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80年代上海金利源码头业权的纠纷

 

  引言

 

轮船招商局于1877年以银220万两,购买美国旗昌轮船公司(The Shanghai Navigation Company)轮船18艘及其所有产业。创业不足5年,即拥有轮船30艘,雄踞当时东北亚的航运界,与英国太古和怡和轮船公司于中国水域之上鼎足三分,在中国航运史上开拓新的一页。

自并购旗昌后,招商局购置和转租以“地势优越的金利源码头和栈房等产业”,对该局早期经营漕粮客货作出重要贡献。在19世纪80年代初期,招商局总办唐景星(廷枢)及会办徐润对金利源码头地基作出大规模投资,“雇工填滩成地,建造栈房、码头,用银六十余万,勘成地二十一亩五分”,扩建成招商局的南栈。

然而,19世纪80年代初年,招商局在法租界外金利源码头扩建的地基工程,种下该局与法国轮船公司(Campagnie des Messageries Maritimes <the French Mail>)及三德教堂(Societe des Mission Etrangeres)对金利源新涨滩地业权的纠纷。本文试图就这宗案例去分析上海法租界中外商民对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从中亦可加深我们了解当时中国政府在扶持新兴企业中扮演的角色。

 

  金利源沿浦新涨地业权的纠纷

 

金利源是招商局最佳位置的码头。招商局自光绪三年(1877)在“上海县境小东门外二十五保七图”及法租界自十六铺桥法巡捕房北首起,自置物业34亩及租用原旗昌轮船公司辖下的码头,后改称金利源码头,1800年代初期,由于“沙影日涨,不便停泊轮船”,总办唐景星即请法总领事会同法工部局勘查滩地,“绘验图式,建盖栈房”,并在“新定之线界筑造堤岸,沿堤留空道十三尺宽”,全部工程共用去资金60万两,占当时的股本额30%,可说是当时最巨大的工程投资。招商局在建造这一工程之前,曾向法租界之议事会订明:“无论何等主业之权,不能因此准行之情,视之为无有等语。”此事并在议事会录明存案。招商局存案后,立刻开工填滩,并向上海县政府申请存案升科,以防日后有所纠纷。

上述新填地基滩地是在中国上海县境内,初毗连招商局执业之地计7亩外,亦毗连其他中外业主产业,其中毗连法公司物业的有372厘,毗连三德堂的有128厘。因此这215亩的新滩物业在法理上是应归谁所拥有呢?

招商局在光绪八、九年间向上海县申请对上述新填滩地的拥有权。唐景星代表招商局向上海县申请“升科”,上海县政府即照会英、法、美各总领事,并派员勘丈土地。当时上海县政府认为该地“毗连租界,坐落繁盛之区”,因而要求招商局每亩缴银1200两,共计21亩多地,招商局计应缴银258万两,作为升科的税项。

当招商局要缴付上述升科银钱给上海县政府时,正值1883年的金融风潮,因此唐景星以“敝局无款可筹”为理由,要求上海县政府通融办理。为“免被洋人争执”,招商局请求上海县先行发给升科印照。上海县政府也照办了。

当招商局办妥上述升科手续后,法国轮船公司及三德堂神父也向中国政府请求升科。由于上述新填滩地毗连三德堂地,该堂神父即以兴建栈房与善堂有碍为理由,要求招商局停工待商。不料该神父于光绪十年(1884)二月二十四日起自行起造栈房,出租他人,并向上海县政府提出申请登记上述土地的拥有权,要求交付升科银,完成正式对该地拥有权之依据。

当时正值中法交恶,上海形势紧张,加上招商局与法国轮船公司的租约刚满,唐廷枢为保存在新填滩地上的投资,答允每年以19万两的高价来承租该地段。中法战争期问,招商局所有产业由旗昌洋行接管,战后这块地产物业再成为中法商务交涉的焦点。

 

  各业权团体所持的理据

 

