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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1946年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的一个包括通商航海等内容的条约,简称《中美商约》。1946年全面内战爆发后,国民党为了在内战中取得美国更大的支持和援助,于同年11月4日,由外交部长王世杰与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签署该条约。条约共三十条,六十八款。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为欲借适应两国人民精神、文化、经济、及商务愿望之条款所规定、足以增进彼此领土间友好往还之办法,以加强两国间悠久幸存之和好联系及友谊结合,受决订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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