭嵩焘巳经开始其作为李鸿章长期及稳定的政治盟友的仕途生涯;而沈葆桢则因政见及为政作风之问题,长期处在与李、郭二氏关系疏远且冷淡之状态。关于李鸿章、郭嵩焘对沈葆桢看法上的共通性,有如下四则郭氏关于沈氏的批评性感言,在理解李、沈二氏之关系问题上有一定价值。其一,同治元年夏,郭嵩焘在长沙协助湘抚毛鸿宾按清廷之意旨,落实衡阳、湘潭两地教案之善后事宜;而同时处置南昌教案善后事宜的赣抚沈葆桢,则为护持策动教案之地方士绅不惜违抗清廷之意旨,这对湖南的相关工作不免有所干扰。为此郭氏谓:“江西撤毁西洋教堂一案,幼丹中丞挺身任之,至谓此二百年养士之报”,将其对沈氏处置教案举措的不满反映于曾国藩前,请曾氏及时干预。郭嵩焘认为:教案发生乃社会动乱所致,沈葆桢拒不惩办策动教案之地方士绅的做法,于地方及国家的危害则正在“其足以致乱”,并以“君子不屑徇愚民之情以干誉”,以及“主忧臣辱,非臣子气矜为名之时”等语,委婉地点明沈氏之行为邀誉地方士绅及时论的用心。其二,同治三年,在赣省厘金解送湘军事上沈葆桢公开对抗曾国藩,时巳署粵抚任的郭嵩焘于日记中解析沈氏之行为动机,批判言辞甚激烈:

幼丹好名太过,与相国抵牾有名,留厘金以饷江西之将士又有名。幼丹惟知务此,是以背公负义而亦有所不辞。故人不可有所蔽,蔽于一指而不见天日,幼丹始终蔽于好名之一念耳。

其三,同治四年,郭嵩焘对照胡林翼、左宗棠、李鸿章和沈葆桢诸人成功之经验,反思自己在署粵抚任上屡屡受挫之原因,感悟为官之道。所谓:

吾言君子立身有二义:一曰自强,一曰下人。治军、行政亦然。自强而又能下人者上也,胡文忠以之。左、李诸公立志自强,沈公虚心下人,其成功亦同。既不能自强又不能下人,斯可危矣。

此处“虚心下人”一说,道出郭嵩焘关于沈葆桢为官成功之道在“善事在己上者”的看法,这是在“好名太过”之外,郭氏对沈氏为政作风的另一重要观感。

光绪三年冬,两江政府以银2119万两购回的吴淞铁路正式移交后竟遭毁弃之命运,此事引发英国媒体“痛诋沈幼丹毁弃吴淞铁路”,称其名足与公元3-6世纪人侵欧洲的汪达尔人“同垂不朽”。在此背景下,此时为驻英公使的郭嵩焘有关于沈葆桢的第四则感言,具体如下:

沈幼丹于此事,实不解其所谓。……而以幼丹一意毁弃铁路,致中国永无振兴之望,则亦有气数存乎其间。屈原曰:“委厥美以从俗。”幼丹非不知西法之宜勤求,而“从俗”之一念中之,委弃其生平而不顾。“岂其有他故兮,莫好修之害也。”凡从俗者,皆不知好修之咎也。

此处郭嵩焘引屈原之《离骚》的文字原为:“芷兰变而不芳兮,荃蕙化而为茅。何昔日之芳草兮,今直为此萧艾也?岂其有他故兮,莫好修之害也。余以兰为可恃兮,羌无实而容长。委厥美以从俗,苟得列乎众芳。”同光之交,李鸿章、沈葆桢一度结为政治同盟,郭嵩焘亦因此对沈氏关系大有改善,并有所谓“(洋务)沈幼丹能尽其实”的赞誉之辞。基于这样的缘故,郭氏于上述感言视沈葆桢为“昔日之芳草”,并因此痛惜其“莫好修”,即不“以修身为本”,而“委厥美以从俗,苟得列乎众芳”。郭嵩焘笔下虽未现“众芳”一语,但其以“从俗”喻沈氏毁弃吴淞铁路,乃对操控政坛的“清流”投怀送抱之意却巳明了。郭嵩焘作为官员在察人识事方面并不高明,且在评说沈葆桢时他亦未能摆脱派系之立场。但他关于沈氏为官之道的评说,从“徇愚民之情以干誉”到“好名太过”,再由“虚心下人”,到“从俗”,始终不出指控沈葆桢屈从权势,尤其是“清议”时论的范围。从这一点而言,郭嵩焘对沈葆桢为官之道的认知包含着基于秉性差异的深刻性。