招商局在购置金利源码头地基纠纷一案中,给研究上海租界史学者提供很有意思的材料,加深我们对中法商民双方对上海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拥有权的认识。过去研究招商局的文章和专著(包括笔者),常指早期招商局员董力主“商办”,反对“官督”。考察这次土地争执的案例时,会加深我们对中国商人办事灵活性的了解。在光绪九年(1883)三月初五日唐景星给上海县的函件中,唐氏提出:“敝局虽号招商,实同官办,官地亦当先尽官。”这一言论,与唐氏一向主张商办的主张有别。在这里唐氏以公理和商战的言论来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唐景星在光绪十年四月二十一日给上海道邵友濂的信说得最清楚:“以中国奉官督办之局,商请将中国之地升科执业毫无不合。”唐氏力言中国官员“自应执定租界两字本义,方有把握,以难迁就旧有例文,借为洋人扩充租界地步来审”。中国官员原则上同意唐氏的理据,以洋人不许在中国领土上置地为理由,反对法方提出在中国领地内升科占地的申请。并向总署求助,一方面以招商局领有官发执照为由,力拒三德堂的升科申请。所持的理据是“洋人只可向华人租地,亦无向地方官升科之事”。因此新坝滩地在法租界外,中国官员是依章约来作理据,替招商局力争。

三德堂及法国公司方面则以“商局填岸造栈,其滩内店街地半向法公司、教堂租用”。三德堂及法国轮船公司则以“子母相生之例”为由兼以教堂与招商局租期已满,催招商局交还土地及填岸,并向中国政府申请升科。三德堂及法国公司亦请求法国领事相助。法国领事多次以“租界无论何国,商地皆系母生子,必以便毗连地主”为由来支持法方力争。法领事并强调“前由商局私嘱道县于滩归局为业主与沪口通例不合,县契应作废纸,当与法商另议租购坟滩。否则毗连老地,亦不肯接租”。法国方面是十分强硬的。这一案件一直持续到80年代末期,招商每年交纳19万两来租用新填滩地与母地业主。最后法国政府提出用10万两来赔补中法战争后法国强行占用招商局在海防及安南的产业;并同意招商局以15万两向法方购回金利源地段新填地基的土地拥有权。这宗持续近10年的地基纠纷才得以解决。

 

  中国政府在处理金利源码头地基纠纷中的角色

 

在处理金利源码头事件中,可以看出清政府在近代新兴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复杂性。在上一节的论述中,清政府在国力微弱之下,亦曾就法理上与中国商民力争利权。这符合近代政府保障商民减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在租界政治复杂环境下,清政府的支持在某一程度上可减低商人投资的风险。问题是:招商局的案例的代表性有多大?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往往在为求增进税源的考虑下,对企业的经营作出一些负面的影响。在金利源事件中,上海县政府要求招商局交纳258万两作为升科的税项,这本来是很正常的。然而上海县政府要求招商局以每亩银1200两为升科税,比原来的升科银高出数十倍。上海县政府解释是:

该地段市值应超过每亩一万两,其中地方官员并没有考虑招商局在填滩上的投资。从这一宗案例中,上海县以把升科银用于地方公益为理由,是基于财税来源的考虑。在招商局需款紧急的情况下,上海地方官员多次要求招商局交纳升科银,有些措施比较失当。另一方面,在招商局未付升科银前,送交招商局地契,可说是弹性处理,对招商局争取土地所有权有利。    由于招商局在1884年之后,每年要交付19万两的租银给法方母地业主,因此招商局会办马建忠力主不应交付招商局已答允的升科银给上海县政府。最后在李鸿章支持下,升科银减至每亩450金。这事例亦可显示出中国商人懂得利用“关系网络”及法理来说服上一层级的中央大吏来替代企业与地方官员周旋,达到一定效果。从这一案例的分析,确实可加深我们了解19世纪末官商关系的复杂性。

 

  结语

 

本文试图透过招商局19世纪80年代地基纠纷的案件来考察上海法租界上中法商民对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看法,借此分析清政府在扶持新兴企业中的态度和角色。本文在中法双方对业权不同解释的基础上,探讨中国官员如何在上海特有的环境下,从法理和外交等方面,帮助中国商民与法方交涉。另一方面,这一案例也可看出中国商人如何利用政治技巧和理据去争取政府大吏对企业的支持。这里显示出中国商人懂得权宜之策,增强其与政府周旋的力量。

然而中国租界地权的不明确、政局的不稳定和地方官员对企业在课税上的要求和考虑,往往加深中国商民投资的风险性。过去学者多从正面来肯定唐廷枢、徐润在金利源地基上的投资策略,本文则从另一角度来再考察这一案例。本文只是一提要,供参加这次会议的学者指正。

(原载张仲礼主编《中国近代城市企业·社会·空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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