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的《招商局交代条例》

      1944年5月招商局在第24次局务会议上确定施行交代制度,其中要求全局各部门、分局、厂、栈、库、电台主管人员于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办理“假交代”两次,必要时由总局派员监交,在假交代时应造具各类清册呈报总局,这是企业内部加强资产管理,完善监查、监督,预防贪污腐败现象的资产定期登记、报告、核查制度。

返回

上一篇:1950年的《招商局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行动纲领》

下一篇:1909年的《商办轮船招商公局股东签注部批隶部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