不过,可能对于当时人属太过明白的事实,郭嵩焘从未将沈葆桢之为官之道与其作为林则徐女婿兼外甥的身份相联系。但从说明沈氏之政见及为政作风的根深蒂固性质而言,沈这一特殊身份却是不能回避的。而沈葆桢在仕途之发展初期,就自觉烙刻下了与这一特殊身份相关的印记。如在庚申(咸丰十年)事变后外辱内患日深的时局下,沈葆桢在处置“南昌教案”问题上作倔强抗上的姿态,其意就多在凸显其作为林、魏“师夷长技以制夷”事业当然继承人的身份;曾、李、郭诸氏在处理教案问题上的明智务实,则意味着他们在继承林、魏“御外”思想之遗产问题上巳经与沈葆桢有难以调和的矛盾。同治三年沈葆桢与曾国藩为江西厘金事关系破裂而不能修复后,于同治六年以得左宗棠提携出任船政大臣而涉人洋务领域。沈葆桢此间的选择颇有意味。因为,与曾、李二氏常有鄙薄林则徐之言辞相反,左宗棠则自来以师事林则徐为荣,并致力其作为林、魏“师夷长技以制夷”事业继承人的自我形象塑造。

平定捻军之乱后李鸿章取代了前曾国藩的地位,并就此铸成了他与左宗棠在政治上,尤其在新兴洋务领域的竞争态势。同治十一年,李鸿章借闽、沪船政经费危机策动船政裁停之筹议,以此向坚持自造轮船主张的左宗棠、沈葆桢发难,并借机将创办轮船招商局提上议事日程。船政筹议后,沈葆桢不但陷人福州船政局缺乏资金难以为继的困境,而且还必须面对既往船政经费的报销压力。在此背景下,同治十二年中,即有沈葆桢主动修复其与李鸿章关系的迹象,年末沈氏更作出谋求在招商局和船政局之利益范围内与李氏互惠合作的姿态。同治十三年春日军侵台事件的发生,为李氏回馈沈葆桢的善意提供了机会。以李鸿章“密举”为背景,沈葆桢受命综理台湾防务,此后北洋并对沈在台的各项行动提供全力支持。李鸿章如此主动扩展与沈氏的合作领域,当年即见互惠成果:李竭全力推举沈葆桢出任两江总督,而沈则在筹议海防中公开支持李鸿章的海防论,又与坚持“塞防”论的前政治盟友左宗棠分道扬镳。至此,李、左、沈三氏之关系演变,于同光之交进人了一全新时期,而左宗棠处在牵制李、沈关系发展之角色地位上。

同光之间,李鸿章以直隶总督兼文华殿大学士位居封疆大吏之首席,然其在政坛的实力,则更多来自他对淮系旧属的控御之力。早在莅任直督的同治九年,李鸿章就面临裁撤淮军的政治压力。同治十二年,报销淮军前九、十两年军费开支遭遇的困难,令他痛感“多一营真多一累”,一度有“徐筹裁汰”之计的打算。不过,日军侵台事件激起了李鸿章维持淮系实力的愿望,在筹议海防中他力主海防以抗衡左宗棠的西征主张,力保沈葆桢出任江督均出于这样的考虑。两江作为中国最大的税赋来源地,淮军“月饷以沪、苏厘税及苏藩月协二万为大宗”,然而西北持续用兵造成地方“协拨太多,无从裁减”的额外负担,令两江财政“亦患竭蹶”,淮饷也大有不能完解之虑,其问题的严重性在光绪元年巳经有所呈现。李鸿章积极干预江督的继任人选,很大程度就出于借重江督以利淮饷得以完解的动机。不过,清廷“分治湘淮”的钳制政治决定了“筹议海防”之暧昧结局:即李鸿章之海防主张与左宗棠之西北用兵主张并举。西征一经实施,不但意味着海防经费落空,而且直接危及淮饷的完解。就李鸿章的利益而言,筹议海防之举仅在扩大了其推进洋务政治的空间而巳,他维持淮系实力的愿望终还是归于落空。而筹议海防的结局,则为左宗棠牵制李、沈二氏的关系提供了空间,因为沈葆桢在江督位上面临着在有限的财政条件下淮饷与西征协饷孰为优先的挑战。光绪元年十月沈葆桢莅任江督,次月李鸿章向沈氏慎重道明其维系淮系实力之用心。所谓:

近年因淮军未撤,额项不能大减,议者不识原委,辄谓本省之饷为他人侵占究之。部檄纷乘,不拨于此则拨于彼,亦何能尽归己用。中原数千里,伏莽可忧,江海十余省,外侮尤可忧。除淮部外更无大枝劲旅,若内外可保无事,水陆额兵略可御敌,弟必全行裁遣,不欲自贻后累。区区苦衷,惟高明曲亮之。枢垣无主持大计之人,农部尤甚愦愦,欲朝廷力减不急之务,无敢言,亦无能行者。

为力保淮饷,李鸿章言其“欲朝廷力减不急之务”,所及却仅“三陵”和“京饷”,而未及西征协饷。李氏明知减“三陵”和“京饷”于清廷是难有通融余地的,言外之意西征协饷因其地位与淮饷相似,对沈葆桢而言是有通融余地的,他在合作者的立场上极尽委婉地尝试说服沈葆桢优先考虑拨解淮饷。而此间,左宗棠则完全是在敌对者的立场上对沈葆桢施压,他于光绪元年十二月中就当年西征协饷解拨严重不足额状况奏请举外债1000万两银,并提出建议:“由沈葆桢查照台防成议办理”该项借款。其实早在同治十三年,左宗棠巳有过两笔由海关担保共计300万两银的西征借款,构成两江财政相当的压力,再以同样方式举借外债,自然有难度。左氏所谓“由沈葆桢查照台防成议办理”,是基于沈氏于同治十三年主持的台防借款在中国近代外债史上的开创性。因该项“由海关(福建海关)关税作抵,十年本利偿清”的借款,是以英资汇丰银行在伦敦金融市场公开发行中国政府债券的方式募集,乃中国政府的公债首次发行海外金融市场。不过,其特殊的发行方式也决定了此次外债“八厘起息”的高借贷利率。尽管台防借款令沈葆桢在左宗棠之西征借款主张面前陷于被动但他面临的更大被动还在于清廷立意西征的决策。光绪二年正月三十日,沈氏作为参与西征借款筹议唯一的地方大员上《筹议出关饷需碍难借用洋款折》,列举借款之种种不利后果以否定借款,但仍不能不声明其支持西征的立场:“然谓西征可停,则臣等又断断以为不可。”阻止借款之可能性甚微,沈葆桢筹议之奏稿亦只能以免自己陷人借款经办者之困境为目的。其奏稿中文字有:

左宗裳筹借洋款,本有成案,不遽委员径向洋人定议而谋之于臣葆祯。谕旨又饬臣葆祯妥速筹议,奏明办理,则万难尽善之处。已在圣明洞鉴二三老成烛照数计之中。如臣等博不分畛域之名,罔顾事后之无可收束,于心窃有所不安。

事实上光绪二年初的时局气氛,不但令沈葆桢无力反对西征,即便是李鸿章亦不能不有所收敛。因为马嘉理事件后由于中英交涉问题诱发的清议乱政之危机,空前放大了西征“攘夷御外”之意义,令其有无可阻挡之势。

 “新疆之不可弃,魏墨生(默深)言之极详”,这在光绪二年对沈葆桢犹如紧箍咒,不但制约了他在西征问题上的表态,影响所及直达他在李、左两强间的立场选择。

“御外论”全面高涨的政治气氛,予沈葆桢、李鸿章之间务实权宜的结盟关系致命一击,二氏关系随即趋于疏远。沈葆桢之子沈瑜庆之年谱记录沈、李此度结盟之情节的暧昧性,恰暗示了其短暂性。年谱同治十三年目下有如下一番文字:

中兴以来,诸公厌事,且于外情隔膜,恐贻将来之悔。独郭侍郎嵩焘、丁巡抚日昌知时务,二公方以言事见排于清议,公(沈瑜庆〕独推重之。文肃公(沈葆桢)韪其言。

事实上,郭嵩焘、丁日昌“以言事见排于清议”,是在马嘉理事件后中英关系危机上升的光绪元、二年之交,而非同治十三年。尤为重要者,此乃沈葆桢、李鸿章关系重趋疏远的动因,而绝非二氏建立合作关系的背景。因为李鸿章、郭嵩焘在处理马嘉理事件中取务实外交之主张,令沈葆桢产生如继续与其维持盟友关系,将有损其作为林、魏事业及思想继承人形象的危机感。因此,光绪二年中沈氏为恢复自身之政治形象计,力图拉大与李、郭二氏关系的距离。如他处理两江治内两项重大涉外事务一吴淞铁路、建平教案,就刻意贯彻“攘夷御外”之立场,甚至于无视清廷下达的关于对“下旗出都”南下来沪的英公使威妥玛“就近设法转圜”之指令。沈瑜庆之年谱述同光之交的沈、李政治合作之背景,有如此的事实错位,其用意恰在道出沈葆桢在此度合作中立场的保留及权宜。

光绪二年中沈葆桢通过各种方式向官场释放其与李鸿章分道扬镳的信息,至六月上旬李氏受命为全权大臣赴烟台从事中英交涉之际达到高潮。其对李不合作之立场,甚至完全公开于媒体。如此时《申报》所谓:“阅天津来信云,两江总督沈制宪前曾具奏,英国所索问之事万万不能准行。如彼不肯降心,惟有执鞭弭以从事耳。”综上所述不难作出如下结论,即沈葆桢决策资助并购案,绝非其与李鸿章于同治十三年建立起的政治合作关系的延续。该决策的动因,更大程度地落实在沈葆桢赋予并购案以“御外”的政治内涵,而其与李氏“百万巨款,必赖南洋主持”之愿望间的呼应关系,则纯属表面现象。

  沈葆桢决策的草率及其留下的隐患

烟台交涉事毕,盛宣怀南下肩负两项北洋公干:其一,谋求沈葆桢资助并购案;其二,协助南洋政府具体落实烟台谈判达成的吴淞铁路由中国政府全价收购自办的解决方案。前者事属机密,后者则有相当大的透明度。因此,沈葆桢在吴淞铁路收购自办方案落实过程中的公开表态,适可成为探究其在决策资助轮船并购案过程中表现的一面镜子。尽管前者不乏沈氏响应李氏吁请的表象,后者则十足的表现了沈氏对抗李氏的立场。

吴淞铁路案属两江辖地的涉外事宜,因沪道冯悛光长时间交涉无果,而由从事马嘉理事件后对英交涉的李鸿章接手。李氏在烟台与英方达成铁路由中国政府全价收购自办的解决方案。该方案一出,沈葆桢就公开放言:“中国一经收买,即便毁废”,此言于一年后将付诸实践。对于有过主持创办福州船政局经验的沈葆桢而言,在吴淞铁路问题上表现得如此冲动过激,而又坚执不改,实乃其“好名太过”所致,其所作所为虽在划清与李氏关系之界限,但最终的目标则落实在重塑自我“御外”之形象"沈葆桢决策资助轮船并购案的思路,与其处理吴淞铁路的思路同出一辙,即他对并购案的理解完全落实在西方将全面退出中国航运业的“御外”的政治前景上。其“御外”理念的根深蒂固,决定其即便资助并购案有涉他与李鸿章之合作加强的表象,亦不能影响其决策之选择。而且,沈葆桢在并购案决策中的冲动及缺乏理性的表现,亦与吴淞铁路案同出一辙。

关于沈葆桢在并购案决策中的冲动,在并购案实施的当年五月间,北洋的洋务高官丁寿昌与朱其诏之如下一番对话可略见一斑。所谓:“乐翁(丁寿昌、谓旗昌并之太骤)诏朱其诏、对以请示沈帅以为可行,故敢动手。”至九月中,沈葆桢本人亦毫不讳言地坦承其决策的冲动性,公开作出“(官款、至今无从归补,不能不悔任事之孟浪也”之说。沈葆桢“好名太过”的秉性,以及长期养成的疏阔、不务实际的为政作风,决定其政治理念绝对凌驾于经济利益得失的决策思路。沈葆桢在涉人并购案后的相关表态,与李鸿章大相径庭是必然的,因为很难想象他能仔细地将非政治性的利益得失纳人考量范围而后谨慎表态。沈氏的疏阔和不务实际,正是李鸿章对“(并购案)百万巨款,必赖南洋主持”,抱有某种期待的依据。这也是并购案在步人实施阶段后出现沈葆桢与招商局方面在官方资助款定性问题上,各作不同表述的微妙事态的原因所在。沈葆桢应该是与李鸿章同时于光绪二年春涉人对并购案表态的。与丁日昌担当对李鸿章之说客的使命一样,此时有两位粵籍洋务官员一津海关道黎兆棠、上海道冯悛光,足可担当唐、徐二氏对沈葆桢的说客之使命。黎兆棠虽系北洋洋务要员,但他出任津海关道前长期与沈葆桢的僚属关系可以追溯至同治元年,即沈氏荣登封疆之初。黎兆棠于同治十三年九月经李鸿章奏调出任炙手可热的津海关道职,可视作在李、沈二氏结盟之背景下,李鸿章在直隶为黎氏安排的仕途发展之快速通道。光绪二年春,黎兆棠为创办宏远公司活动于旅沪粵籍商人之中,可以想象他亦以充沛的“商战论”之激情鼓动沈葆桢支持并购案。沪道冯悛光早年在曾国藩幕从事军火洋务,并因此受委主持江南制造局创设,然其洋务能力及行事作风从不为李鸿章看好,而他在为吴淞铁路案赴宁时,亦将担负说服沈氏支持并购案的使命。因为,冯悛光除与唐、徐的乡缘关系外,还因长期在江南制造局、沪道的任职经历而与传教士林乐知有颇为良好的关系。这也决定他更倾向于对沈葆桢传递林氏所阐述的实施并购案的重大政治意义,即西方势力最终将退出长江及沿海航运业的前景。在黎、冯二氏之后就并购案对沈葆桢及两江高官施以重大影响者,则是盛宣怀。光绪二年盛宣怀有参加八月南京乡试的计划,但五月下旬他禀知李鸿章,拟“即赴沪筹商”鄂矿续聘洋矿师之事宜。盛氏如此急于南归,是否另有并购案之隐情不得而知。不过,在他于闰五月初抵沪到七月与徐润等同赴烟台之间,他当有以并购案为重要议题的江宁之行,此行亦获得良好结果。因为非如此,盛宣怀不可能在烟台期间对并购案表现出空前的热情,李鸿章亦不可能作出“极以为应办,但以百万巨款,必赖南洋主持”的表态。

盛宣怀活动的效能,当在鼓动两江财政高官支持并购案。光绪元年以来,包括西征协饷在内的各种名目下的额外拨解款项骤增,以及中英交涉有关关税制度变更的议题,令两江面临着“厘饷势必大绌”的前景,沈葆桢及两江财政高官必百般设法保全地方之利益。以两江财政的积余资助并购案,正有合法地规避地方利益遭中央侵蚀之效。因此在并购案问题上,两江财政高官均表现出相当高的热情。关于这一点,徐润笔下有关盛宣怀在落实两江财政支持并购案的记录,提供了例证。如所记述自己在沪完成对旗昌轮船公司关于并购价格交涉并交付并购定金后,与盛宣怀、唐廷枢同赴南京见两江官员的情节:

彼时电线未通,乃专人至福州促唐景翁返沪,余即持二万五千之定单赴武穴就商杏翁,并将此事如何匆迫复述一通。承杏翁赞许大有识见,乃同回南京,适唐景翁亦至,公同商酌梅方伯、桂芗亭、黄幼农观察,均以为是,约同上辕禀见。沈文肃公初以无款拒之,继经杏翁指筹各款约近百万,措词得体,颇动宪听,然款项仍未足,须再筹商。次日杏翁复同梅方伯等禀见,又指某处有二十万金可拨,并经梅方伯等赞助,事得有成。

上述情节发生在光绪二年十一月中上旬之间。从徐润的相关陈述中,不但可见在并购案问题上盛宣怀与唐、徐二氏间的默契,更可见盛、唐、徐与两江财政诸高官的梅启照、桂嵩庆、黄幼农间的默契。关于沈葆桢作出最后决策的情况,则有梅启照留下的相关文字记录。

在并购案酿成政治风波的光绪七年春,出于帮助盛宣怀辩诬的动机,梅氏提供了如下两则有助于说明当年沈葆桢系自主作出最后决策的情节。第一则,即上述徐润关于十一月中上旬之间盛、唐、徐三氏在宁活动期间的事情。具体内容如下:

夫归并时启照在江宁与闻其说,沈文肃面告云:我为此迟疑三夜不成寐。緣已请开缺,后之任者未必以为然,不能竟此美举,是以特商。启照当答以两言而决,为身家辞为国家办。

此说的要点,在表明沈葆桢于最后决策时刻曾有过鋳躇不安,该事实并无有值得质疑处。而沈氏的鋳躇不安,似不当理解为其仅出于顾忌自己巳因病奏请开缺,不宜再对这样非直接关系的并购案作出重大决策。因为,梅启照甚至将决策之选择提升到“为身家辞为国家办”的严峻程度"以如此情节为背景,十一月十三日沈葆桢接见盛、唐、徐三氏,毅然就并购案作出“告以中国利权所系,当极努力为之”的表态。并购案就此步入实施阶段。盛、唐、徐于十一月十五日回沪,在盛宣怀参与的情况下招商局与旗昌公司完成最后阶段的交涉事宜,“于十一月十八日先定草议”,拟定分期交付并购款的日程及方式,并“巳于十一月十九日先付头批二十万两”。以此为背景,包括朱其昂、其诏兄弟在内的招商局诸同人,联名拟定请求政府资助并购案的正式禀文,并由盛宣怀、朱其诏、徐润“即日赴宁晋谒南洋大臣,禀商一切”。梅启照的第二则记录,即为盛、朱、徐三氏在宁期间两江政府内发生的事情。具体内容:“再记得与闻归并时,比时赵梓芳兄大不以为然,启照即云:必须候伯相回信乃妥。梓芳兄系至戚,竟【意】见当相同。沈文肃云:函商则来不及,意见未必相同。”此说的要点在表明,在奏请清廷准行并购案问题上沈葆桢与梅启照发生过重大分歧。沈葆桢在光绪二年十二月五日奏《美国旗昌公司愿并归招商局折》中,有“北洋大臣直隶总督臣李鸿章业经咨商,尚未接到复文,是以未经会衔谨奏”一说,恰可为上述情节作注释。解读沈、梅二氏之分歧所在,关键在“梓芳兄系至戚,竟【意】见当相同”一语,该语意指李鸿章之妻兄对并购案的异见,应代表李鸿章的立场,因此梅启照有“必须候伯相回信乃妥”之建议。沈葆桢所谓“意见未必相同”,则在否定梅启照的看法,认为无须“函商”李鸿章而即行奏准清廷。光绪七年梅启照提及这桩旧事,在该情节有助于说明当年沈葆桢决策的独断性,不存在王先谦奏参所谓沈葆桢受盛宣怀“诡词怂恿”的可能性。

而十一月下旬沈葆桢在采取并购案奏准行动上的急迫感,却又为解读十一月十三日前其在就并购案作出最后决策时的鋳躇不安提供了线索。沈葆桢的鋳躇不安,在于他与招商局方面在资助并购案官款定性问题上的分歧。这一分歧,在十一月二十二日招商局关于请准行并购案的禀文以及十二月初五日获奏准的沈葆桢关于请准行并购案的奏稿中,均有明确的体现。招商局的禀文关于资助并购案之官款,定性为免息借款,所谓“可否仰求宪台奏明各省筹拨官本银一百万两,发交商局,免其缴利,分作十年拔本”。沈葆桢之奏则以“其乞免息银一节,臣以为难予准行”,不但明确拒绝招商局之要求,还定性资助官款为政府注人招商局的资本,即为与招商局吸纳的“商本”居于同等地位的“官本”,所谓“甘苦与同,官商一体,商得若干之利,官亦取若干之息”。沈葆桢对资助官款定性之主张于十一月十三日前是否明朗,尚有待考订,但招商局方面的主张于十一月十三日前巳经明朗,当无疑问。当日沈葆桢的鋳躇不安应源于此,梅启照将决策之选择提升到“为身家辞为国家办”如此严峻程度的原因亦在此。其时,并购案箭巳在弦有不得不发之势。招商局不甘承受预付定金2万两及其投机旗昌轮船公司股票,因并购案告吹而带来的经济损失;沈葆桢则不能不对其此前关于并购案早巳经作出过“中国利权所系,当极努力为之”的表态承担责任。十一月下旬招商局之禀文递呈后,沈葆桢之主张出台,二者骤然形成对抗态势。沈葆桢无意与李鸿章“函商”,而急于采取奏准行动,其意在借此将其主张强加于招商局。

沈葆桢独自启动了并购案奏准清廷的程序,其奏于十二月初五日获清廷“照所议行”之上谕,并购案就此获得实施的政治合法性。此举在确立沈氏作为并购案唯一的决策者地位的同时,政府作为实施并购案主体的地位也就此铸成。对于为政不务实际的沈葆桢而言,他自然无暇顾及其如此作法的后果,以及将所承担起的责任。事实上,十一月中在招商局盛、唐、徐三氏“持二万五千之定单”抵宁确认并购案,沈葆桢在“迟疑三夜不成寐”之后,仍“告以中国利权所系,当极努力为之”之时,就巳经显现了他在应对困境时的颟顸行事之作风。

本文尝试在广阔的时代环境以及相关的人事关系背景下,追踪招商局并购旗昌轮船公司案从筹议到实施过程的史实,从中不难得到结论,即同光之间兴起于中国政坛及社会的“商战论”,提供了并购案从筹议到实施必需的政治氛围。参与筹议的各色人物虽均假借“商战论”为并购案张本,然而各方利益的立场却并不能在“商战论”旗帜下有所统一。唐廷枢、徐润在商人的立场上敏感到并购案作为一项投资,其中蕴含有丰厚的中长期利益回报,但其本人却毫无为此有风险投资的意愿。李鸿章在务实的政治立场上看淡并购案,虽亦有愿观其成的心思,但北洋既无充分的资金作此项投资,且因对唐、徐缺乏信任而不愿因此加大招商局内官方资本的比重,因此尽管盛宣怀从中鼓动,李鸿章对并购案仍缺乏力求其成的热情,基本维持在听之由之的状态。烟台筹议后招商局将争取资助并购案的对象转向南洋,此后招商局与旗昌轮船公司就并购案交涉的协议,自然是以沈葆桢的态度为前提。沈氏超越功利的“御外”的政治激情,令其在表达资助并购案意向时不但未顾及实施并购案的风险,甚至亦未具体落实南洋资助款的性质,以致在并购案巳成骑虎之势时,为将其主张强加于招商局,唯有颟顸行事。然而,此举却无意中导致并购案在中国方面性质的改变,目卩并购案中招商局之企业行为性质的变异。沈葆桢在并购案之决策上的一系列失误,决定此后数年间北洋对招商局经营不利之局面承担的责任日趋加重,这就成为招商局问题不断引发政治风波的原因。

沈葆桢乃促成并购案的最大亦是最关键的推手,这一结论是毋庸置疑的。他所具有的充沛的“御外”热情,决定了是他而非李鸿章,在中国洋务企业史上书下招商局并购美商旗昌轮船公司案这样的空前大手笔。不过,当并购案后招商局陷于“岌岌难支”的境地之际,沈氏则不但“早置身事外”,而且为摆脱个人的政治困境不惜以“不能不悔任事之孟浪”的轻率表态否定并购案,由此加剧事态的恶化。若非李鸿章为维持招商局而竭尽全力地周旋于包括盛宣怀、唐廷枢、徐润诸人在内的各方利益之间,在光绪三年后的数年间,招商局因并购案造成的经营的、政治的危机而解体,并非完全不可能的结局。因此,招商局并购旗昌轮船公司案作为一项史学研究课题的目标,似不应仅设定在对其作出成功与否的评价,事实上这也是一个无法作出切实评估的难题。因为,即使旗昌轮船公司的不动产的增值最终实现了并购案的经济效益,但其是否能够补偿在此效益得以实现的漫长过程中政府方面付出的经济的、政治的代价,也是一个难以遽下定论的。这一研究课题所具有的意义,在并购案发生的过程足以呈现那一历史阶段的时代氛围,以及活跃于其中的杰出人物风貌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这也就是本文研究着力的方向。

(原文发表于上海《史林》2009年第4期,此次收入本论文集略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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